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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青明)记者近日获悉,因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4名客户将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告上了法庭,涉及金额达635万元。
产品仅支付了一次利息
刘芳是西安一家公司的老总,公司对公账户在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2012年,她又在该行开了对私账户,近年来一直在该行做一些理财。刘芳属于VIP用户,每次办理业务都有一对一的理财经理,使她对该行十分信任。后来,由于工作忙,刘芳委托亲属陈阿姨代为办理理财事宜。
2014年6月18日,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理财经理戚某向陈阿姨推荐了一个理财项目,声称是一个棚户区改造的政府项目,“是银行代理,产品可靠”。
陈阿姨拿不定主意,打电话询问刘芳意见。刘芳一听是银行代理,当即决定购买一年期、两年期产品各100万元。按照戚某给的账号,陈阿姨在银行二楼VIP室客户柜台转了账。一星期后,在理财经理办公室,陈阿姨在合同上签字,拿到了合同等文件。
2014年9月,每三个月一次的分红期刚到,戚某就打电话给陈阿姨说“要给利息了”。陈阿姨一查,果真有5万余元利息到账。但到了12月,陈阿姨却未收到利息,便询问戚某。对方说,“到期后本金、利息一起给。”
然而,2015年6月,一年期的产品到期后,刘芳账户仍未收到钱,而戚某则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眼见找理财经理无用,刘芳开始找银行领导,但始终没能解决。在此期间,她还认识了几个与其有相同遭遇的客户。
例如,崔鹏也是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的VIP客户,理财经理也是戚某。2014年1月,戚某向崔鹏销售了一个理财产品;崔向戚某指定的账户汇了200万元,只在当年7月收到10.5万元利息,之后没收回本金和收益。另有两位女士也分别向戚某购买了130万元、105万元的产品。
银行不承认理财产品
记者注意到,刘芳购买的是江苏地区一个棚户区改造基础建设基金。她手中有一份《募集说明书》和一份《合伙协议》,封面上并列着基金管理人和浦发银行的LOGO,但内文中并没有银行公章。其他几人所持的材料也大同小异,只是项目名称不同。
为了挽回损失,这些客户委托律师展开了调查。律师先后到这几个项目所涉的外地公司了解情况,但多家公司出具澄清函,否认涉及这些基金项目。
2016年底,律师找到了已于2015年4月从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辞职的戚某。面对律师,戚某称,“之前我一直和一家信托公司的理财人员合作,是对方向我推荐了这些基金产品,我才向客户介绍的。至于《募集说明书》上为何有浦发银行的标识,我也问过,对方答复得不清楚。”
今年3月,刘芳将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基金管理人等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连带支付其本金200万元、收益29万余元及逾期履行利息24万余元。
刘芳认为,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履行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及风险告知义务,对于她的损失具有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及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几乎与刘芳同时,崔鹏等人也向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等机构提起了诉讼。
7月14日上午,其中两起案件在雁塔法院先后开庭。这两起案件分别有4个和5个被告,但庭审中仅有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出庭应诉,其余被告均未到庭。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浦发银行方面答辩称,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该银行发行的,原告收到的收益也不是银行支付的,不应向其要求赔付;理财经理是推荐而非销售,其行为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封面上的LOGO、文字也与浦發银行无关,客户的转款也不是转到该银行账户。
随后,双方围绕着戚某销售理财产品是否系职务行为、浦发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整个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但未当庭宣判。
产品仅支付了一次利息
刘芳是西安一家公司的老总,公司对公账户在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2012年,她又在该行开了对私账户,近年来一直在该行做一些理财。刘芳属于VIP用户,每次办理业务都有一对一的理财经理,使她对该行十分信任。后来,由于工作忙,刘芳委托亲属陈阿姨代为办理理财事宜。
2014年6月18日,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理财经理戚某向陈阿姨推荐了一个理财项目,声称是一个棚户区改造的政府项目,“是银行代理,产品可靠”。
陈阿姨拿不定主意,打电话询问刘芳意见。刘芳一听是银行代理,当即决定购买一年期、两年期产品各100万元。按照戚某给的账号,陈阿姨在银行二楼VIP室客户柜台转了账。一星期后,在理财经理办公室,陈阿姨在合同上签字,拿到了合同等文件。
2014年9月,每三个月一次的分红期刚到,戚某就打电话给陈阿姨说“要给利息了”。陈阿姨一查,果真有5万余元利息到账。但到了12月,陈阿姨却未收到利息,便询问戚某。对方说,“到期后本金、利息一起给。”
然而,2015年6月,一年期的产品到期后,刘芳账户仍未收到钱,而戚某则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眼见找理财经理无用,刘芳开始找银行领导,但始终没能解决。在此期间,她还认识了几个与其有相同遭遇的客户。
例如,崔鹏也是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的VIP客户,理财经理也是戚某。2014年1月,戚某向崔鹏销售了一个理财产品;崔向戚某指定的账户汇了200万元,只在当年7月收到10.5万元利息,之后没收回本金和收益。另有两位女士也分别向戚某购买了130万元、105万元的产品。
银行不承认理财产品
记者注意到,刘芳购买的是江苏地区一个棚户区改造基础建设基金。她手中有一份《募集说明书》和一份《合伙协议》,封面上并列着基金管理人和浦发银行的LOGO,但内文中并没有银行公章。其他几人所持的材料也大同小异,只是项目名称不同。
为了挽回损失,这些客户委托律师展开了调查。律师先后到这几个项目所涉的外地公司了解情况,但多家公司出具澄清函,否认涉及这些基金项目。
2016年底,律师找到了已于2015年4月从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辞职的戚某。面对律师,戚某称,“之前我一直和一家信托公司的理财人员合作,是对方向我推荐了这些基金产品,我才向客户介绍的。至于《募集说明书》上为何有浦发银行的标识,我也问过,对方答复得不清楚。”
今年3月,刘芳将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基金管理人等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连带支付其本金200万元、收益29万余元及逾期履行利息24万余元。
刘芳认为,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履行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及风险告知义务,对于她的损失具有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及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几乎与刘芳同时,崔鹏等人也向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等机构提起了诉讼。
7月14日上午,其中两起案件在雁塔法院先后开庭。这两起案件分别有4个和5个被告,但庭审中仅有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出庭应诉,其余被告均未到庭。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浦发银行方面答辩称,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该银行发行的,原告收到的收益也不是银行支付的,不应向其要求赔付;理财经理是推荐而非销售,其行为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封面上的LOGO、文字也与浦發银行无关,客户的转款也不是转到该银行账户。
随后,双方围绕着戚某销售理财产品是否系职务行为、浦发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整个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但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