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危机与“投机”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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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证券市场的风云变化,主要是证券市场的操作者翻云覆雨造成的。证券本身的运 作,并不能直接创造价值并产生效益,证券市场的收益的最终来源只能是资本附加劳动之后 的增值。如果证券市场严重背离了资本+劳动合成的实业市场,危机就发生了。文章通过实 业市场、证券市场和管理者的圆周模式建构与分析,透视证券交易诚信原则的基础性与重要 性。
   关键词:实业市场 证券市场 投机 第一交易市场 第二交易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5-105-03
  
   一
  
   从亚当•斯密到马克思到如今的经典经济学家,都认同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社 会财富的增加,只能是资本与劳动结合产生的附加值。譬如投入50元的原料和辅助料,经过 皮鞋工人的劳动,创造出了卖价120元/双的皮鞋,120元的商品价格除去50元的成本价和逐 次转移的机械耗损,就是劳动创造的新的财富、新的价值。所有的社会价值都在实业市场产 生,并在这里升值。这是实业市场和证券市场运作的基点,因为任何社会资本最终都流入这 个市场,在此增值并以之为出发点,我们称之为第一商品市场。证券市场是从实业市场分离 出来,并为之筹措资本,吸附动力的市场。商品市场从自己的圆心伸出融资半径,通过自己 的实力和经营业绩向社会公众进行扫描、吸附,并在不断壮大自己的同时伸长市场半径,把 自己的实力之圆越画越大、越画越强。当然也可能因为实业市场经营业绩不佳,结果导致其 辐射半径缩短,甚至完全退出证券市场。
  问题的实质是:实业市场(生产场地)向证券市场的辐射半径,即商品生产经营的业 绩和潜在效益,是一个永远无法确定、不能作量化分析的当量,它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当 比尔•盖茨创立“微软”,并将其公司股票推向证券市场时,谁也无法估算他一年下来能赚 多少,难以确信他后来会以几何级数迅速扩张——虽然“微软”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登录 在案的。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关键是商品投资市场伸张出来的半径和其向社会公众扫描 时规划的圆周,与经过人为炒作的半径和圆周往往是不一样甚至完全不同的图像。无论善意 的证券市场投资者还是恶意的“黑客”,都在这两幅图像的际差空间谋利,谋取实际经营业 绩与期待业绩或此时期待价与未来期待价的差价。现时价为100元的股票(假定公司业绩为 真),按公司运作态势,预计一年后股价可上涨到150元,于是持有者以120卖掉,预先实现 了从100元到120元的升值,买受者以120元买下,期待从120到150元的升值,在实与虚,已 然和未然的时空际差中,前者已赚20元是实,是已经实现的价值,后来者期待赚30元是虚, 是未然的或然的价值。这种虚实相生,已然与未然的接连的时空,是赚取证券差价的最佳契 机,最容易激发人投机的欲念和发财的梦想。本来商品生产者把投机触角伸展到证券市场, 以吸附固定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的投入,扩大再生产,人们在证券市场加盟进来,向生产商投 入资本,就是要通过投入证券资本之“饵”,以喂商品生产之“鸡”,最后通过股份分红、 利息分享与商品生产分享得商品利润之“蛋”。
  证券市场不过是商品市场的投影,商品市场的融资半径除了被本身的资本总额、经营 状况和市场利好支撑外,总是被人为地放大或缩小——尤其是庄家的操纵和上市公司“自杀 ”式的自我糟蹋。
   商品市场的企业家们越来越受益于证券市场带来的莫大好处。好处之大就像亚里斯多 德欲撬动地球的那个支点,以小小的投入就可以积聚成千上万倍的社会资本。微软公司在19 76—1986年10年间,每年以200%的速度增值,但即使是这样的商品市场扩张,其发展也是 有限的。比尔•盖茨1986年将融资之手伸向证券市场,微软股票的发行价为29美元,上市当 天的融资量就达300亿美元,公司的价值也升至1000亿美元,形成巨额的财富价值增值。到2 001年4月17日(按当时股票价和流通的普通股数计),微软股东财富价值达到3243亿美元。 公司老板比尔•盖茨也稳稳坐上世界首富的宝座。当然证券投资商也大发利市,有人估算, 当年购买的微软股票,已经涨了2000倍,也就是说,如果当年买下万元微软股票,如今已是亿万富翁。
  证券投资说到底是一种“投机”行为,什么叫投机,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所编 的现代汉语词典说:“投机,利用时机,求取名利。”撇开“投机”二字的政治语境和贬意 ,投机无疑包括下列两层含义:利害相较取其利;两利相陈取其重。作为趋利的投资“经济 人”,无论其在商品市场还是在证券市场投资,是青睐此公司还是倾心彼公司,完全取决于 其所投资的公司对其的回报——谁给我最 丰厚的回报,我就在哪儿投资。给谁投资,投多少 资,说白了是投资者个人的事,现代市场的“游戏规则”也是规范并保护此类“游戏”的。 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正是人们出于盈利的动机,在证券市场的“投机”(投资),极大地 激发了商品市场的融资动能,促使实现了巨大的资本积聚,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物质财富的扩 张与增长,从而带来了二战以后全世界崭新的面貌,并展示了美好的未来前景。
  就像太阳照亮了眼睛也投下了阴影,如果说,80年代证券市场刚开放时,我们感受到 的是证券投资的喜悦——“飞达”股票,从当时的1元,涨到今天的200元,怎不叫人喜于心 而悦于形呢?那么,90年代的金融危机和今天正在喧腾的上市公司欺诈,已经愈来愈清晰地 展现了证券投资(投机)的另一幅面孔,我们已经很清楚地意识到:证券投资充满了危机。
  
   二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证券市场发轫,股票证券一上市,人们便纷纷抢购。那时国家 对证券上市控制很严,股民们对何为股票,如何运作股票知之 甚少。 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证券市场步入放大和整合的阶段。股市的成熟,高科技特别是 信息高科技的积极介入,市场经济理念的明晰以及加入WTO的期待,都极大的支持和培育了 证券证场,一些新的证券市场理念如网上炒股,代理炒股在证券市场广为流行。一些新的名 词如股票、指数、配股、增发等陌生名词,已为中国百姓耳熟能详。在这个阶段,一方面是 证券市场的融资半径空前放大,空前繁荣。另一方面,侵害中小股民的现象 非常明显,股市内外,我们总能看到那不露形色的“庄家”的存在,特别是每年秋后,有关 庄家垄断某股票,牛眼看涨或熊眼看跌的小道消息不绝于口,总令人举措失当,无所适从。 进入21世纪,中国苦心经营了12年的证券市场,在冷静了一阵之后,从2002年起,证 券欺诈行为大量被揭露,社会各界要求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02年1 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1•15通知”)。“1•15通知”颁布后,当年就有900余名投资 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10家上市公司在9个法院被投资者起诉。2003年元月9日,最高人民法 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融资者和投资者都可能把证券投资作为一种投机行为,并在其中迷 失。这里有必要对证券交易作更进一 步分析。证券市场实际上是由两个互相分离而又互相联系的投资市场组成,上市公司被依法 准入上市融资,委托证券交易部门向公众抛售股票,并由其开户银行收取股金,按公司“资 本三原则”(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充实),通过销售股票获得资金,只能用作公司生 产经营,严格禁止挪作他用或作证券投资,这也是投资者据以分析并扩大其投资的现实依据 。这种直接投资于商品生产,以获取劳动利润为目的证券投资市场,我们称之为第一交易市 场。这是真正的融资和投资,也是证券市场存活和发展的起点和归宿。证券投资或者证券投 机的积极意义都充分体现在这里。
  然而上市股票的顽固性和无限流动性,必然使之脱离其基础关系,脱离第一投资人, 游离到商品生产和持股分红关系之外,既然投资100元收益200元的期待是一种或 然后非现实的设定,那股票原持有人为什么不能把未知状态的东西实然化呢。投资100元持 股,以150元抛出,现得50元,这是看得上摸得着的赚钱买卖——不是提倡超前消费么?为 什么不能超前收益呢?对股票买入者来说,投入150元,不仅即有200元的期待权益,而且年 年有得(设是如此),投资者当然要欣欣然蹩进证券交易大厅,瞪圆眼珠子盯住交易板以求 一本万利了——我们把证券的买进卖出行为叫第二手交易,把这个证券交易场所叫第三交易 市场。所谓的“投资的危机”和“投机的迷失”都发生在这里。只有第一交易市场的资本才 能进入商品市场,也只有这些资本融入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并转化为劳动利润之后,投资者才 能以股东的身份分红,并以证券资本升值的方式实现资本扩张,股票收益最终并且只能取决 于企业的经营业绩。不是证券交易量规定和制约企业盈亏,而是企业盈亏规定和制约着证券 交易量, 股票市场过分火爆,如果不是什么坏事,但对经济 发展而言,绝不是什么好事,大量投资空转在第二证券交易市场,第一证券市场的可用于商 品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原封未动,甚至被非法挪用到第二证券市场以图一时之快,以博大捞一 把,而第一证券市场却因而空置引起商品市场的资金缺短,于是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市场 萧条,社会购买力整体下降等现象伴之而生。
  
   三
  
  上市公司必须受到外部干预,所谓股票的公正、公平、公开,最重要的就是向投资者和 社会公开融资信息,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融资信息。
  这里涉及到一个商业秘密问题,证券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社会公开其 资本总量、经营业绩、投资意向,因此,有必要向证券市场引入“公众人物无隐秘”的新闻 原则,倡导“上市公司无秘密”的公示原则缩小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上市公司可以 有自己保密技术,保密经营方式,但对投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资本、经营业绩、投资 意向、重大变故,必须向投资者和社会公开,否则,应中止其上市,并可处以重罚。实践中 对上市股票已有了“涨停”和“跌停”的程序性规定,为什么不相应同时发布公司的真实情 报呢。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了全真的了解,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的脱节就不会相去太 远。
  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证监委监督制度进行检讨与反思。公司上 市证券应当公示,是一项基本的公司原则。早在《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1992年4月4日, 深圳就颁行了《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其中第四、第五章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 务,重大交易公开义务等作了规定。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 行条例》,其中第四章规定:持股预期披露触发点5%,持股增减变动披露点2%,披露方式为 报告和公告(在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1993年6月12日证监《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同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 办法》,1997年3月3日,证监委发布《证券市禁入暂行规定》,都要求上市公司向证监委报 告情况,对包括持股和交易信息披露在内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予以禁止 。《公司法》、《证券法》做了“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设计,不幸的是,以上法律规定和 制度设计,并没有有效地抑制证券市场的三大怪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投资者对公司的知情 权和对公司的管理权不能到位和证监委管制乏力。
  1.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拥有主权,并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对 上市公司进行管理,但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股东会的召开,是由董事会主持并由其汇报 工作的。有意进行违规操作,欲以假证券市场以谋其利的董事会,实际上完全可以利用自己 主持会议主权和报告经营状况之权,避开其监管。更多的是二位一体,到证券现场空手套的 狼,而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视之不顾——因为依《公司法》进入董事会的人员,就是对上市 公司控股的股东,其利益趋向是基本一致的,所以,由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的经营的监督根 本是不现实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构,不是一个创意,是“英美法系”移植过来的“外来品 ”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与经 营活动,以及那些可能影响他们独立判断的事物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和独立 判断的关系。作为独立董事,按现行有关规定,其身份和素质应做到:(1)不是公司当前 和以前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并且必须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2)不是公司的一个重要供 应商和消费者;(3)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被推荐或任命,必须通过正式的过程甄选;(4 )拥有商业、法律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5)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是 公司董事、监事、现管理人员的亲戚或生意上的合伙人;(6)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 表任何重要股东,最好不是公司的股东;(7)必须是董事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被动参与 者。从以上规定看:这个独立董事也太难选了,但最难的是独立董事怎么才能“独立” ,其独立的动力、责任和处分机制应怎么安排呢?
  2.应当建立独立董事的“双元责任”机制。独立董事应当由证券委从高资质的人中提名 ,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工作同时对股东大会和证券委报告工作,并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而其薪金应由股东审议,从上市公司交付给证监委的监管费用中支付——上市公司应缴付一 定监管费用;这样就形成了股东—独立董事—证监委三位一体的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的机 制,证监委可以通过独立董事的报告随时制控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也可通过独立董事随时 了 解证监委的监管态度和公司的证券经营状态,随时行使主权者职能采取措施防止证券危机和 公司危机的发生。
  3.证监委还可充分运用市场的信用机制,对信用良好、功绩卓越的独立董事进行褒奖 , 以使其迎来更多雇主。如一位知名专家在某企业当了独立董事后,经常对错误决策投以赞成 票,甚至纵容、策动董事会对外虚构公司业绩,给企业各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证监 委就事论事,宣布其为不称职董事,或违法犯罪董事,股东可起诉他,媒体曝光他,则他作 为独立董事的市场价值就会大大贬值,甚至失去所有潜在雇主,这也是促使独立董事努力工 作和依法保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重要外因。
  4.应当禁止并严厉打击庄家和坐享渔利行为,股民收购某上市公司的一定份额的股票, 通过自买自卖上扬股价,然后赚取差价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坐庄”现象,是与证券市场伴生 的。在理论上,有害“禁绝论”、“无害放任论”和“有限约束论”之说。从实践看,目前 各国的通例是采用“有限约束论”。一般的做法是建立“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也 称为大股东报告义务。其基本含义是: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动时,即负有向 上 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有关情况的义务。其基本功能:第一, 防止收购者突然袭击给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带来措手不及,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有必要及时 提醒股东和公司注意股权变化动向。让他们对可能发生的收购产生合理的预期。第二,由于 交易量大,可能以某个庄家,坐庄以收购推动股价巨烈变动以投机牟取暴利,可以让公众 及时了解大股东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内幕交易和庄家恶行。国内外的证券法律制 度,都规定了买股者收购上市公司到了一定比例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美国,经1972年《威廉 姆斯法》修正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2)节(简写为SEA13(2))及SEA依此制定 的证券交易法条例BD-G(Regnlat BD-G)规定,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获取根 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某一类股本证券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Benefical ownershi p),必须在取得该等股本证券后10天内向SEC申报BD表格(Scbedule BD),并且必须分 送给发行人及交易所,在取得5%受益权后,发生任何重要的变化都应马上修改表格。重要变 化是指增减1%同一类股份,至于购买和处理股份不到1%是否属于重要变化,视具体情况由 SEC决定。其目的触发点为3%,披露点1%,加拿大分别为20%与2%,我国均为5%。
  以上持股预警触发点和增减变动披露点制度的建构,确实是制止庄家恶行的重要法笔, 暂停也给予了有力配合,上市公司的股票,连续上涨或下跌一定幅席上,证券委就暂停交易 一天,连续上涨几天,则暂停交易几天,这些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并在参照国家成功经验不断 改进的抵御庄家行为的制度,极大地强化和净化我国的证券市场。
  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以上信息对公众和投资者都是脱离了上市公司的经营实况的抽象 数据和数据演绎,不能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相的动态,应当同时披露上市公司的资本聚 集,经营业绩和理财走向,如果股民们在上市公司的运作“全息图”上看不到大赚或大亏的 迹象,那它的股票也没有“熊眼看涨”、“牛眼看涨”的道理,庄家们想混水摸鱼,也就难 了。
  5.应当建立全面的“责任均衡”机制,投资者随行就市,牛市大发,熊市亏损,其介入 证券市场的性质赋予其巨大的风险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上市公司呢?是证券市最大的 受惠者,其责任也相应最大。按《公司法》第10章的规定,从第206条的虚报注册资本到228 条,都只规定了公司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在最后一条语焉不详地说:“公司违反本法 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予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笼统地讲公司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冲突时的处理办法,根本未涉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权责利统一与平衡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则,缺少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的追究,整个市场就会失衡。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赠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借鉴了美国《证券 法》的相应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发起人、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来说,只要发生了侵权行为就 该赔偿,而不问其主观动机如何,是否有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对于诉讼前提和被告范 围的规定也包括得很全面。这样就强化了投资者相对的责任,特别 是无过错责任的设计,在加大投资者相对责任的同时,对于那些欲坐庄犯规而非法谋利 者,无疑是致命一击。
   可见,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在对证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制方面,一直缺乏力度。《刑法》规 定的渎职罪,到底怎么运用于证券 行政工作或非法作为,现有可以依据的法规,是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在对证券发行人进 行约束,规定可以处30万~60万元的罚款(单位)或3万~30万元的罚款(个人),还可追 究刑 事责任,但对引发证券灾难和金融危机的证券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可谓特别宽容。应尽快 构建一套 严格管理和规范证券行政行为的综合性法规。主要内容是:
   (1)分段责任制。即上市公司或上市证券出了问题,发行者和股民都可责问证券管理部门 ,哪个时段出的问题,由主办者承担责任,行政上受处分,经济应赔付,要罚得作弊者终 生痛苦。
   (2)补救责任制。证券灾难发生后,首先应由证券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补救措 施,补救有效者免罚,虽补救而无效,也可适当减轻处罚;放任灾变者,加倍处罚。
   (3)终生责任制。凡在证券监管中违法犯罪者,虽已被处罚,还要规定限制其从业自由。譬 如规定其此后终生不得从事证券、金融各业。行政责任一旦认定,证 券行政管理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连带责任,其中过错行政人员的责任承担 不能太低,特别是经济损失应最低不少于6个月工资,不然,就不能发挥法的震摄作用。证 监会对证券上市握有生杀予夺之权,应特别进行严格规制。
  2003年,股市全盘低迷,有人说,这就是中国全面规制证券市场引起的后果。证券市场 规范了,股市的秩序正常化,投机行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抑制,对亏损股和重组股的疯狂炒 作不敢动了。股民们当然的捂着资金守望,证券市场资金短缺,当然是平静得出 奇。但笔者认为,这正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出低谷,走向成熟和兴盛的前奏,因为股市上的价 值,从源头上讲,是实业市场上打拼出来的,股市上“利好”还是“利空”,并不能说明经 济状况的是与否。2003年第一季度,我国首次成为世界上对外投资的最多的国家,民间投资 和国有投资都是两位数增长,中国的投资发展是迅猛的,不必完全依存于证券 市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但其本身不是晴天和雨天,相信用不了多久,不 断成熟并走向世界的证券市场投资的危机将得到有效预防,投机者也不会迷失在第二手市场 不能自拔。市场规范了,上市公司多了,股民们投资渠道顺畅了,过去那种“一手市场靠关 系,二手市场靠信息”,为股疯狂,为股哭喊的外在环境将会极大地改善,内在素质将会极 大地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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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魏雅华.证券法是雨、是雾还是风.法律与经济,1999(6)
   (作者单位:长沙学院外语系湖南长沙410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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