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至今,先后受到了企业界、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多重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立法中最具操作性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也对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升级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而《劳动合同法》面临的批判与反批判,本身即揭示着一种立法与法治的进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论战 产业升级
一、《劳动合同法》论战概述
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到2007年《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这12年间,正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急速上升的时期。为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作了重大完善: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二是着力改变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倾向,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制度平衡。
然而,虽然立法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怀有美好的期待,但自《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到向全社会征询意见建议,再到《劳动合同法》正式审议通过,乃至现今,针对该法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依然还在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来说,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是危险,还是机会?
以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为代表的“批判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与国际通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产生冲突,对企业正常的招聘机制、解聘机制、绩效管理体系、留人方案造成了全方位的影响。在法学界批判者的眼里,《劳动合同法》带有浓厚的强制性特征,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已失去了“合同”法的色彩,使“一部应以任意规范为主的法律蜕变成了一部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违背了劳动关系弹性化潮流,其刚性化管理目标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阻碍。
以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为代表的“支持者”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对本身守法企业造成损害,而只会对违法运营的企业多加束缚。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进一步完善,而不能用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来评判《劳动合同法》,更不能将《劳动合同法》变成管理工人法。《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形成的冲击,恰恰是《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意义所在,因为目前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太多的弊病。
另外,王全兴、梁治平、梁慧星等知名教授也都公开发表了自己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如梁慧星教授从民事合同法的角度批判其违背合同双方自愿的精神;梁治平教授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消极社会影响提出国家治理方式与被治理的社会之间的脱节;王全兴教授则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法益结构入手,对《劳动合同法》中若干问题的制度选择作了深入评析与建议。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论战表明,《劳动合同法》作为特定条件下的过渡性法律,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是立法目的、法益保护、制度设计、法条规定,面临的质疑亦不无道理。 但立法过程本身是立法者利益博弈的过程,无论是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法律属性分析,还是对其进行法条批判,都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法》已经确立的利益格局,而只能寄希望于未来的修订。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旨在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设计、法律条款等具体的争论对象,着重论述《劳动合同法》对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的进步意义,将其放在长期而理性的坐标下,审视《劳动合同法》遭受批判的现实。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步意义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来自企业界、经济学界、管理学界还是法学界的质疑与批判,对《劳动合同法》来说,都是可喜的事件。因为有争议有质疑有反对,表示着现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可适用较强的法律。在劳动法与社会法领域,为什么同为新法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没有面临如此多的争议,因为这些部法律更多是为了弥补本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的应景之作,其装饰性远大于实用性,而《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则要强的多,这本身就是立法的重大进步。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学法热潮,更表明伴劳动合同法的尊严或将确立——这是一部大家打算遵守的法律。当中国正在向以法治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转型之时,守法意识以及执法的社会土壤的加强,对中国的意义尤为珍贵。
《劳动合同法》遭受批判,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对立法者、立法权和立法过程是一切社会法制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清醒认识。这场批判与反批判,从政治法律学的宏观层次来看,是意思自治和国家强制之间的“度”应当如何把握的问题;从立法价值冲突的中观层次来看,是立法价值中的正义与利益如何统一的问题;从立法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微观层次来看,是如何实现劳动立法向劳动者倾斜及倾斜多少的问题。有人认为,如此批判一部已经生效的法律,实属不该。但从批判者的目的来看,是可以给予理解的。因为尽管狭义的《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但许多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地方法规还未出台,批判者寄希望在以后的劳动立法中尽可能地改变《劳动合同法》已有的利益格局,分割更多的利益给他们所代表的社会群体。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针对《劳动合同法》才出现了一个批判与反批判的高潮。在这场批判与反批判的过程中,无论是批判者,还是反批判者,都应当以更加宏观的视域来审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其固有的社会法属性,树立劳动立法也是一种改革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批判摆脱偏见,才能有助于雇主和劳动者劳动法制意识的提高,才能有助于在全民中牢固树立遵守劳动法制的观念。
三、《劳动合同法》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经济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批判有一种普遍的观点是“成本论”。“成本论”认为中国经济之所以获得比较优势,正是因为各项要素价格被压低,而眼下人民币升值、环保压力增加,出口退税方式转变,企业本来就有限的利润空间一步步压缩,在此时提高劳动力成本很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成本论”的反驳者则认为,倘若增长仅仅来自于对劳动者的盘剥,这样的企业本来就该遭到淘汰。而通过强制提高标准,可以让中国企业置之死地而后生,倒逼企业从低成本单一竞争力的泥沼中转型,进行产业结构升级,从而提升整个经济的竞争力。 笔者倾向于支持反驳者的观点。《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过渡性立法。2007年及其之前的几年,世界经济形势较好,中国国内GDP增长超过10%一度成为常态。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国民财富的迅速累积使得中国政府认识到现阶段可能是改善民生、促进产业升级的良机。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出于促进产业升级的目的被提上日程。
《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企业解雇成本的事实不容忽视,这一情况有利有弊。对知识员工和知识密集型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将增加知识员工长期人力资本投资,不仅能给员工带来更高的收入,也会给企业带来更丰厚的利润,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进而带来双赢结果。而对于体力员工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而言,则是双输的。由于解雇成本提高,体力员工将降低努力程度,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期望收益将减少,因此企业将逐步缩减劳动密集型岗位的供给,导致还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就业形势更严峻。尤其在中国尚处于工业化初期的现实国情下,中国依然是低端劳动力占据主要部分的制造业大国,劳动密集型生产部门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这意味着二级劳工市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难以享受《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福音”,却只能承受广泛而且较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趋利避害的关键在于逐步缩小体力员工的规模,促进体力员工和企业的提升和转型,增加知识员工的规模,以便顺利实现产业升级,打造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持续的竞争力。为了趋利避害,笔者建议:(1)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特殊政策,降低《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在获得国家、企业、员工的“三赢”,同时有效规避“三输”;(2)从劳工市场的双重分割入手,采取措施双管齐下降低劳工市场间的壁垒。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大投入,加强蓝领工人的职业教育,开展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人力资本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去除造成劳工市场分割的制度性障碍,促进劳工市场的融合。
四、结语
立法本身不是万能的,不可避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对于立法者来说,立法之后出现的一些社会现实问题,不仅是对立法的直接反馈,同样也是一种侧面的提醒,《劳动合同法》亦如是。只有更为充分、全面地从《劳动合同法》的现实影响中寻找完善制度的契机和启示,劳动法律制度才能逐渐趋向于合理和完善,从而逐渐实现一种日益公平、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立法何为?——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书屋》2008年第6期。
[2] 王全兴:《基于法益结构的制度选择》,《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2期。
[3] 冯祥武:《<劳动合同法>遭受批判的原因评析》,《北方法学》2010年第4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论战 产业升级
一、《劳动合同法》论战概述
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到2007年《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这12年间,正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急速上升的时期。为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作了重大完善: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二是着力改变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倾向,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制度平衡。
然而,虽然立法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怀有美好的期待,但自《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到向全社会征询意见建议,再到《劳动合同法》正式审议通过,乃至现今,针对该法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依然还在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来说,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是危险,还是机会?
以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为代表的“批判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与国际通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产生冲突,对企业正常的招聘机制、解聘机制、绩效管理体系、留人方案造成了全方位的影响。在法学界批判者的眼里,《劳动合同法》带有浓厚的强制性特征,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已失去了“合同”法的色彩,使“一部应以任意规范为主的法律蜕变成了一部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违背了劳动关系弹性化潮流,其刚性化管理目标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阻碍。
以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为代表的“支持者”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对本身守法企业造成损害,而只会对违法运营的企业多加束缚。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进一步完善,而不能用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来评判《劳动合同法》,更不能将《劳动合同法》变成管理工人法。《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形成的冲击,恰恰是《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意义所在,因为目前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太多的弊病。
另外,王全兴、梁治平、梁慧星等知名教授也都公开发表了自己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如梁慧星教授从民事合同法的角度批判其违背合同双方自愿的精神;梁治平教授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消极社会影响提出国家治理方式与被治理的社会之间的脱节;王全兴教授则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法益结构入手,对《劳动合同法》中若干问题的制度选择作了深入评析与建议。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论战表明,《劳动合同法》作为特定条件下的过渡性法律,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是立法目的、法益保护、制度设计、法条规定,面临的质疑亦不无道理。 但立法过程本身是立法者利益博弈的过程,无论是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法律属性分析,还是对其进行法条批判,都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法》已经确立的利益格局,而只能寄希望于未来的修订。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旨在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设计、法律条款等具体的争论对象,着重论述《劳动合同法》对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的进步意义,将其放在长期而理性的坐标下,审视《劳动合同法》遭受批判的现实。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步意义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来自企业界、经济学界、管理学界还是法学界的质疑与批判,对《劳动合同法》来说,都是可喜的事件。因为有争议有质疑有反对,表示着现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可适用较强的法律。在劳动法与社会法领域,为什么同为新法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没有面临如此多的争议,因为这些部法律更多是为了弥补本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的应景之作,其装饰性远大于实用性,而《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则要强的多,这本身就是立法的重大进步。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学法热潮,更表明伴劳动合同法的尊严或将确立——这是一部大家打算遵守的法律。当中国正在向以法治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转型之时,守法意识以及执法的社会土壤的加强,对中国的意义尤为珍贵。
《劳动合同法》遭受批判,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对立法者、立法权和立法过程是一切社会法制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清醒认识。这场批判与反批判,从政治法律学的宏观层次来看,是意思自治和国家强制之间的“度”应当如何把握的问题;从立法价值冲突的中观层次来看,是立法价值中的正义与利益如何统一的问题;从立法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微观层次来看,是如何实现劳动立法向劳动者倾斜及倾斜多少的问题。有人认为,如此批判一部已经生效的法律,实属不该。但从批判者的目的来看,是可以给予理解的。因为尽管狭义的《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但许多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地方法规还未出台,批判者寄希望在以后的劳动立法中尽可能地改变《劳动合同法》已有的利益格局,分割更多的利益给他们所代表的社会群体。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针对《劳动合同法》才出现了一个批判与反批判的高潮。在这场批判与反批判的过程中,无论是批判者,还是反批判者,都应当以更加宏观的视域来审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其固有的社会法属性,树立劳动立法也是一种改革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批判摆脱偏见,才能有助于雇主和劳动者劳动法制意识的提高,才能有助于在全民中牢固树立遵守劳动法制的观念。
三、《劳动合同法》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经济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批判有一种普遍的观点是“成本论”。“成本论”认为中国经济之所以获得比较优势,正是因为各项要素价格被压低,而眼下人民币升值、环保压力增加,出口退税方式转变,企业本来就有限的利润空间一步步压缩,在此时提高劳动力成本很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成本论”的反驳者则认为,倘若增长仅仅来自于对劳动者的盘剥,这样的企业本来就该遭到淘汰。而通过强制提高标准,可以让中国企业置之死地而后生,倒逼企业从低成本单一竞争力的泥沼中转型,进行产业结构升级,从而提升整个经济的竞争力。 笔者倾向于支持反驳者的观点。《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过渡性立法。2007年及其之前的几年,世界经济形势较好,中国国内GDP增长超过10%一度成为常态。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国民财富的迅速累积使得中国政府认识到现阶段可能是改善民生、促进产业升级的良机。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出于促进产业升级的目的被提上日程。
《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企业解雇成本的事实不容忽视,这一情况有利有弊。对知识员工和知识密集型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将增加知识员工长期人力资本投资,不仅能给员工带来更高的收入,也会给企业带来更丰厚的利润,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进而带来双赢结果。而对于体力员工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而言,则是双输的。由于解雇成本提高,体力员工将降低努力程度,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期望收益将减少,因此企业将逐步缩减劳动密集型岗位的供给,导致还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就业形势更严峻。尤其在中国尚处于工业化初期的现实国情下,中国依然是低端劳动力占据主要部分的制造业大国,劳动密集型生产部门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这意味着二级劳工市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难以享受《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福音”,却只能承受广泛而且较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趋利避害的关键在于逐步缩小体力员工的规模,促进体力员工和企业的提升和转型,增加知识员工的规模,以便顺利实现产业升级,打造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持续的竞争力。为了趋利避害,笔者建议:(1)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特殊政策,降低《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在获得国家、企业、员工的“三赢”,同时有效规避“三输”;(2)从劳工市场的双重分割入手,采取措施双管齐下降低劳工市场间的壁垒。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大投入,加强蓝领工人的职业教育,开展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人力资本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去除造成劳工市场分割的制度性障碍,促进劳工市场的融合。
四、结语
立法本身不是万能的,不可避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对于立法者来说,立法之后出现的一些社会现实问题,不仅是对立法的直接反馈,同样也是一种侧面的提醒,《劳动合同法》亦如是。只有更为充分、全面地从《劳动合同法》的现实影响中寻找完善制度的契机和启示,劳动法律制度才能逐渐趋向于合理和完善,从而逐渐实现一种日益公平、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立法何为?——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书屋》2008年第6期。
[2] 王全兴:《基于法益结构的制度选择》,《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2期。
[3] 冯祥武:《<劳动合同法>遭受批判的原因评析》,《北方法学》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