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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保护的“十三五”规划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了新的目标,而传统的总量控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系列的问题,急需依照“十三五”规划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目前存在着检测体系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指导性与操作性差等方面的局限,本文主要从环境容量的角度出发探索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制定,并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及协作,更好地与“十三五”规划相协调。
【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容量;浓度控制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分解方式。这种分解方式属于目标总量控制的范畴,实施的依据是行政命令式的规定,并没有严格地根据我国的实际环境容量去计算出最大的环境污染物负载量。同时,目标总量控制的模式忽视了地域间环境承载力的差别。“十三五”规划对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十三五”规划,关键在于调整好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之间的关系,计算出合理的环境承载力。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测体系不完善,指标制定缺乏科学性
现阶段,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然后再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主要依赖于各地区建立的环境监测点所检测到的环境状况的上报。无法获得污染物治理和排放全面而准确的信息,区域存在的污染源及其排放负荷调查不全面。以及地方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政绩的提升,往往将环境监测点设置在环境相对较好的地段,并将其进行“特殊保护”。就算这样,所得出的污染数据依旧惊人。而且,现阶段环境监测只是在一些固定的,排污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忽视了非点源和无组织污点对环境的影响。
(二)单一的总量控制模式无法满足污染物排放质的要求
总量控制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单一的总量控制制度仅仅是从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上来限制污染企业的排污量,无法控制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这就导致了,排污企业虽然在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上达标了,但是所排放的均为高浓度的污染物或者是与环境中一些元素相结合后能产生新的污染物的污染物,这样就会对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一些学者倡导建立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制度,这种观点忽视了污染源的排污行为在空间(地点、高度)、时间和排放方式上的差异,只要不超量即可,但忽视了个别企业以稀释污染物的方法向环境排污。这样的结果就是,每个排污者都符合要求,但累积起来就超过环境容量,仍旧会造成环境污染。
(三)国家总体方案缺乏指导性与操作性
自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总量控制的方案均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地方上报的监测数据,依据目标控制的方法制定。国家总体方案只是在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上做了相关的规定,并未建立相应的实施方案。这就使得各地区在执行国家总体方案所下达的指标的过程中,方法标准不一,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次,现阶段所采取的目标总量控制方法,由于无法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生态环境的受影响程度相结合,也就无法计算出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计算出各地区的最大环境污染承载力,造成总量减排效果与环境改善有较大差距的尴尬处境。
三、完善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建议
(一)以环境容量为基础制定总量控制指标,增强指标的科学性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所依据的指标不应单纯的采用目标控制的方法,应该在计算出各个地区以及国家总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再针对性的采用目标控制的方法进行准确的调控。环境容量的计算应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由各个基层地区计算本单元的环境容量,进而逐级上报,汇集到国务院环境管理部门,计算出全国总的环境容量,再由国务院环境管理部门统筹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制定出不同的总量控制指标,再下达到地方具体实行,在实行过程中允许地方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目标,并可结合排污权交易制度將剩余的指标入市流通,通过市场刺激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二)建立以总量控制为依托,以浓度控制为辅助的总量控制系统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我国虽然一直注重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虽然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逐年下降,所调控的范围也在逐年的增大,但环境质量却每况愈下,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总量并未实际减少,只是各级各部门在谎报数据。这种可能性大面积发生的概率较小。二是选择的指标不合理,没有全面覆盖,一项指标的下降,可能被另一项指标的增加所抵消,这种情况应该就是环境越治越差的本质原因。“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中指出,建立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双重体系,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实现三大生态系统全要素指标管理。这就要求既要控制污染物排放额数量又要兼顾环境质量的改善。浓度控制固然存在忽视了个别企业排污浓度符合要求下总量会超出环境容量的要求,但是将其作为总量控制制度的一个辅助性的标准,那么就会从两方面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既能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浓度,使其不会发生个别企业稀释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又能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使其符合环境容量的要求。如此以来,就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在整体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三)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配套机制建设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治理环境污染制度体系中的一项,与其他制度有着相应的联系,其中,总量控制制度是建立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并衍生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几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成为一个系统优化的整体系统,一排污许可证推动总量控制,以排污权交易反作用总量控制。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不能忽略群众的力量,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公众心中形成一种环保理念,并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发挥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
四、结语
“十三五”规划对我国未来几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总量控制制度作为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而又具有实际意义的制度,更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在保证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又注重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建立一条新常态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 林良开.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几点探讨. [J]. 广东化工,2012,(12),45卷
[2] 哈力曼·哈麦拉,田义文. 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研究. [J]. 安徽农业科学.Sei.2013,41(5):2237—2238
[3] 柏叶. 浅析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的探讨. [J]. 节能环保,2014,9
[4] 靳锴. 基于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研究.[J]. 科技展望.2018.18
【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容量;浓度控制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分解方式。这种分解方式属于目标总量控制的范畴,实施的依据是行政命令式的规定,并没有严格地根据我国的实际环境容量去计算出最大的环境污染物负载量。同时,目标总量控制的模式忽视了地域间环境承载力的差别。“十三五”规划对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十三五”规划,关键在于调整好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之间的关系,计算出合理的环境承载力。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测体系不完善,指标制定缺乏科学性
现阶段,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然后再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主要依赖于各地区建立的环境监测点所检测到的环境状况的上报。无法获得污染物治理和排放全面而准确的信息,区域存在的污染源及其排放负荷调查不全面。以及地方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政绩的提升,往往将环境监测点设置在环境相对较好的地段,并将其进行“特殊保护”。就算这样,所得出的污染数据依旧惊人。而且,现阶段环境监测只是在一些固定的,排污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忽视了非点源和无组织污点对环境的影响。
(二)单一的总量控制模式无法满足污染物排放质的要求
总量控制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单一的总量控制制度仅仅是从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上来限制污染企业的排污量,无法控制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这就导致了,排污企业虽然在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上达标了,但是所排放的均为高浓度的污染物或者是与环境中一些元素相结合后能产生新的污染物的污染物,这样就会对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一些学者倡导建立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制度,这种观点忽视了污染源的排污行为在空间(地点、高度)、时间和排放方式上的差异,只要不超量即可,但忽视了个别企业以稀释污染物的方法向环境排污。这样的结果就是,每个排污者都符合要求,但累积起来就超过环境容量,仍旧会造成环境污染。
(三)国家总体方案缺乏指导性与操作性
自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总量控制的方案均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地方上报的监测数据,依据目标控制的方法制定。国家总体方案只是在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上做了相关的规定,并未建立相应的实施方案。这就使得各地区在执行国家总体方案所下达的指标的过程中,方法标准不一,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次,现阶段所采取的目标总量控制方法,由于无法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生态环境的受影响程度相结合,也就无法计算出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计算出各地区的最大环境污染承载力,造成总量减排效果与环境改善有较大差距的尴尬处境。
三、完善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建议
(一)以环境容量为基础制定总量控制指标,增强指标的科学性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所依据的指标不应单纯的采用目标控制的方法,应该在计算出各个地区以及国家总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再针对性的采用目标控制的方法进行准确的调控。环境容量的计算应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由各个基层地区计算本单元的环境容量,进而逐级上报,汇集到国务院环境管理部门,计算出全国总的环境容量,再由国务院环境管理部门统筹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制定出不同的总量控制指标,再下达到地方具体实行,在实行过程中允许地方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目标,并可结合排污权交易制度將剩余的指标入市流通,通过市场刺激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二)建立以总量控制为依托,以浓度控制为辅助的总量控制系统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我国虽然一直注重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虽然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逐年下降,所调控的范围也在逐年的增大,但环境质量却每况愈下,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总量并未实际减少,只是各级各部门在谎报数据。这种可能性大面积发生的概率较小。二是选择的指标不合理,没有全面覆盖,一项指标的下降,可能被另一项指标的增加所抵消,这种情况应该就是环境越治越差的本质原因。“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中指出,建立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双重体系,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实现三大生态系统全要素指标管理。这就要求既要控制污染物排放额数量又要兼顾环境质量的改善。浓度控制固然存在忽视了个别企业排污浓度符合要求下总量会超出环境容量的要求,但是将其作为总量控制制度的一个辅助性的标准,那么就会从两方面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既能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浓度,使其不会发生个别企业稀释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又能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使其符合环境容量的要求。如此以来,就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在整体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三)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配套机制建设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治理环境污染制度体系中的一项,与其他制度有着相应的联系,其中,总量控制制度是建立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并衍生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几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成为一个系统优化的整体系统,一排污许可证推动总量控制,以排污权交易反作用总量控制。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不能忽略群众的力量,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公众心中形成一种环保理念,并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发挥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
四、结语
“十三五”规划对我国未来几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总量控制制度作为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而又具有实际意义的制度,更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在保证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又注重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建立一条新常态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 林良开.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几点探讨. [J]. 广东化工,2012,(12),45卷
[2] 哈力曼·哈麦拉,田义文. 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研究. [J]. 安徽农业科学.Sei.2013,41(5):2237—2238
[3] 柏叶. 浅析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的探讨. [J]. 节能环保,2014,9
[4] 靳锴. 基于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研究.[J]. 科技展望.20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