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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经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并广泛应用。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其合法性及效力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电子合同相较传统合同所突显的特点使得的网络环境下的意思表示错误更复杂和特殊。我国现行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不能有效解决网络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意思表示错误;责任承担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意思表示的含义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地合为一体,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具体分为:行为意思,表示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意思表示,仍然属于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因为它不过是特定人做成意思表示后,在利用电脑经由网络予以传达,电子媒体不过是一种传达工具而已。自动化意思表示,也成为电子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其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借助电子设备等自动化工具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实现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首先,主观上要有“意思”,客观上要有“表示”。
(二)错误的划定
商品交换频繁发展使得利益的保护出现二分,一方面要保护表意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把错误分为重要错误和次要错误。把错误界定为“对某一对象或标的的不真实认识。”不同的国家对“错误”的分析和界定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各方都有不同的侧重点。而两大法系之间呈现差异点和共同之处。英美法系更偏于错误的“双方性”且英国法的错误更是包含了误解,而大陆法系尽管各法典未直接赋予错误以明确的含义,但可从具体相关制度窥见一斑,其更侧重于对误解与错误的区分,强调错误的“单方性”。我国仅在《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重大误解制度。
“误解”与“错误”在含义上是有区别的。“错误”属于作出意思表示一方的问题,“误解”则是对别人意思表示理解的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错误和误解进行区分,而是统一的归于“重大误解”,即不仅因错误,而且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
错误的实质是法律行为的错误,也可以称为意思表示的错误。在网络环境下意思与表示出现不一致的最大原因就是电子错误。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定义,“电子错误”指未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错误。
电子错误是电子合同中特有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其的不同理解主要存在于电子错误的范围上。从最广义的角度,电子错误包括了一切缔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对合同的认知或者理解差异所导致的错误,当事人输入电子信息时的指令错误,以及由于电子传输手段的技术原因所导致的系统错误。
意思表示错误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通常被定义为,是表意人的表示因误认或不知致与其意思(内心追求)偶然的不一致。其主要特点是,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表里不一,且该不一致是表意人无意为之。意思表示自形成至表达完成,在不同的阶段会出现不同的错误,主要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行为错误、传达错误和理解错误。
三、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
(一)人为错误
人为错误是指交易者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电子手段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失误而输入了错误的指令,最终造成意思表示错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标价错误”即是人为错误中的输入错误。实践中存在大量因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错误,包括他人攻击、篡改、网络拥挤或堵塞、网络瘫痪、病毒攻击、乱码等。
(二)电子技术错误
根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自动电文系统的定义,电子技术错误是指计算机系统在自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另外,电子技术错误不仅包括自动电文系统软件的运行错误,还包括作为软件载体的硬件设备出故障所导致的操作人意思形成的瑕疵。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电子技术错误系数据传输软件所致,仍应被视为表示行为错误,卖方仍得依德国民法典第119条之规定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认定颇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三)数据电文发生客观错误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数据电文在操作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客观障碍,如乱码、机器故障等,导致最终的外部表示与表意人内在意思不一致。另一种情形是由表意人设计一定的程序,如用C++编写了一套程序,要求输入一定的条件程序就可以自动判别是否合格,若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发生错误,就会导致程序最终做出错误甚至相反的判断。
四、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问题及责任承担
在判断具体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问题上,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是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问题上,只有基于对当事人身份、标的的性质等严重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等方面的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可允许表意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二是对于违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意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该意思表示,并不赔偿对方的损失。三是对于传输错误问题,按照风险自负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四是在意思表示效力的问题方面,应该确立合同优先的原则。信赖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显然的意图或事实,显而易见的意思表示。第二,信赖行为,基于此信赖而行动;第三,信赖人须为善意;第四,可归责性。
在交易的公正性受到损害时,最好的补救办法是重新确立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去摧毁已经发生的一切。人为电子错误的产生主要责任在于电子信息系统提供方即经营者,消费者只是按照该系统的指示进行操作,一般而言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检测该系统的故障以及纠正错误,因此责任承担方应为经营者。
五、结语
网络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近年来屡屡发生,将来仍有可能频繁发生。依法打造安全稳定的网络交易环境,合理构建应对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问题的法律规则,才是定纷止争、维护交易秩序的有效途径。未来我国修订《合同法》时,应抛弃“重大误解”制度,重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补充新的规则如网络缔约法律规则,推进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89.
[2]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环建芬,胡志明,周建平.民法学原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83.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关键词】:网络交易;意思表示错误;责任承担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意思表示的含义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地合为一体,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具体分为:行为意思,表示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意思表示,仍然属于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因为它不过是特定人做成意思表示后,在利用电脑经由网络予以传达,电子媒体不过是一种传达工具而已。自动化意思表示,也成为电子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其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借助电子设备等自动化工具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实现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首先,主观上要有“意思”,客观上要有“表示”。
(二)错误的划定
商品交换频繁发展使得利益的保护出现二分,一方面要保护表意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把错误分为重要错误和次要错误。把错误界定为“对某一对象或标的的不真实认识。”不同的国家对“错误”的分析和界定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各方都有不同的侧重点。而两大法系之间呈现差异点和共同之处。英美法系更偏于错误的“双方性”且英国法的错误更是包含了误解,而大陆法系尽管各法典未直接赋予错误以明确的含义,但可从具体相关制度窥见一斑,其更侧重于对误解与错误的区分,强调错误的“单方性”。我国仅在《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重大误解制度。
“误解”与“错误”在含义上是有区别的。“错误”属于作出意思表示一方的问题,“误解”则是对别人意思表示理解的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错误和误解进行区分,而是统一的归于“重大误解”,即不仅因错误,而且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
错误的实质是法律行为的错误,也可以称为意思表示的错误。在网络环境下意思与表示出现不一致的最大原因就是电子错误。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定义,“电子错误”指未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错误。
电子错误是电子合同中特有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其的不同理解主要存在于电子错误的范围上。从最广义的角度,电子错误包括了一切缔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对合同的认知或者理解差异所导致的错误,当事人输入电子信息时的指令错误,以及由于电子传输手段的技术原因所导致的系统错误。
意思表示错误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通常被定义为,是表意人的表示因误认或不知致与其意思(内心追求)偶然的不一致。其主要特点是,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表里不一,且该不一致是表意人无意为之。意思表示自形成至表达完成,在不同的阶段会出现不同的错误,主要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行为错误、传达错误和理解错误。
三、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
(一)人为错误
人为错误是指交易者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电子手段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失误而输入了错误的指令,最终造成意思表示错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标价错误”即是人为错误中的输入错误。实践中存在大量因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错误,包括他人攻击、篡改、网络拥挤或堵塞、网络瘫痪、病毒攻击、乱码等。
(二)电子技术错误
根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自动电文系统的定义,电子技术错误是指计算机系统在自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另外,电子技术错误不仅包括自动电文系统软件的运行错误,还包括作为软件载体的硬件设备出故障所导致的操作人意思形成的瑕疵。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电子技术错误系数据传输软件所致,仍应被视为表示行为错误,卖方仍得依德国民法典第119条之规定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认定颇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三)数据电文发生客观错误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数据电文在操作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客观障碍,如乱码、机器故障等,导致最终的外部表示与表意人内在意思不一致。另一种情形是由表意人设计一定的程序,如用C++编写了一套程序,要求输入一定的条件程序就可以自动判别是否合格,若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发生错误,就会导致程序最终做出错误甚至相反的判断。
四、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问题及责任承担
在判断具体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问题上,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是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问题上,只有基于对当事人身份、标的的性质等严重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等方面的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可允许表意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二是对于违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意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该意思表示,并不赔偿对方的损失。三是对于传输错误问题,按照风险自负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四是在意思表示效力的问题方面,应该确立合同优先的原则。信赖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显然的意图或事实,显而易见的意思表示。第二,信赖行为,基于此信赖而行动;第三,信赖人须为善意;第四,可归责性。
在交易的公正性受到损害时,最好的补救办法是重新确立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去摧毁已经发生的一切。人为电子错误的产生主要责任在于电子信息系统提供方即经营者,消费者只是按照该系统的指示进行操作,一般而言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检测该系统的故障以及纠正错误,因此责任承担方应为经营者。
五、结语
网络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近年来屡屡发生,将来仍有可能频繁发生。依法打造安全稳定的网络交易环境,合理构建应对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问题的法律规则,才是定纷止争、维护交易秩序的有效途径。未来我国修订《合同法》时,应抛弃“重大误解”制度,重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补充新的规则如网络缔约法律规则,推进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89.
[2]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环建芬,胡志明,周建平.民法学原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83.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