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期出台的大部制改革方案凸显了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有限政府的决心。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行政力量在某些领域的退出,但谁来填补其退出后留下的空白,这给传统的公私法调控机制带来了挑战。所以,适时地提出社会法调控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而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又是社会法调控机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基础的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大部制改革;社会法调控机制;行业协会;突破口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启了新一轮大部制改革的序幕。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大部制改革,即“机构改革,减少部门,转变职能,建设有限政府”,把政府对社会经济领域的管理从直接层面和微观层面转移到间接层面和宏观层面上来,把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下放给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自治组织。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以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核心的公法调控机制和以特别强调公民私权利为核心的私法调控机制在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需求时,都显露出了功能失调的弊端。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公私兼容的这一属性,就催生了社会法调控机制在此领域作用的发挥。
一、社会法调控机制与行业协会
随着西方工业化国家进入后工业时代、城市化时代,传统的民意代表机关——议会,无法面面俱到的将各种具体化和身份化的利益与意愿准确及时的加以表达;同时政府也无法成为公民多层次利益的唯一代表,不再也无法对所有的社会问题承担积极有效的管理职责。[1]面对这一现实,各国纷纷进行政府机构的改革,基本的做法就是减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各种社会中间层包括各种社区和社团开始逐步建立起来。这些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社会福利的组织和实现以及促进政府决策科学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有关实践和理论的深入,这种以社团化和社区化为特征的社会法调控机制逐渐演生出来,并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社会法调控机制的一个重要载体,它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2]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联结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国情,行业协会受行政力量的限制还比较大,缺乏应有的民间性和自主性,行业协会的发展陷入重重困境。本文就是试图以探究行业协会的发展为突破口,来促进社会法调控机制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
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比较悠久,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作用不断扩大和加强。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11年底,我国行业协会登记在册的就有近七万多家,其中全国性的行业协会600余家,涉及各行各业。但是正如宋晓梧先生说的那样,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问题不是数量少而是质量差。其中绝大多数行政色彩浓厚,缺乏应有的民间性和自主性。以当前情况来看,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存在以下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缺乏民间性、自治性、自愿性和自主性
行业协会这种本应是独立协调政府与企业事务的民间组织依然存在着“官办、官管和官运作”的现象。行业协会不但受政府的管理,还依赖于政府的经济和资源支持,甚至政府还掌握着有些行业协会生死存亡的关键权力。
(二)法律规章不配套
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目前行业协会所面临的现状是无法可依,行业协会的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仅仅靠《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远远不够的。
三、对策的思考
(一)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
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不畅,会使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发展陷入各自的困境,行政干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行业协会去行政化。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这个边界的问题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涉及到“看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合理分配。政府应在社会经济事务管理中坚持依法行政,大幅减少社会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一些权力下放到我们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手中,使其承担应有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2改革双重管理制
我国的行业协会都产生于双重管理模式之下,即行业协会的产生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各民政部门的批准下才能成立和运行。这使得行业协会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成为政府的附庸。[3]对此,应当合理划分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逐步实现民政部的单一管理体制。
(二)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发展所急需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2012中国行业协会发展论坛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等16家行业协会再次呼吁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同时,社会现实的需要也在呼吁着统一法律条例的出台,以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进入退出机制,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和生存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四、结语
经济体制改革和大部制改革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法调控机制职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平台,本文就是试图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行业协会的现状和发展,以破解社会法调控机制如何运行的难题。进一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行业协会真正作用的发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刘光华 会法调控机制创新论——以“非典防治对传统公私法调控机制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为视角[J]兰州大学学报,2004(03)
[2]来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70853htm[EBOL]
[3]孙发锋 去行政化: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J] 理论与改革,2010,(04)
【关键词】大部制改革;社会法调控机制;行业协会;突破口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启了新一轮大部制改革的序幕。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大部制改革,即“机构改革,减少部门,转变职能,建设有限政府”,把政府对社会经济领域的管理从直接层面和微观层面转移到间接层面和宏观层面上来,把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下放给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自治组织。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以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核心的公法调控机制和以特别强调公民私权利为核心的私法调控机制在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需求时,都显露出了功能失调的弊端。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公私兼容的这一属性,就催生了社会法调控机制在此领域作用的发挥。
一、社会法调控机制与行业协会
随着西方工业化国家进入后工业时代、城市化时代,传统的民意代表机关——议会,无法面面俱到的将各种具体化和身份化的利益与意愿准确及时的加以表达;同时政府也无法成为公民多层次利益的唯一代表,不再也无法对所有的社会问题承担积极有效的管理职责。[1]面对这一现实,各国纷纷进行政府机构的改革,基本的做法就是减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各种社会中间层包括各种社区和社团开始逐步建立起来。这些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社会福利的组织和实现以及促进政府决策科学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有关实践和理论的深入,这种以社团化和社区化为特征的社会法调控机制逐渐演生出来,并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社会法调控机制的一个重要载体,它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2]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联结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国情,行业协会受行政力量的限制还比较大,缺乏应有的民间性和自主性,行业协会的发展陷入重重困境。本文就是试图以探究行业协会的发展为突破口,来促进社会法调控机制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
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比较悠久,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作用不断扩大和加强。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11年底,我国行业协会登记在册的就有近七万多家,其中全国性的行业协会600余家,涉及各行各业。但是正如宋晓梧先生说的那样,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问题不是数量少而是质量差。其中绝大多数行政色彩浓厚,缺乏应有的民间性和自主性。以当前情况来看,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存在以下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缺乏民间性、自治性、自愿性和自主性
行业协会这种本应是独立协调政府与企业事务的民间组织依然存在着“官办、官管和官运作”的现象。行业协会不但受政府的管理,还依赖于政府的经济和资源支持,甚至政府还掌握着有些行业协会生死存亡的关键权力。
(二)法律规章不配套
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目前行业协会所面临的现状是无法可依,行业协会的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仅仅靠《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远远不够的。
三、对策的思考
(一)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
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不畅,会使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发展陷入各自的困境,行政干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行业协会去行政化。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这个边界的问题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涉及到“看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合理分配。政府应在社会经济事务管理中坚持依法行政,大幅减少社会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一些权力下放到我们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手中,使其承担应有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2改革双重管理制
我国的行业协会都产生于双重管理模式之下,即行业协会的产生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各民政部门的批准下才能成立和运行。这使得行业协会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成为政府的附庸。[3]对此,应当合理划分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逐步实现民政部的单一管理体制。
(二)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发展所急需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2012中国行业协会发展论坛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等16家行业协会再次呼吁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同时,社会现实的需要也在呼吁着统一法律条例的出台,以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进入退出机制,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和生存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四、结语
经济体制改革和大部制改革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法调控机制职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平台,本文就是试图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行业协会的现状和发展,以破解社会法调控机制如何运行的难题。进一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行业协会真正作用的发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刘光华 会法调控机制创新论——以“非典防治对传统公私法调控机制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为视角[J]兰州大学学报,2004(03)
[2]来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70853htm[EBOL]
[3]孙发锋 去行政化: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J] 理论与改革,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