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之提升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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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本文从新媒体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状入手,分析主要影响因素,从深化检务公开、破除司法地方化、完善司法责任制三方面,探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多元化路径。
  关键词 执法公信力 新媒体时代 司法体制 多元化
  作者简介:陈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71-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中。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但在新媒体的传播下,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更加重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因此,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成为检察机关应对新媒体时代挑战、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解析
  司法公信力在检察维度一般表述为执法公信力,学界一般有“能力说”、“社会认知说”及“复合说”三种观点。“能力说”肯定了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的重要性,但却忽视了社会公众的认知和评价;“社会认知说”虽然涵盖了检察权的充分行使及公众对其的信任与认同,但却忽略了检察权实施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与检察公信力的必然关系;“复合说”强调了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信任、评价的互动关系,但却脱离了执法公信力的司法公信力属性。
  执法公信力的科学界定,既不能脱离检察权的运行,也不能脱离社会公众的心理评价。基于此,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检察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
  二、新媒体时代执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据国家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到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较2013年底增加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2013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在“人人书写新闻”的“网络舆论场”内,执法公信力不仅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话语质量,更取决于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契合度。近年来,检察机关涌现出了张飚、李彬、林志梅等一系列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并依法对“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等冤假错案提出再审改判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可。
  然而,社会公众对执法公信力的评价并不乐观。不断发生的余祥林案、赵作海案、张高平叔侄案等冤假错案,震撼着公众的神经,冲击着执法公信力;湖南郴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浙江丽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原副处长等检察系统内部的徇私枉法而为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败坏了执法公信力;一些检察人员霸道耍横、冷硬横推、粗暴执法的作风、业务不精、专业不强的素质,损害了执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2014年共有404名检察人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
  三、新媒体时代执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
  (一)现有体制的制约与检察权独立之冲突
  现有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人财物均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一些地方领导将检察机关等同于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导致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或多或都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干涉。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背后均有党政部门协调的影子,这种不当干预必然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针对这一现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已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目标,目前正在试点探索中。
  (二)司法资源的缺乏与社会公众期待之冲突
  案多人少的矛盾是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存在的普遍问题。如笔者所在的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的检察人员2013年人均办理82.2件,位居当年全市各区院首位。近一千件刑事案件,在不扣除节假日的情况下,平均四天需办理一个案件,而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并非四五天就能办结。办案部门人员加班加点疲以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能够在案件期限内审结已属不易,更罔论及时高效审结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
  (三)个别检察官的不良形象与过硬队伍要求之冲突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也纷纷建设“五个过硬”检察队伍,以赢得公众的信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检察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执法为民意识不强,仅就案办案,不善于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耍特权、逞威风,敷衍应付、冷硬横推。个别检察官在利益的诱惑和人情的驱动下,做出有悖于检察职业道德和准则的事情,甚至于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从一些曝光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尽管是极少数,但却足以使得检察官形象在公众中暗淡,使得执法公信力下降。
  四、提升新媒体时代执法公信力的多元化路径
  (一)发挥新媒体功能,全面深化检务公开
  1.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但个别基层检察院和业务部门因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录的案卡信息不够规范和完整,导致程序性信息不能公开;一些检察院把一般的流程信息混同于重要案件信息予以发布;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文书种类不多、范围较为狭窄。对此,今后应在案件信息公开的种类、数量、时间上进一步完善。
  2.加强检察网络宣传工作。今年全国“两会”结束后,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进一步统筹好检察资源和社会资源、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最高检与地方各级检察院资源力量,以全媒体形式传递法治正能量。值得肯定的是,当前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树立了在全国范围内较有影响力的检察网络宣传品牌,如厦门市人民检察院2013、2014连续两年,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检务透明度年度(指数)报告》公布的测评结果中,在全国较大市人民检察院中分别排名第3名和第2名。然而,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宣传工作还受制于执法观念、人财物资源配置的限制,运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宣传仍局限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各地分步实施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拓检察网络宣传的新渠道、新方式。   (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破除司法地方化
  1.推动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明确,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在省一级层面上解决了地方检察机关的人员、经费问题,摆脱了地方政府的控制,完善保障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尽管提出了规划和目标,但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展不尽相同,改革的顺利推进还涉及诸多操作性问题,并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制定相应的配套机制,以使改革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2.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现实中,一些政府首长将检察机关等同于政府内设机构,加之其兼任同级党委副职,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私利或地方、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防碍案件的依法公正审判,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肯定,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制度屏障已经建立,今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谁插手具体案件,无一例外都要记录;谁违法干预司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都要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 转变低效办案模式,完善司法责任制
  1.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日前,上海首批入额检察官遴选工作于近期顺利完成。改革前,四个先行试点院配备在综合部门的检察官占检察官总数的15.5%;改革后,共遴选出纳入员额管理的检察官308名,其中检察员确认入额271名,助理检察员遴选入额37名,占四个试点院队伍编制总数的29.9%,除正副检察长和部分检委会委员外,所有入额检察官均在业务部门工作,极大优化了检察官的岗位配置。 可以预见,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必将推进检察队伍的精英化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效率,从而进一步改善检察队伍的整体执法形象,为提升执法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
  2.实行办案终身负责错案倒查问责。2015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纳入重点改革内容。今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纠正机制、健全冤家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等,深入推进这项改革。当然,在落实责任错案倒查的同时,也要注重建立健全检检察人员流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保障检察人员的合法权益。
  注释:
  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检察机关完成首批入额检察官遴选工作.检察改革动态.2015(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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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建伟.超越地方注意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法学杂志.2014(3).
  [5]王江华、牛瑛.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途径.人民检察.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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