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预审会议对回避问题处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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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这一制度理解界有许多不同的命名,笔者称之为“庭前预审会议制度”理由如下:第一,“庭前”是法条本意,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在开庭以前”;第二,“会议”是指这一制度的组织形式,从法条看由多方参加,“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比较近似开会;第三,“预审”是对这一制度的目的概述,法条对会议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此可以定一个“审”字,此“审”在开庭审理之前,且是为了开庭审理做铺垫,故可以称之为“预审”。庭前预审会议的内容之一是审查回避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有一定理由的案件,才能作为庭前预审会议研究的内容。在此,对在庭前预审会议中申请回避问题的处理作粗浅的思考。
  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已久,但真正申请回避,且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一方面,有公检法机关自觉提高办案规范意思,自觉适用回避制度及案件移送管辖制度的结果; 另一方面,回避制度规定的不尽明确,致使辩护人与公诉人和法院产生认识分歧。如,为李庄辩护的律师提出申请某法院全体回避,似乎有一定的理由,但显然难以得到支持。
  这些回避申请的提出,无论是否得到支持,但都回避制度显得很不严肃,使旁听人员质疑我们的回避制度,为什么各种理由都成了申请回避的借口?为什么驳回申请是如此的简单?其实判决回避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不复杂,不会占用庭审的太多时间,笔者认为,正是为了严肃回避制度,才将回避问题作为庭前预审会议的一项内容。而且,这一问题如果能成其为一个问题,只有申请回避的提出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理由。
  那么,庭前预审会议是否要解决回避问题呢?笔者认为,不宜当场解决。
  首先,这与庭前预审会议的目的不吻合。庭前预审会议是为庭审顺利进行做准备,判决人员在庭前知道会申请回避和申请的理由,这就足以在庭审中对是否回避当场作出答复。
  其次,回避制度规定的答复决定程序,不便于在庭前预审会议当场作出答复。召集庭前预审会议,目的是为了解决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宜由主审法官召集、主持庭前预审会议。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不担任审判长的,应将庭前预审会议情况在开庭前向审判长汇报。回避制度规定,不同的被申请回避的对象,由不同的机构决定是否回避,而根据庭前预审会议的组织人员情况,显然根本无法当场解决这一问题。
  再次,在庭审中当场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答复,更严肃、庄重,程序更严谨。庭审过程是不同于庭前预审会议的严肃场合,对回避的答复则有庄重性,且庭前预审会议后为开庭审理提供了准备时间,使回避答复决定的程序更加严谨。
  新刑诉法即将实施之际,正是众法律人探讨之机。以上意见不当之处,欢迎商榷。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江苏 沛县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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