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施行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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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笔者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现实意义入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具体方式。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新民诉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除了审查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常规工作外,还应积极探索民行监督新方式,运用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开展公益诉讼,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依据
  (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符合宪法、法律精神,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相应地,国家就有义务帮助人民实现他拥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要防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工作懈怠等现象,就需要赋予人民直接监督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机制和体制下,与公权力行使无关的个体介入公权力的行使过程或结果,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就需要借助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力量,即以公权制约公权。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符合我国现行法制现状,是法律监督权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审判盲区,尤其是对诉讼资格的严格限制。从感情上,法院支持,但从法律上,有些诉讼又不得不驳回。比如某些经济违法案件,虽然严重侵害了国家公有资产权益,但由于至今我国尚缺乏程序性的经济立法,实践中除非受到经济违法行为侵犯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对经济违法案件没有审判权。这就使经济违法案件告状难、处理难。最为典型的例证莫过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对侵犯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对违法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建立相关监督制度,根据不同的条件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起诉等,一定程度上可以堵住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符合我国国情,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涉及到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强调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的同时,我们必须更为关注对公益的保护。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但现实生活中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当前建立民事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民事诉讼等公益诉讼,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而是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
  (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一些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因为包括制度和人为等方面原因,没有具体的人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因此就造成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而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要从设计监督制度入手,运用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从而改变这种局面。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障碍是信息资源有限,很多职务犯罪是因经济利益诱惑引起的,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民事诉讼,容易“顺藤摸瓜”,发现隐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不仅会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能力,还能够补充刑事追诉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检察机关探索出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弥补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己存在较长时间,检察机关按照民事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或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方式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以何种方式或模式向法院提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提起诉讼的方式。在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大多是侵害国家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向法院起诉。起诉的方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债务人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比如某国有企业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法定代表人更换频繁等因素,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就可以以该国有企业和侵犯该国有资产的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二是检察机关和遭受侵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为共同原告,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比如环境污染的案件,检察机关与受到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为共同原告,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再如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与基金流失单位为共同原告,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等。
  (二)督促起诉的方式。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有的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以牺牲国有资产为代价,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不愿提起诉讼,或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起诉。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督促负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国有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开展的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不提起诉讼,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或纪律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或支持的起诉机关支持受损害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对于主体法律地位较弱的,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的机关,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损害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这种办法的主要意义在于,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定手段收集证据,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具有这一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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