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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规模的普法运动滋养了越来越深厚的法治文化,继而影响普法对象进行行为选择。剖析行为选择方式,将为我们考量通过普法繁荣法治文化的路径提供实证视角。
【关键词】法治文化;普法;法治观念;行为选择
当前,中国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已经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时期。大规模的普法运动滋养了越来越深厚的法治文化,继而影响普法对象进行行为选择。法治文化包含的“崇尚——遵守——运用——维护”法律的四种意识,是以普法对象为视角形成的一种内在关联的辩证体系,而其外延则是基于人和社会、国家三者的角度进行适度拓展,得出了养成法治人格、规范权力运行、助推法治建设的观点。剖析行为选择方式,将为我们考量通过普法繁荣法治文化的路径提供实证视角。
一、法治文化与行为选择的关联现状1
鉴于人是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元素,公民法治人格的培育助推权力规范运行与国家法治建设,且法治文化内涵的定位亦是主要着眼于公民主体,笔者拟结合研究人员对一处乡镇近千名民众进行问卷调查情况,对法治文化与公民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关联分析。
(一)法治观念的形成。亦即公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基层民众依次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第一位是看电视报纸、听广播,100%参与人员选择该项;第二位是人大、政府、政法委及基层司法部门组织的各类普法活动,占28.9%;第三位是居(村)委会宣传栏,占22.8%;第四位是参与诉讼活动,占9.6%;第五位是感兴趣,自己学习,占5.6%;第六位是农民法律学校,占3.6%。可见,当前基层群众仍然主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途径获取法律知识,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与基层民众的心理和观念上仍有一定距离,也折射出当前的普法工作存在一定弊端,换言之,未能紧密结合基层具体实际和民众的实际需要进行。
(二)法治文化的融入。亦即公民对于法律的接受和认同情况。从基层民众对于自己日常生活与法律的关系及对于法律的关注程度来看,认为法律与自己生活关系密切且时常关注的占42.1%;认为生活与有关系但自己平常并不关注的占23.4%;认为与自己生活没什么关系,根本不关注的占18.3%;认为法律不如权力,没什么实质作用占16.2%。选择认为法律与自己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就是对于法律的认同和接受,且年轻群体中该项占据大多数,表明年轻人的法治观念有了长足进步。但仍有不少民众对于法律持有消极态度,要求我们充分发挥普法作用,在民众法治观念的形成和积极指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问卷同时反映,少数民众可能不受法治观念指引,甚至违背法律规范,值得关注。
(三)法治观念的指引。亦即基层民众解决纠纷方式。在具备一定法治观念的前提下,行为与观念的正负相关。探析当前基层民众所遇到的纠纷类型、处理方式及处理效果,可见当前基层民众遇到法律纠纷时,仍然更倾向于用“人情方式”解决,通过和解或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人情方式降低了处置成本,同时更容易让民众满意,促使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以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平衡。虽然人情方式契合了当前国情需要,却反映了法治文化的匮乏,不利于法治国家的长效建设,加强普法法制宣传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二、法治文化与行为选择的正相关表现
总体而言,从“一五”到“五五”普法,再到当前的“六五”普法,基层民众的法律知识、法律素质均有了较大提高,也促成了法治观念、法治文化的衍生孕育。但毋庸讳言,基层民众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仍然是朴素的,基于自身内心确信和道德体系,观念中与现代法治要求相契合的部分形成了当前基层特殊的“法治文化”。在理性主体的设定中,基层民众通常是需要安慰并容易满足的,更多倾向于实质利益的获得。在守法利益的获得中改变对于法律的认知,形成一定的法律信仰,继而主动守法、用法,在预期效果实现后,深化法律的认知,继而自觉维护法律的运行。我们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基层农村政策与法律契合部分,民众积极响应、贯彻执行,通过依据规范办事获取守法利益,这就是法治观念对于基层民众行为的积极指引。此外,由于当前农村基层立法侧重于规范基层行政管理,在基层组织的规范管理上,基层民众的意识和行为也较为到位。如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序进行、“一事一议”集资项目的稳妥实施等等,都是法治观念与行为选择正相关性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只要加大力度、下大力气宣传到位,基层民众将逐渐接受并自觉运用法律处置纠纷。培养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继而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有赖于法律宣传的积极引导。
三、法治文化与行为选择的负相关表现
“守法利益——法律认知——守法用法——预期利益——维护法律”的程式化运行,促成法治文化与行为选择的正相关性,而这也是开展长期普法法制宣传的理性内核。但我们始终无法回避其间存在的负相关关系。为什么在具备了一定法治观念的前提下,法律遵守水平并不与法治观念水平吻合?为什么农村的法治化推行了这么多年,法律“普”了这么多年,大多数农民在面对纠纷时仍然倾向于非国家法律的解决方式,并且对非国家法律的解决方式更为满意?这些问题一直困惑着普法人员,也影响着普法实践。反思正相关关系的程式运行,逻辑起点的差异与程式的断裂衍生了行为选择的负相关性,我们或许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程式关系:“法律需求——认知不清——人情方式——预期利益”。随着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基层民众面临越来越多的涉法问题,法律需求越来越大,但基层民众朴素的法治观念并不能自然形成对于合法权利与义务的明晰认识。在遇到涉法矛盾纠纷时,人们往往不愿选择司法解决方式,甚至还想尽可能地钻法律的空子。当然,这些现状与农村基层的乡土文化具有一定关联,但与我们的普法工作以及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的介绍宣传的表面化、非专业化也难辞其咎。基层民众对于法律的遵守和运用意识不强,仍然停留观念层面,遑论对于法律的崇尚、维护与信仰,法治观念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并未产生足够的指引。因此,完善且有针对性地加强普法,才能产生理性的法治观念,正确且深入的法治观念才会有助于促进基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的积极遵守和运用,继而产生对于法律的崇尚与维护。
普法视野下法治文化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拓展,与普法对象的行为选择紧密相关。繁荣法治文化就是要微宏结合,通过切实有效地培育公民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意识,发扬行为选择的正相关性、抑制负相关性,形成积极健康的法治人格,继而促使国家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不同的法律环境有着不同的法治观念发展条件,我们没必要把一个已定模型的大框框套在每一种差异的环境上,我们更应该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样也许会有更正面的效果。2普法宣传对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已经毋庸置疑,值得我们思考的应当是如何通过针对性普法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法治文化的培育,继而推进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期冀对于可行路径的探索有助于探索形成长效机制,推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繁荣发展。
注释:
1参见陈婷婷:《我国农民法治观念与法律行为分析》,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优秀论文选》,第7-20页。笔者认为,法治观念与行为选择的关联具有类似性,研究人员以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农民为样本进行实证调查分析,对于我们剖析当前课题同样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2参见陈婷婷:《我国农民法治观念与法律行为分析》,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优秀论文选》,第23页。
【关键词】法治文化;普法;法治观念;行为选择
当前,中国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已经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时期。大规模的普法运动滋养了越来越深厚的法治文化,继而影响普法对象进行行为选择。法治文化包含的“崇尚——遵守——运用——维护”法律的四种意识,是以普法对象为视角形成的一种内在关联的辩证体系,而其外延则是基于人和社会、国家三者的角度进行适度拓展,得出了养成法治人格、规范权力运行、助推法治建设的观点。剖析行为选择方式,将为我们考量通过普法繁荣法治文化的路径提供实证视角。
一、法治文化与行为选择的关联现状1
鉴于人是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元素,公民法治人格的培育助推权力规范运行与国家法治建设,且法治文化内涵的定位亦是主要着眼于公民主体,笔者拟结合研究人员对一处乡镇近千名民众进行问卷调查情况,对法治文化与公民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关联分析。
(一)法治观念的形成。亦即公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基层民众依次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第一位是看电视报纸、听广播,100%参与人员选择该项;第二位是人大、政府、政法委及基层司法部门组织的各类普法活动,占28.9%;第三位是居(村)委会宣传栏,占22.8%;第四位是参与诉讼活动,占9.6%;第五位是感兴趣,自己学习,占5.6%;第六位是农民法律学校,占3.6%。可见,当前基层群众仍然主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途径获取法律知识,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与基层民众的心理和观念上仍有一定距离,也折射出当前的普法工作存在一定弊端,换言之,未能紧密结合基层具体实际和民众的实际需要进行。
(二)法治文化的融入。亦即公民对于法律的接受和认同情况。从基层民众对于自己日常生活与法律的关系及对于法律的关注程度来看,认为法律与自己生活关系密切且时常关注的占42.1%;认为生活与有关系但自己平常并不关注的占23.4%;认为与自己生活没什么关系,根本不关注的占18.3%;认为法律不如权力,没什么实质作用占16.2%。选择认为法律与自己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就是对于法律的认同和接受,且年轻群体中该项占据大多数,表明年轻人的法治观念有了长足进步。但仍有不少民众对于法律持有消极态度,要求我们充分发挥普法作用,在民众法治观念的形成和积极指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问卷同时反映,少数民众可能不受法治观念指引,甚至违背法律规范,值得关注。
(三)法治观念的指引。亦即基层民众解决纠纷方式。在具备一定法治观念的前提下,行为与观念的正负相关。探析当前基层民众所遇到的纠纷类型、处理方式及处理效果,可见当前基层民众遇到法律纠纷时,仍然更倾向于用“人情方式”解决,通过和解或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人情方式降低了处置成本,同时更容易让民众满意,促使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以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平衡。虽然人情方式契合了当前国情需要,却反映了法治文化的匮乏,不利于法治国家的长效建设,加强普法法制宣传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二、法治文化与行为选择的正相关表现
总体而言,从“一五”到“五五”普法,再到当前的“六五”普法,基层民众的法律知识、法律素质均有了较大提高,也促成了法治观念、法治文化的衍生孕育。但毋庸讳言,基层民众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仍然是朴素的,基于自身内心确信和道德体系,观念中与现代法治要求相契合的部分形成了当前基层特殊的“法治文化”。在理性主体的设定中,基层民众通常是需要安慰并容易满足的,更多倾向于实质利益的获得。在守法利益的获得中改变对于法律的认知,形成一定的法律信仰,继而主动守法、用法,在预期效果实现后,深化法律的认知,继而自觉维护法律的运行。我们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基层农村政策与法律契合部分,民众积极响应、贯彻执行,通过依据规范办事获取守法利益,这就是法治观念对于基层民众行为的积极指引。此外,由于当前农村基层立法侧重于规范基层行政管理,在基层组织的规范管理上,基层民众的意识和行为也较为到位。如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序进行、“一事一议”集资项目的稳妥实施等等,都是法治观念与行为选择正相关性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只要加大力度、下大力气宣传到位,基层民众将逐渐接受并自觉运用法律处置纠纷。培养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继而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有赖于法律宣传的积极引导。
三、法治文化与行为选择的负相关表现
“守法利益——法律认知——守法用法——预期利益——维护法律”的程式化运行,促成法治文化与行为选择的正相关性,而这也是开展长期普法法制宣传的理性内核。但我们始终无法回避其间存在的负相关关系。为什么在具备了一定法治观念的前提下,法律遵守水平并不与法治观念水平吻合?为什么农村的法治化推行了这么多年,法律“普”了这么多年,大多数农民在面对纠纷时仍然倾向于非国家法律的解决方式,并且对非国家法律的解决方式更为满意?这些问题一直困惑着普法人员,也影响着普法实践。反思正相关关系的程式运行,逻辑起点的差异与程式的断裂衍生了行为选择的负相关性,我们或许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程式关系:“法律需求——认知不清——人情方式——预期利益”。随着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基层民众面临越来越多的涉法问题,法律需求越来越大,但基层民众朴素的法治观念并不能自然形成对于合法权利与义务的明晰认识。在遇到涉法矛盾纠纷时,人们往往不愿选择司法解决方式,甚至还想尽可能地钻法律的空子。当然,这些现状与农村基层的乡土文化具有一定关联,但与我们的普法工作以及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的介绍宣传的表面化、非专业化也难辞其咎。基层民众对于法律的遵守和运用意识不强,仍然停留观念层面,遑论对于法律的崇尚、维护与信仰,法治观念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并未产生足够的指引。因此,完善且有针对性地加强普法,才能产生理性的法治观念,正确且深入的法治观念才会有助于促进基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的积极遵守和运用,继而产生对于法律的崇尚与维护。
普法视野下法治文化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拓展,与普法对象的行为选择紧密相关。繁荣法治文化就是要微宏结合,通过切实有效地培育公民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意识,发扬行为选择的正相关性、抑制负相关性,形成积极健康的法治人格,继而促使国家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不同的法律环境有着不同的法治观念发展条件,我们没必要把一个已定模型的大框框套在每一种差异的环境上,我们更应该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样也许会有更正面的效果。2普法宣传对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已经毋庸置疑,值得我们思考的应当是如何通过针对性普法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法治文化的培育,继而推进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期冀对于可行路径的探索有助于探索形成长效机制,推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繁荣发展。
注释:
1参见陈婷婷:《我国农民法治观念与法律行为分析》,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优秀论文选》,第7-20页。笔者认为,法治观念与行为选择的关联具有类似性,研究人员以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农民为样本进行实证调查分析,对于我们剖析当前课题同样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2参见陈婷婷:《我国农民法治观念与法律行为分析》,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优秀论文选》,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