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与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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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夫妻间侵权案件的诉讼日益增多,特别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尤为突出。由于夫妻之间存在身份和财产的特殊性,加上我国现有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造成在实践中法官认识各异,争议很大。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法律的缺失和实践中处理的不同,导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夫妻间侵权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本文试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入手,探索夫妻间侵权可适用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从主观过错和利益抉择两方面對其进行法理分析。以一般侵权行为四要件为基础,提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对夫妻间侵权进行界定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间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重大过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引论
  (一)机动车道路纠纷中对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认识与处理
  众所周知,夫妻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其存在身份和财产的特殊性,当夫妻及其近亲属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时,各法院的法官往往因现行法无明确法律规定以及认识的差异对案件做出不同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行为人与被侵权人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各自为独立的个体,不存在互相依存关系。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受伤或者死亡,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在将事故中的侵权作为一般侵权处理的同时强调夫妻间侵权是否进行损害赔偿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三是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因为行为人与被侵权人是夫妻关系,对事故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故应再适当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强调了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作为酌情减轻责任的条件。
  (二)问题的提出
  从以上观点中可以看出,案由相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处理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其难点和值得探讨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因过失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二是如果发生侵权损害赔偿,其请求权规范基础是什么?三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涉及的夫妻间侵权进行界定?
  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
  (一)夫妻间侵权案件中对主观过错的认定
  目前实践中法院是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支持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争议点就在于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根据我国侵权法理论,侵权过错程度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首先,夫妻之间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和一般的侵权没有差别,其满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并不因为其具有夫妻关系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但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应作具体分析。
  在机动车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中,不管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行为人并非追求结果而是排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基于夫妻之间存在的情感基础、信任关系等,夫妻一方都不希望另一方造成损害。因此诉至法院因一方过失致使另一方死亡造成的一般性赔偿诉求,完全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的一般规则来进行处理,如若探究死亡的夫妻一方的意愿,想必其也是更希望对对方给予补偿的。
  (二)对夫妻间侵权案件利益保护的抉择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利益,而侵权行为法规定何种行为,侵害何种利益时,应就所产生的损害如何给予赔偿,都显示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1]。补偿损失是损害赔偿制度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功能,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的目的[2]。法律给予各种主体以平等的保护,在侵权法领域,对于来自家庭外部的各种侵害,都规定了具体的措施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那么对于来自家庭内部成员的损害,也理应进行填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夫妻之间身份上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家庭中普遍适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往往造成法官对于夫妻间侵权案件的难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权益因此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但夫妻彼此的人格独立,不能因为具有夫妻这一身份上的关系而否认其向对方索赔的权利,另外我们法律也从未确立过“婚姻侵权豁免原则”。只要没有特殊法律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三)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规范问题
  民事实务问题最终被归结为一点,即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有无法律上的依据。而该主张,实质是声明自己享有一定的民法上的请求权。于是问题进一步归结为,能否为之寻得一项或者多项足以支持该项请求权的法律规定,以之作为该项请求权的规范基础[3]。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4]。
  我国法律虽然对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其可适用一般侵权的条款对其进行处理,我国《民法总则》第112条和120条规定了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以及对民事权益受侵害,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侵权法领域,我国《侵权法》第2条、第6条以及第22条,也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以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都明确了对于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遭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夫妻间的侵权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只要符合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夫妻间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夫妻间侵权的一般要件
  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法乃大势所趋,除此别无“更好的解决办法”,因此,我国对夫妻间侵权之诉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完全符合一般的历史规律[5]。根据学界通说,一般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夫妻间侵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类型,也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笔者认为,这种损害事实应较一般侵权更为严重;其次要具有行为的违法性;第三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第四为因果关系,即夫妻的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作为原因,从而引起夫妻另一方权利受损的结果。
  因其夫妻关系在人身上的特殊性,在坚持四要件的基础上还具有本身的特色,首先夫妻间侵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为配偶一方,只有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才可能属于夫妻间侵权;其次,夫妻间侵权发生时间的特定性,夫妻间侵权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损害事实的特定性,必须是夫妻一方实施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如果是一般的损害后果,应在家庭内部解决,法院不对夫妻之间产生的一般矛盾进行处理,因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难免存在一些磕磕绊绊,为维护家庭的稳定,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2页
  [2]  杜江涌:“夫妻间侵权相关问题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109页
  [3]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4]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5]  张学军:“夫妻之间适用侵权行为法的比较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8期,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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