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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消费)融合是要通过常规机制以实现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就权利融合而言,我国应通过改革深化来放松劳动流转限制和资本流入壁垒
2009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城镇化预示,我国城乡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面临着从分割走向融合的历史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量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态势,以产值结构转变为主线的工业化和以人口结构转变为主线的城镇化也在持续推进。然而,在总量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结构持续转变的背景下,经济体的两大部类——城镇和农村经济并未表现出持续的收敛趋势,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依然显著,特别是1985年之后城乡收入和消费差距均呈现在波动中相对拉大的趋势。1978~2008年第一产业产值占比从28.2%降至11.3%、第一产业就业占比从70.5%降至39.6%、农村人口占比从82.1%降至54.3%,然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却从2.57倍增至3.31倍、人均消费差距从2.90倍增至3.60倍、农民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占比从61.1%降至25.1%。这表明当前城乡经济的“偏差”和“失衡”特征依然突出。
就战略意义而言,城乡经济融合是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发展经济学的结构转型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实质上是一个要素在部门间加速流动从而引致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要素收益逐步趋同的过程,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意味着经济增长依赖的要素再配置效应依然具有挖掘潜力。从增长动力来说,投资、消费和净出口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相对于净出口而言,建基于居民消费的经济增长更能够形成对外部波动的有效规避;相对于投资而言,建基于居民消费的经济增长更能够回应福祉增加的终极意义。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正通过出口渠道而对我国经济形成外部挑战,基于此,促使我国经济增长从投资一出口主导方式转向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主导模式就具有重大意义,要实现居民消费驱动型增长方式就必须回应二元经济结构格局,从城乡经济融合视角去找寻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支撑条件。进一步的,增长的最终目标是促使社会成员相对均匀地分享增长成果,以此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以福利分配的失衡来换取经济总量数目的增大,所以实现城乡经济融合不仅具有增加财富供给、扩大市场需求的“工具理性”,而且具有促使社会成员相对均匀地分享增长成果的“价值理性”。
从基本态势和战略意义出发,很容易引申出当前我国加速城乡融合的实质指向,即:在收入层面逐步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收敛;在消费层面逐步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的趋同;在权利配置方面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质态、社会权益、公共产品供给等的均等配置。上述三个方面存在着相互关联、逐次递进的关系,收入融合和消费融合是实现权利融合的前置条件,而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是收入融合的发展形态。在城乡收入难以融合的情形下,要真正实现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将缺乏有力支撑;反过来说,即使收入融合能够有效达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问题可以自动化解。当前,化解二元经济结构、加速城乡经济融合应从收入融合切入,同时着眼于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并最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政府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农业现代化、调整工农产业关系等均体现了对城乡经济“失衡”现状的精准把握,也体现了推进城乡经济三个层面融合的持续努力。
城乡经济融合是一个包含着收入、消费和权利等层面的系统框架,因此当前加速城乡经济融合的路径选择也就异常清晰,即以收入融合为基点来渐进式地实现城乡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依据这种理解,作为城乡经济融合的基础环节,收入融合不是要采取强制措施来遏制市民的收入增长态势,而是要通过常规机制以实现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当前农民收入源于四个部分: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2008年这四部分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51.2%、38.9%、6.8%和3.1%,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出发,针对家庭经营性收入应通过农业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农业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来提高比较收益,通过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来增强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针对工资性收入应依托产业集聚发展中小城镇和现代服务业,增强非农产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造能力,应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来降低劳动力非农化流转的交易成本,通过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来增加劳动力非农化就业的人力资本。此外,政府还应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背景下增加对农村经济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土地开发时也应增强对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保护程度。
在收入融合的基础上,城乡经济融合更要走向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
就消费融合而言,城乡居民在消费规模和结构两个层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引致农民消费相对滞后的因素除收入约束外,还包括农民因社会保障供给相对滞后而边际消费倾向较低、因商业渠道构建相对缺位而商品可得程度较差等。我国应在城乡收入分配调整的前提下,坚持各群体相对均匀分享公共财政支出的理念,改变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供给的城市偏向格局,增大对农村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的供给能力,以此形成社会秩序平稳运行的“安全阀”和居民消费充分激励的“催化剂”。同时,政府还应增加对农村道路、桥梁、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通过改善农村营商环境来吸引资本流入,逐步健全农村的商品流通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就权利融合而言,我国应通过改革深化来放松劳动流转限制和资本流入壁垒,尤其要通过拓展城镇福利涵盖范围和提高农村福利供给水平来弥补城乡福利“鸿沟”,通过体制创新来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之后人口流转和城镇融入问题,改变当前产值结构转化、就业结构转化和人口结构转化逐次滞后的状态。此外,还应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发育、基层民主发展、人大代表占比增加等努力,增加农民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话语权,以此实现城乡居民在公共事务管理、民主权利分享等方面的有效融合。
2009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城镇化预示,我国城乡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面临着从分割走向融合的历史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量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态势,以产值结构转变为主线的工业化和以人口结构转变为主线的城镇化也在持续推进。然而,在总量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结构持续转变的背景下,经济体的两大部类——城镇和农村经济并未表现出持续的收敛趋势,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依然显著,特别是1985年之后城乡收入和消费差距均呈现在波动中相对拉大的趋势。1978~2008年第一产业产值占比从28.2%降至11.3%、第一产业就业占比从70.5%降至39.6%、农村人口占比从82.1%降至54.3%,然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却从2.57倍增至3.31倍、人均消费差距从2.90倍增至3.60倍、农民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占比从61.1%降至25.1%。这表明当前城乡经济的“偏差”和“失衡”特征依然突出。
就战略意义而言,城乡经济融合是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发展经济学的结构转型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实质上是一个要素在部门间加速流动从而引致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要素收益逐步趋同的过程,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意味着经济增长依赖的要素再配置效应依然具有挖掘潜力。从增长动力来说,投资、消费和净出口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相对于净出口而言,建基于居民消费的经济增长更能够形成对外部波动的有效规避;相对于投资而言,建基于居民消费的经济增长更能够回应福祉增加的终极意义。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正通过出口渠道而对我国经济形成外部挑战,基于此,促使我国经济增长从投资一出口主导方式转向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主导模式就具有重大意义,要实现居民消费驱动型增长方式就必须回应二元经济结构格局,从城乡经济融合视角去找寻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支撑条件。进一步的,增长的最终目标是促使社会成员相对均匀地分享增长成果,以此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以福利分配的失衡来换取经济总量数目的增大,所以实现城乡经济融合不仅具有增加财富供给、扩大市场需求的“工具理性”,而且具有促使社会成员相对均匀地分享增长成果的“价值理性”。
从基本态势和战略意义出发,很容易引申出当前我国加速城乡融合的实质指向,即:在收入层面逐步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收敛;在消费层面逐步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的趋同;在权利配置方面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质态、社会权益、公共产品供给等的均等配置。上述三个方面存在着相互关联、逐次递进的关系,收入融合和消费融合是实现权利融合的前置条件,而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是收入融合的发展形态。在城乡收入难以融合的情形下,要真正实现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将缺乏有力支撑;反过来说,即使收入融合能够有效达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问题可以自动化解。当前,化解二元经济结构、加速城乡经济融合应从收入融合切入,同时着眼于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并最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政府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农业现代化、调整工农产业关系等均体现了对城乡经济“失衡”现状的精准把握,也体现了推进城乡经济三个层面融合的持续努力。
城乡经济融合是一个包含着收入、消费和权利等层面的系统框架,因此当前加速城乡经济融合的路径选择也就异常清晰,即以收入融合为基点来渐进式地实现城乡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依据这种理解,作为城乡经济融合的基础环节,收入融合不是要采取强制措施来遏制市民的收入增长态势,而是要通过常规机制以实现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当前农民收入源于四个部分: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2008年这四部分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51.2%、38.9%、6.8%和3.1%,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出发,针对家庭经营性收入应通过农业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农业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来提高比较收益,通过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来增强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针对工资性收入应依托产业集聚发展中小城镇和现代服务业,增强非农产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造能力,应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来降低劳动力非农化流转的交易成本,通过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来增加劳动力非农化就业的人力资本。此外,政府还应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背景下增加对农村经济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土地开发时也应增强对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保护程度。
在收入融合的基础上,城乡经济融合更要走向消费融合和权利融合。
就消费融合而言,城乡居民在消费规模和结构两个层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引致农民消费相对滞后的因素除收入约束外,还包括农民因社会保障供给相对滞后而边际消费倾向较低、因商业渠道构建相对缺位而商品可得程度较差等。我国应在城乡收入分配调整的前提下,坚持各群体相对均匀分享公共财政支出的理念,改变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供给的城市偏向格局,增大对农村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的供给能力,以此形成社会秩序平稳运行的“安全阀”和居民消费充分激励的“催化剂”。同时,政府还应增加对农村道路、桥梁、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通过改善农村营商环境来吸引资本流入,逐步健全农村的商品流通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就权利融合而言,我国应通过改革深化来放松劳动流转限制和资本流入壁垒,尤其要通过拓展城镇福利涵盖范围和提高农村福利供给水平来弥补城乡福利“鸿沟”,通过体制创新来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之后人口流转和城镇融入问题,改变当前产值结构转化、就业结构转化和人口结构转化逐次滞后的状态。此外,还应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发育、基层民主发展、人大代表占比增加等努力,增加农民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话语权,以此实现城乡居民在公共事务管理、民主权利分享等方面的有效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