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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连续6年开展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这项工作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开始开展的?
答:为充分发挥信用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中介机构更好履职尽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一年一度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由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服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发行人及投資人等各方共同参与,围绕信用行为指标、业务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个维度开展科学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中介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截至今年,信用评价工作已连续开展六年。六年来,我们为市场提供了具有连续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评价结果,已经成为参评机构及各市场参与方开展企业债券业务的重要参考评价指标,获得了广泛好评。
问:2019年以来,信用评价结果将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为何改变之前的评价模式?现在的分类有何优化?
答:自2019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评价得分高低,将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类管理既有利于开展奖惩工作,又有利于企业债券发行人遴选中介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主承销商实施分类,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评价靠前的中介机构更多机会和条件,允许A和B类主承销商在满足独立或牵头主承销企业债券的条件下担任优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限制C类主承销商担任优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资格,并要求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能力。2020年度受评主承销商合计84家,其中25家A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90.45分,46家B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83.77分,13家C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71.74分。总体来看,参评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在逐年上升。
问:信用评价的指标设计上有哪些特点?
答:根据最新的信用评价方案,信用行为指标、业务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的分值占比分别为50%、35%和15%,这充分凸显了信用行为在评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从具体考查内容来看,信用行为指标主要考察受评机构在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中出现的失信失职行为及社会征信状况,包括企业债券违约及违约处置情况、业务合规和受处罚处分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档案系统中的不良记录等内容。业务指标主要考察受评机构业务制度与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申报及发行阶段业务开展与创新能力、存续期管理阶段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等。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集合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发行人、投资者、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机构对受评机构的评价。
近年来,我们根据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新特点,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度评价中,增加了主承销商优质企业债券承销能力评价指标和信用评级机构企业债券违约率评价指标。2019年度评价中,新增关于存续期管理履职尽责情况等相关指标。2020年度评价中,主承销商评价引入风险处置、专项培训、业务创新等激励指标,信用评级机构评价新增“违约前风险揭示程度”等指标。
问:应当如何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靠后的受评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不专业行为,将及时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对于受评机构在企业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等环节存在不诚信、不履职尽责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力度。参评机构可以根据指标体系调整完善自身的组织架构、工作重点和行事方式,找准自身不足,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素养,加强注册制下企业债券业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评价—竞争—提升”的良性循环。企业债券发行人可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问:下一步信用评价工作还会在哪些方面继续深入推进?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信用评价工作。一是优化年度评价指标。结合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所呈现的新特征、新变化,充分考量中介机构及相关企业债券对“十四五”时期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的支持力度,全面考察中介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工作质量,持续完善信用评价的指标设计和实施方案,不断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适用性。二是加强日常信用行为数据收集。除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外,我们将继续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密切配合,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共用。结合注册制改革,加强企业债券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大对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日常信用行为数据的收集力度,及时将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日常信用行为反映到年度评价结果中。
答:为充分发挥信用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中介机构更好履职尽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一年一度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由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服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发行人及投資人等各方共同参与,围绕信用行为指标、业务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个维度开展科学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中介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截至今年,信用评价工作已连续开展六年。六年来,我们为市场提供了具有连续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评价结果,已经成为参评机构及各市场参与方开展企业债券业务的重要参考评价指标,获得了广泛好评。
问:2019年以来,信用评价结果将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为何改变之前的评价模式?现在的分类有何优化?
答:自2019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评价得分高低,将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类管理既有利于开展奖惩工作,又有利于企业债券发行人遴选中介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主承销商实施分类,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评价靠前的中介机构更多机会和条件,允许A和B类主承销商在满足独立或牵头主承销企业债券的条件下担任优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限制C类主承销商担任优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资格,并要求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能力。2020年度受评主承销商合计84家,其中25家A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90.45分,46家B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83.77分,13家C类主承销商平均得分71.74分。总体来看,参评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在逐年上升。
问:信用评价的指标设计上有哪些特点?
答:根据最新的信用评价方案,信用行为指标、业务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的分值占比分别为50%、35%和15%,这充分凸显了信用行为在评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从具体考查内容来看,信用行为指标主要考察受评机构在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中出现的失信失职行为及社会征信状况,包括企业债券违约及违约处置情况、业务合规和受处罚处分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档案系统中的不良记录等内容。业务指标主要考察受评机构业务制度与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申报及发行阶段业务开展与创新能力、存续期管理阶段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等。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集合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发行人、投资者、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机构对受评机构的评价。
近年来,我们根据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新特点,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度评价中,增加了主承销商优质企业债券承销能力评价指标和信用评级机构企业债券违约率评价指标。2019年度评价中,新增关于存续期管理履职尽责情况等相关指标。2020年度评价中,主承销商评价引入风险处置、专项培训、业务创新等激励指标,信用评级机构评价新增“违约前风险揭示程度”等指标。
问:应当如何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靠后的受评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不专业行为,将及时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对于受评机构在企业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等环节存在不诚信、不履职尽责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力度。参评机构可以根据指标体系调整完善自身的组织架构、工作重点和行事方式,找准自身不足,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素养,加强注册制下企业债券业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评价—竞争—提升”的良性循环。企业债券发行人可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问:下一步信用评价工作还会在哪些方面继续深入推进?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信用评价工作。一是优化年度评价指标。结合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所呈现的新特征、新变化,充分考量中介机构及相关企业债券对“十四五”时期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的支持力度,全面考察中介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工作质量,持续完善信用评价的指标设计和实施方案,不断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适用性。二是加强日常信用行为数据收集。除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外,我们将继续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密切配合,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共用。结合注册制改革,加强企业债券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大对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日常信用行为数据的收集力度,及时将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日常信用行为反映到年度评价结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