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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先进的管理模式、充分有效的资本运作使得投资银行在中国银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必然选择。在投资银行业务带来高利润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本文将对国内银行在开展投行业务中如何控制风险进行分析。
关键词:投资银行金融危机风险监管
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以与国际接轨。众多跨国投行纷纷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与我国的金融机构"分蛋糕"。当我们还在赞叹跨国投行高额的收益、高效的资本运用率时,金融危机的出现给予我们当头一棒。拥有150多年历史,客户群包括戴尔、英特尔、美国强生、百事、壳牌石油等世界知名企业,被誉为全球最具实力的股票和债券承销和交易商之一的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更是引起我们对跨国投行的反思。
一、投资银行概述
投资银行概念是个舶来品,我们借鉴的是美国的称谓。英国、法国、日本等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它是"最典型的非银行投资性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①我国没有专门的投资银行,而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业务。但是,投资银行业务并不局限于证券市场,其活动范围涉及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其主营业务为承销国家发行的债权、企业股票或债券,辅之以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私募发行等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同投行在业务选择上有所区别,侧重点不同,因而也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独立投资银行模式②。以雷曼兄弟、美林证券、摩根斯坦利、第一波士顿公司、野村证券等为代表。第二,非独立投资银行部门模式。以德意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为代表。第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③。以花旗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为代表。
二、国内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行业务时的风险控制
金融危机强大的破坏力以及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悲惨结局都提醒我们高效益与高风险并存。有学者认为,"美国投资银行业危机源于监管制度的缺陷,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不足、资产风险集中度监管缺失和紧急救助制度缺失。"④也有学者认为,"美国投资银行危机的原因在于融资模式存在缺陷、高风险投资的利息收入和交易性损益比重过大、过度依赖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及过度负债经营等。"⑤尽管观点不一,但是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即投资银行业务是高风险业务,国内商业银行在进行投行业务时要注意对风险的控制。具体包括外部控制和内部监管。
1、政府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监控
银行属于影响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我国对商业银行业经营资格、业务范围、责任能力能方面都有严格要求。但是,为了与跨国投行的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是必然选择。我国政府一方面要遵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不能过于限制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另一方面,考虑到国家经济独立和金融安全,必须对风险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我国针对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或者层级较低,或者不易具体操作,且对投资银行业务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英国《金融服务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的同时,依据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配套制度。投资银行业务的出现对监管主体设计提出新的要求。"分业管理"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除了各司其职外,以银监会为主,协同其他"两会"共同监管投资银行业务。
第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开展投行业务商业银行资格。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注册制,其中重要的一项即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鉴于美国投行业务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实际自由资本不足,我国在判断商业银行能否开展投行业务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审查其自由资金是否充足。笔者认为,采用绝对数的做法不符合投行业务流通性强的特点,设置浮动比率更科学,根据商业银行具体开展投行业务量分别规定自有资金的量。这也有利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开展投行业务的侧重点。
第三,监督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虽然我们一直认为跨国投行信誉好,但是,如高盛集团、世通公司、安然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也曾发生证券欺诈等信用危机。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萌生阶段,问题较多。尤其是证券市场,关于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的新闻不断,诚信市场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国内商业商业银行,真正做到靠自身经营创造良好信誉的并不多,而像四大国有银行所依靠的是"国家信誉",很少有人考虑其自身信誉。如果从每年的高额不良资产看,这几家商业银行的"私信誉"并不高。"国家信誉"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依靠国家之个强大的后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并不担心自身破产,客户也更放心;另一方面,这几家银行不会考虑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谋取利益最大化赢得更高口碑,而是保持相对保守的经营模式。如果商业银行要开展投行业务,必须建立新的信用评级制度,将不良资产率作为衡量商业银行信誉的重要标准。对不同信用等级采取限制从事投行业务范围的措施。
2、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监管
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其作用。"在关注政府外部监控的同时,应该注意到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监管的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绩效考核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带来道德风险。"在市场景气时期,投资银行高管和执行人员为追逐高额奖金,不断扩大次贷证券业务,却让公司和股东承担巨大风险。"⑥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行业务时,必须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相平衡。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和执行人员的利益与商业银行长远利益相结合。并制定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的高管或这姓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严格审核金融衍生品。投资银行业务的一大特点就是创新性强,短时间内可以推出各种类型的金融衍生品。我们一方面强调国内商业银行应加强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在吸取跨国投行因过度运用"杠杆比率",开展高风险业务而引发一系列危机的教训,应该对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加以控制。对于有可能引发资产风险集中的金融衍生业务应予以慎重考虑,不能只见到高额回报率就盲目推行新产品,应该综合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利益。
开放的市场应当自由充分竞争,但是,考虑到银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国家经济主权的独立,以及投资银行业务高风险等因素,依然需要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宏观调控。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尚属起步阶段,需要国家和政府在今后的发展中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法律支持,不仅使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有益于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①封媛嫄:高盛和雷曼兄弟次贷无际期间投资银行业务的比较与启示[J].生产力研究.2010.11.第167页.
②姚远,张金清:高盛集团发展模式及对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10.11.第56页.
③肖彬,张强:农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探讨[J].农村金融研究.2007.5.第18页.
④王立荣: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缺陷及成因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1.第41-42页.
⑤马红霞,孙国华: 美国投资银行危机及其转型剖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3.第43-51页.
⑥张学安,檀吓俤:论政府对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J].河北法学.2009.8.第5页.
作者简介:周沁,男,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范文昕,男,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投资银行金融危机风险监管
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以与国际接轨。众多跨国投行纷纷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与我国的金融机构"分蛋糕"。当我们还在赞叹跨国投行高额的收益、高效的资本运用率时,金融危机的出现给予我们当头一棒。拥有150多年历史,客户群包括戴尔、英特尔、美国强生、百事、壳牌石油等世界知名企业,被誉为全球最具实力的股票和债券承销和交易商之一的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更是引起我们对跨国投行的反思。
一、投资银行概述
投资银行概念是个舶来品,我们借鉴的是美国的称谓。英国、法国、日本等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它是"最典型的非银行投资性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①我国没有专门的投资银行,而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业务。但是,投资银行业务并不局限于证券市场,其活动范围涉及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其主营业务为承销国家发行的债权、企业股票或债券,辅之以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私募发行等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同投行在业务选择上有所区别,侧重点不同,因而也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独立投资银行模式②。以雷曼兄弟、美林证券、摩根斯坦利、第一波士顿公司、野村证券等为代表。第二,非独立投资银行部门模式。以德意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为代表。第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③。以花旗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为代表。
二、国内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行业务时的风险控制
金融危机强大的破坏力以及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悲惨结局都提醒我们高效益与高风险并存。有学者认为,"美国投资银行业危机源于监管制度的缺陷,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不足、资产风险集中度监管缺失和紧急救助制度缺失。"④也有学者认为,"美国投资银行危机的原因在于融资模式存在缺陷、高风险投资的利息收入和交易性损益比重过大、过度依赖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及过度负债经营等。"⑤尽管观点不一,但是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即投资银行业务是高风险业务,国内商业银行在进行投行业务时要注意对风险的控制。具体包括外部控制和内部监管。
1、政府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监控
银行属于影响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我国对商业银行业经营资格、业务范围、责任能力能方面都有严格要求。但是,为了与跨国投行的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是必然选择。我国政府一方面要遵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不能过于限制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另一方面,考虑到国家经济独立和金融安全,必须对风险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我国针对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或者层级较低,或者不易具体操作,且对投资银行业务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英国《金融服务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的同时,依据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配套制度。投资银行业务的出现对监管主体设计提出新的要求。"分业管理"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除了各司其职外,以银监会为主,协同其他"两会"共同监管投资银行业务。
第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开展投行业务商业银行资格。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注册制,其中重要的一项即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鉴于美国投行业务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实际自由资本不足,我国在判断商业银行能否开展投行业务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审查其自由资金是否充足。笔者认为,采用绝对数的做法不符合投行业务流通性强的特点,设置浮动比率更科学,根据商业银行具体开展投行业务量分别规定自有资金的量。这也有利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开展投行业务的侧重点。
第三,监督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虽然我们一直认为跨国投行信誉好,但是,如高盛集团、世通公司、安然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也曾发生证券欺诈等信用危机。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萌生阶段,问题较多。尤其是证券市场,关于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的新闻不断,诚信市场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国内商业商业银行,真正做到靠自身经营创造良好信誉的并不多,而像四大国有银行所依靠的是"国家信誉",很少有人考虑其自身信誉。如果从每年的高额不良资产看,这几家商业银行的"私信誉"并不高。"国家信誉"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依靠国家之个强大的后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并不担心自身破产,客户也更放心;另一方面,这几家银行不会考虑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谋取利益最大化赢得更高口碑,而是保持相对保守的经营模式。如果商业银行要开展投行业务,必须建立新的信用评级制度,将不良资产率作为衡量商业银行信誉的重要标准。对不同信用等级采取限制从事投行业务范围的措施。
2、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监管
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其作用。"在关注政府外部监控的同时,应该注意到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监管的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绩效考核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带来道德风险。"在市场景气时期,投资银行高管和执行人员为追逐高额奖金,不断扩大次贷证券业务,却让公司和股东承担巨大风险。"⑥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行业务时,必须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相平衡。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和执行人员的利益与商业银行长远利益相结合。并制定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的高管或这姓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严格审核金融衍生品。投资银行业务的一大特点就是创新性强,短时间内可以推出各种类型的金融衍生品。我们一方面强调国内商业银行应加强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在吸取跨国投行因过度运用"杠杆比率",开展高风险业务而引发一系列危机的教训,应该对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加以控制。对于有可能引发资产风险集中的金融衍生业务应予以慎重考虑,不能只见到高额回报率就盲目推行新产品,应该综合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利益。
开放的市场应当自由充分竞争,但是,考虑到银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国家经济主权的独立,以及投资银行业务高风险等因素,依然需要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宏观调控。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尚属起步阶段,需要国家和政府在今后的发展中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法律支持,不仅使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有益于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①封媛嫄:高盛和雷曼兄弟次贷无际期间投资银行业务的比较与启示[J].生产力研究.2010.11.第167页.
②姚远,张金清:高盛集团发展模式及对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10.11.第56页.
③肖彬,张强:农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探讨[J].农村金融研究.2007.5.第18页.
④王立荣: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缺陷及成因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1.第41-42页.
⑤马红霞,孙国华: 美国投资银行危机及其转型剖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3.第43-51页.
⑥张学安,檀吓俤:论政府对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J].河北法学.2009.8.第5页.
作者简介:周沁,男,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范文昕,男,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