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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规定施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逮捕权上提一级 问题 对策
一、执行基本情况
自2009年7月起,本市检察机关实施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改革,即我局查办的案件由市二分院决定批准逮捕。自该项改革实行以来,我局共查办职务犯罪案32件35人,报捕15件16人,报捕率为45.7%(以人数计),其中不捕数为4件5人,占31.3%(以人数计)。
年份立案数报捕数 批捕数 不捕数
2009年(7-12月)7件7人4件4人 4件4人 0件0人
2010年(1-12月) 19件20人10件11人6件6人 4件5人
2011年 (1-6月)6件8人1件1人 1件1人 0件0人
以上数据反映出,与实行"批捕权上提一级"前相比,(以2008年为例,我院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9件20人,报捕15件16人,报捕率为80%(以人数计),其中不捕数为2件2人,占12.5%(以人数计)。)报捕率大幅下降,而不捕率则有所上升。显然,现在区院在报捕上较从前更为谨慎,而分院在批捕时也更为严格。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报捕时间更显紧迫。"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区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需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分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作出决定后,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将决定交区院执行。这一流程与改革前相比,增加了报捕的环节和流转的程序,但由于工作流程的总时间并未改变,从而使得区院侦查部门的时间显得相应紧迫,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得报捕既有质量又有效率,是对区院侦查部门的一大挑战。改革实施以来,我局就多次遇到在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临近下班时方才收到案件管理中心传递的由分院作出的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使得后续的执行时间相当紧迫,增加了难度。为此,区院侦查部门需要直接与分院侦查监督部门沟通,甚至有时候为了抢时间,不得不直接守候在分院以便第一时间拿到决定书。
2、沟通问题更显突出。改革后,由于整个报捕流程涉及多个部门,且这些部门分属不同级别,如分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再如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案件管理中心,因而使得跨部门沟通显得尤为重要,但也正是因为沟通的跨级别、跨部门,使得实践中总是存在一些沟通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衔接不到位、渠道不便捷、交流不畅通等,从而影响了报捕工作的顺利开展。当然,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这一问题已在逐渐磨合,现在较之改革实行之初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过仍应看到,交流沟通问题仍是报捕工作中的一大制约。
3、证据能力更显欠缺。上级院主要对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因为长期针对重特大案件开展批捕工作,相对于基层院来说可能对证据的要求会更加严格,这必定增加了区院取证、固证的难度。不可否认,办案过程中在初期证据的搜集、固定、把握方面区院确实还存在一些固有问题,如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案件方向有偏差,部分证据有瑕疵等。原来区院内部部门之间可以通过沟通或采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各种证据从证据规则角度予以衡量、筛选、弥补,有些适用风险决策后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在各方面存在分歧,如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立场,这些办案模式、证据把握等方面的差异严重的将会导致侦捕关系不顺,上下级院难以形成共识,侦捕联动条件缺失,特别是对于行受贿案件,对象有嫌疑但尚未完全掌握确凿证据,对于此类情况办案难度会明显加大。
4、办案力度更显束缚。"批捕权上提一级"的实施,使得报捕更为谨慎,批捕更为严格,这当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规范执法的一大进步,对于规范办案有着积极的正面作用,避免了"以捕代侦"情况的出现。但同时,这也使得办案手段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现阶段侦查人员初查能力、审讯突破能力尚有一定差距的情形下,更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如在突破的关键阶段,针对对象的心理变化宣传和执行宽严相济政策时缺乏更大的回旋余地,不利于突破工作的开展;又如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情况,无法灵活应变借鉴一般刑事案件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
三、应对措施
1、畅通渠道,学习实践,加强调研。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与上级院保持经常性的沟通,畅通交流渠道,缩短报捕流程的流转时间,建立健全互动机制,邀请上级院适时介入重大案件,加强对案件的分析研判,解决办案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获得智力、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学习借鉴其他区院的经验、方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以改良、改进,从而摸索出适合我区情况的工作方式。在此基础上,依托上级院指导及其他区院的资源,确立研究课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有效指导办案实践。
2、重心前移,强化初查,及时取证。做到计划周密、思路清晰、对策明确,通过扎实做好前期工作来提高案件质量。要全面、依法收集证据,采用灵活的办案模式,分兵初查,同步取证。要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和动态监控,一方面防止翻供翻证,另一方面注意收集串供、转赃等再生证据。要着重在查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技巧性上下功夫,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争取保证侦查工作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展开。如进一步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加强协作力度,降低风险,夯实证据,避免工作陷入被动。
3、创新方法,转变模式,科技强侦。我们要逐步实现:在侦查重点上向更加重视首次讯问的方向转变,在侦查取证上实现由过去的"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在侦查管理上向进一步规范化的方向转变,在侦查协作上向侦诉一体化方向转变,在侦查组织指挥上向运用一体化机制、集中优势兵力办案的方向转变等。要强化科技手段的配置和运用,借助科技来弥补弱势,改变"低成本办案"和"言词证据为主"的现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揭露证实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卞青(1976-)女,汉族,上海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秘书科科长;高旻(1982-)女,汉族,江苏吴江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关键词:逮捕权上提一级 问题 对策
一、执行基本情况
自2009年7月起,本市检察机关实施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改革,即我局查办的案件由市二分院决定批准逮捕。自该项改革实行以来,我局共查办职务犯罪案32件35人,报捕15件16人,报捕率为45.7%(以人数计),其中不捕数为4件5人,占31.3%(以人数计)。
年份立案数报捕数 批捕数 不捕数
2009年(7-12月)7件7人4件4人 4件4人 0件0人
2010年(1-12月) 19件20人10件11人6件6人 4件5人
2011年 (1-6月)6件8人1件1人 1件1人 0件0人
以上数据反映出,与实行"批捕权上提一级"前相比,(以2008年为例,我院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9件20人,报捕15件16人,报捕率为80%(以人数计),其中不捕数为2件2人,占12.5%(以人数计)。)报捕率大幅下降,而不捕率则有所上升。显然,现在区院在报捕上较从前更为谨慎,而分院在批捕时也更为严格。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报捕时间更显紧迫。"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区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需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分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作出决定后,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将决定交区院执行。这一流程与改革前相比,增加了报捕的环节和流转的程序,但由于工作流程的总时间并未改变,从而使得区院侦查部门的时间显得相应紧迫,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得报捕既有质量又有效率,是对区院侦查部门的一大挑战。改革实施以来,我局就多次遇到在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临近下班时方才收到案件管理中心传递的由分院作出的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使得后续的执行时间相当紧迫,增加了难度。为此,区院侦查部门需要直接与分院侦查监督部门沟通,甚至有时候为了抢时间,不得不直接守候在分院以便第一时间拿到决定书。
2、沟通问题更显突出。改革后,由于整个报捕流程涉及多个部门,且这些部门分属不同级别,如分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再如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案件管理中心,因而使得跨部门沟通显得尤为重要,但也正是因为沟通的跨级别、跨部门,使得实践中总是存在一些沟通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衔接不到位、渠道不便捷、交流不畅通等,从而影响了报捕工作的顺利开展。当然,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这一问题已在逐渐磨合,现在较之改革实行之初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过仍应看到,交流沟通问题仍是报捕工作中的一大制约。
3、证据能力更显欠缺。上级院主要对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因为长期针对重特大案件开展批捕工作,相对于基层院来说可能对证据的要求会更加严格,这必定增加了区院取证、固证的难度。不可否认,办案过程中在初期证据的搜集、固定、把握方面区院确实还存在一些固有问题,如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案件方向有偏差,部分证据有瑕疵等。原来区院内部部门之间可以通过沟通或采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各种证据从证据规则角度予以衡量、筛选、弥补,有些适用风险决策后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在各方面存在分歧,如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立场,这些办案模式、证据把握等方面的差异严重的将会导致侦捕关系不顺,上下级院难以形成共识,侦捕联动条件缺失,特别是对于行受贿案件,对象有嫌疑但尚未完全掌握确凿证据,对于此类情况办案难度会明显加大。
4、办案力度更显束缚。"批捕权上提一级"的实施,使得报捕更为谨慎,批捕更为严格,这当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规范执法的一大进步,对于规范办案有着积极的正面作用,避免了"以捕代侦"情况的出现。但同时,这也使得办案手段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现阶段侦查人员初查能力、审讯突破能力尚有一定差距的情形下,更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如在突破的关键阶段,针对对象的心理变化宣传和执行宽严相济政策时缺乏更大的回旋余地,不利于突破工作的开展;又如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情况,无法灵活应变借鉴一般刑事案件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
三、应对措施
1、畅通渠道,学习实践,加强调研。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与上级院保持经常性的沟通,畅通交流渠道,缩短报捕流程的流转时间,建立健全互动机制,邀请上级院适时介入重大案件,加强对案件的分析研判,解决办案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获得智力、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学习借鉴其他区院的经验、方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以改良、改进,从而摸索出适合我区情况的工作方式。在此基础上,依托上级院指导及其他区院的资源,确立研究课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有效指导办案实践。
2、重心前移,强化初查,及时取证。做到计划周密、思路清晰、对策明确,通过扎实做好前期工作来提高案件质量。要全面、依法收集证据,采用灵活的办案模式,分兵初查,同步取证。要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和动态监控,一方面防止翻供翻证,另一方面注意收集串供、转赃等再生证据。要着重在查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技巧性上下功夫,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争取保证侦查工作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展开。如进一步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加强协作力度,降低风险,夯实证据,避免工作陷入被动。
3、创新方法,转变模式,科技强侦。我们要逐步实现:在侦查重点上向更加重视首次讯问的方向转变,在侦查取证上实现由过去的"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在侦查管理上向进一步规范化的方向转变,在侦查协作上向侦诉一体化方向转变,在侦查组织指挥上向运用一体化机制、集中优势兵力办案的方向转变等。要强化科技手段的配置和运用,借助科技来弥补弱势,改变"低成本办案"和"言词证据为主"的现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揭露证实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卞青(1976-)女,汉族,上海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秘书科科长;高旻(1982-)女,汉族,江苏吴江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