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院如何规范检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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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委会是检察部门议事、决策的重要机构,检委会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执法的基础,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检委会功能的发挥。
  一、基层院检委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委员组织结构、管理不尽合理。一是检委会委员组成方面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一般都是院班子成员,以我院为例,我院有检委会成员12人,其中院领导班子11人,其他1人。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更多从行政思维方式与管理经验出发来分析案件,而不能单纯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意见;二是没有充分发挥检委会专职委员作用,基层院大部分没有专职委员,有的院根据要求设置了,也没有发挥其特殊作用;三是检委会委员缺乏内部管理机制,首先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期限没有规定,一旦任命就没有时间限制,缺乏优胜劣汰机制。其次对检委会委员履职履责情况没有考核,缺乏激励监督机制,这样容易导致个别委员忽视责任,发表意见随声附和,人云亦云,怕承担责任。
  2、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够健全。按照《检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由检委会办公室承担。由于基层院大部分人员紧张,每个人都身兼数职,一般情况下都没有条件成立专门检委会办事机构及配备专职人员。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检委会办公室工作的一系列工作内容都简化,只是负责做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等表面工作,检委会办公室对议题的“过滤器”作用和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得不到发挥,检委会议事能力难以提高。
  3、检委会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一是不该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一些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害怕承担责任,将一些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也提交检委会,通过检委会来分担责任。这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不好影响。二是检委会多数“重议案,轻议事”,对于检委会议事范围的理解较为局限,以我院为例,近两三年来,只讨论过案件类议题,且大多是是否批捕起诉案件,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事项都提交党组会讨论了,两者职能范围界限模糊,检委会被理解为一个专门讨论案件的事务性机构,检委会议室范围的全面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4、检委会议事程序化意识不强。一是会议召开带有临时性、随意性,实践中都是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征求检察长同意后,临时决定开会,其他检委会成员没有充分的时间做好会前准备,主要靠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缺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深入理解,容易受他人影响,议事质量和效率都难得到保障。二是会议表决程序不够规范,《检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发表意见一般是先专职委员、再是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最后是担任院领导职务发表意见,实践中检委会发表意见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关领导一般先将办案环境和各方面的因素介绍完之后,再要求大家发表意见,这样就容易给其他委员以意见导向,不利于独立发表意见。
  5、检委会相关制度未予充分落实。检委会有例会制度和集体学习制度,实践中,基层院工作繁忙,办案任务重,很难按要求坚持例会制度,一般在有议题需要讨论时才临时召开,检委会集体学习次数也很少,制度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委员对于政策法规、最新司法解释的学习不够,知识储备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议事议案水平,也影响了司法公正與效率。
  二、规范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对策
  1、提高认识、重视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对于充分发挥检委会决策机构作用有显著意义,我们应该提高认识,充分领悟到检委会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性,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内容包括人员机构的配备、例会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议题标准,会议表决程序是否规范、检委会决策的落实及督办情况,内容丰富、程序性要求高。将检委会工作内容简单理解为做好会议记录已经不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
  2、完善对检委会委员的组织管理。一是建立检委会委员任职资格制,打破以往的终身制,注意吸纳一些没有行政职务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且具有较深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的优秀检察人员加入,淡化行政色彩,注重从检察人员的学历、办案年限、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方面设置任职条件。二是强化检委会委员责任意识,检委会委员要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任,检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每个委员的意见,会议结束后,各位委员要签字确认,对非客观性原因而造成的检察委员会决策性的错误,既要追究集体责任,又要追究个人责任,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确保每个委员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
  3、健全完善检委会人员机构。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和专职工作人员对于规范检委会工作有重要意义,根据检委会议事规则,检委会办公室承担了检委会的多项程序性工作,如会前议案的审核、备案和把关;会议记录的整理;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组织例会和制定集体学习计划,这些具体工作都应该由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
  4、规范检委会议题标准和议事程序。一是通过会前初审,把不符合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的议题剔除出去,保证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质量。二是将事项类议题提交检委会,增加检委会对检察工作中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成分,彻底解决检委会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检委会职能弱化的问题,认真落实好检委会的法律地位。三是完善会前通报制度,需要检委会讨论的重大案件及问题,主办部门必须报好材料报送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前三日,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其他检委会成员、列席会议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资料。这样就可减少检委会讨论的盲目性,切实做到讨论时有的放矢,不打无准备之仗。
  5、完善落实检委会例会和学习制度。一是严格执行检委会例会制度,一般半个月一次为宜。二是坚持集体学习制度。通过集体学习,不断提高委员们的法律水平和议事议案能力。
  
  注释:
  2010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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