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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得其所”的财产分配法运用主观价值理论让原本棘手的财产分配变得让各方皆大欢喜、和谐共赢。该分配法之所以能产生让多方共赢、互惠互利的效果,关键在于按“谁最需要该物品、谁对物品的估价高,该物品由谁支配”的分配原则让物品发挥其效用最大化。
【关键词】 各得其所 财产分配法 效用价值 主观价值论 共赢
一、引言
生活中时常上演着家庭财产(企业资产)分配的事件。因为分配意见不同而争得面红耳赤,甚至亲人(合伙人)对簿公堂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其结果,往往是亲兄弟变成陌路人、原来的合伙人变成了仇人。即便有的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分配,大家不得不接受依法分配的结果,却掩盖不了各分配者心中隐隐的不满,因为自己希望分得的东西却没获得。
有没有一种更人性、更科学、更合理的财产分配法,让参与财产分配的各方都觉得:自己实际得到的份额比希望得到的份额多(至少不会更少)?“各得其所”的财产分配法可以实现这个愿望。成语“各得其所”指每个人或事物都得到恰当的位置或安排。那么,财产分配过程中如何遵循“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的原则,实现让各方满意的效果?
二、“各得其所”财产分配法的操作过程
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讲解“各得其所”财产分配法的具体操作过程。
假设王家二老过世后,留下一处房产、一块土地、一辆汽车及家具等财产,参与遗产分配的有兄弟三人,二老生前希望这些财产能在三位兄弟间继承、不能变卖。若无各兄弟应得财产比例的特殊约定,可以假定,每位兄弟应得的财产份额为总财产的三分之一。接下来,分四个步骤进行分配。
首先,把欲行分配的所有财产及其相关信息向三兄弟(即所有参与分配者)公开、公示。以便所有参与分配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各项财产的详细信息。
第二步,各参与分配者在对各财产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与各自的家庭成员(如妻子、孩子)讨论每件财产的估值,并确定出各财产的报价。需注意的是,对各件财产估值这一环节不能在兄弟间(即参与分配者间)商量,而只能与自己家人(即同一利害关系的成员间)进行讨论,并做好各自报价的保密工作,直到当众同时公布。
第三步,各方独自对每件财产估价后,当着所有参与分配方同时公布对每件财产的报价。公布报价后,每件财产的最高报价只能一人(一方),若同一财产有两位以上的报价雷同且最高,则按步骤二对该财产再次进行估价,直到该财产的报价分出高低。
假定本例中,三兄弟对以上四件财产的报价结果如表1中(1)—(4)列。未公布报价前,每位兄弟按照自已对四件财产的估价总额乘以各自的分配比例,计算出了各兄弟认为应得份额,见表1(7)列。
第四步,按“各得其所,各取所需”即“谁最需要该物品、谁对物品报价最高,该物品由谁支配”的原则,对每件财产进行分配。老大给房产的报价最高,是80万元,说明房产的价值可以达到80万元,而且只有将房产分配给老大才能实现其效用价值最大。老三给土地的报价最高,是48万元,土地自然应该分配给老三,才能实现土地的最大效用。老二给汽车报了最高价12.2万元,所以汽车分给了老二。最后是家具等小件财产,老大报价最高,还是应分给老大,才能实现家具的效用价值最大化。
根据表中各兄弟的报价结果,算出四件财产可获得的最大总价值为80+41+12.2+3=136.20万元。按照事先认定的每位兄弟分别获得财产总价值三分之一的份额(比例),每位兄弟实际可获得的财产价值为136.20÷3=45.4万元,见表1中(8)列。
将表1中的(7)列和(8)列数据对比得出:每位兄弟实际得到的价值份额(8)均大于自己原先认为应得份额(7)。即三兄弟都不同程度地获得了超额价值(剩余收益),见表1(9)列。
最终,实物财产分配结果如下:老大获得:房产+家具=83万元,另支付现金补偿37.6万元(83-45.4)。老二获得:汽车12.2万元,还获得现金补偿33.2万元(45.4-12.2)。老三获得:土地41万元,还获得现金补偿4.4万元(45.4-41)。
实际生活中,参与分配的人数、各方可获得的财产比例、欲分配的财产数量等均呈现不同的情形,只要在上述方法上对各因素做相应变化,即可灵活运用“各得其所”的财产分配法。例如,同样为上述的四件待分配财产,现假设有两兄弟且按事先认定的老大应得45%、老二应得55%的比例进行分配,按同样的原则及方法进行分配后,分配过程见表2。
最终财产分配的结果:老大获得:房产+土地+家具=123万元,另支付现金补偿62.16万元(123-60.84)。老二获得:汽车12.2万元,还获得现金补偿62.16万元(74.36-12.2)。
三、“各得其所”财产分配方法的理论依据
根据经济学的假设,人都是有偏好的,所谓“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穿衣戴帽各有一套”。偏好反映了个人对某种物品的需要、兴趣和嗜好,是一种主观感受。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同,就会引起每个人的行为选择的不同。经济学认为,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形成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能够反映自身愿望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己行为的决策,就能获得效用的最大化。效用价值是人们依据自身的观念、感受等因素以及考虑到稀缺因素对物的有用性的一种主观评价。
同一物品或服务,虽然本身的生产要素价值(客观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因其对不同的人带来的主观感受、效用价值不同,从而不同的人愿意为此付出的代价(如货币、物品)也不同。这种以人们主观愿意为此付出多少代价来衡量商品、物品或服务的价值的观点就是主观价值论,或称价值的主观论。按照该理论,人们在需要交换或取舍物品时,会依据该物品为其带来的效用、供求关系(稀缺性)判断其价值。物品的价值会因为人的感觉和需求不同以及环境的不同而变化。
主观价值论起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效用论。最早发现边际效用理论的经济学家之一,也是主观价值理论最早的鼓吹者之一的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卡尔·门格尔说:“一个产品可能对某个人而言有极高价值,但对另一个人则价值极小,或甚至没有半点价值,这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于这个产品的需求、以及产品的数量。因此不只价值本身是主观的、对于价值的测量也是主观的。”他以较为通俗的方法阐述了物品的效用价值,为主观价值论奠定了基础。另一位奥地利边际效用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著名经济学家庞巴维克也曾说过“一种物品具有的价值,取决于它对需求方的效用性和供给的稀缺性”。在门格尔等主观价值论力挺者们看来,物品价值源于人类需求的满足。人类需求创造了对物品的需求,成为物品交换的驱动力,有助于决定物品的价格水平。
四、主观价值论的应用范围及局限性
主观价值论产生了互惠交易理论。一个人之所以愿意购买某件物品,是因为他加以评估后认为该物品的价值高于或等于他为此付出的代价(如货币、物品),否则他便不会进行交易,而保留原先更有价值的东西。依照这种推理,交易各方都认为他们会从交易行为中获得好处(除非价值评估错误)。主观价值判断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大到国际贸易、企业资产评估,小到普通百姓日常物品交换。只要恰当运用主观价值论,就能最大程度地刺激商品的生产和贸易,让交易双方互惠互利,产生共赢。
生活中出现的高价购买吉祥手机号、车牌号,乡下老太太拿8个家鸡蛋换一桶方便面等现象,用传统的客观价值论无法解释,若用主观价值论将很容易解释:吉祥号让需求方得到极大的心理满足;用自家养的母鸡天天都能生的8个鸡蛋换一桶以前没吃过的方便面,让老太太品尝到不曾体验过的美味、同时满足了她心中对方便面的新鲜与好奇。在他们看来,所做的交换行为都是值得的,因为人们只有在感到获取的物品能赋予自己的效用比放弃的物品多时,才会进行交易。
当然,一个良好的市场应该能控制好消费者的主观价值,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物品(例如住房、粮食、生活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上,应当尽量使其贴近商品的劳动成本和使用价值。含量过高的主观价值对于任何一个市场来讲都意味着极高的经济风险。例如,近期出现的天价普洱茶、天价西湖龙井茶、疯狂的大葱、疯狂的红酒等现象,最终都会让不理智的人为自己的炒作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参考文献】
[1] 罗格·A.阿诺德著,李宝元译: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2] 黄典波:趣味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3] 庞巴维克著,陈瑞译:资本实证论[M].商务印书馆,1964.
【关键词】 各得其所 财产分配法 效用价值 主观价值论 共赢
一、引言
生活中时常上演着家庭财产(企业资产)分配的事件。因为分配意见不同而争得面红耳赤,甚至亲人(合伙人)对簿公堂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其结果,往往是亲兄弟变成陌路人、原来的合伙人变成了仇人。即便有的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分配,大家不得不接受依法分配的结果,却掩盖不了各分配者心中隐隐的不满,因为自己希望分得的东西却没获得。
有没有一种更人性、更科学、更合理的财产分配法,让参与财产分配的各方都觉得:自己实际得到的份额比希望得到的份额多(至少不会更少)?“各得其所”的财产分配法可以实现这个愿望。成语“各得其所”指每个人或事物都得到恰当的位置或安排。那么,财产分配过程中如何遵循“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的原则,实现让各方满意的效果?
二、“各得其所”财产分配法的操作过程
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讲解“各得其所”财产分配法的具体操作过程。
假设王家二老过世后,留下一处房产、一块土地、一辆汽车及家具等财产,参与遗产分配的有兄弟三人,二老生前希望这些财产能在三位兄弟间继承、不能变卖。若无各兄弟应得财产比例的特殊约定,可以假定,每位兄弟应得的财产份额为总财产的三分之一。接下来,分四个步骤进行分配。
首先,把欲行分配的所有财产及其相关信息向三兄弟(即所有参与分配者)公开、公示。以便所有参与分配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各项财产的详细信息。
第二步,各参与分配者在对各财产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与各自的家庭成员(如妻子、孩子)讨论每件财产的估值,并确定出各财产的报价。需注意的是,对各件财产估值这一环节不能在兄弟间(即参与分配者间)商量,而只能与自己家人(即同一利害关系的成员间)进行讨论,并做好各自报价的保密工作,直到当众同时公布。
第三步,各方独自对每件财产估价后,当着所有参与分配方同时公布对每件财产的报价。公布报价后,每件财产的最高报价只能一人(一方),若同一财产有两位以上的报价雷同且最高,则按步骤二对该财产再次进行估价,直到该财产的报价分出高低。
假定本例中,三兄弟对以上四件财产的报价结果如表1中(1)—(4)列。未公布报价前,每位兄弟按照自已对四件财产的估价总额乘以各自的分配比例,计算出了各兄弟认为应得份额,见表1(7)列。
第四步,按“各得其所,各取所需”即“谁最需要该物品、谁对物品报价最高,该物品由谁支配”的原则,对每件财产进行分配。老大给房产的报价最高,是80万元,说明房产的价值可以达到80万元,而且只有将房产分配给老大才能实现其效用价值最大。老三给土地的报价最高,是48万元,土地自然应该分配给老三,才能实现土地的最大效用。老二给汽车报了最高价12.2万元,所以汽车分给了老二。最后是家具等小件财产,老大报价最高,还是应分给老大,才能实现家具的效用价值最大化。
根据表中各兄弟的报价结果,算出四件财产可获得的最大总价值为80+41+12.2+3=136.20万元。按照事先认定的每位兄弟分别获得财产总价值三分之一的份额(比例),每位兄弟实际可获得的财产价值为136.20÷3=45.4万元,见表1中(8)列。
将表1中的(7)列和(8)列数据对比得出:每位兄弟实际得到的价值份额(8)均大于自己原先认为应得份额(7)。即三兄弟都不同程度地获得了超额价值(剩余收益),见表1(9)列。
最终,实物财产分配结果如下:老大获得:房产+家具=83万元,另支付现金补偿37.6万元(83-45.4)。老二获得:汽车12.2万元,还获得现金补偿33.2万元(45.4-12.2)。老三获得:土地41万元,还获得现金补偿4.4万元(45.4-41)。
实际生活中,参与分配的人数、各方可获得的财产比例、欲分配的财产数量等均呈现不同的情形,只要在上述方法上对各因素做相应变化,即可灵活运用“各得其所”的财产分配法。例如,同样为上述的四件待分配财产,现假设有两兄弟且按事先认定的老大应得45%、老二应得55%的比例进行分配,按同样的原则及方法进行分配后,分配过程见表2。
最终财产分配的结果:老大获得:房产+土地+家具=123万元,另支付现金补偿62.16万元(123-60.84)。老二获得:汽车12.2万元,还获得现金补偿62.16万元(74.36-12.2)。
三、“各得其所”财产分配方法的理论依据
根据经济学的假设,人都是有偏好的,所谓“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穿衣戴帽各有一套”。偏好反映了个人对某种物品的需要、兴趣和嗜好,是一种主观感受。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同,就会引起每个人的行为选择的不同。经济学认为,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形成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能够反映自身愿望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己行为的决策,就能获得效用的最大化。效用价值是人们依据自身的观念、感受等因素以及考虑到稀缺因素对物的有用性的一种主观评价。
同一物品或服务,虽然本身的生产要素价值(客观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因其对不同的人带来的主观感受、效用价值不同,从而不同的人愿意为此付出的代价(如货币、物品)也不同。这种以人们主观愿意为此付出多少代价来衡量商品、物品或服务的价值的观点就是主观价值论,或称价值的主观论。按照该理论,人们在需要交换或取舍物品时,会依据该物品为其带来的效用、供求关系(稀缺性)判断其价值。物品的价值会因为人的感觉和需求不同以及环境的不同而变化。
主观价值论起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效用论。最早发现边际效用理论的经济学家之一,也是主观价值理论最早的鼓吹者之一的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卡尔·门格尔说:“一个产品可能对某个人而言有极高价值,但对另一个人则价值极小,或甚至没有半点价值,这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于这个产品的需求、以及产品的数量。因此不只价值本身是主观的、对于价值的测量也是主观的。”他以较为通俗的方法阐述了物品的效用价值,为主观价值论奠定了基础。另一位奥地利边际效用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著名经济学家庞巴维克也曾说过“一种物品具有的价值,取决于它对需求方的效用性和供给的稀缺性”。在门格尔等主观价值论力挺者们看来,物品价值源于人类需求的满足。人类需求创造了对物品的需求,成为物品交换的驱动力,有助于决定物品的价格水平。
四、主观价值论的应用范围及局限性
主观价值论产生了互惠交易理论。一个人之所以愿意购买某件物品,是因为他加以评估后认为该物品的价值高于或等于他为此付出的代价(如货币、物品),否则他便不会进行交易,而保留原先更有价值的东西。依照这种推理,交易各方都认为他们会从交易行为中获得好处(除非价值评估错误)。主观价值判断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大到国际贸易、企业资产评估,小到普通百姓日常物品交换。只要恰当运用主观价值论,就能最大程度地刺激商品的生产和贸易,让交易双方互惠互利,产生共赢。
生活中出现的高价购买吉祥手机号、车牌号,乡下老太太拿8个家鸡蛋换一桶方便面等现象,用传统的客观价值论无法解释,若用主观价值论将很容易解释:吉祥号让需求方得到极大的心理满足;用自家养的母鸡天天都能生的8个鸡蛋换一桶以前没吃过的方便面,让老太太品尝到不曾体验过的美味、同时满足了她心中对方便面的新鲜与好奇。在他们看来,所做的交换行为都是值得的,因为人们只有在感到获取的物品能赋予自己的效用比放弃的物品多时,才会进行交易。
当然,一个良好的市场应该能控制好消费者的主观价值,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物品(例如住房、粮食、生活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上,应当尽量使其贴近商品的劳动成本和使用价值。含量过高的主观价值对于任何一个市场来讲都意味着极高的经济风险。例如,近期出现的天价普洱茶、天价西湖龙井茶、疯狂的大葱、疯狂的红酒等现象,最终都会让不理智的人为自己的炒作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参考文献】
[1] 罗格·A.阿诺德著,李宝元译: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2] 黄典波:趣味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3] 庞巴维克著,陈瑞译:资本实证论[M].商务印书馆,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