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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围绕高职法律专业的生源状况和培养法律应用型辅助人才的目标,确定高职宪法学的课程定位,探讨适合高职专宪法教学的若干教学方法:宪法事例教学;研讨、启发式教学;实践、诊所式教学;多媒体教学
关键词:宪法教学;教学方法;宪法事例
现阶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由以下若干层次构成:法学专科、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以及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等。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其生存与发展。
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目标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培养法律专业辅助型人才;二是为专升本做好准备;三是通才应用型素质教育。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我们对宪法课的定位应该是:传播宪政理念,为部门法的学习奠定基础;提高对法律实务的综合分析能力。
高职的生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应届高考生;二是“三校生”(职高、技校、中专)。与本科生相比,高职生的文化基础相对较弱,学习主动性不强。但他们心理素质好,适应环境的能力强。针对现有的生源状况和课程定位,原先以纯理论讲授为特征、以构建全面的理论体系为目标、“一言堂”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我们必须改革、创新宪法学的教学方式、方法。
一、宪法事例教学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内容多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等重大问题,政治色彩浓厚,理论概括,抽象性强。而且我国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裁判,宪政实践的缺乏,使宪法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也使宪法教学成为一门“玄学”。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现实生活正把宪法推到社会生活的前台、大量真实、生动的宪法事例不断涌现,给宪法教学提供了鲜活的素材,注入了生命的活力。通过对宪法事例的关注和分析讨论,可以认清中国宪政法制建设发展的路径和方向,有助于把握和理解宪法学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事例,是指在宪政法制实践中真实发生的、与宪法有关的各类社会事件。由于我国不实行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自然不能直接进入诉讼领域,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因此,学界把这些没有经过宪法司法裁判,即法院及其特定机关没有依据宪法得出结论的社会事件,统称为宪法“事例”,或曰“实例”、“范例”等。
社会问题方方面面,课堂教学对宪法事件的选择要把握时代性、注重典型性、体现反思性。1、时代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中国正在经历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正在向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平衡的方向发展。公民与国家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反映了最前沿的社会价值观,代表了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冲突和理念选择。选取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宪法事例,有助于学生关注社会现实,发现宪法问题,以推动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如:2009年度成都抗拆自焚事件;2010年度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等。2、典型性。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宪法所调整的主要的社会关系。因此,最具有典型性的宪法事例,应该围绕着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来选择。如:直接触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监督关系的“李惠娟法官案”;涉及警察权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利冲突的“陕西黄碟案”等;3、反思性。宪法事例往往没有“标准答案”,在争议的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博弈,使新的宪法价值观念得以确立。与其他部门法案例相比较,宪法个案暴露了宪法实现机制的缺失。在普通法案不能妥善解决社会问题时,公民从合法性保护发展到追求合宪性保护,是社会民主宪政进步的表现,反映了公民宪政意识的不断成熟与发展。这种发展正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对于宪法事件不断进行反思的基础之上。因此,选取宪法事例时,还要注重体现社会价值演变的反思性。
宪法事例林林总总,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巧加运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宪法教学,也是很有讲究的。对于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形成共识的宪法事例,应作为典型事例,与宪法各个重要的知识点相配合,重点分析讲解,让学生也积极参与,充分研讨。如: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关的孙志刚事件;与受教育权保护相关的齐玉苓案件;与平等权保护相关的公务员招考乙肝歧视事件等。这些事例都曾经在我国社会引起广泛影响,有助于学生理解和分析宪法基本原理,增进对宪法知识的理解。而其他诸多的宪法事例,教师要及时收集,及时反馈,引导学生在课外展开讨论。如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举办的“某某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等,诸如“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等,通过对这些广泛性宪法事例的关注与研讨,培养他们关注宪政、学习宪法的兴趣。
二、 研讨、启发式教学
研讨,启发式教育是一种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方法。它既来源于古希腊“苏格拉底教学法”,又来源于我国古代孔子“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思想。从论语中我们看出,孔子常常与学生讨论问题,但却不给学生现成的答案,经常用反问或反驳的方法启发学生思考。
宪法学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所涉及的是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的理论问题。在宪法课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就一些社会生活实际问题,如公民的宪法意识和观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问题、中外政党制度、中外人权问题等拟定讨论题目。学生围绕题目,阅读教材,通过图书馆、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和手段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不同的学术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在课堂上展开讨论。教师作为导演适时引导。最后,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析,优化整体知识框架,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与思考。每次下课前,既要就本堂课内容布置复习思考题,同时还要布置新课的预习思考题,要求学生围绕问题进行预习。这样,学生不仅仅学习了相关的宪法知识,还在积极的参与和思考中,锻炼了灵活运用知识、独立思考、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综合素质与能力,有助于学生树立宪法信仰和培养宪政理念。
三、实践、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育法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等“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职业技能。学生身份由被动的听课者,转变为主动的办案者,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无形中,加深学生对宪法原理、宪法条文的理解,培养对宪法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运用宪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虽然我国宪法还未进入司法程序,还不能直接运用宪法打官司,但是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是法律的生存之道。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因此,关注宪法实践,可以弥补宪法学研究的缺陷,使宪法教学由抽象走向具体,由空洞走向丰满。 另外,也可以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加深对宪法理论的理解。例如在“两会”召开期间,布置学生收看媒体的报道;有计划地组织或安排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在法院审理与宪法有关的典型案件时,积极与法院联系,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利用假期,实地考察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的具体情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变化,进一步考察其运行,以及取得的经验乃至存在的问题……通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使学生对我国宪法从应然层面进入实然层面的表现、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观念等问题有一个切实的了解和感受。既使理论走出了书斋,走向了生活,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四、 多媒体教学
宪法课程理论性强,难免枯燥乏味。为了增强课程的趣味性,使教学内容趋于形象、具体与生动,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以辅之以多媒体的教学手段。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的重点,化解疑点和难点。多媒体所提供的多种教学资源,营造了丰富的视听环境,给学生以全方位的、多维的信息,极大地增强了课堂的信息容量和兴趣色彩。根据宪法教学的特点,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课件教材建设,收集大量最新的宪法事例,利用多媒体建立宪法课程教学大纲、学习指南、参考书目、案例库、试题库、法规库,以及相关资源、背景资料等。同时,引导学生利用电子邮件、文件查询、信息检索、远程登录等方式,进行教学信息交流,相互交换学习心得,共享世界各地提供的法学课程学习资源,以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能力等。
课堂艺术,永无止境。前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指出:“教学方法的最优化程序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合理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并使之达到这样的结合,即在该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如何视教学内容、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选用最适宜的教学方法,使宪法学从“两怕”课程(老师怕讲,学生怕听),转变为受欢迎的课程,是包括笔者在内的广大同仁努力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许崇德.《中国宪法(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困惑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J].中外法学,1998 10.
[4]张义清.寻找宪法学新视野——课程体系重构和案例教学 [J].中国大学教学,2003,(5).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关键词:宪法教学;教学方法;宪法事例
现阶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由以下若干层次构成:法学专科、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以及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等。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其生存与发展。
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目标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培养法律专业辅助型人才;二是为专升本做好准备;三是通才应用型素质教育。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我们对宪法课的定位应该是:传播宪政理念,为部门法的学习奠定基础;提高对法律实务的综合分析能力。
高职的生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应届高考生;二是“三校生”(职高、技校、中专)。与本科生相比,高职生的文化基础相对较弱,学习主动性不强。但他们心理素质好,适应环境的能力强。针对现有的生源状况和课程定位,原先以纯理论讲授为特征、以构建全面的理论体系为目标、“一言堂”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我们必须改革、创新宪法学的教学方式、方法。
一、宪法事例教学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内容多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等重大问题,政治色彩浓厚,理论概括,抽象性强。而且我国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裁判,宪政实践的缺乏,使宪法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也使宪法教学成为一门“玄学”。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现实生活正把宪法推到社会生活的前台、大量真实、生动的宪法事例不断涌现,给宪法教学提供了鲜活的素材,注入了生命的活力。通过对宪法事例的关注和分析讨论,可以认清中国宪政法制建设发展的路径和方向,有助于把握和理解宪法学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事例,是指在宪政法制实践中真实发生的、与宪法有关的各类社会事件。由于我国不实行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自然不能直接进入诉讼领域,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因此,学界把这些没有经过宪法司法裁判,即法院及其特定机关没有依据宪法得出结论的社会事件,统称为宪法“事例”,或曰“实例”、“范例”等。
社会问题方方面面,课堂教学对宪法事件的选择要把握时代性、注重典型性、体现反思性。1、时代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中国正在经历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正在向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平衡的方向发展。公民与国家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反映了最前沿的社会价值观,代表了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冲突和理念选择。选取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宪法事例,有助于学生关注社会现实,发现宪法问题,以推动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如:2009年度成都抗拆自焚事件;2010年度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等。2、典型性。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宪法所调整的主要的社会关系。因此,最具有典型性的宪法事例,应该围绕着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来选择。如:直接触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监督关系的“李惠娟法官案”;涉及警察权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利冲突的“陕西黄碟案”等;3、反思性。宪法事例往往没有“标准答案”,在争议的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博弈,使新的宪法价值观念得以确立。与其他部门法案例相比较,宪法个案暴露了宪法实现机制的缺失。在普通法案不能妥善解决社会问题时,公民从合法性保护发展到追求合宪性保护,是社会民主宪政进步的表现,反映了公民宪政意识的不断成熟与发展。这种发展正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对于宪法事件不断进行反思的基础之上。因此,选取宪法事例时,还要注重体现社会价值演变的反思性。
宪法事例林林总总,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巧加运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宪法教学,也是很有讲究的。对于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形成共识的宪法事例,应作为典型事例,与宪法各个重要的知识点相配合,重点分析讲解,让学生也积极参与,充分研讨。如: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关的孙志刚事件;与受教育权保护相关的齐玉苓案件;与平等权保护相关的公务员招考乙肝歧视事件等。这些事例都曾经在我国社会引起广泛影响,有助于学生理解和分析宪法基本原理,增进对宪法知识的理解。而其他诸多的宪法事例,教师要及时收集,及时反馈,引导学生在课外展开讨论。如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举办的“某某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等,诸如“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等,通过对这些广泛性宪法事例的关注与研讨,培养他们关注宪政、学习宪法的兴趣。
二、 研讨、启发式教学
研讨,启发式教育是一种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方法。它既来源于古希腊“苏格拉底教学法”,又来源于我国古代孔子“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思想。从论语中我们看出,孔子常常与学生讨论问题,但却不给学生现成的答案,经常用反问或反驳的方法启发学生思考。
宪法学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所涉及的是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的理论问题。在宪法课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就一些社会生活实际问题,如公民的宪法意识和观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问题、中外政党制度、中外人权问题等拟定讨论题目。学生围绕题目,阅读教材,通过图书馆、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和手段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不同的学术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在课堂上展开讨论。教师作为导演适时引导。最后,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析,优化整体知识框架,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与思考。每次下课前,既要就本堂课内容布置复习思考题,同时还要布置新课的预习思考题,要求学生围绕问题进行预习。这样,学生不仅仅学习了相关的宪法知识,还在积极的参与和思考中,锻炼了灵活运用知识、独立思考、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综合素质与能力,有助于学生树立宪法信仰和培养宪政理念。
三、实践、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育法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等“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职业技能。学生身份由被动的听课者,转变为主动的办案者,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无形中,加深学生对宪法原理、宪法条文的理解,培养对宪法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运用宪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虽然我国宪法还未进入司法程序,还不能直接运用宪法打官司,但是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是法律的生存之道。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因此,关注宪法实践,可以弥补宪法学研究的缺陷,使宪法教学由抽象走向具体,由空洞走向丰满。 另外,也可以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加深对宪法理论的理解。例如在“两会”召开期间,布置学生收看媒体的报道;有计划地组织或安排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在法院审理与宪法有关的典型案件时,积极与法院联系,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利用假期,实地考察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的具体情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变化,进一步考察其运行,以及取得的经验乃至存在的问题……通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使学生对我国宪法从应然层面进入实然层面的表现、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观念等问题有一个切实的了解和感受。既使理论走出了书斋,走向了生活,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四、 多媒体教学
宪法课程理论性强,难免枯燥乏味。为了增强课程的趣味性,使教学内容趋于形象、具体与生动,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以辅之以多媒体的教学手段。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的重点,化解疑点和难点。多媒体所提供的多种教学资源,营造了丰富的视听环境,给学生以全方位的、多维的信息,极大地增强了课堂的信息容量和兴趣色彩。根据宪法教学的特点,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课件教材建设,收集大量最新的宪法事例,利用多媒体建立宪法课程教学大纲、学习指南、参考书目、案例库、试题库、法规库,以及相关资源、背景资料等。同时,引导学生利用电子邮件、文件查询、信息检索、远程登录等方式,进行教学信息交流,相互交换学习心得,共享世界各地提供的法学课程学习资源,以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能力等。
课堂艺术,永无止境。前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指出:“教学方法的最优化程序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合理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并使之达到这样的结合,即在该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如何视教学内容、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选用最适宜的教学方法,使宪法学从“两怕”课程(老师怕讲,学生怕听),转变为受欢迎的课程,是包括笔者在内的广大同仁努力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许崇德.《中国宪法(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困惑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J].中外法学,1998 10.
[4]张义清.寻找宪法学新视野——课程体系重构和案例教学 [J].中国大学教学,2003,(5).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