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理普通型涉枪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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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型涉枪犯罪,是指一般公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拥有、使用枪支防盗、防暴、打猎、助威等犯罪行为(不包括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等恶性涉枪犯罪)。普通型涉枪犯罪对社会治安形势带来一定危害,违反了我国枪支管理法规,扰乱了枪支管理秩序。分析普通型涉枪犯罪的特点、原因,探讨遏制对策,对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现实意义。
  一、普通型涉枪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从涉嫌罪名看,多为非有持有枪支。刑法关于涉枪犯罪的罪名较多,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等等。据了解,普通型涉枪犯罪案件中90%以上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个别为非法制造槍支罪。
  (二)从犯罪主体看,主观恶性不深。可以这样认为,涉罪主体决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低,无明显劣迹、恶行,与黑、恶势力无关,也没有使用枪支造成严重危害,属于经济条件较差、社会地位较低的普通公民;涉枪主要是用于打猎和防身,决大多数放于家中很少使用;归案后普遍认罪态度较好。
  (三)从涉罪对象看,主要是火药枪。普通型涉枪犯罪,决大多数属于一般火药枪,经鉴定属于管制枪支。来源多为私制、改制、长辈遗留、多年前购买,在多次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而不是通过走私、花大钱购买等途径获得。
  (四)从社会危害看,对居民安全感有一定威胁。普通型涉枪犯罪,多数并没有给居民带来现实危害,但也有少数人在情绪激烈的情况下使用枪支,给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并导致民众安全感有所下降。
  二、普通型涉枪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涉枪案件主要发生在广大农村,这与农村的法制教育不够深入、广泛、细致有关。很多农民基于传统观念,认为持有猎枪、火药枪并不是真正的“枪”,用来打猎、保平安,都是正常的、合理的、合法的,并不知道违反了国家的枪支管理法,更不知道可能触犯了刑法;有的虽然知道无证持枪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认为用于休闲只要不惹事就是小事情。
  (二)助威壮胆休闲。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是盗窃、强奸、诈骗、伤害、杀人等犯罪的主要发生区域,治安防控存在较大难度。一些农民认为有了枪就可以高人一畴、树立威严,“说话”更有分量,“办事”更加方便,甚至可以称霸一方;一些农民认为有了枪可以防范别人欺负,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相当一部分持枪人则是用于打猎休闲。
  (三)监管查处较难。如前所述,涉枪案件主要在地广人稀、居住分散的农村,加之普通火药枪、猎枪制作比较容易,来源途径较多,使监管和查处工作具有较大的难度,虽经多次整治但仍然收效不大。同时,因多数涉枪案件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在处罚和教育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一般预防效果不够明显。
   三、遏制涉枪犯罪的对策建议
  枪支具有比其它械具更强大的杀伤力,能对他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强制和威胁,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统计的涉枪犯罪虽然实际危害不大,但这只是涉枪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特殊部分;而涉黑犯罪团伙,相当一部分涉恶犯罪,严重抢劫、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以枪作为犯罪工具则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使公民产生强烈的恐惧感。因此,遏制涉枪犯罪始终是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要在农村加大涉枪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让老百姓心中有法,不以身试法,形成遏制涉枪犯罪的社会氛围。要结合普法活动,把涉枪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重点内容之一,使村民明白只要无证拥有、制造、携带、使用具有枪支特征的火药枪、猎枪均属于犯罪,而不是用枪杀人越货才是犯罪。要结合执法办案,把真实案例带到基层,以案说法,让公民真切感受非法持有、制造、使用枪支对他人、自己和家庭的严重危害性,力争处理一件、教育一片、净化一方,遏制普通公民的涉枪犯罪。
  (二)加大改善社会管理力度。从前述所知,普通型涉枪犯罪案件中,决大多数主体在地广人稀的农村,有的住地或劳动场所偏远,有的属于养殖或种植大户。一方面,这部分人的非法持枪行为危害了国家枪支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另一方面,基于农村治安防控难度大,公民保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又具有一定合理性。为了缓解其中的矛盾,笔者提出改善和创新社会综合管理的建议:一是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加强平安创建工作,提升公民的社区治安意识、公共管理意识和社会秩序意识,自觉克服以枪助威、称霸一方的想法和行为;提升公民的安全感,摒弃以枪壮胆、防抢防盗的想法和行为;提升公民的和谐意识,充分认识人与人之间和谐、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和谐的重要性,主动放弃、改变用枪打猎的游乐、休闲方式;形成社会各有关方面紧密衔接、联合互动的治理机制,鼓励公民举报非法制造、持有、使用枪支行为。二是细化民间有证枪支的登记、管理,加大对无证枪支的收缴力度,有效遏制涉枪案件发生。三是改进刑法与治安处罚法的衔接,从立法上适当提高入罪条件。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一般公民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擅自持有一支火药枪,就只能刑法“伺候”;而基于普通型涉枪犯罪多数事出有因、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现实危害,刑法处罚以缓刑为主。笔者建议对普通型涉枪行为予以区别对待:将一般情节轻微,用于防卫,没有对居民安全感造成威胁、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非法持有火药枪行为,纳入治安处罚法管辖;而对于非防卫因素而使用火药枪威胁公民、称霸滋事等行为,保留刑法处罚。
  (三)加大依法查处惩治力度。要始终保持对涉枪事件的高压态势,依据刑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查办、惩治涉枪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对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真诚悔过的普通涉枪案件,要教育、普法与惩治并重,适用较轻的处罚和缓刑。这部分涉枪案件数量较大、牵及面广,犯罪主体多系普通公民,虽然依法应当惩治,但不是涉枪案件的严打重点。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和惩治,重在发挥警示本人、普及法律、一般预防的效果,既要有足够的震慑力度,又要给以改过机会。对于经教育、惩治仍不悔改继续违法涉枪的,非法制造枪支出售牟利的,非法倒卖枪支谋利的,以枪称恶称霸、欺压一方、鱼肉百姓的,以枪为工具形成黑、恶势力团伙的,以及其他主观恶性深、潜在和现实社会危害性大的涉枪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涉枪案件线索,要逐件认真分析研究,落实破案单位和人员,坚决查处打击;对涉枪案件,既要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又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枪支弹药的来源、流向,取缔、打击非法制造、买卖“窝点”或“黑市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阳 641300;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简阳 641400;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简阳 641400;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彭州 6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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