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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合同管理在工程中尤显重要,只有对合同进行科学管理,才能做到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优化施工,创造优质工程。合同管理使企业成为建筑市场,买卖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有充分的自主权;签订合同必须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具法律效力,为反对垄断、进行公平竞争提供了保护。工程合同管理,可预防和减少纠纷。
目前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原因有:
(1)少数合同由于低价中标,有些合同条款明显对承包商不利,致使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给工程带来隐患;
(2)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商资金紧张,削弱企业竟争力,影响其经济效益,直接造成庞大的债务,危及社会稳定。
(3)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现象时有发生,存在“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做法,直接影响施工质量的和进度。
(4)承包商对有限的建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由于资金未能及时用于在建军工程,影响施工进度,延误了工期,同时加大了工程费用。
(5)施工单位主要人员随意更换和私自离开施工现场,设备不能及时按合同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办应制定相应以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三大指标的有效控制,要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理顺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关系。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参加监理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施工监理的依据是合同,监理工作实际上是合同管理工作,无论是进行质量监理,还是进行进度控制或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都应按合同办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在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就变成了业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和执行的承包合同条款,监理工程一方面要尽职尽责,不能越权;另一方面业主和承包商应服从监理工作,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和公正要求,决定了他在合同管理中,能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时避免或减少合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维护业主、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项目的业主方与施工承包方之间,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签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承包商合同一旦签定将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施工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和违约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转让与分包。按照惯例,获得整个工程的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可以将该工程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再分包给若干家分包商实施任务,业主也可将一些专业性强的部分工程或单项工程直接授予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商一般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加强组织、监督与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处理好一般分包合同与指定分包合同,避免和禁止出现不必要的层层分包,使工程达到进度、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合同转让强调无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及合同名下的利益随意转让他人,工程分包须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承包商并不能解除合同中分包工程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仍要协调、督促、照管整个工程,承包商不能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自己一定要执行主体工程合同。承包商并不因搞了部分工程分包,从而减少其对分包工程在承包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指定的分包合同直接涉及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或监理工程指定的分包合同,最好得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批准。在标书中,应明确写出指定分包的项目或指定分包商的名单。指定分包合同所用的指定金额应包括在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之内,指定分包商应当向承包商承担如同承包商业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以保证承包商指定分包商满意合作共事。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按《合同法》规定,俣同变更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提出俣同变更的建议,经合同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后生效。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变更问题时,应用时来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正确处理工程的变更工作。工程变更,不仅变更工作本身会产生额外工程成本,延长工期,还经常会影响其它相关工作,窝工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会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
工程变更的内容:①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②取消合同中任何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是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③改变俣同中任何工作性质、质量及种类;④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⑤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⑥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列和时间安排,也一定在规范里的所规定。
工程变更的实施程序,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天直接与承包及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打交道,因此应把好工程变更管理与审批的每一关口,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有关变更的工程数量的计量与核实,以及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资料和证明,并审查提出工程变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变更令,然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应负责对工程变更令的最终审查,若基本同意工程變更,可上报业主备案,若业主批准了该项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可签发工程变更令,若业主不批准变更,监理方应视工地工程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业主讲明变更的利弊,必须变更时,还是应先征得业主同意批准为好。
工程变更的管理与审批的原则为:首先考虑工程变更内为工程进展是否有利;第二要考虑工程变更可以节约工程成本;第三应考虑勤务员变更是否兼顾业主、承包商或工程项目之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第四必须保证变更工程符合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最后一种情况为工程受阻,如遇到特殊风险、人为阻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等不得不变更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加强合同管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严格履行合同,减少施工过程中工程索赔问题,在发生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积极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日志、施工记录,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事件。
目前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原因有:
(1)少数合同由于低价中标,有些合同条款明显对承包商不利,致使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给工程带来隐患;
(2)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商资金紧张,削弱企业竟争力,影响其经济效益,直接造成庞大的债务,危及社会稳定。
(3)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现象时有发生,存在“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做法,直接影响施工质量的和进度。
(4)承包商对有限的建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由于资金未能及时用于在建军工程,影响施工进度,延误了工期,同时加大了工程费用。
(5)施工单位主要人员随意更换和私自离开施工现场,设备不能及时按合同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办应制定相应以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三大指标的有效控制,要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理顺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关系。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参加监理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施工监理的依据是合同,监理工作实际上是合同管理工作,无论是进行质量监理,还是进行进度控制或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都应按合同办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在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就变成了业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和执行的承包合同条款,监理工程一方面要尽职尽责,不能越权;另一方面业主和承包商应服从监理工作,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和公正要求,决定了他在合同管理中,能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时避免或减少合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维护业主、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项目的业主方与施工承包方之间,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签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承包商合同一旦签定将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施工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和违约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转让与分包。按照惯例,获得整个工程的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可以将该工程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再分包给若干家分包商实施任务,业主也可将一些专业性强的部分工程或单项工程直接授予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商一般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加强组织、监督与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处理好一般分包合同与指定分包合同,避免和禁止出现不必要的层层分包,使工程达到进度、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合同转让强调无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及合同名下的利益随意转让他人,工程分包须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承包商并不能解除合同中分包工程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仍要协调、督促、照管整个工程,承包商不能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自己一定要执行主体工程合同。承包商并不因搞了部分工程分包,从而减少其对分包工程在承包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指定的分包合同直接涉及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或监理工程指定的分包合同,最好得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批准。在标书中,应明确写出指定分包的项目或指定分包商的名单。指定分包合同所用的指定金额应包括在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之内,指定分包商应当向承包商承担如同承包商业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以保证承包商指定分包商满意合作共事。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按《合同法》规定,俣同变更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提出俣同变更的建议,经合同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后生效。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变更问题时,应用时来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正确处理工程的变更工作。工程变更,不仅变更工作本身会产生额外工程成本,延长工期,还经常会影响其它相关工作,窝工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会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
工程变更的内容:①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②取消合同中任何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是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③改变俣同中任何工作性质、质量及种类;④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⑤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⑥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列和时间安排,也一定在规范里的所规定。
工程变更的实施程序,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天直接与承包及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打交道,因此应把好工程变更管理与审批的每一关口,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有关变更的工程数量的计量与核实,以及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资料和证明,并审查提出工程变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变更令,然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应负责对工程变更令的最终审查,若基本同意工程變更,可上报业主备案,若业主批准了该项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可签发工程变更令,若业主不批准变更,监理方应视工地工程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业主讲明变更的利弊,必须变更时,还是应先征得业主同意批准为好。
工程变更的管理与审批的原则为:首先考虑工程变更内为工程进展是否有利;第二要考虑工程变更可以节约工程成本;第三应考虑勤务员变更是否兼顾业主、承包商或工程项目之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第四必须保证变更工程符合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最后一种情况为工程受阻,如遇到特殊风险、人为阻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等不得不变更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加强合同管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严格履行合同,减少施工过程中工程索赔问题,在发生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积极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日志、施工记录,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