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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变迁研究的文献综述。该文献综述作为先行性的研究,收集了近十年来的文献资料,并按照时间的顺序进行了整理。根据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公务员法从2005年颁布到2015年,近十年过程中的实施的情况、各个阶段出现的不同问题和各位学者见仁见智的对于《公务员法》的修改意见。为随后要进行的法理学分析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引咎辞职;抵抗权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之后,此前通行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讲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2006年赵建立、崔萍两位老师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中给予了如此高的评价。
2005年任进老师也在其论文《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和中国特色》中这样分析到: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是始终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的;是全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是贯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的;是总结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的。
2005年莫于川、范春光两位老师也在其《<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中对公务员法的重要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务员法言辞准确,确实可以在实践中起到指导作用。接着湛中乐老师在其论文《我国<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厦塘老师在其《<公务员法>十大亮点》、赵建立、崔萍两位老师在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中,分几方面对公务员法进行了评析,言语之中赞扬之意不言而喻。比如在公务员的范围方面,各位老师认为公务员法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如果公务员的范围没有界定清楚,公务员的管理又如何进行,我国对于公务员的界定长期以来一直比较混乱,而《国家公务员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
还有像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再与企业相挂钩;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同时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公务员法》的法定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保护公务员合法权利的条款。也赢得了广大法学学者的赞誉。
当公务员法颁布并准备实施的过程中,尽管大部分是赞扬的呼声,但还是有些学者就某些方面表示了质疑。这些疑惑在后面的发展来看,确实并非多虑。
正如姬亚平老师在其论文《质疑<公务员法>中的八大问题》中所质疑的那样。第一,法官行政化:与司法改革背道而驰;第二,平等竞争原则:难以捉摸;第三,公务员考试:重文轻思贻害无穷;。第四,公务员考核:有冤不许鸣;第五,公务员奖励:重实体,轻程序;第六,引咎辞职:并不彻底的问责制《公务员法》的一个新的亮点是引入了引咎辞职制。这一规定将近年来兴起的官员问责风暴法律化,然而其中的一些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比如引咎辞职的官员能否易地做官?实践中,不少引咎辞职的官员在风暴一过之后,又易地做官,甚至是明辞暗升。这样的引咎辞职,并无多大意义。第七,公务员廉政监督:法网恢恢,疏而有漏,等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理性的审视颁布已久的公务员法,在不可否认的该法条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很多学者对于该法的82条及54条表示着自己的些许质疑。比如贺日开老师在其《<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之忧思》,李中英老师在其《责任视角下“引咎辞职”制度的适用性分析》中,关于82条是这样分析的。
西方民主思想中的责任政府实际上来源于契约思想。而“引咎辞职”制度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的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首次正式确立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和辞职制度。该条例虽未提到“引咎辞职”的概念,但现今推行的“引咎辞职”实源于这一项制度。引咎辞职作为一种弹劾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且人力推行引咎辞职对责任政府的完善起到的究竟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尚值得讨论。在实施“引咎辞职”制度的时候,该条文的含义模糊,也时常造成难以执行的局面。在现今中国行政体制下,过度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可能对建设责任政府起到消极作用。比如,可能造成权力的放纵,可能成为政府文过饰非的工具,还可能引起制度运行的变形变质,等等。
两位老师还就解决方法给出可自己的意见。一位老师建议可以从加强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力度,比如对问责制的不断完善;限定“引咎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等等来改进该制度。另一位老师则认为,应当让引咎辞职回归它的本来面目,今后我们只能把它作为一种道德义务来倡导,而不能作为一种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来规定。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引咎辞职制度,将与严肃的追究解职制度搅混不清。强行的结果,只会导致互伤,既使引咎辞职的道德自觉难以发展起来,又消解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他建议不久的将来修改《公务员法》时,应该把第82条予以删除。
关于公务员法54条的质疑,2007年喻少如老师在其《论公务员对违法决定或命令的相对不服从—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立法解读》中,杜祥平老師在其《制度的逻辑性与可操作性—评公务员法54条问题》中,两位老师认为在制度构造本身是否符合逻辑规则方面,该条的规定显然存在着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法律竟然没有明确规定上级有义务对公务员提出的意见作出一个答复意见。并且在制度的可操作性上,他们认为该条也是存在问题的。2008年,陈海老师在其《浅析《公务员法》的不足与缺憾》中,则认为公务员法第54条,很可能导致上级向下级推卸责任。
由上述内容可见,公务员法实施之初,赞赏之声是占据主流的。但是,自身包含很多移植因素的《公务员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更多与立法时的期许相违背的现实的问题涌现了出来,使得各位学者发现舶来的事物并非都是好的,或者说是适应的,更多的还是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来使移植因素本土化才行,这样的观点对于理性的批判《公务员法》和对《公务员法》的修改提出更合理的立法意见大有助益。
参考文献:
[1]赵建立、崔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前沿, 2006年第1期;
[2]任进:《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和中国特色》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3]莫于川、范春光:《<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4]湛中乐:《我国<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5]厦塘:《<公务员法>十大亮点》,主题策划, 2006年第6期
[6]赵建立、崔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主题策划, 2006年第6期;
[7]姬亚平:《质疑<公务员法>中的八大问题》,法学, 2005年第7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引咎辞职;抵抗权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之后,此前通行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讲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2006年赵建立、崔萍两位老师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中给予了如此高的评价。
2005年任进老师也在其论文《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和中国特色》中这样分析到: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是始终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的;是全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是贯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的;是总结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的。
2005年莫于川、范春光两位老师也在其《<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中对公务员法的重要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务员法言辞准确,确实可以在实践中起到指导作用。接着湛中乐老师在其论文《我国<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厦塘老师在其《<公务员法>十大亮点》、赵建立、崔萍两位老师在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中,分几方面对公务员法进行了评析,言语之中赞扬之意不言而喻。比如在公务员的范围方面,各位老师认为公务员法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如果公务员的范围没有界定清楚,公务员的管理又如何进行,我国对于公务员的界定长期以来一直比较混乱,而《国家公务员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
还有像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再与企业相挂钩;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同时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公务员法》的法定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保护公务员合法权利的条款。也赢得了广大法学学者的赞誉。
当公务员法颁布并准备实施的过程中,尽管大部分是赞扬的呼声,但还是有些学者就某些方面表示了质疑。这些疑惑在后面的发展来看,确实并非多虑。
正如姬亚平老师在其论文《质疑<公务员法>中的八大问题》中所质疑的那样。第一,法官行政化:与司法改革背道而驰;第二,平等竞争原则:难以捉摸;第三,公务员考试:重文轻思贻害无穷;。第四,公务员考核:有冤不许鸣;第五,公务员奖励:重实体,轻程序;第六,引咎辞职:并不彻底的问责制《公务员法》的一个新的亮点是引入了引咎辞职制。这一规定将近年来兴起的官员问责风暴法律化,然而其中的一些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比如引咎辞职的官员能否易地做官?实践中,不少引咎辞职的官员在风暴一过之后,又易地做官,甚至是明辞暗升。这样的引咎辞职,并无多大意义。第七,公务员廉政监督:法网恢恢,疏而有漏,等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理性的审视颁布已久的公务员法,在不可否认的该法条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很多学者对于该法的82条及54条表示着自己的些许质疑。比如贺日开老师在其《<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之忧思》,李中英老师在其《责任视角下“引咎辞职”制度的适用性分析》中,关于82条是这样分析的。
西方民主思想中的责任政府实际上来源于契约思想。而“引咎辞职”制度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的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首次正式确立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和辞职制度。该条例虽未提到“引咎辞职”的概念,但现今推行的“引咎辞职”实源于这一项制度。引咎辞职作为一种弹劾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且人力推行引咎辞职对责任政府的完善起到的究竟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尚值得讨论。在实施“引咎辞职”制度的时候,该条文的含义模糊,也时常造成难以执行的局面。在现今中国行政体制下,过度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可能对建设责任政府起到消极作用。比如,可能造成权力的放纵,可能成为政府文过饰非的工具,还可能引起制度运行的变形变质,等等。
两位老师还就解决方法给出可自己的意见。一位老师建议可以从加强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力度,比如对问责制的不断完善;限定“引咎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等等来改进该制度。另一位老师则认为,应当让引咎辞职回归它的本来面目,今后我们只能把它作为一种道德义务来倡导,而不能作为一种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来规定。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引咎辞职制度,将与严肃的追究解职制度搅混不清。强行的结果,只会导致互伤,既使引咎辞职的道德自觉难以发展起来,又消解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他建议不久的将来修改《公务员法》时,应该把第82条予以删除。
关于公务员法54条的质疑,2007年喻少如老师在其《论公务员对违法决定或命令的相对不服从—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立法解读》中,杜祥平老師在其《制度的逻辑性与可操作性—评公务员法54条问题》中,两位老师认为在制度构造本身是否符合逻辑规则方面,该条的规定显然存在着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法律竟然没有明确规定上级有义务对公务员提出的意见作出一个答复意见。并且在制度的可操作性上,他们认为该条也是存在问题的。2008年,陈海老师在其《浅析《公务员法》的不足与缺憾》中,则认为公务员法第54条,很可能导致上级向下级推卸责任。
由上述内容可见,公务员法实施之初,赞赏之声是占据主流的。但是,自身包含很多移植因素的《公务员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更多与立法时的期许相违背的现实的问题涌现了出来,使得各位学者发现舶来的事物并非都是好的,或者说是适应的,更多的还是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来使移植因素本土化才行,这样的观点对于理性的批判《公务员法》和对《公务员法》的修改提出更合理的立法意见大有助益。
参考文献:
[1]赵建立、崔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前沿, 2006年第1期;
[2]任进:《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和中国特色》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3]莫于川、范春光:《<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4]湛中乐:《我国<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5]厦塘:《<公务员法>十大亮点》,主题策划, 2006年第6期
[6]赵建立、崔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主题策划, 2006年第6期;
[7]姬亚平:《质疑<公务员法>中的八大问题》,法学, 200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