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醉驾型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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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正式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即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为危险驾驶罪。本文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分析蓝本,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的特点及原因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醉驾;特点及原因;对策建议
  一、我市醉驾的现状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彭州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56件56人,且全部为醉驾型危险驾驶。其中移送法院起诉50件50人,均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作出有罪判决。这说明彭州市每月平均有2.5名“醉驾”人员入刑。
  二、我市醉驾呈现的特点
  (一)醉驾者身份较集中
  第一,我院已受理的56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涉案人员均为男性;第二,醉驾者文化水平较低,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占主流,共49人,所占比例高达87.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7人;第三、醉驾者以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共35人,占总数的62.5%。
  (二)案发原因较单一,多为发生事故后被查获
  我院已受理的醉驾案中,案发原因有两种: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和交警执勤被查获。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案件为39件,所占比例达69.6%,其中,醉驾者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的有36件,醉驾者驾车自行摔倒或碰撞其他设施而案发仅3件。因交警执勤被查获的有17件,占案件总数的30.4%。
  (三)摩托车为醉驾的主要车型,且无证无牌驾驶者占绝大多数
  已受理的醉驾案中,醉驾者驾驶的机动车共4类,分别为摩托车、轿车、货车、客车。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最多,共30件,占案件总数的53.6%;其中,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案件高达21件,占摩托车类醉驾的70%。轿车类醉驾案件数列第二,有21件,占38%。此外,货车、客车类醉驾共5件,仅占10%。
  三、我市醉酒驾驶高发的原因
  (一)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醉驾者中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达87.5%,且农民及无业人员居多。因此,大部分涉案人员由于文化层次较低,平时又忽略对法律的关注,因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清,认识不够。甚至有部分人仍然认为“醉驾”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直至案发才知道醉驾也涉嫌犯罪。
  (二)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所有醉驾者均存在侥幸心理,且绝大部分驾驶员都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饮酒只要不超出自己的酒量,对驾车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还有的人认为自己技术好,酒量大,不会出事,也不会被抓。“今天只喝了一点酒,我现在清醒得很”、“我以为这么晚了,交警早都下班了”几乎是所有醉驾者共同的心理态度。
  (三)法定刑单一,起不到应有的教育及震慑作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的法定刑仅为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对大部分人来说,处罚过低,觉得“醉驾”虽入刑,但也只是比行政拘留15日时间长一点而已。因此,对那些经常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起不到刑罚的教育及震慑作用。
  (四)酒文化习俗浓厚
  四川是酒的故乡,“无酒不成席”几乎是大家的共识。宴请时,请客者唯恐亲朋好友在酒桌上不尽兴,所以各种劝酒、派酒的方式层出不穷,加之汽车、摩托车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最基本的代步工具,这就使得醉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那些法律意识淡薄、自制力较低的青年人,有一定的酒后逞强心理,这些都导致醉驾案件频发。
  四、解决“醉驾”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我市“醉驾”现状及形成的多种原因,应采取相应措施,根治“醉驾”这一交通顽疾。
  (一)改变落后的“酒文化”观念,让“待会我开车”成为挡酒词
  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助长了醉驾之风,随着汽车、摩托车进入寻常百姓家,醉酒驾驶在本质上成为交通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因此“酒文化”理当适应时代,遵循法律,在与交通文化的冲突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交通文化最基本的要求是要保证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喝酒所起到的作用无非就是增进感情,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最基本的问题当然应该是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所以必须服从交通安全问题优先的原则。
  (二)加大宣传、强化学习,提高“醉驾入刑”的知晓率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与电视、电台、报纸的联系,连续组织开展“醉驾入刑”集中宣传活动,带领记者随警参与酒后驾驶集中整治工作等,通过法律宣传、案例分析、跟踪报道等形式扩大影响面,使广大群众切实认识到“醉驾”由行政处罚向刑事处罚的转变:“醉驾”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强化全体驾驶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例如,在申请领取驾照时,培训机构和办证机关应专门组织学习“醉驾”入刑的相关内容,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驾驶员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让他们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防患于未然。
  (三)严格执勤执法,管控并举重防范
  作为整治“醉驾”的主力军,公安交警部门应该将查处酒驾形成一种常态化工作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动,使酒驾人员防不胜防,彻底打消酒驾者的侥幸心理;对酒驾高发的重点时段,投入警力加以管控。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夜间执法的警力,让酒驾行为成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以震慑酒驾行为。
  惩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人人都来学习、了解、遵守“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所有驾驶人员都铭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信条,“醉驾”入刑这一法律条文的真正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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