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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件是指网络犯罪者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其姓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号、银行账号、网络密码或者其他私密信息,并利用这些私密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骗取公司财务的案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各样的骗子渐渐地认识到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存在着丰富的可利用的诈骗资源,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根据2008年腾讯科技"网络诈骗"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网友中高达91·98%都曾遇到过网络诈骗, 95·74%的网友表示网络生活被网络诈骗所影响,这给互联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损失,加之此类案件取证困难,直接影响了打击的力度。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1、行为实施者的专业化。网络诈骗行为人一般应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熟悉网上金融且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行为人经济活动的实施者,熟悉网上金融业务流程,并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实施行为后能制造假象,转移财产,毁灭证据。
2、工具的高科技化。一方面,行为人以网络为作案工具,利用互联网的超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另一方面以电子通讯为作案工具,移动手机,电子传真,电子邮件等,这些方式都可能因为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信息而造成对网络金融活动的侵害。
3、犯罪手法简单,成本低,效率高。网络诈骗实施者无非是具备丰厚的网络知识,只要知道如何上网,如何发布信息或者寄发邮件就可以着手进行诈骗。而且,实施者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只需要利用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精美的电子信息,利用简单的软件群发送给目标人群,就能实现在极短的时间对不同阶层,处于不用区域的众多人群的欺骗,效率极高。
4.、造成社会财产损失的数额巨大。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涉及的空间广,涉及的人多,因而造成的损失也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是传统诈骗犯罪所不能比拟的。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原因分析
犯罪学研究的网络诈骗犯罪,是要研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不以犯罪构成为必要条件。研究网络诈骗犯罪要从形成原因分析,从而找出预防此类犯罪的方法。
1.心理学分析
网络犯罪有其深刻的心理根源。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报复心理。一些网络犯罪分子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于原来受到社会或者他人的伤害,造成心理创伤,引发对社会与他人的不满和仇视。为了报复社会或者他人,平衡自己的心理,通过网络这种延伸性极强的工具实施犯罪。第二,炫耀心理。一部分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纯粹出于一种炫耀心理,希望得到他人崇拜,从而获得一种重要人物的感觉。这是因为人们一般对实施网络犯罪的人怀有一种敬佩的心理,认为他们拥有高科技知识,具有高智商,不是等闲之辈。网络诈骗犯罪亦是如此。
2、法律制度分析
网络世界完全是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全新的世界中,伴随网络而产生的网络犯罪,让传统法律制度不知所措。就我国刑事法律来说,并没有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罪名,只有刑法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该条款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而仅仅是对传统的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予以扩充,因此当前只能结合《刑法》第287条及有关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定罪及处罚。这就限制了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使得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不到惩罚。再者,国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制定或者修改原有的证据规则和管辖制度,这也不利于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法律制度的漏洞给许多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犯罪的动力。犯罪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正是法律制度滞后送出的礼物。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
网络诈骗是当前互联网犯罪的高发型案件,而传统的防范思路和手段日趋显得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监管和研究,不断改变工作思路,提高全民预防诈骗意识,加强防范与管理,加大打击力度,从而有效的减少网络诈骗造成的损失。
1、提高市民防范意識和能力。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的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所以提高市民防范意识和能力,是预防诈骗犯罪的最佳途径,也是成本最低、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社会各界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加强对网络知识的科普宣传与教育,加强披露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形式,加大揭露与防范网络犯罪的宣传力度,使公众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保持清醒的头脑。
2、加强技术防范措施-网络诈骗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人,他们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技术防范应是保障网络交易最根本的安全防范措施。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授权访问或越权访问。 在进行网上采用交易的时候通过电子签名与数字认证共同加密确保交易安全。通过监控技术对全部网上交易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网上资金流向。
3、改善网络法制环境。我国现行的网络方面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属于空白。具体来说,如某一地区突发性的网络诈骗案件激增,可以由公安机关针对这类网络诈骗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或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广大群众防范,并告知由某一部门集中受理此类案件,通过"串并案"的方式按受害人共同损失解决立案标准问题。我们应当吸收国外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例如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补充到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当中。再有,针对网络诈骗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立法的方式委托调查公司或公证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 建立完善"网上110''预防打击体系。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网络警察队伍,但其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尚处在较低水平,应建立以区域为中心的网络犯罪投诉中心,集中力量,采用灵活的专兼职搭配机制,争取早发现、快打击,消除网络犯罪者的自负心理和放纵心理,使网络犯罪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地遏制,为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中国网络化建设步人安全健康的跨越式发展轨道。
5、大力推行"虚拟警察"24小时上网执勤巡逻,依法公开管理互联网。通过提高网络虚拟世界中网警的见警率和管事率,在这里网民不仅可以系统查阅有关互联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还可以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从而提高法制意识和防范能力。网民在上网时遇到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深圳网络警察的网络空间里提交留言,并得到网监民警的耐心解答。
参考文献:
[1]宋程.网络诈骗原因与对策浅析[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3).
[2]蒋小燕.浅议网络犯罪的原因[J].湖北社会科学,2006,(4).
[3]谢志涛.网络犯罪及其防范.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1).
[4]蒋平.新刑法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析义.南京社会科学.1998(3).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1、行为实施者的专业化。网络诈骗行为人一般应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熟悉网上金融且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行为人经济活动的实施者,熟悉网上金融业务流程,并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实施行为后能制造假象,转移财产,毁灭证据。
2、工具的高科技化。一方面,行为人以网络为作案工具,利用互联网的超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另一方面以电子通讯为作案工具,移动手机,电子传真,电子邮件等,这些方式都可能因为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信息而造成对网络金融活动的侵害。
3、犯罪手法简单,成本低,效率高。网络诈骗实施者无非是具备丰厚的网络知识,只要知道如何上网,如何发布信息或者寄发邮件就可以着手进行诈骗。而且,实施者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只需要利用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精美的电子信息,利用简单的软件群发送给目标人群,就能实现在极短的时间对不同阶层,处于不用区域的众多人群的欺骗,效率极高。
4.、造成社会财产损失的数额巨大。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涉及的空间广,涉及的人多,因而造成的损失也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是传统诈骗犯罪所不能比拟的。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原因分析
犯罪学研究的网络诈骗犯罪,是要研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不以犯罪构成为必要条件。研究网络诈骗犯罪要从形成原因分析,从而找出预防此类犯罪的方法。
1.心理学分析
网络犯罪有其深刻的心理根源。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报复心理。一些网络犯罪分子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于原来受到社会或者他人的伤害,造成心理创伤,引发对社会与他人的不满和仇视。为了报复社会或者他人,平衡自己的心理,通过网络这种延伸性极强的工具实施犯罪。第二,炫耀心理。一部分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纯粹出于一种炫耀心理,希望得到他人崇拜,从而获得一种重要人物的感觉。这是因为人们一般对实施网络犯罪的人怀有一种敬佩的心理,认为他们拥有高科技知识,具有高智商,不是等闲之辈。网络诈骗犯罪亦是如此。
2、法律制度分析
网络世界完全是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全新的世界中,伴随网络而产生的网络犯罪,让传统法律制度不知所措。就我国刑事法律来说,并没有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罪名,只有刑法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该条款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而仅仅是对传统的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予以扩充,因此当前只能结合《刑法》第287条及有关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定罪及处罚。这就限制了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使得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不到惩罚。再者,国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制定或者修改原有的证据规则和管辖制度,这也不利于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法律制度的漏洞给许多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犯罪的动力。犯罪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正是法律制度滞后送出的礼物。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
网络诈骗是当前互联网犯罪的高发型案件,而传统的防范思路和手段日趋显得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监管和研究,不断改变工作思路,提高全民预防诈骗意识,加强防范与管理,加大打击力度,从而有效的减少网络诈骗造成的损失。
1、提高市民防范意識和能力。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的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所以提高市民防范意识和能力,是预防诈骗犯罪的最佳途径,也是成本最低、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社会各界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加强对网络知识的科普宣传与教育,加强披露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形式,加大揭露与防范网络犯罪的宣传力度,使公众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保持清醒的头脑。
2、加强技术防范措施-网络诈骗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人,他们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技术防范应是保障网络交易最根本的安全防范措施。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授权访问或越权访问。 在进行网上采用交易的时候通过电子签名与数字认证共同加密确保交易安全。通过监控技术对全部网上交易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网上资金流向。
3、改善网络法制环境。我国现行的网络方面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属于空白。具体来说,如某一地区突发性的网络诈骗案件激增,可以由公安机关针对这类网络诈骗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或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广大群众防范,并告知由某一部门集中受理此类案件,通过"串并案"的方式按受害人共同损失解决立案标准问题。我们应当吸收国外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例如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补充到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当中。再有,针对网络诈骗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立法的方式委托调查公司或公证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 建立完善"网上110''预防打击体系。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网络警察队伍,但其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尚处在较低水平,应建立以区域为中心的网络犯罪投诉中心,集中力量,采用灵活的专兼职搭配机制,争取早发现、快打击,消除网络犯罪者的自负心理和放纵心理,使网络犯罪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地遏制,为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中国网络化建设步人安全健康的跨越式发展轨道。
5、大力推行"虚拟警察"24小时上网执勤巡逻,依法公开管理互联网。通过提高网络虚拟世界中网警的见警率和管事率,在这里网民不仅可以系统查阅有关互联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还可以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从而提高法制意识和防范能力。网民在上网时遇到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深圳网络警察的网络空间里提交留言,并得到网监民警的耐心解答。
参考文献:
[1]宋程.网络诈骗原因与对策浅析[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3).
[2]蒋小燕.浅议网络犯罪的原因[J].湖北社会科学,2006,(4).
[3]谢志涛.网络犯罪及其防范.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1).
[4]蒋平.新刑法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析义.南京社会科学.1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