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审计监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唐代审计监察制度和思想的进步,对唐朝盛世的产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文章试图通过对唐代审计监察的研究,吸取其精华,以期对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改革有所启示借鉴。
关键词:唐代 审计监察 审计法规
审计监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唐代审计监察制度和思想的进步,对唐朝盛世的产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唐代审计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
唐代出现了专门的审计机构——比部,除中央审计机构比部外,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御史台的监察职能也得到加强。唐后期财政机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户部四曹被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使三司代替。度支、盐运、户部三使及副使各辖本司财政,掌管司内一切财物收支,因而对本司财政具有会计、审计职能,也属于审计机构的组成部分。比部、御史台和三司组成了唐代复杂庞大的审计监察组织体系。
(一)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见表1)
据史书记载:“至魏,尚书郎有殿中、吏部、驾部、金部、虞朝、比部……都官、骑兵,合凡二十五郎。”可见,比部出现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唐代,比部成为专门的审计机构,隶属于尚书省刑部,与财政机构户部四曹相分离,成为专职的审计机构。比部的设置开始于隋朝,唐因隋制,比部仍然隶属于尚书省下的刑部。在唐代最高审计机构——比部的负责人是郎中。比部置郎中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人,从六品上;主事4人,从九品上。与隋相比,比部郎中、员外郎的品级显然有所提高。《唐六典》卷6记载,比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说明中央、地方、军镇的收入、支出无巨细、大小,均由比部审计检查。到了唐代,审计官员在为增加。据唐史籍记载,充任比部郎中、员外郎的官员大为增多,有不少参与勾稽、审计的记录。裴瑾任比部员外郎时,“会校成要,期月毕具”。说明裴瑾在比部员外郎任上每月、季辛勤会计、审核。
(二)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见表2)
唐代除中央审计机构比部外,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御史台的监察职能也得到加强。唐代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正三品,具有监察职能。《唐书》卷48《百官志》“御史台”条记载,御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副长官为治书侍御史,后改称御史中丞。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台院设侍御史6人,殿院设殿中侍御史9人,监察御史15人。在对财政财务监督方面,三院御史根据律、令、格、式中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纠举弹劾。侍御史“举纠举百僚,推鞠狱讼”,就是纠举百官的违法过失,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的殿中侍御史的职责主要是监察国库(太仓、左库)的出纳情况。监察御史主要监察太府寺、司农寺的出纳情况。
(三)唐后期审计监察机构的变革(见表3)
据史书记载,唐后期财政机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户部四曹被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使三司代替。度支,盐运、户部三使及副使各辖本司财政,掌管司内一切财物收支,因而对本司财政具有会计、审计职能。所以三司也应属于审计机构。
对于三司的职责范围,据《旧唐书》卷129《韩幌传》载:“自至德、乾元已后……故幌能储积谷帛,帑藏稍实。然苛克颇甚,覆治案牍,勾剥深文,人多咨怨。”韩幌严格审核,对贪赃枉法之事严厉惩处,使粮帛储积甚多,国库殷实。可见,勾稽财务簿书、审核收支出纳,成为度支使分内常职。
二、唐代的审计法规
唐代的审计法规已经比较完善,除了有专门的审计法规外,还有与之相辅的其他法律规定。唐代的法律由律、令、格、式四类构成。在这一系列法律中,比部格、比部式是专门的审计法规。
(一)专门的审计法
唐代的著作唐格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其中比部格是审计专门法规。比部格对账簿勾检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1、由史书记载:“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账等《格》‘每日(月)诸色勾征,令所由长官、剥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仔细勾会’。”可见,依照比部格的规定,地方每月进行财务检查,参与审核的官员包括州长官(刺史)、勾检官录事参军事、财务负责官员(基本为仓曹参军事)。
2、据《唐会要》卷59《比部员外郎》记载:“……其一年勾获数,及勾当名品,申比部。”它规定在州每月审核、勾征、造账的基础上,将一年的审计勾征结果,详细造账,申报比部。
3、它规定了地方年终勾账申送比部的时间,即根据所在地距首都长安的远近划分,“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两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最晚不能超过三月。
4、比部奏文中有记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可知比部审计之后的处理办法。比部检查后,将检查结果通知诸州,使诸州在六月内结案;同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度支,度支将此笔勾征收入列入下年支度国用预算。
5、要求诸州在接到比部检查结果后,将应交纳钱物在年底前如数征收。比部式的记载“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勾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勾前季;诸州,则岁终总勾焉”反映了这一点。
(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见表4)
唐代除了有专门的审计法规——比部格外,还有很多辅助的法规。如勾账式是财务簿书审计法规,《唐律》对违反审计法量刑定罪已经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官品令》规定了比部郎中、员外郎的品级。《职员令》详细记载了审计官员的构成和职掌。祠部的一条《格》或《式》,也与比部相关。这些与比部格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唐代的审计法体系。
三、唐代的审计监察思想
(一)内部财务稽核的思想
唐代的各项财政财务收支在送报比部之前,都已经过财经各系统的逐级审核。在中央由度支部统一负责此项工作。中央机关和地方官府的经费支出以及军事开支,在本单位本部门的严格审查之后,分别不同情况按季或年终一次呈送度支部;对于财物出纳系统,则要求更为严格细致。诸仓场库署的出纳账簿由主簿逐旬逐月勾考,并按季上报度支,对于结存数额,则要求按月呈报度支。陆贤《翰苑集•奏裴延龄奸蠹书》中对唐代太府寺财物出纳的程序,内部牵制关系及其目的以及财务稽核状况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凡事太府出纳,皆廪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凭案以勘复,互相关键,用绝奸欺” 。这种连环牵制的目的在于杜绝欺诈和弄虚作假“旬旬相承,月月相继”。
(二)定期审计思想
上计制度是指规定每年(或每月)自下而上逐级呈递上计报告——上计簿。每年各县委派计吏将计簿送到郡国,由上计长吏主持召开上计会议,审查本郡一年来的财政收支及人户变化情况,并根据中央的规定作出下一年度的安排。根据史书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普遍推行上计制度,正如当时有人指出的:“终岁之计,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但到了东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地位逐渐衰颓,特别是到了东汉中期,外戚专权,上计制度成为贪官污吏营私舞弊的手段。到了东汉后期,上计制度已经形同虚设了。自隋文帝复兴上计之制,到唐代又继承下来。可见,上计制度体现了定期审计的思想。
(三)对唐代审计监察思想的评价
1、唐代财计系统内部的财务稽核体现出的环环相扣,层层制约的牵制关系以及自下而上有组织、有步骤的财计稽核的思想,必然对减少和及时揭示财政财务活动中的差错和弊端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从现代审计将内部控制度的检查与评价作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部分和审计工作赖以开展的基础来衡量,这种比较健全的财计牵制制度是唐代比部能够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和取得较好审计成效的基本前提。
2、上计制度始于春秋战国,秦朝将其推广到全国,但到魏晋南北朝时,上计制度逐渐淡出。唐代继承了隋文帝复兴的上计之制,有助于审计报告的按时处理。
3、唐初统治者吸取隋亡教训,认识到“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表明了其重视民生的思想。但事实上当时的审计思想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没有政府绩效审计方面的思想。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也是我国民间审计起步很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唐代审计监察对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改革的启示
由于唐代的审计主要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所以相当于目前我国的政府审计。根据唐代审计监察的经验总结和存在的缺陷,再结合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我国现行审计体制。
(一)强化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和报告的前提,是审计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唐代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审计监察的独立性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不仅健全完善了比部审计制度,而且发展了御史监察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官制设置上唐承袭了隋制,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三省六部制。此外,唐代还在财政体系中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即在户部内设立度支部,负责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监督,财政系统内部的账目要先经过度支部审计后,才能报给比部审计。更为重要的是,唐代比部审计监察机构均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级、同级行政长官的干扰。可见,唐代审计的独立性很强。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唐代的审计组织建制在当时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审计建制模式毕竟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适应的是当时高度集权的统治,我国现在的政治体制与当时是截然不同的,而且更加先进和民主,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效仿当时的审计体制。不过,唐代比部审计监察机构均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级、同级行政长官的干扰,体现了审计独立性的本质特征,这些思想和精神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二)完善审计法规
唐代审计监察制度的另一大突出特点是审计立法和相关的财经法规比较健全,唐代除了有专门的审计法规——比部格外,还有很多辅助的法规。如勾账式是财务簿书审计法规,《唐律》对违反审计法量刑定罪已经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官品令》规定了比部郎中、员外郎的品级。《职员令》详细记载了审计官员的构成和职掌。祠部的一条《格》或《式》,也与比部相关。这些与比部格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唐代的审计法体系。
(三)提高审计监察人员素质
审计监察人员上与天子争是非,下与臣僚辨可否,正如《风宪忠告•自律》中指出审计监察官“发人之奸,贬人之爵,夺人之官,甚至罪人于死地”,处处得罪人,时时冒风险,这就需要有置生死福祸于度外的精神,做到“不荡于富臾,不整于贫贱,不摇于威武,道之所在,死生以之”。
纵观唐代比部和御史监察制度,监察官的选任有一套极其严格和完备的制度,审计监察官员必须具备很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参酌这一制度,建立一套审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进一步提高审计监察队伍的任职条件,规范审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选任程序,统一监察工作人员选任标准,逐步实行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下级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中择优选任,形成监察工作人员。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郭道扬.会计史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刘常青.中国会计思想发展史[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光远,黄京菁,审计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王建忠.会计发展史[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5、章文波,曹光四.审计学[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6、李金华.中国审计史[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7、李锦锈.唐代财政史稿[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刘云.中国古代审计史话[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9、王泽霞.论审计模式的发展演进[Z].会计史专题,2005.
10、R.E.Brown.T.P.Grallagherand,M.C.Williams.Auditing Performance in Government Concepts and Cases[M].John Wiley and Sons,1982.
11、Zhang Liming,Nie Xinjun.Government Audit Strategy during Transition Period:A Analytical Framework[J].Con2 tem portray Finance Economics,2007(4).
12、James L.Chan,Rowan H.Jones..Governmental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M].Routledge,2002.
关键词:唐代 审计监察 审计法规
审计监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唐代审计监察制度和思想的进步,对唐朝盛世的产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唐代审计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
唐代出现了专门的审计机构——比部,除中央审计机构比部外,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御史台的监察职能也得到加强。唐后期财政机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户部四曹被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使三司代替。度支、盐运、户部三使及副使各辖本司财政,掌管司内一切财物收支,因而对本司财政具有会计、审计职能,也属于审计机构的组成部分。比部、御史台和三司组成了唐代复杂庞大的审计监察组织体系。
(一)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见表1)
据史书记载:“至魏,尚书郎有殿中、吏部、驾部、金部、虞朝、比部……都官、骑兵,合凡二十五郎。”可见,比部出现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唐代,比部成为专门的审计机构,隶属于尚书省刑部,与财政机构户部四曹相分离,成为专职的审计机构。比部的设置开始于隋朝,唐因隋制,比部仍然隶属于尚书省下的刑部。在唐代最高审计机构——比部的负责人是郎中。比部置郎中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人,从六品上;主事4人,从九品上。与隋相比,比部郎中、员外郎的品级显然有所提高。《唐六典》卷6记载,比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说明中央、地方、军镇的收入、支出无巨细、大小,均由比部审计检查。到了唐代,审计官员在为增加。据唐史籍记载,充任比部郎中、员外郎的官员大为增多,有不少参与勾稽、审计的记录。裴瑾任比部员外郎时,“会校成要,期月毕具”。说明裴瑾在比部员外郎任上每月、季辛勤会计、审核。
(二)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见表2)
唐代除中央审计机构比部外,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御史台的监察职能也得到加强。唐代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正三品,具有监察职能。《唐书》卷48《百官志》“御史台”条记载,御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副长官为治书侍御史,后改称御史中丞。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台院设侍御史6人,殿院设殿中侍御史9人,监察御史15人。在对财政财务监督方面,三院御史根据律、令、格、式中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纠举弹劾。侍御史“举纠举百僚,推鞠狱讼”,就是纠举百官的违法过失,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的殿中侍御史的职责主要是监察国库(太仓、左库)的出纳情况。监察御史主要监察太府寺、司农寺的出纳情况。
(三)唐后期审计监察机构的变革(见表3)
据史书记载,唐后期财政机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户部四曹被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使三司代替。度支,盐运、户部三使及副使各辖本司财政,掌管司内一切财物收支,因而对本司财政具有会计、审计职能。所以三司也应属于审计机构。
对于三司的职责范围,据《旧唐书》卷129《韩幌传》载:“自至德、乾元已后……故幌能储积谷帛,帑藏稍实。然苛克颇甚,覆治案牍,勾剥深文,人多咨怨。”韩幌严格审核,对贪赃枉法之事严厉惩处,使粮帛储积甚多,国库殷实。可见,勾稽财务簿书、审核收支出纳,成为度支使分内常职。
二、唐代的审计法规
唐代的审计法规已经比较完善,除了有专门的审计法规外,还有与之相辅的其他法律规定。唐代的法律由律、令、格、式四类构成。在这一系列法律中,比部格、比部式是专门的审计法规。
(一)专门的审计法
唐代的著作唐格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其中比部格是审计专门法规。比部格对账簿勾检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1、由史书记载:“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账等《格》‘每日(月)诸色勾征,令所由长官、剥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仔细勾会’。”可见,依照比部格的规定,地方每月进行财务检查,参与审核的官员包括州长官(刺史)、勾检官录事参军事、财务负责官员(基本为仓曹参军事)。
2、据《唐会要》卷59《比部员外郎》记载:“……其一年勾获数,及勾当名品,申比部。”它规定在州每月审核、勾征、造账的基础上,将一年的审计勾征结果,详细造账,申报比部。
3、它规定了地方年终勾账申送比部的时间,即根据所在地距首都长安的远近划分,“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两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最晚不能超过三月。
4、比部奏文中有记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可知比部审计之后的处理办法。比部检查后,将检查结果通知诸州,使诸州在六月内结案;同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度支,度支将此笔勾征收入列入下年支度国用预算。
5、要求诸州在接到比部检查结果后,将应交纳钱物在年底前如数征收。比部式的记载“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勾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勾前季;诸州,则岁终总勾焉”反映了这一点。
(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见表4)
唐代除了有专门的审计法规——比部格外,还有很多辅助的法规。如勾账式是财务簿书审计法规,《唐律》对违反审计法量刑定罪已经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官品令》规定了比部郎中、员外郎的品级。《职员令》详细记载了审计官员的构成和职掌。祠部的一条《格》或《式》,也与比部相关。这些与比部格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唐代的审计法体系。
三、唐代的审计监察思想
(一)内部财务稽核的思想
唐代的各项财政财务收支在送报比部之前,都已经过财经各系统的逐级审核。在中央由度支部统一负责此项工作。中央机关和地方官府的经费支出以及军事开支,在本单位本部门的严格审查之后,分别不同情况按季或年终一次呈送度支部;对于财物出纳系统,则要求更为严格细致。诸仓场库署的出纳账簿由主簿逐旬逐月勾考,并按季上报度支,对于结存数额,则要求按月呈报度支。陆贤《翰苑集•奏裴延龄奸蠹书》中对唐代太府寺财物出纳的程序,内部牵制关系及其目的以及财务稽核状况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凡事太府出纳,皆廪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凭案以勘复,互相关键,用绝奸欺” 。这种连环牵制的目的在于杜绝欺诈和弄虚作假“旬旬相承,月月相继”。
(二)定期审计思想
上计制度是指规定每年(或每月)自下而上逐级呈递上计报告——上计簿。每年各县委派计吏将计簿送到郡国,由上计长吏主持召开上计会议,审查本郡一年来的财政收支及人户变化情况,并根据中央的规定作出下一年度的安排。根据史书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普遍推行上计制度,正如当时有人指出的:“终岁之计,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但到了东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地位逐渐衰颓,特别是到了东汉中期,外戚专权,上计制度成为贪官污吏营私舞弊的手段。到了东汉后期,上计制度已经形同虚设了。自隋文帝复兴上计之制,到唐代又继承下来。可见,上计制度体现了定期审计的思想。
(三)对唐代审计监察思想的评价
1、唐代财计系统内部的财务稽核体现出的环环相扣,层层制约的牵制关系以及自下而上有组织、有步骤的财计稽核的思想,必然对减少和及时揭示财政财务活动中的差错和弊端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从现代审计将内部控制度的检查与评价作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部分和审计工作赖以开展的基础来衡量,这种比较健全的财计牵制制度是唐代比部能够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和取得较好审计成效的基本前提。
2、上计制度始于春秋战国,秦朝将其推广到全国,但到魏晋南北朝时,上计制度逐渐淡出。唐代继承了隋文帝复兴的上计之制,有助于审计报告的按时处理。
3、唐初统治者吸取隋亡教训,认识到“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表明了其重视民生的思想。但事实上当时的审计思想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没有政府绩效审计方面的思想。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也是我国民间审计起步很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唐代审计监察对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改革的启示
由于唐代的审计主要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所以相当于目前我国的政府审计。根据唐代审计监察的经验总结和存在的缺陷,再结合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我国现行审计体制。
(一)强化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和报告的前提,是审计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唐代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审计监察的独立性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不仅健全完善了比部审计制度,而且发展了御史监察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官制设置上唐承袭了隋制,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三省六部制。此外,唐代还在财政体系中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即在户部内设立度支部,负责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监督,财政系统内部的账目要先经过度支部审计后,才能报给比部审计。更为重要的是,唐代比部审计监察机构均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级、同级行政长官的干扰。可见,唐代审计的独立性很强。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唐代的审计组织建制在当时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审计建制模式毕竟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适应的是当时高度集权的统治,我国现在的政治体制与当时是截然不同的,而且更加先进和民主,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效仿当时的审计体制。不过,唐代比部审计监察机构均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级、同级行政长官的干扰,体现了审计独立性的本质特征,这些思想和精神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二)完善审计法规
唐代审计监察制度的另一大突出特点是审计立法和相关的财经法规比较健全,唐代除了有专门的审计法规——比部格外,还有很多辅助的法规。如勾账式是财务簿书审计法规,《唐律》对违反审计法量刑定罪已经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官品令》规定了比部郎中、员外郎的品级。《职员令》详细记载了审计官员的构成和职掌。祠部的一条《格》或《式》,也与比部相关。这些与比部格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唐代的审计法体系。
(三)提高审计监察人员素质
审计监察人员上与天子争是非,下与臣僚辨可否,正如《风宪忠告•自律》中指出审计监察官“发人之奸,贬人之爵,夺人之官,甚至罪人于死地”,处处得罪人,时时冒风险,这就需要有置生死福祸于度外的精神,做到“不荡于富臾,不整于贫贱,不摇于威武,道之所在,死生以之”。
纵观唐代比部和御史监察制度,监察官的选任有一套极其严格和完备的制度,审计监察官员必须具备很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参酌这一制度,建立一套审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进一步提高审计监察队伍的任职条件,规范审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选任程序,统一监察工作人员选任标准,逐步实行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下级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中择优选任,形成监察工作人员。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郭道扬.会计史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刘常青.中国会计思想发展史[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光远,黄京菁,审计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王建忠.会计发展史[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5、章文波,曹光四.审计学[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6、李金华.中国审计史[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7、李锦锈.唐代财政史稿[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刘云.中国古代审计史话[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9、王泽霞.论审计模式的发展演进[Z].会计史专题,2005.
10、R.E.Brown.T.P.Grallagherand,M.C.Williams.Auditing Performance in Government Concepts and Cases[M].John Wiley and Sons,1982.
11、Zhang Liming,Nie Xinjun.Government Audit Strategy during Transition Period:A Analytical Framework[J].Con2 tem portray Finance Economics,2007(4).
12、James L.Chan,Rowan H.Jones..Governmental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M].Routledge,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