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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当前,面临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现状,食品安全治理成为了迫切之需,而治理能力的提升更是成为了重中之重,为此,本文将从监管主体、规范制度、治理实施及追溯体系上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以此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应。
关键词:食品安全 治理能力 监管主体 规范制度
一、引言
一直以来,食品是民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因子,其关系民生健康、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是国家建设中的主要着力点,但近年来随着苏丹红、吊白块、镉大米、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食品安全治理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社会各界也都从不同视角就如何推动食品安全治理进行了深度研究,但食品安全治理是一個较为复杂的问题,其需要食品生产者做到诚信经营、良心生产,食品监管者则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在发现问题食品时能够及时、准确的溯源,找到问题的关键,由此分析,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各方的合力才能凸显其治理效力,而本文即结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在法治的框架下,从推进监管主体建设、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健全安全追溯体系等方面来全面、多层次的实行食品安全治理,有效提升了治理能力。
二、逐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合力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治理的过程需要各方合力才能实现有效治理,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存在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仍然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要主体,多方主体参与、协同联动、共同发力的格局尚未形成,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此消彼长,严重制约了治理的实效性。“假羊肉”、“问题奶粉”、“死猪肉”、“镉大米”等一个个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使得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在监管力度逐渐强化、监管措施深化实施的当下,食品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一些无良商家仍在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这无疑与监管防控环节主体的缺位存在密切关联性,为此,当前最为紧要的问题就是推进四位一体责任主体的建设,以食品安全“共治”为指导原则,以“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协同联动”为根本目标,围绕食品药品监管主体进行扩散,形成政府、企业、监管主体、社会协同监管主体四位一体化的责任体系,推动“大体系”建设和“大网络”布局,首先,政府作为主要监管主体,应该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确食品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看,并积极推进各项治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形成层层治理、层层落实的问题体系,从而更好的落实责任主体,将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真正融入政府职责范围内并落实到实处。其次,企业作为食品生产、销售的直接主体,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和治理的根源所在,将其作为监管主体,能够提升监管的实效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践中应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培训和渗透,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将自我监管的“紧箍咒”扣在企业责任人的头上,并通过“诚信名单”管理方法,对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是有毒有害产品的企业进行“记过处分”,给予媒体曝光,将其暴漏在民众的监视之中,倒逼其强化食品安全,进行自我监管;再次,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依赖主体,在监管中起着主导作为,通过明确审批程序、资质认证、审查监督、行政处罚等权限,可以有效规范其行为,规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出现;此外,相关协同监管部门,如社会媒体、行业协会等应将食品安全治理作为监管评价、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以此强化其对食品的协同监管力度,并积极与其他监管主体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促进共治格局的发展。
三、强化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制化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上至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下至民生健康都与其密不可分,在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引导下,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在逐渐完善,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中央政治局讲话中强调了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性,其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建设,但是因为我国尚处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建设在顶层设计上存在诸多不足,食品安全法尚不健全,有些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及检验检疫规则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凸显,针对这一问题,应该秉承“细致划分、全面覆盖、系统配套”的原则,加速推进法律规章制度及相应标准、规范的制定,以此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而言,首先要厘清新旧法律之间的界限,消除冲突,从法治的框架内,以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为基准,将适用于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以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其次,弥补法律规范的空白短板,结合新时期、新问题,就食品安全领域的生产、销售、检验检测、监督审查、质量监管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查缺补漏,落实监管食品小摊贩、小作坊无证生产、销售的监管主体、责任范围及规范体系,并针对特定领域和主体进行重点法律建设,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学校、旅游景区、餐饮及婴儿食品等领域更是应该细化食品、药品的安全标准、监管策略、执法力度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以最大程度的消除监管法律制度缺失和失灵的问题。
四、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治理关键在于追本溯源,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以实现追溯问题来源、查证安全问题所在、明确责任主体的目标。当前,在法治框架下,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是监管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到人的必然要求,为此要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作为重点予以加速对推进,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实现追溯体系的全方位、立体化的覆盖,以规避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同时,也能够提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进行合规生产和销售,真正确保食品安全。首先,试点先行,可以通过选择一些基础性好、实力较强的食品生产基地作为构建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先行试点,如若能够实现从源头到最终消费者的信息化监管和全程可追溯,达到预期的追溯效果,则可在更大范围内延伸。二构建统一追溯平台,当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全国范围的统一追溯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借助物联网技术搭建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存储库,设计开发相关的支撑应用,同时,应用RFID技术、条形码等实现海量食品信息的实时监测、集成、分析、查询和追踪等功能,三推行全覆盖模式,在夯实试点追溯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现有信息化技术,逐渐推进追溯体系在全国范围的构建,并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法的范畴内,构建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对追溯过程中食品生产、销售、流通任一环节的问题都能及时、准确的给出反映。
五、结语
当面,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秉承依法治国的理念,从食品生产者、监管部门、执法主体等多个层次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至关重要,也是确保民生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正是基于这种思路,本文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法律法规建设、落实监管主体、强化追溯体系构建等层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从而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合力,增强治理力度,确保我国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萍,张永成. 大数据技术在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中的重要性[J]. 山西科技,2015,(05):4-6.
[2]孙玲. 助力食药监管部门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注食品安全服务[J].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4,(10):68-71.
[3]刘小魏. 政府食品安全规制失灵的治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常利娟(1979.08—)女,汉,陕西渭南人,硕士,讲师,西安文理学院政治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食品安全 治理能力 监管主体 规范制度
一、引言
一直以来,食品是民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因子,其关系民生健康、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是国家建设中的主要着力点,但近年来随着苏丹红、吊白块、镉大米、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食品安全治理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社会各界也都从不同视角就如何推动食品安全治理进行了深度研究,但食品安全治理是一個较为复杂的问题,其需要食品生产者做到诚信经营、良心生产,食品监管者则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在发现问题食品时能够及时、准确的溯源,找到问题的关键,由此分析,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各方的合力才能凸显其治理效力,而本文即结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在法治的框架下,从推进监管主体建设、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健全安全追溯体系等方面来全面、多层次的实行食品安全治理,有效提升了治理能力。
二、逐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合力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治理的过程需要各方合力才能实现有效治理,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存在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仍然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要主体,多方主体参与、协同联动、共同发力的格局尚未形成,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此消彼长,严重制约了治理的实效性。“假羊肉”、“问题奶粉”、“死猪肉”、“镉大米”等一个个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使得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在监管力度逐渐强化、监管措施深化实施的当下,食品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一些无良商家仍在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这无疑与监管防控环节主体的缺位存在密切关联性,为此,当前最为紧要的问题就是推进四位一体责任主体的建设,以食品安全“共治”为指导原则,以“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协同联动”为根本目标,围绕食品药品监管主体进行扩散,形成政府、企业、监管主体、社会协同监管主体四位一体化的责任体系,推动“大体系”建设和“大网络”布局,首先,政府作为主要监管主体,应该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确食品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看,并积极推进各项治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形成层层治理、层层落实的问题体系,从而更好的落实责任主体,将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真正融入政府职责范围内并落实到实处。其次,企业作为食品生产、销售的直接主体,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和治理的根源所在,将其作为监管主体,能够提升监管的实效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践中应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培训和渗透,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将自我监管的“紧箍咒”扣在企业责任人的头上,并通过“诚信名单”管理方法,对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是有毒有害产品的企业进行“记过处分”,给予媒体曝光,将其暴漏在民众的监视之中,倒逼其强化食品安全,进行自我监管;再次,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依赖主体,在监管中起着主导作为,通过明确审批程序、资质认证、审查监督、行政处罚等权限,可以有效规范其行为,规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出现;此外,相关协同监管部门,如社会媒体、行业协会等应将食品安全治理作为监管评价、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以此强化其对食品的协同监管力度,并积极与其他监管主体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促进共治格局的发展。
三、强化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制化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上至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下至民生健康都与其密不可分,在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引导下,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在逐渐完善,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中央政治局讲话中强调了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性,其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建设,但是因为我国尚处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建设在顶层设计上存在诸多不足,食品安全法尚不健全,有些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及检验检疫规则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凸显,针对这一问题,应该秉承“细致划分、全面覆盖、系统配套”的原则,加速推进法律规章制度及相应标准、规范的制定,以此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而言,首先要厘清新旧法律之间的界限,消除冲突,从法治的框架内,以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为基准,将适用于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以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其次,弥补法律规范的空白短板,结合新时期、新问题,就食品安全领域的生产、销售、检验检测、监督审查、质量监管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查缺补漏,落实监管食品小摊贩、小作坊无证生产、销售的监管主体、责任范围及规范体系,并针对特定领域和主体进行重点法律建设,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学校、旅游景区、餐饮及婴儿食品等领域更是应该细化食品、药品的安全标准、监管策略、执法力度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以最大程度的消除监管法律制度缺失和失灵的问题。
四、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治理关键在于追本溯源,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以实现追溯问题来源、查证安全问题所在、明确责任主体的目标。当前,在法治框架下,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是监管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到人的必然要求,为此要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作为重点予以加速对推进,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实现追溯体系的全方位、立体化的覆盖,以规避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同时,也能够提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进行合规生产和销售,真正确保食品安全。首先,试点先行,可以通过选择一些基础性好、实力较强的食品生产基地作为构建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先行试点,如若能够实现从源头到最终消费者的信息化监管和全程可追溯,达到预期的追溯效果,则可在更大范围内延伸。二构建统一追溯平台,当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全国范围的统一追溯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借助物联网技术搭建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存储库,设计开发相关的支撑应用,同时,应用RFID技术、条形码等实现海量食品信息的实时监测、集成、分析、查询和追踪等功能,三推行全覆盖模式,在夯实试点追溯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现有信息化技术,逐渐推进追溯体系在全国范围的构建,并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法的范畴内,构建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对追溯过程中食品生产、销售、流通任一环节的问题都能及时、准确的给出反映。
五、结语
当面,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秉承依法治国的理念,从食品生产者、监管部门、执法主体等多个层次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至关重要,也是确保民生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正是基于这种思路,本文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法律法规建设、落实监管主体、强化追溯体系构建等层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从而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合力,增强治理力度,确保我国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萍,张永成. 大数据技术在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中的重要性[J]. 山西科技,2015,(05):4-6.
[2]孙玲. 助力食药监管部门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注食品安全服务[J].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4,(10):68-71.
[3]刘小魏. 政府食品安全规制失灵的治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常利娟(1979.08—)女,汉,陕西渭南人,硕士,讲师,西安文理学院政治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