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SARS时期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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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上半年SARS肆虐期间,中国政府以负责务实的态度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灾难,得到全国上下及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同。
  如今SARS阴影逐渐散去,但全国数千名SARS康复者的后续检查治疗工作,似乎并未完全透明。在后续检查治疗中发生的费用问题,也似乎并无有力的统筹解决方法。
  
  责任政府理应信息公开
  
  “作为一个责任政府,应该坦诚公布有关SARS后遗症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岿指出,“政府在SARS期间已经树立起为民负责的形象,现在理应继续保持这一形象。”
  目前,就SARS的处理而言,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分别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及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前者主要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后者着眼于应急,二者均未涉及传染病后遗症的防治问题。
  一个现实情况是,骨坏死已被发现是一种较为普遍的SARS后遗症,但关于骨坏死后遗症患者的数量及致病原因,却至今没有权威的说法。医学界普遍认为,正如当初公布SARS疫情有助于消除社会恐慌一样,及早调查及公布SARS后遗症的情况和后遗症的成因,同样非常必要,这可以提醒SARS康复者早检查、早发现、早治疗。
  对此,沈岿解释说,尽管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有义务对传染病治理后的情况做公告,但如果民众需要了解有关情况,而政府又已掌握有关信息,从当代责任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理应向民众公布有关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也认为,正如政府每年都会公布艾滋病患者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布交通事故死亡情况及分析一样,对于SARS后遗症这类同属重大民生的信息,政府同样有义务进行搜集、公布。早在SARS疫情初期,政府曾因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延误SARS患者的诊断治疗,如今理应借鉴前车之鉴,及早公开有关信息。
  
  公共权力有必要对个人进行补偿
  
  对于诸如骨坏死这样的SARS后遗症的责任认定问题,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朱芒表示,由于SARS是一种突如其来的新型传染病,从诊断到治疗都缺乏经验,其诊断治疗方案几经修改,因此这种责任追究十分困难。
  朱芒认为,政府在SARS疫情肆虐期间采取的许多措施,其基础并不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上的合法性,而是事实上的正当性。由于SARS是一种突如其来的新型传染病,各方对其诊断治疗明显缺乏经验,并因此感到束手无策和恐慌。为了尽最大可能减轻SARS对公众的威胁,需要政府的公共权力积极介入以弥补社会和个人力量的不足。
  为此,今年4月8日,卫生部曾发布《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宣布将SARS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范围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对SARS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医院和SARS患者之间不再是普通医患关系。
  朱芒表示,在政府的公共权力积极介入后,各医疗机构采取了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诊断治疗措施,而公众当时置身SARS肆虐之中,只能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作出取舍。当时采取的一系列紧急强制措施中,即便包括事后被认为的过度和过失使用药物的情况,并因此导致某些后遗症,也只能看成是个人为公共利益做出的牺牲,很难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医院。
  朱芒和马怀德这两位法学专家都认为,在SARS疫情缓解后,国家作为公权力有必要对个人进行补偿。SARS后遗症治疗也属于SARS治疗的必经阶段,政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对后遗症患者进行普查,对有困难的患者予以免费治疗等。
  
  政府和社会携手解决治疗费用
  
  据《财经》了解,在SARS疫发期间发生的医疗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换言之,SARS患者参加商业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商业机构承担;参加社保的,由社保机构承担;没有参加保险但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
  目前,SARS后遗症的治疗费用也基本比照上述方式解决,但目前争议最多的,也正是上述方式能否切实解决问题。对此,专家们一致认为,适当的国家补偿是解决后遗症治疗费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据了解,对于因政府强制实施传染病防治措施而受到伤害的受害者,在许多国家都可获得国家赔偿或补偿。例如,接种疫苗是预防某些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但接种疫苗可能会使接种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为此,美国联邦政府于1986年制定了“国家疫苗伤害补偿计划”,对因接种疫苗而受到伤害者给予国家补偿。而在中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是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作为国家赔偿的必要条件,SARS后遗症问题显然不在此列。
  “面对SARS疫情,我国理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朱芒说。
  一位知情者向《财经》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今年5月底6月初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暂缓受理与SARS相关的医疗纠纷案件。暂缓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SARS引起的医疗纠纷,一类是因SARS引起的行政诉讼。
  这位知情者认为,在当时的特殊背景下,上述决定对于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长时间限制当事人的诉权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且很有可能激化矛盾。
  对此,朱芒强调:“一个积极的政府不能单纯等待司法裁决的途径,毕竟诉诸法庭是效率最低的司法救济。”
  沈岿进而提出,政府应该带头号召各方面力量以“人道政府”的形象处理SARS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成立民间的援助基金会,由政府做适当投入,动员社会捐款救助,在政府监督下公开透明操作。
  两位学者一致认为,对抗SARS包括SARS后遗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单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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