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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额诉讼具有效率高等优点,但目前我国的小额诉讼也具有启动具有强制性、当事人缺少救济程序、对当事人滥用小额诉讼缺乏规制、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立法、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关键词】小额诉讼;存在问题;制度完善
一、引言
2012年新民诉法新增了小额诉讼的规定。虽然立法上对小额诉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小额诉讼仍然存在性质不明、小额诉讼程序由法院强制适用,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启动缺乏选择权、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规避法律等问题。本文将以新民诉法的规定为视角,分析小额诉讼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以期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概念界定
小额诉讼通说认为是指针对争议标的额较小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以最短的时间实现公平正义等优势,但其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在下文将通过分析小额诉讼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小额诉讼的现状
立法上,小额诉讼在新民诉法中仅有一条规定即民诉法162条。对于一项新的制度来说,仅有一条法律规定是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的。实践中,小额诉讼的适用也已经占到较大的比重。以广东省为例: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其试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比例达到了27.84,实际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占7.42%。[1]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诉讼在实践中的需求是比较大的。该省试点法院的实践在新民诉法施行前,可以预见,新民诉法生效后,小额诉讼将会更多的被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四、小额诉讼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启动具有强制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162条的规定,凡是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的适用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并没有选择权。相比日本的一日审理程序,原告可以选择适用,被告也可以请求将一日审理变更为普通审理程序。小额诉讼适用的强制性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与小额诉讼设立的初衷(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相违背。
(二)当事人缺少程序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小额诉讼各国一般禁止上诉,只有对不具有临时性或者辅助性法官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针对其判决向正规法官提起上诉。”[2]一审终审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立法在做出此种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其他的救济途径。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三)对当事人滥用小额诉讼缺乏规制
对于原告将一个案子拆分为几个独立起诉或者仅就争议标的额的部分提起诉讼以满足小额诉讼的条件进而适用小额诉讼,立法上对这种情形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可能导致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损害被告的合法权利。
(四)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
小额诉讼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审限与审理制度,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和三个月的审理期限。①相较于日本的一日审理,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较长。既然小额诉讼是在满足简易程序条件下的标的额更小的案件,应该对其规定更短的审限。
五、制度完善
(一)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从新民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法院强制适用,当事人并没有选择的余地。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于争议标的额大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该允许。对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合理根据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二)允许当事人复议一次
对于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判决时该如何获得救济立法上并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当事人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若该判决是由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向该基层院提出复议。
(三)对拆案、分案做出具体规定
当事人对同一争议标的故意仅就部分提起诉讼以适用小额诉讼的,应不允许其对剩余部分另行提起诉讼,但当事人由于过失除外。过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同一争议标的应严格限制法院将其分为若干案件以满足小额诉讼的条件。
(四)完善立法,对小额诉讼作出更加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的审限、小额诉讼的激励机制如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指导实践的操作。②
六、结语
小额诉讼有效率高等优点,但目前我国的小额诉讼也有启动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时缺少救济程序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小额诉讼的概念、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小额诉讼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 释:
①夏璇.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J].广西社会科学,201(5):74.
②齐树洁.小额诉讼:从理念到规则[C].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11:114.
参考文献:
[1]丁海湖.广东法院快速审理(速裁)机制的基本情况[C].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11:143-144.
[2]赵刚.小额诉讼之评析——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背景[C].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11:103.
【关键词】小额诉讼;存在问题;制度完善
一、引言
2012年新民诉法新增了小额诉讼的规定。虽然立法上对小额诉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小额诉讼仍然存在性质不明、小额诉讼程序由法院强制适用,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启动缺乏选择权、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规避法律等问题。本文将以新民诉法的规定为视角,分析小额诉讼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以期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概念界定
小额诉讼通说认为是指针对争议标的额较小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以最短的时间实现公平正义等优势,但其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在下文将通过分析小额诉讼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小额诉讼的现状
立法上,小额诉讼在新民诉法中仅有一条规定即民诉法162条。对于一项新的制度来说,仅有一条法律规定是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的。实践中,小额诉讼的适用也已经占到较大的比重。以广东省为例: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其试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比例达到了27.84,实际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占7.42%。[1]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诉讼在实践中的需求是比较大的。该省试点法院的实践在新民诉法施行前,可以预见,新民诉法生效后,小额诉讼将会更多的被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四、小额诉讼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启动具有强制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162条的规定,凡是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的适用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并没有选择权。相比日本的一日审理程序,原告可以选择适用,被告也可以请求将一日审理变更为普通审理程序。小额诉讼适用的强制性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与小额诉讼设立的初衷(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相违背。
(二)当事人缺少程序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小额诉讼各国一般禁止上诉,只有对不具有临时性或者辅助性法官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针对其判决向正规法官提起上诉。”[2]一审终审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立法在做出此种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其他的救济途径。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三)对当事人滥用小额诉讼缺乏规制
对于原告将一个案子拆分为几个独立起诉或者仅就争议标的额的部分提起诉讼以满足小额诉讼的条件进而适用小额诉讼,立法上对这种情形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可能导致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损害被告的合法权利。
(四)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
小额诉讼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审限与审理制度,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和三个月的审理期限。①相较于日本的一日审理,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较长。既然小额诉讼是在满足简易程序条件下的标的额更小的案件,应该对其规定更短的审限。
五、制度完善
(一)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从新民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法院强制适用,当事人并没有选择的余地。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于争议标的额大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该允许。对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合理根据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二)允许当事人复议一次
对于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判决时该如何获得救济立法上并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当事人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若该判决是由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向该基层院提出复议。
(三)对拆案、分案做出具体规定
当事人对同一争议标的故意仅就部分提起诉讼以适用小额诉讼的,应不允许其对剩余部分另行提起诉讼,但当事人由于过失除外。过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同一争议标的应严格限制法院将其分为若干案件以满足小额诉讼的条件。
(四)完善立法,对小额诉讼作出更加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的审限、小额诉讼的激励机制如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指导实践的操作。②
六、结语
小额诉讼有效率高等优点,但目前我国的小额诉讼也有启动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时缺少救济程序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小额诉讼的概念、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小额诉讼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 释:
①夏璇.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J].广西社会科学,201(5):74.
②齐树洁.小额诉讼:从理念到规则[C].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11:114.
参考文献:
[1]丁海湖.广东法院快速审理(速裁)机制的基本情况[C].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11:143-144.
[2]赵刚.小额诉讼之评析——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背景[C].民事诉讼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