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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会计行业以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已逐渐成为主流,但不讲诚信、会计作假行为也时有发生。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多样化的趋势,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会计行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以引导会计人员价值取向,逐步培育以“诚实守信的品格、客观公正的意识、开放广阔的胸襟和进取创新的追求”为基本内涵的中国会计核心价值,为会计行业、会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精神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会计作为经济管一项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一、构建会计诚信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会计诚信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一个科学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
(二)坚持会计诚信体系与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五千年文明的历史沉淀。作为一个刚刚走出校门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作为丰联物业新的一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们也要继承我们优秀的文明。
(三)坚持会计诚信体系与维护会计人员正当权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相统一。
(四)坚持会计诚信体系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相协调。
二、会计业务诚信管理的内容
(一)完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善规范的内控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的作用。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
(二)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看到,现实中纯粹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和道德风险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人为的授意主动造假。希望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办法就可以达到治理核算不规范、账外经营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目的往往是徒劳的。因此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大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使会计人员能挺直腰干坚决抵制会计不讲诚信行为,坚持对做假账说“不”,从而保持良好的会计职业操守,真正做到以“诚信”为安身立命之本,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加强法制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
加大对会计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因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失误等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要处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发生。整治会计行业,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对会计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治和规范。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出具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时,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业务时,就会更加谨慎、负责,真正做到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监督、对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再监督。
(三) 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
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要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重要的并且有益的,诚信是必然趋势,不诚信的人终究要倒霉。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教育要求以事实为基础。
加强政府监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企业监管的责任转移到综合部门。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建立一支强有效的监管队伍,加强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三、会计诚信体系的监督机制
一是会计监督的内涵。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特定主体制定的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全面、连续、及时的监督,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
二是会计监督的现状。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会计监督职能日益弱化,会计作假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虚假的会计报表直接影响国家税收、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使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相偏离,进而直接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严重危害投资者和会计人员。强化会计监督也是企业内控的基本目标。
四、我国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一是会计监督职能客体多样化。《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客体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财产都是国家的,产权关系单一,利益格局固定,使得会计监督很容易进行。
二是会计监督主体受客体的支配。《会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指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时监督。会计人员的主要监督任务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对记账凭证和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确保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但存在的最大的矛盾是,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是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和支配,他们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不可能监督单位负责人,甚至在会在其指示下作假,在该背景下,具有会计监督职责和身份的会计人员的地位日见尴尬,在查处的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会计人员均未能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
三是监督部门权限不对称,监督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根本原因是会计监督者地位下降,成为被监督者的雇员,而被监督者领导着会计监督者,可以对其发号施令,甚至两者联手进行会计造假,这大大增加了查处会计造假的难度,因此要有效杜绝会计造假,从根本上防止问题的出现,就必须改变会计监督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增加主体的独立性,让主体不再受客休的,随接支配,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而将目前发展迅速的企业财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主体的独立性。
一、构建会计诚信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会计诚信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一个科学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
(二)坚持会计诚信体系与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五千年文明的历史沉淀。作为一个刚刚走出校门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作为丰联物业新的一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们也要继承我们优秀的文明。
(三)坚持会计诚信体系与维护会计人员正当权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相统一。
(四)坚持会计诚信体系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相协调。
二、会计业务诚信管理的内容
(一)完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善规范的内控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的作用。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
(二)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看到,现实中纯粹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和道德风险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人为的授意主动造假。希望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办法就可以达到治理核算不规范、账外经营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目的往往是徒劳的。因此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大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使会计人员能挺直腰干坚决抵制会计不讲诚信行为,坚持对做假账说“不”,从而保持良好的会计职业操守,真正做到以“诚信”为安身立命之本,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加强法制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
加大对会计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因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失误等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要处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发生。整治会计行业,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对会计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治和规范。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出具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时,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业务时,就会更加谨慎、负责,真正做到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监督、对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再监督。
(三) 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
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要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重要的并且有益的,诚信是必然趋势,不诚信的人终究要倒霉。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教育要求以事实为基础。
加强政府监管。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企业监管的责任转移到综合部门。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建立一支强有效的监管队伍,加强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三、会计诚信体系的监督机制
一是会计监督的内涵。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特定主体制定的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全面、连续、及时的监督,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
二是会计监督的现状。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会计监督职能日益弱化,会计作假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虚假的会计报表直接影响国家税收、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使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相偏离,进而直接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严重危害投资者和会计人员。强化会计监督也是企业内控的基本目标。
四、我国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一是会计监督职能客体多样化。《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客体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财产都是国家的,产权关系单一,利益格局固定,使得会计监督很容易进行。
二是会计监督主体受客体的支配。《会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指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时监督。会计人员的主要监督任务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对记账凭证和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确保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但存在的最大的矛盾是,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是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和支配,他们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不可能监督单位负责人,甚至在会在其指示下作假,在该背景下,具有会计监督职责和身份的会计人员的地位日见尴尬,在查处的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会计人员均未能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
三是监督部门权限不对称,监督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根本原因是会计监督者地位下降,成为被监督者的雇员,而被监督者领导着会计监督者,可以对其发号施令,甚至两者联手进行会计造假,这大大增加了查处会计造假的难度,因此要有效杜绝会计造假,从根本上防止问题的出现,就必须改变会计监督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增加主体的独立性,让主体不再受客休的,随接支配,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而将目前发展迅速的企业财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主体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