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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工作,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的一项创新工作,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扶助弱小,使合法的民事权益能够受到法律保护,体现我国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支持起诉原则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给予明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因此依法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势在必行。
首先,在支持起诉的案件选择和适用范围上,检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不能盲目而为之,视具体案件准确适用,不能因为法律适用不当而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从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看,我们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主要适用对象应当是: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受害事实并有起诉意愿,但在收集证据等方面有困难或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强化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的通知(讨论件)》中提出检察机关要依法支持起诉,并且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操作规则。其具体内容包括:1、对侵犯国有资产的下列违法民事、行政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享有诉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犯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等案件;(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3)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在支持起诉的内容上,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调查取证以及提供法律帮助,需要补充的是,对于以下两类则不应支持起诉:一是自身民事权益虽然受到侵害但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因为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诉权。二是虽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但客观上已无法收集到应有证据而失去胜诉条件的情形。因此,起诉要靠证据,胜诉更要靠证据。对于此类当事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我们要讲明不予支持起诉的道理和法律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次,要加强宣传力度,保障当事人救济渠道的畅通。对于支持起诉原则很多群众对概念尚未明确,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想要打破民众对这个救济渠道的盲区,首先要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普及支持起诉的相关知识,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深化受害民众的维权意识,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可以构建检民联系热线,以案讲法;以典型案例为事实依据,编写民事行政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围绕民行工作中集中反映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法律知识宣传与成功案例宣传相结合地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媒介也可以多样化,通过网络、电视、杂志等媒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让民众多渠道了解相关信息。同时,建立民行检察告知制度,可以定期走访社区,建立民众社会救济渠道工作站,派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接待咨询工作。从而真正达到宣传引导的效果。
支持起诉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尽管如此,在国现行的立法中,对支持起诉的规定过于简单规则化,支持起诉这一原则并未具体提到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成为支持起诉的诉讼主体。对支持起诉的条件、方式、程序、支持起诉人的法律地位也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立法的模糊性消弱了民行监督的预期效果,給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着困难。这需要今后在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运行方法的不断完善,以及检察机关工作的共同努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因此依法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势在必行。
首先,在支持起诉的案件选择和适用范围上,检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不能盲目而为之,视具体案件准确适用,不能因为法律适用不当而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从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看,我们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主要适用对象应当是: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受害事实并有起诉意愿,但在收集证据等方面有困难或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强化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的通知(讨论件)》中提出检察机关要依法支持起诉,并且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操作规则。其具体内容包括:1、对侵犯国有资产的下列违法民事、行政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享有诉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犯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等案件;(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3)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在支持起诉的内容上,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调查取证以及提供法律帮助,需要补充的是,对于以下两类则不应支持起诉:一是自身民事权益虽然受到侵害但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因为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诉权。二是虽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但客观上已无法收集到应有证据而失去胜诉条件的情形。因此,起诉要靠证据,胜诉更要靠证据。对于此类当事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我们要讲明不予支持起诉的道理和法律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次,要加强宣传力度,保障当事人救济渠道的畅通。对于支持起诉原则很多群众对概念尚未明确,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想要打破民众对这个救济渠道的盲区,首先要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普及支持起诉的相关知识,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深化受害民众的维权意识,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可以构建检民联系热线,以案讲法;以典型案例为事实依据,编写民事行政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围绕民行工作中集中反映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法律知识宣传与成功案例宣传相结合地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媒介也可以多样化,通过网络、电视、杂志等媒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让民众多渠道了解相关信息。同时,建立民行检察告知制度,可以定期走访社区,建立民众社会救济渠道工作站,派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接待咨询工作。从而真正达到宣传引导的效果。
支持起诉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尽管如此,在国现行的立法中,对支持起诉的规定过于简单规则化,支持起诉这一原则并未具体提到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成为支持起诉的诉讼主体。对支持起诉的条件、方式、程序、支持起诉人的法律地位也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立法的模糊性消弱了民行监督的预期效果,給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着困难。这需要今后在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运行方法的不断完善,以及检察机关工作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