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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2009年4季度上海市毛针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其中,上海凯普狄诺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普狄诺”毛针织品(规格型号:115CM 生产日期/批号:2009.3/货号:YM-J-7198)“实际纤维含量与产品标识不符”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市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实际纤维含量与产品标识不符,将误导消费者做出正确的选择,并涉嫌欺诈消费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010年1月29日10时40分,针对“实际纤维含量与产品标识不符”有哪些影响和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服装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原料的成分是商品材质的说明,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直接参照物,也是商品是否货真价实的主要依据,产品原料成分的优劣,是决定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错标或乱标成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骗,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质量问题,上海凯普狄诺制衣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10年1月29日14时44分,记者就“凯普狄诺”毛针织品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多次致电上海凯普狄诺制衣有限公司(021-52185868),始终无人接听。
当天16时38分记者再次拨通该公司电话,其工作人员获悉记者的采访意图后称,这事(不合格)我们已经知道了,负责此事的范先生不在,让记者稍后再打,并表示会尽快通知负责人与记者联系。
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上海凯普狄诺制衣有限公司始终未对以上问题作出任何回复。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市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实际纤维含量与产品标识不符,将误导消费者做出正确的选择,并涉嫌欺诈消费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010年1月29日10时40分,针对“实际纤维含量与产品标识不符”有哪些影响和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服装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原料的成分是商品材质的说明,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直接参照物,也是商品是否货真价实的主要依据,产品原料成分的优劣,是决定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错标或乱标成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骗,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质量问题,上海凯普狄诺制衣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10年1月29日14时44分,记者就“凯普狄诺”毛针织品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多次致电上海凯普狄诺制衣有限公司(021-52185868),始终无人接听。
当天16时38分记者再次拨通该公司电话,其工作人员获悉记者的采访意图后称,这事(不合格)我们已经知道了,负责此事的范先生不在,让记者稍后再打,并表示会尽快通知负责人与记者联系。
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上海凯普狄诺制衣有限公司始终未对以上问题作出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