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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四中全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路线图,应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切入点,更是依法治国的保障。司法改革是三中全会的重点内容之一,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若干改革措施。检察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是对检察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制及其弊端
1、具有法律职务的检察官从事非业务工作,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在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工作和业务工作呈互相混杂状态,检察官和检察权呈现分散化和无序化状态,在业务科室工作的检察官所从事的并不都是业务职责以内的事情,从事业务工作也并不一定都是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除了必备的政治素质外,更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有检察员、助检员职务的专门人才从事非业务性工作,这不但造成办案部门检察官的长期紧缺,也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检察官,相当一部分已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一部分已被调到综合部门工作,有的检察院检察官大部分居然分布在综合部门,这势必对检察业务骨干发挥专业特长带来冲击和影响。
2、检察人员混岗,人员配置结构不合理。由于现有的检察官队伍过于庞大,导致混编混岗问题十分突出。以检察官为例,检察官的职务内涵和外延不一致,不管是否行使检察权均成为检察官。混岗致使检察官的数量膨胀,制约着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使真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工作缺乏认同感,缺乏职业荣誉感和献身精神,什么人均能当的检察官使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举步维艰。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工作职责界限不清。例如,助理检察员本应是主诉、主办检察官助理、偶尔为代理检察员,却以代理检察员为常业,检察员和助检员职权特征模糊不清,难于实现设置助理检察员的价值。
3、检察官独立办案受限,严重影响办案效率。现行案件层层把关、审批的模式,既损耗了办案时间,又影响了诉讼时效。目前,办理案件一般要经过办案人员、办案组长、科长、处长、主管检察长等多个审查审批环节,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诉讼时限作了严格要求,这种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加剧了案多人少与诉讼时限的矛盾,造成了大量重复劳动,也会导致大量案件超期。层层审批、集体负责不利于发挥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这种行政人事管理体制,使得在实践中很难依据错案追究制追究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过错,不利于办案责任制的落实。
4、检察官晋升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检察官等级评定不是以业务水平、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而是以行政级别为依托,行政级别高、检察官等级就高,反之则低。二是职务职级晋升论资排辈现象严重,以工龄、进院时间等因素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主要依据。论资排辈不仅挫伤了年轻干警的积极性,也助长了不求上进的惰性思想。三是职务晋升单一。检察机关各类人员,绝大部分级别晋升都走检察系列。其后果是从事行政、政工、技术等工作的人员都要硬着头皮去参加司法考试,以期晋升为助检员、检察员,而无心钻研自己的本职业务,制约了他们在本职岗位上的发展。由于受行政职级的束缚,检察官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工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检察官,同是从事办案工作,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都一样,但工资差别很大;有些检察官同是一个行政级别,然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却和从事办案工作的自侦、公诉检察官,尽管他们的工作难易程度相差悬殊,却拿一样的工资。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现实迫切性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较浓,职业化意识不强,业务机构与党政管理部门、综合保障部门等混杂在一起,业务人员与非业务人员混用,有的非业务人员也直接参与办案,同时相当的检察人员做非业务工作,检察人员与行政人员相互交流,长年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随时可以进入检察官序列,彼此替代,有相当职业化要求的检察官的素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越到基层,这种现象越突出。同时,专业人员与非业务人员之间待遇没有差别,资格没有差异,差不多处于同一条水平线上,影响队伍战斗力的提升,制约检察事业的发展。 如果按照“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把办公室、政工办、技术科等以行政、业务保障事务为主的人员定位检察人员,在发展空间方面,可以使干警摆脱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竞争的窘境。实行不同的晋升模式,从而专业人才能够集中精力专注于法律工作本身,提升办案能力;做后勤工作的也可以将精力更多集中到提高后勤服务管理质量之中。
三、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的设想
没有科学的分类,就不会有科学的管理。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应当是少而精,也只有少而精,才能真正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1、检察官类。所谓检察官,就是指具有检察官资格,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人员。对于检察官系列的人员,其法律职务应该同行政级别完全剥离,取消其行政职级,按检察官等级管理。其检察官等级,应根据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与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定。建立类似于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制度,通过考试与考核,评定检察官等级,其工资、待遇完全按照检察官等级而定。
2、检察辅助人员类。检察辅助人员是指辅助检察官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主要由熟悉检察业务及诉讼规则,受过专门训练的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组成,通常辅助从事办案记录、办理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搜查、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等任务,主要包括现在的书记员、法警等。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只要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就能胜任工作。对于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具有大中专学历并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业务能力强、表现突出的可以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继续使用,这样可以保持这一岗位上人员的高素质和队伍的相对稳定。 3、检察技术人员类。检察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事现场勘验、法医、计算机、档案管理、录音录像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不仅要熟悉检察业务、更要具备精通的专业知识。此类人员不授检察官职衔,可以参照国家科学技术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管理,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4、检察行政人员类。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指为开展检察工作服务的各个岗位上从事办公服务、行政管理、装备管理等的人员,包括有检察行政职务而没有法律职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党政、后勤工作的各类人员。行政人员又可分为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对于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工勤人员,则采用合同制管理。
四、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
1、检察官。首先,将现有检察官中的主要力量向业务部门倾斜,避免资源浪费。将综合部门中具有检察官职称的、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业务部门,发挥其业务骨干作用。其次,提高招录标准,扩大录用方式。调整检察人员选录方式,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招录的最低门槛。此外,吸收法学专家、优秀律师等社会上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进入检察院工作。第三,以主诉、主办检察官为主体,构建专家型检察官队伍。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使之成为办理案件并负有一定案件决定权的、权责利相统一的检察权行使主体,真正成为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最后,提高待遇,从优待检。根据中央从优待检的精神,参照大多数国家检察官工资高于公务员工资的通例,提高检察官待遇。
2、检察辅助人员。一是职务晋升多元化。对于不愿或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不必强求其走晋升检察员的道路。可根据其自身特长,合理发挥、合理使用。二是实行辅助人员职业化。建立符合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现代管理体制,保持辅助人员队伍的相对专业化、职业化的特点,引入一定的竞争激励和职务晋升机制,设定相应的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书记员,与行政级别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此,可以鼓励不愿或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安心书记员工作。三是岗位调配合理化。除了每个业务科室可以配备一至二名书记员外,其余书记员均可安排从事行政、政工等非业务工作。
3、检察技术人员。建立检察技术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序列。对检察机关内原有技术序列职称的,而且目前仍然从事检察技术工作的,或者虽无上述职称,但是在从事法医、计算机、档案管理等岗位上工作的各类检察技术人员,应当研究制定特殊岗位津贴序列。其津贴标准可以参照检察官津贴标准确立。
4、检察行政人员。改革检察机关现有行政后勤保障机制,精简行政人员。撤销与当前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辞退不胜任工作的编外人员,对于在岗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充分利用有限的人、财、物资源,按照责任明确、办事高效的要求,建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管理体系。对从事检察院政工、宣传、纪检、后勤等各类非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一律按司法行政人员对待,对原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员、助检员,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中的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相应的级别待遇进行管理。为了不使这部分人待遇有所降低或降低太多,原有的检察官津贴可以变成检察行政职务津贴形式予以保留。对原有检察官职称的各类司法行政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又有能力从事检察业务的同志,可调整到一线办案部门工作。
总之,实行分类管理是一件关乎检察机关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也是推进检察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250)
有关专家认为,四中全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路线图,应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切入点,更是依法治国的保障。司法改革是三中全会的重点内容之一,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若干改革措施。检察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是对检察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制及其弊端
1、具有法律职务的检察官从事非业务工作,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在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工作和业务工作呈互相混杂状态,检察官和检察权呈现分散化和无序化状态,在业务科室工作的检察官所从事的并不都是业务职责以内的事情,从事业务工作也并不一定都是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除了必备的政治素质外,更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有检察员、助检员职务的专门人才从事非业务性工作,这不但造成办案部门检察官的长期紧缺,也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检察官,相当一部分已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一部分已被调到综合部门工作,有的检察院检察官大部分居然分布在综合部门,这势必对检察业务骨干发挥专业特长带来冲击和影响。
2、检察人员混岗,人员配置结构不合理。由于现有的检察官队伍过于庞大,导致混编混岗问题十分突出。以检察官为例,检察官的职务内涵和外延不一致,不管是否行使检察权均成为检察官。混岗致使检察官的数量膨胀,制约着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使真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工作缺乏认同感,缺乏职业荣誉感和献身精神,什么人均能当的检察官使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举步维艰。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工作职责界限不清。例如,助理检察员本应是主诉、主办检察官助理、偶尔为代理检察员,却以代理检察员为常业,检察员和助检员职权特征模糊不清,难于实现设置助理检察员的价值。
3、检察官独立办案受限,严重影响办案效率。现行案件层层把关、审批的模式,既损耗了办案时间,又影响了诉讼时效。目前,办理案件一般要经过办案人员、办案组长、科长、处长、主管检察长等多个审查审批环节,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诉讼时限作了严格要求,这种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加剧了案多人少与诉讼时限的矛盾,造成了大量重复劳动,也会导致大量案件超期。层层审批、集体负责不利于发挥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这种行政人事管理体制,使得在实践中很难依据错案追究制追究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过错,不利于办案责任制的落实。
4、检察官晋升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检察官等级评定不是以业务水平、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而是以行政级别为依托,行政级别高、检察官等级就高,反之则低。二是职务职级晋升论资排辈现象严重,以工龄、进院时间等因素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主要依据。论资排辈不仅挫伤了年轻干警的积极性,也助长了不求上进的惰性思想。三是职务晋升单一。检察机关各类人员,绝大部分级别晋升都走检察系列。其后果是从事行政、政工、技术等工作的人员都要硬着头皮去参加司法考试,以期晋升为助检员、检察员,而无心钻研自己的本职业务,制约了他们在本职岗位上的发展。由于受行政职级的束缚,检察官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工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检察官,同是从事办案工作,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都一样,但工资差别很大;有些检察官同是一个行政级别,然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却和从事办案工作的自侦、公诉检察官,尽管他们的工作难易程度相差悬殊,却拿一样的工资。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现实迫切性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较浓,职业化意识不强,业务机构与党政管理部门、综合保障部门等混杂在一起,业务人员与非业务人员混用,有的非业务人员也直接参与办案,同时相当的检察人员做非业务工作,检察人员与行政人员相互交流,长年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随时可以进入检察官序列,彼此替代,有相当职业化要求的检察官的素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越到基层,这种现象越突出。同时,专业人员与非业务人员之间待遇没有差别,资格没有差异,差不多处于同一条水平线上,影响队伍战斗力的提升,制约检察事业的发展。 如果按照“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把办公室、政工办、技术科等以行政、业务保障事务为主的人员定位检察人员,在发展空间方面,可以使干警摆脱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竞争的窘境。实行不同的晋升模式,从而专业人才能够集中精力专注于法律工作本身,提升办案能力;做后勤工作的也可以将精力更多集中到提高后勤服务管理质量之中。
三、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的设想
没有科学的分类,就不会有科学的管理。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应当是少而精,也只有少而精,才能真正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1、检察官类。所谓检察官,就是指具有检察官资格,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人员。对于检察官系列的人员,其法律职务应该同行政级别完全剥离,取消其行政职级,按检察官等级管理。其检察官等级,应根据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与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定。建立类似于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制度,通过考试与考核,评定检察官等级,其工资、待遇完全按照检察官等级而定。
2、检察辅助人员类。检察辅助人员是指辅助检察官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主要由熟悉检察业务及诉讼规则,受过专门训练的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组成,通常辅助从事办案记录、办理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搜查、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等任务,主要包括现在的书记员、法警等。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只要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就能胜任工作。对于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具有大中专学历并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业务能力强、表现突出的可以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继续使用,这样可以保持这一岗位上人员的高素质和队伍的相对稳定。 3、检察技术人员类。检察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事现场勘验、法医、计算机、档案管理、录音录像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不仅要熟悉检察业务、更要具备精通的专业知识。此类人员不授检察官职衔,可以参照国家科学技术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管理,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4、检察行政人员类。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指为开展检察工作服务的各个岗位上从事办公服务、行政管理、装备管理等的人员,包括有检察行政职务而没有法律职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党政、后勤工作的各类人员。行政人员又可分为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对于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工勤人员,则采用合同制管理。
四、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
1、检察官。首先,将现有检察官中的主要力量向业务部门倾斜,避免资源浪费。将综合部门中具有检察官职称的、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业务部门,发挥其业务骨干作用。其次,提高招录标准,扩大录用方式。调整检察人员选录方式,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招录的最低门槛。此外,吸收法学专家、优秀律师等社会上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进入检察院工作。第三,以主诉、主办检察官为主体,构建专家型检察官队伍。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使之成为办理案件并负有一定案件决定权的、权责利相统一的检察权行使主体,真正成为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最后,提高待遇,从优待检。根据中央从优待检的精神,参照大多数国家检察官工资高于公务员工资的通例,提高检察官待遇。
2、检察辅助人员。一是职务晋升多元化。对于不愿或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不必强求其走晋升检察员的道路。可根据其自身特长,合理发挥、合理使用。二是实行辅助人员职业化。建立符合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现代管理体制,保持辅助人员队伍的相对专业化、职业化的特点,引入一定的竞争激励和职务晋升机制,设定相应的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书记员,与行政级别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此,可以鼓励不愿或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安心书记员工作。三是岗位调配合理化。除了每个业务科室可以配备一至二名书记员外,其余书记员均可安排从事行政、政工等非业务工作。
3、检察技术人员。建立检察技术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序列。对检察机关内原有技术序列职称的,而且目前仍然从事检察技术工作的,或者虽无上述职称,但是在从事法医、计算机、档案管理等岗位上工作的各类检察技术人员,应当研究制定特殊岗位津贴序列。其津贴标准可以参照检察官津贴标准确立。
4、检察行政人员。改革检察机关现有行政后勤保障机制,精简行政人员。撤销与当前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辞退不胜任工作的编外人员,对于在岗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充分利用有限的人、财、物资源,按照责任明确、办事高效的要求,建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管理体系。对从事检察院政工、宣传、纪检、后勤等各类非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一律按司法行政人员对待,对原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员、助检员,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中的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相应的级别待遇进行管理。为了不使这部分人待遇有所降低或降低太多,原有的检察官津贴可以变成检察行政职务津贴形式予以保留。对原有检察官职称的各类司法行政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又有能力从事检察业务的同志,可调整到一线办案部门工作。
总之,实行分类管理是一件关乎检察机关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也是推进检察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