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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训练计划“农地规模经营下大田托管模式研究——以汶上县和仙桃市为例”
(项目编号:201410520065)
【内容摘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大力提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田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应运而生。我们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研究“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优势。深入分析“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中的三权分离的实践效果,以及“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中各个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研究发现“大田托管”实现三权分离机制切实可行,并对“大田托管中”的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大田托管 三权分离 农业规模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开始逐步解体,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按照《决定》精神,农村土地所有制将实行三权分离: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放开。
“大田托管”是我国在探索农业规模化经营道路上的一个大胆创新与尝试。“大田托管”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按照“托管自愿、有偿服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式自由”的原则,通过农资直供、“种肥同播”等形式,为农户提供产业化一条龙服务。
在“大田托管”模式中,农村土地权力得到明确的确定,农户在将土地的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离,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机构,而承包权属于农民自己,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农村土地的权力确定能有效的避免土地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产生土地纠纷,农民将土地牢牢的掌控在自己的手中,有效的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农民也能放心的将土地给别人经营。
一、“大田托管”中三权分离的实践
“大田托管”与一般的土地流转一样都是促进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方式,但是“大田托管”相较于一般的土地流转具巨大优势是实现了三权分离。三权分离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三权分离的核心是保证土地的承包权长久不变。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减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必然选择。但土地的承包者并非有规模经营的能力,因此“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成为农业用地新的诉求。这就需要我们将传统的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
土地承包改革之初,是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一次分离,既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有序地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既放活了土地的经营权,又保障了承包农户的权利。
土地流转的内容如图一所示: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一种方式,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这里我们不考虑所有权的流转;农地功能的流转按规定也只能在征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非农建设。土地承包权是需要稳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要维持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因此我们在农地的流转中仅仅是流转农地的经营权。
土地流转的目的不是改变农地的用途,而是为了将土地集中,达到规模经营的程度,以此来获取规模效益。所以我们要流转的不是承包权而是经营权。由此便产生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要。“大田托管”解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分离的问题。“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中引入了合作社和托管服务队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和服务队仅仅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拥有土地的经营权,由此将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使得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可能。由此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第三方服务队,承包权归农户的三权分离。
二、相关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在“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中,涉及到的经营主体有农户、托管服务队、村两委、合作社、供销社等,通过实地调研总结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农户。“大田托管”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将农户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即农户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将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农户没有了经营权后并不意味着对田地彻底失去了控制权,农户有权决定田地里种植的农作物的品种,有权决定在种植过程中所用的肥料,即农户对田地经营上仍保留有一定的自主权,农户只是将农作物生产链上的劳作部分让给了服务队。而且在农作物生产链的末端即收益分配时农户也有收益权。同时,在服务队帮助农户种地的期间,农户有法律上的监督权去监督服务队的工作质量,使农户能确保地尽其用,确保能获得可观的分红。农户在享有了一定的权力后自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整个过程中,农户将经营权流转时需要与接收方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义务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农户须让服务队耕种田地。
(二)托管服务队。在“大田托管”过程中服务队是供销社雇佣的工作人员,服从供销社的安排,运用自己的技术和经验为农户种植好农作物,从而获得自己的报酬。服务队义务是为农户提高农作物的种植质量和产量,同时服务队也有收取等价报酬的权力。
(三)村两委。在“大田托管”模式实践过程中村两委代表农户与合作社、服务队和供销社进行谈判,商讨种植的农作物种类、种子和肥料的价格和服务费等,从而为农户争取最大的权益。同时,村两委还拥有法律上的监督权,有权代表农户监督服务队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进程,有权监督合作社提供的种子和化肥等的质量,以及有权监督其他涉及农户权益的内容。村两委在在拥有了谈判代表和监督权以后,还应有村协助供销社做好组织和宣传的义务。村两委有义务将“大田托管”模式的所有内容和利弊告诉群众,及时为农户答疑解惑,并积极地组织群众参与“大田托管”模式中。 (四)合作社。“大田托管”模式中,合作社有义务为供销社提供贷款服务和产品销售渠道等,有义务为服务队提供优质的种子、化肥和种植工具等,有义务为农户提供储蓄和保险服务等。合作社履行义务后也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五)供销社。供销社在整个“大田托管”模式中处于领导地位,有义务统筹规划在农作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和进程。在“大田托管”模式实施前,供销社有义务将相关内容通知村两委,并请求村两委协助供销社面向农户宣传“大田托管”模式并组织农户参与,在确认农户愿意加入后供销社须与农户签订合同。同时,供销社要在农作物种植前做好服务队的雇佣工作。在农户加入到“大田托管”模式中后应组织农户、村两委、合作社和服务队商讨农作物品种、服务费、种子价格等,为农作物的种植做好充分准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供销社有义务为服务队提供技术指导,促使种植工作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三、利益分配机制
经过实地调查,调研小组对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房柳村“大田托管”项目的利益分配进行了深度的挖掘与分析。
在“大田托管”项目中,供销社扮演着“项目申报者”、“执行统筹者”、“结果汇报者”等角色。供销社通过对当地农地耕作情况与农户意向进行调查提出“大田托管”项目实施,并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获取项目资金支持。在拿到项目资金之后,供销社通过与村两委商议,由村两委出面号召农户托管土地并签订托管合同,农户根据土地面积按照每亩800-1000元(略低于土地实际亩收)收取“农地收成”。而村两委在其中扮演“中介”的角色,也因此从供销社处拿到一部分分成。此外,托管服务队根据提供的托管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而获取工资,而合作社除了通过销售种子、化肥、农业等获取的差价之外,还有来自国家资金的支持。
以“全托管”为例利益流入与流出情况如下:
四、“大田托管”的发展趋势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截止2013年末,我国农村人口占46.3%,其中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仅占5.8%,达到初中水平的占38.4%、小学水平的占42.5%,平均受教育年龄为6.23。可见我国将有近一半的人难以通过较高技术水平和智力水平工作维生,将有近一半的人主要靠农业耕作生活。在调研中发现农民期待土地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不会轻易将手中的土地转让出去以致丧失收益权。因此具有三权分离优势的“大田托管”土地流转模式将会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据房柳村的实地调查显示,虽然“大田托管”已经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开来,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不变。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供销社一支独大,村两委趋向架空,合作社成立随意,农民满意度一般等问题,“大田托管”模式仍处于初生状态,但随着生产力及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的重视,此模式将会逐渐成熟,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完善制度建设,明晰权责利。
村两委、供销社、合作社、服务队、农民五主体中,责任义务分配不明,导致村两委架空等问题。而一个组织要有效持久的运行,明确的权责利分配是基础,而权责利的明晰,完善的制度建设是保障。
(二)强化组织架构,精简参与主体。
效率不应该是更多的人做一件事情,而应该是做这件事情的人适合做并尽力去做它。在房柳村的调研中发现合作社泛滥,存在钻政策空子而对“大田托管”贡献甚微的情况。或是村组织的不合理,或是监督的放宽,合作社逐渐偏离了原先的设想。不过,问题的不断暴露也正是改革诱发剂,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管理理念的不断推广,像合作社等发展中存有问题的组织会不断修正走向更适宜发展的道路。集约化、专门化将是“大田托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三)解放农村劳动力,促进就业良性循环。
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存在承包权、经营权的模糊、难成规模经营等部分或所有问题,而且也只是在表面上缓解了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的种地问题,没有对整个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输出贡献。反观“大田托管”模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在一起,同时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由此不仅方便顺应发展趋势进行农业机械化的实施,解除了农民对土地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集合村中的劳动力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出来,从而在机械化和高效运作中劳动力得到了根本上的解放。
总之,“大田托管”模式因其三权分离的独特“卖点”迎合了我国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集体所有、农民占有使用等现实情况,将会在全国得到有效推广使用,而随着社会生产力和需求的提高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规模化、现代化必将是其发展之路,同时在这一模式的影响下,农村劳动力会得到意义深远的解放,从而使我国的农业健康强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秉农.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贺雪峰.地权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吕亚荣.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问题、成效及建议对策[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05
[4]田园.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带土进城”问题研究[J].山东农业科学2013-07
【作者简介】
倪慧,女,1993年2月生,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12级农林经济管理,研究方向:农林经济管理。
(项目编号:201410520065)
【内容摘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大力提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田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应运而生。我们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研究“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优势。深入分析“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中的三权分离的实践效果,以及“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中各个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研究发现“大田托管”实现三权分离机制切实可行,并对“大田托管中”的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大田托管 三权分离 农业规模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开始逐步解体,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按照《决定》精神,农村土地所有制将实行三权分离: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放开。
“大田托管”是我国在探索农业规模化经营道路上的一个大胆创新与尝试。“大田托管”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按照“托管自愿、有偿服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式自由”的原则,通过农资直供、“种肥同播”等形式,为农户提供产业化一条龙服务。
在“大田托管”模式中,农村土地权力得到明确的确定,农户在将土地的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离,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机构,而承包权属于农民自己,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农村土地的权力确定能有效的避免土地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产生土地纠纷,农民将土地牢牢的掌控在自己的手中,有效的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农民也能放心的将土地给别人经营。
一、“大田托管”中三权分离的实践
“大田托管”与一般的土地流转一样都是促进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方式,但是“大田托管”相较于一般的土地流转具巨大优势是实现了三权分离。三权分离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三权分离的核心是保证土地的承包权长久不变。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减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必然选择。但土地的承包者并非有规模经营的能力,因此“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成为农业用地新的诉求。这就需要我们将传统的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
土地承包改革之初,是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一次分离,既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有序地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既放活了土地的经营权,又保障了承包农户的权利。
土地流转的内容如图一所示: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一种方式,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这里我们不考虑所有权的流转;农地功能的流转按规定也只能在征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非农建设。土地承包权是需要稳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要维持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因此我们在农地的流转中仅仅是流转农地的经营权。
土地流转的目的不是改变农地的用途,而是为了将土地集中,达到规模经营的程度,以此来获取规模效益。所以我们要流转的不是承包权而是经营权。由此便产生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要。“大田托管”解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分离的问题。“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中引入了合作社和托管服务队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和服务队仅仅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拥有土地的经营权,由此将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使得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可能。由此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第三方服务队,承包权归农户的三权分离。
二、相关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在“大田托管”经营模式中,涉及到的经营主体有农户、托管服务队、村两委、合作社、供销社等,通过实地调研总结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农户。“大田托管”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将农户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即农户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将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农户没有了经营权后并不意味着对田地彻底失去了控制权,农户有权决定田地里种植的农作物的品种,有权决定在种植过程中所用的肥料,即农户对田地经营上仍保留有一定的自主权,农户只是将农作物生产链上的劳作部分让给了服务队。而且在农作物生产链的末端即收益分配时农户也有收益权。同时,在服务队帮助农户种地的期间,农户有法律上的监督权去监督服务队的工作质量,使农户能确保地尽其用,确保能获得可观的分红。农户在享有了一定的权力后自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整个过程中,农户将经营权流转时需要与接收方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义务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农户须让服务队耕种田地。
(二)托管服务队。在“大田托管”过程中服务队是供销社雇佣的工作人员,服从供销社的安排,运用自己的技术和经验为农户种植好农作物,从而获得自己的报酬。服务队义务是为农户提高农作物的种植质量和产量,同时服务队也有收取等价报酬的权力。
(三)村两委。在“大田托管”模式实践过程中村两委代表农户与合作社、服务队和供销社进行谈判,商讨种植的农作物种类、种子和肥料的价格和服务费等,从而为农户争取最大的权益。同时,村两委还拥有法律上的监督权,有权代表农户监督服务队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进程,有权监督合作社提供的种子和化肥等的质量,以及有权监督其他涉及农户权益的内容。村两委在在拥有了谈判代表和监督权以后,还应有村协助供销社做好组织和宣传的义务。村两委有义务将“大田托管”模式的所有内容和利弊告诉群众,及时为农户答疑解惑,并积极地组织群众参与“大田托管”模式中。 (四)合作社。“大田托管”模式中,合作社有义务为供销社提供贷款服务和产品销售渠道等,有义务为服务队提供优质的种子、化肥和种植工具等,有义务为农户提供储蓄和保险服务等。合作社履行义务后也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五)供销社。供销社在整个“大田托管”模式中处于领导地位,有义务统筹规划在农作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和进程。在“大田托管”模式实施前,供销社有义务将相关内容通知村两委,并请求村两委协助供销社面向农户宣传“大田托管”模式并组织农户参与,在确认农户愿意加入后供销社须与农户签订合同。同时,供销社要在农作物种植前做好服务队的雇佣工作。在农户加入到“大田托管”模式中后应组织农户、村两委、合作社和服务队商讨农作物品种、服务费、种子价格等,为农作物的种植做好充分准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供销社有义务为服务队提供技术指导,促使种植工作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三、利益分配机制
经过实地调查,调研小组对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房柳村“大田托管”项目的利益分配进行了深度的挖掘与分析。
在“大田托管”项目中,供销社扮演着“项目申报者”、“执行统筹者”、“结果汇报者”等角色。供销社通过对当地农地耕作情况与农户意向进行调查提出“大田托管”项目实施,并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获取项目资金支持。在拿到项目资金之后,供销社通过与村两委商议,由村两委出面号召农户托管土地并签订托管合同,农户根据土地面积按照每亩800-1000元(略低于土地实际亩收)收取“农地收成”。而村两委在其中扮演“中介”的角色,也因此从供销社处拿到一部分分成。此外,托管服务队根据提供的托管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而获取工资,而合作社除了通过销售种子、化肥、农业等获取的差价之外,还有来自国家资金的支持。
以“全托管”为例利益流入与流出情况如下:
四、“大田托管”的发展趋势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截止2013年末,我国农村人口占46.3%,其中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仅占5.8%,达到初中水平的占38.4%、小学水平的占42.5%,平均受教育年龄为6.23。可见我国将有近一半的人难以通过较高技术水平和智力水平工作维生,将有近一半的人主要靠农业耕作生活。在调研中发现农民期待土地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不会轻易将手中的土地转让出去以致丧失收益权。因此具有三权分离优势的“大田托管”土地流转模式将会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据房柳村的实地调查显示,虽然“大田托管”已经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开来,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不变。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供销社一支独大,村两委趋向架空,合作社成立随意,农民满意度一般等问题,“大田托管”模式仍处于初生状态,但随着生产力及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的重视,此模式将会逐渐成熟,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完善制度建设,明晰权责利。
村两委、供销社、合作社、服务队、农民五主体中,责任义务分配不明,导致村两委架空等问题。而一个组织要有效持久的运行,明确的权责利分配是基础,而权责利的明晰,完善的制度建设是保障。
(二)强化组织架构,精简参与主体。
效率不应该是更多的人做一件事情,而应该是做这件事情的人适合做并尽力去做它。在房柳村的调研中发现合作社泛滥,存在钻政策空子而对“大田托管”贡献甚微的情况。或是村组织的不合理,或是监督的放宽,合作社逐渐偏离了原先的设想。不过,问题的不断暴露也正是改革诱发剂,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管理理念的不断推广,像合作社等发展中存有问题的组织会不断修正走向更适宜发展的道路。集约化、专门化将是“大田托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三)解放农村劳动力,促进就业良性循环。
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存在承包权、经营权的模糊、难成规模经营等部分或所有问题,而且也只是在表面上缓解了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的种地问题,没有对整个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输出贡献。反观“大田托管”模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在一起,同时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由此不仅方便顺应发展趋势进行农业机械化的实施,解除了农民对土地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集合村中的劳动力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出来,从而在机械化和高效运作中劳动力得到了根本上的解放。
总之,“大田托管”模式因其三权分离的独特“卖点”迎合了我国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集体所有、农民占有使用等现实情况,将会在全国得到有效推广使用,而随着社会生产力和需求的提高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规模化、现代化必将是其发展之路,同时在这一模式的影响下,农村劳动力会得到意义深远的解放,从而使我国的农业健康强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秉农.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贺雪峰.地权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吕亚荣.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问题、成效及建议对策[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05
[4]田园.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带土进城”问题研究[J].山东农业科学2013-07
【作者简介】
倪慧,女,1993年2月生,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12级农林经济管理,研究方向:农林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