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对销售假烟行为的定性

来源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yong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在生活中一直较为普遍,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这一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发展下线,然后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销售,低成本,高收益,促使许多人铤而走险,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在审判实务中,这种销售假烟的行为在定罪时较难区分,是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常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这篇文章是根据基层法院在审理这类犯罪时的法理考虑和审判经验写成,作为参考。
  关键词:销售假烟 审判实务 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
  由于在基层法院实习做法官助理的经历,见识到了实务审判中的法律应用。刑事审判庭的工作,比起民事、行政审判庭来说可能更具程序性、严谨性。在这里,更能感受到法律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尤其是当把书本上的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的时候,那种清晰明朗,让人兴奋不已。但是,实际工作中会有一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就拿实践中销售假烟这类案件来讲,操作起来就有一些难度。以下面的案件为例。案件事实大概如下: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利用互联网聊天工具和支付平台,采取在接受买家订单、收取买家货款、向被告人方某某支付货款后,由被告人方某某根据订单直接向买家快递的方式,向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万元。而被告人方某某,通过互联网聊天工具联系接受被告人叶某等人的假冒伪劣卷烟的订单,收取钱款后,以直接向买家快递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8万元。
  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罪名,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另外,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犯罪主体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者滥用经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本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许可经营的规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具备法定资质而非法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或者滥用经营资质的行为。没有法定经营资质销售烟草制品,尚且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没有法定经营资质销售假烟的行为是一种更严重的行为。因此,根据刑法中举轻以明重的理论,本案的当事人更加应该认定为非法经营。
  本案中,叶某和方某某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叶某销售金额达44万元,量刑档在第二档,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方某某销售金额在88万元,量刑档在第三档,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叶某和方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即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烟草,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均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叶某销售假烟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文的现象,系法条竞合犯。所谓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致使有数个法条同时可以适用,即数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在内容上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 但只在数个法条中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成立一罪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当销售假烟的行为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因此,本案被告人叶某和方某某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销售假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予以处罚。“处罚较重”应理解为法定最高刑较重;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是指法定最低刑较重;如果主刑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都相同,则看附加刑。[2]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被告人叶某的销售金额44万元而分别确定的量刑档,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罪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高于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属于重罪,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同时,被告人方某某销售金额88万元分别确定的量刑幅度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非法经营罪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因此,在最高刑相同的情况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低刑较重,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重罪,应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终,加上其他的事实与情节,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所以,在实务中,销售假烟的行为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还是有一些不易区分的难点,从操作层面上来讲,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可能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3]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注意区分研究,力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01-04-0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Z].1997-12-23.
  [3]李海清.从假烟案看销售伪劣产品与非法经营罪[OL].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procuratorforum/201205/t20120528_871849.html.2016-04-24.
  作者简介:吕田丹(1990—),女,汉,河南驻马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學),研究方向:刑法。
其他文献
摘 要:目前,民营企业的日子普遍不好过。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新常态下重庆民营企业的新发展带领新契机。如何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契机,促进重庆民营经济新发展,笔者认为,必须认真做好算术题,下决心做“减法”:去产能、去库存,内外用力,获得新生;及时做“加法”:优化重组,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做“乘法”: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努力做“除法”:绿色发展,培养用心生产的“工匠精神”。
期刊
摘 要: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国际贸易的格局在不断分化,最为集中的表现,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的崛起,以及国际贸易多极化的发展。国际秩序的演变则经历了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本文分析了国际贸易格局分化与国际贸易秩序演变的。  关键词:国际贸易格局 分化 秩序演变  一 、国际贸易格局分化  国际贸易格局分化,历史上一共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国际货物贸易的多极化发展。可以简单地用一句话来
期刊
摘 要:本文总结了我国中小制造企业在当今经济形势之下生产经营的现状。在概述制造业服务化4种路径的基础上,笔者对中小制造企业制造业服务化的路径进行了探讨,指出了通过4种路径进行制造业服务化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针对中小企业制造业服务化的路径与建议,以期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制造业转型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中小企业 价值链 制造业服务化 路径  中小制造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
期刊
摘 要:我国当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新的领域,在房地产企业发展中,实施全面管理的措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加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市场环境中的风险以及企业内部的风险。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还有诸多方面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基于此,本文主要就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的特征体现以及主要类型加以阐述,然后结合实际对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的体现和风险成因详细分析,然后对房地产企业
期刊
摘 要: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而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更是深远。对于身处西南边陲的云南来说,“一带一路”提供了难得一遇的机会,但也带来了不可小觑的挑战。本文将对云南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的走向做简单论述。  关键词:一带一路 对外贸易 机遇和挑战  21世纪以来,和平、
期刊
摘 要:什么样的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企业赚钱的两个关键指标是利润率和投资回报率,但企业是否能生存还有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现金流。只有又营利又有现金流的企业才能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不会被淘汰。改善现金流会有多种方法,其中减少原材料库存的占用是一种直接有效的方法,即提升原材料库存周转率。本文针对供应链库存管理现状,着重从销售预测,物料计划和采购执行三方面来进行分析提高库存周转率,促进供应链管
期刊
摘 要: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检察人员必须具备和坚守的职责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要求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司法實践中的诉讼活动,需要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践行。本文主要是在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弱化的前提出发,分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的定位与体现,进而确保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检察官 客观义务 刑事和解 弱
期刊
摘 要: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进程中最直观的体现,其关系着我国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高低。而房地产经济不仅是一个城市经济进步的引航标,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行业,其发展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速率。因此,维护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我国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
期刊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标权评估对企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整体性上对商标权评估的相关概念、评估对象、评估特点、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并具体阐述收益法如何在商标权评估中进行运用。  关键词:商标权 价值评估 收益法  2008年发生震动全国的“中国商标权第一案”,即王老吉商标权案。正是此案的发生,让我们意识到商标权具有的巨大的价值,正是由于其所蕴含的价值巨大,所以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商标侵权现象变得更加的普遍,具有成本低廉、手段多样、主体复杂的特点。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知”规则,但第36条必要措施的规定在定位和标准上并不十分明确。本文主要以淘宝网为研究对象,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淘宝网 商标侵权  一、引言  《2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