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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有云:清正在德,廉洁在志;身有正气,不言自威;有公德乃大,无私品自高……古往今来,有德有志者,不胜枚举;反之,贪污腐化者,亦大有人在。在此,我们搜集了国税系统的几个典型案例,作为一道廉政警示牌,时刻警醒我们,使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清如水,平如衡”。
案例一:一辆普桑的代价
曹某,男,原系某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批准逮捕,2007年5月28日被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3日,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鉴于曹某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主要犯罪事实:
2001年年初,时任某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的曹某经手审批某投资公司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核销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曹某向该公司总经理葛某及财务部经理朱某提出要求解决交通工具,葛某、朱某经商议后决定送给曹某汽车一辆,考虑到该投资公司财务比较严格,决定购车款由该投资公司的关联企业支付,并由朱某具体实施。
2001年7月,在征得曹某对车型、颜色的要求之后,朱某以关联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总价款为144379.50元、付款期为一年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置了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给曹某使用。2001年10月曹某提出将该车过户至其名下。2002年9月,该公司将过户资料交给曹某,曹某持所需资料于同年9月28日将该车过户至其名下,其实际并未支付车款。经鉴定,该车在过户时价值人民币103300元。案发后,该车辆已被检察院扣押,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受贿所得的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
案例二:勿以“蝇头小利”而为之
甄某,男,现在某县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工作,副主任科员。2009年3月,甄某利用纳税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供自己和亲属使用,在纳税人中造成不良影响。该县局对甄某的错误,给予了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月度考核奖及季度考核奖。
事件基本情况:
2009年1月20日,某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甄某在纳税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纳税人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供自己和亲属使用。
经调查核实,甄某在办税大厅工作时,拾到纳税人俞某的身份证,未及时上缴相关科室,也没有想方设法找到纳税人物归原主,而是私自藏匿。2007年3月某日,甄某要求其在移动公司工作的朋友帮助办理两个手机卡号,因办理手机卡号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于是甄某把私自藏匿的纳税人俞某的身份证交给了朋友,冒充俞某的身份向移动公司申请办理了两张手机卡,供自己及其母亲使用。事发后,甄某已将上述两个手机卡和身份证交还给纳税人俞某,同时结清所发生的费用,并向其道歉。
案例三: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
陈某,男,先后在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源管理一科工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批准逮捕。2009年7月31日,该市人民法院鉴于其自动投案自首,并且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主要犯罪事实:
2004年12月的一天,时任稽查员的陈某在协查该市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魏某的邀请,在车上单独与魏某见面,当魏某向陈某询问案件处理的后果时,陈某轻描淡写地说:“后果可轻可重,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恐慌不安的魏某听出了弦外之音,当即拿出8000元购物卡,请陈某“多多关照”。陈某“笑纳”之后,爽快地表示会帮助疏通关节。
有了第一次接触,此后两人之间的交往便“密切”起来。为得到陈某的切实关照,魏某频繁宴请陈某,在“娱乐”和“消费”中拉近两人的关系。同时,陈某又分别于2005年中秋节的前一天和2005年春节前一天在魏某的办公室收受魏某送的国商购物卡8000元和5000元。受了魏某的钱财,陈某不仅与魏某一起做“手脚”蒙骗执法机关,还多次“履约”疏通关节,使案件得以从轻处理。
这起案件后,魏某对陈某的表现非常满意,认定陈某是个“好人”,于是两人成了“知心朋友”,继续保持着交往。2007年春节期间,陈某开口向魏某借钱,魏某大方地送给陈某5万元现金。
2007年10月,陈某的岗位从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稽查岗位轮换到税源管理一科的评估岗位。在对浙江某颜料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所谓的关照和帮助,在该市越乡茶楼,收受该公司财务经理洪某送的国商购物卡5000元。
2008年4月,在对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又为该公司提供所谓的关照和帮助,在宾馆吃饭时,收受该公司投资人王某送的国商购物卡5000元。
2009年4月份,陈某在得知“知心朋友”魏某因非法集资及诈骗罪被检察院控诉后,对自己所犯的受贿事实也感到忐忑不安,终于在2009年4月15日自动到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案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自动退清全部赃款。
(以上案例来源于《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廉政网》)
案例启示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上述案件给予我们很多警示和教训,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每一名税务干部必须引以为戒。
一: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
为官者必先为德,从政者必定从民。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于各种矛盾的交织和碰撞,使得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认识上产生了困惑和迷茫,对马克思主义产生信仰危机,对共产主义理想产生动摇,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曹某受贿犯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沉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名国税干部应“吾日三省吾身”,时刻提醒自己,算清政治、经济、人身、家庭“四笔帐”,自觉避开“四条高压线”,自觉抵制金钱物欲的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否则,无论是谁放松了理想信念的追求,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都将跌入腐败的泥潭,成为人民的罪人。
二:正确对待手中权利,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
贪一分,百姓恶十分;廉百分,百姓喜万分。陈某的受贿案再次警示我们,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岗位、都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作为一名税务执法人员,必须摆正个人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追求享乐、谋取私利的工具。否则,就会被人民所唾弃,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建立监督制约防范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税务机关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制度,健全强有力的监督网络。要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工作圈”扩大到“生活圈”。一旦发现个人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薪金收入有不相符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调查、处理,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平安国税工程的顺利实施。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些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久远的。我们要以此为戒,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在我国上下形成一股“反腐败,扬正气,促和谐”的正义之风,正所谓:“不与富交,我不贫;不与贵交,我不贱;自感不贫不贱,就能常处乐境,于身心有益。”
案例一:一辆普桑的代价
曹某,男,原系某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批准逮捕,2007年5月28日被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3日,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鉴于曹某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主要犯罪事实:
2001年年初,时任某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的曹某经手审批某投资公司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核销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曹某向该公司总经理葛某及财务部经理朱某提出要求解决交通工具,葛某、朱某经商议后决定送给曹某汽车一辆,考虑到该投资公司财务比较严格,决定购车款由该投资公司的关联企业支付,并由朱某具体实施。
2001年7月,在征得曹某对车型、颜色的要求之后,朱某以关联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总价款为144379.50元、付款期为一年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置了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给曹某使用。2001年10月曹某提出将该车过户至其名下。2002年9月,该公司将过户资料交给曹某,曹某持所需资料于同年9月28日将该车过户至其名下,其实际并未支付车款。经鉴定,该车在过户时价值人民币103300元。案发后,该车辆已被检察院扣押,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受贿所得的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
案例二:勿以“蝇头小利”而为之
甄某,男,现在某县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工作,副主任科员。2009年3月,甄某利用纳税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供自己和亲属使用,在纳税人中造成不良影响。该县局对甄某的错误,给予了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月度考核奖及季度考核奖。
事件基本情况:
2009年1月20日,某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甄某在纳税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纳税人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供自己和亲属使用。
经调查核实,甄某在办税大厅工作时,拾到纳税人俞某的身份证,未及时上缴相关科室,也没有想方设法找到纳税人物归原主,而是私自藏匿。2007年3月某日,甄某要求其在移动公司工作的朋友帮助办理两个手机卡号,因办理手机卡号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于是甄某把私自藏匿的纳税人俞某的身份证交给了朋友,冒充俞某的身份向移动公司申请办理了两张手机卡,供自己及其母亲使用。事发后,甄某已将上述两个手机卡和身份证交还给纳税人俞某,同时结清所发生的费用,并向其道歉。
案例三: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
陈某,男,先后在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源管理一科工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批准逮捕。2009年7月31日,该市人民法院鉴于其自动投案自首,并且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主要犯罪事实:
2004年12月的一天,时任稽查员的陈某在协查该市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魏某的邀请,在车上单独与魏某见面,当魏某向陈某询问案件处理的后果时,陈某轻描淡写地说:“后果可轻可重,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恐慌不安的魏某听出了弦外之音,当即拿出8000元购物卡,请陈某“多多关照”。陈某“笑纳”之后,爽快地表示会帮助疏通关节。
有了第一次接触,此后两人之间的交往便“密切”起来。为得到陈某的切实关照,魏某频繁宴请陈某,在“娱乐”和“消费”中拉近两人的关系。同时,陈某又分别于2005年中秋节的前一天和2005年春节前一天在魏某的办公室收受魏某送的国商购物卡8000元和5000元。受了魏某的钱财,陈某不仅与魏某一起做“手脚”蒙骗执法机关,还多次“履约”疏通关节,使案件得以从轻处理。
这起案件后,魏某对陈某的表现非常满意,认定陈某是个“好人”,于是两人成了“知心朋友”,继续保持着交往。2007年春节期间,陈某开口向魏某借钱,魏某大方地送给陈某5万元现金。
2007年10月,陈某的岗位从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稽查岗位轮换到税源管理一科的评估岗位。在对浙江某颜料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所谓的关照和帮助,在该市越乡茶楼,收受该公司财务经理洪某送的国商购物卡5000元。
2008年4月,在对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又为该公司提供所谓的关照和帮助,在宾馆吃饭时,收受该公司投资人王某送的国商购物卡5000元。
2009年4月份,陈某在得知“知心朋友”魏某因非法集资及诈骗罪被检察院控诉后,对自己所犯的受贿事实也感到忐忑不安,终于在2009年4月15日自动到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案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自动退清全部赃款。
(以上案例来源于《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廉政网》)
案例启示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上述案件给予我们很多警示和教训,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每一名税务干部必须引以为戒。
一: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
为官者必先为德,从政者必定从民。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于各种矛盾的交织和碰撞,使得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认识上产生了困惑和迷茫,对马克思主义产生信仰危机,对共产主义理想产生动摇,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曹某受贿犯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沉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名国税干部应“吾日三省吾身”,时刻提醒自己,算清政治、经济、人身、家庭“四笔帐”,自觉避开“四条高压线”,自觉抵制金钱物欲的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否则,无论是谁放松了理想信念的追求,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都将跌入腐败的泥潭,成为人民的罪人。
二:正确对待手中权利,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
贪一分,百姓恶十分;廉百分,百姓喜万分。陈某的受贿案再次警示我们,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岗位、都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作为一名税务执法人员,必须摆正个人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追求享乐、谋取私利的工具。否则,就会被人民所唾弃,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建立监督制约防范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税务机关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制度,健全强有力的监督网络。要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工作圈”扩大到“生活圈”。一旦发现个人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薪金收入有不相符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调查、处理,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平安国税工程的顺利实施。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些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久远的。我们要以此为戒,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在我国上下形成一股“反腐败,扬正气,促和谐”的正义之风,正所谓:“不与富交,我不贫;不与贵交,我不贱;自感不贫不贱,就能常处乐境,于身心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