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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各国政府采购法中普遍存在的规定,然而我国在政府采购法方面并未进行深入的执行,当前仍旧停留在原则性的基础上,我国应对政府采购充分的细化。针对这一情况,德国政府采购法就能够很好的促进中华小企业的发展,其主要是运用了拆分策略的方式展开相应的促进,对于德国这一政府采购法很值得我国进行适当的借鉴。文章主要对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展开了一定的研究,并从中得到了充分且有效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研究 德国政府采购法 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规则
一、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的研究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对策:拆分招标。拆分招标主要是指,将需要进行采购的项目展开相应的细分,以若干个小的项目的方式进行体现。将项目通过数量、空间的标准进行拆分是属于分批招标的形式,即在进行任意一项地下隧道工程时,其招标方式需要通过多个路段的方式进行。公共项目的招标,其实是以《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为前提,在对政府采购展开相应的规定时,主要是以《反限制竞争法》第九十七条作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在二零零九年经过改革后,该第三条规定经过修订后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新规定是在旧规定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所以,为了能够对现行规则进行更加有效的理解、掌握,了解第三条规定修订前的具体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切实可行的。第三条规定经过修订后是:“在进行公共小木的招标时,应当优先照顾中小企业的利益。在展开拆分招标时通通过数量或专业的方式进行招标。”但是,在展开新规定后,其措辞引起出现疑问的机率很大,如果进行拆分招标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唯一的“优先照顾”对策,那么,第三条中: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将会很有可能因此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所以,“优先照顾”的解释应避免出现即授予合也给予优先。第三条规定的目标不变,仍然是:防止中小企业再次产生受到规模限制的现象,错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所授予的合同依然符合最经济标原则。
2.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通过规定能够看出,拆分招标是一种常规的形式,而不拆分招标是极少出现的,采购人必须要对拆分与不拆分进行相应的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间存在规则-例外的关系。对于可以放弃拆分的理由来说,原本就存在的相关规定尚未得到进一步的一致以及明确。而采购人不应该只是进行一般性的表示,项目的目标只有通过不拆分的形式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但是必须要对其理由作出相应的说明;在展开拆分招标时,采购人不应只是对因进行拆分招标而产生的困难、负担进行相应的说明,因为立法者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有效的促进,只有能够促中小企业的发展就算是为此需要承担所造成的负担也无悔。而德国法院在进行判决时认为,在展开分批采购的情况下,造成费用增加或者会导致项目出现严重拖延的现象,可以进行适当的放弃。现阶段,这一规则-例外通过修订之后,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确立。此外,从VOL的解释性中我们能够知道,放弃拆分招标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对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作出举例说明;第二,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必须要进行相应的记录。由此可见,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二、启示与借鉴
1.德国政府采购法对我国的启示。现阶段,各个国家的政府采购法都有国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存在部分对策与GPA具有一定的相似程度,例如,为了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制定采购合时,应给予最低的份额,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评标时也给予相应的优惠等。存在部分对策虽然并未准确说明能够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但是也会容易产生事实上的歧视。通过相应的分析能够看出,德国政府采購法的拆分招标规定不仅没有违背欧盟法的规定,同时还充分取得了GPA的认可,拆分招标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不仅要与 GPA 中非歧视符合,同时也要与合同授予标准规则符合。所以,我国政府采购也应适当的采用拆分招标措施。
2.德国政府采购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法除了具备能够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原则性条款为基础外,同时还能够以拆分招标的方式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然而,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以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为前提,而具体的实施方式仍在探索阶段,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对策尚未得到有效的改进。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应适当的参考、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进而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得到有效的促进。
第二,通过对德国政府采购法进行相应的研究我们能够知晓,在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指出:“进行拆分招标是属于常规的,而展开不拆分是极少出现的”,并且要求政府采购人如果选择放弃招标,则必须要对此做出发布过去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记录。相关规定对采购人具有一定的限制,能够帮助采购人避免出现规避拆分招标要求的现象;倘若所说明的理由没有说服力,则很容易在事后审查的时候出现败诉的现象,并且还要为此做出相应的赔偿。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在进行拆分招标时,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应当充分以符合GPA会泽为基础,否则将会很容易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政府采购法在增加拆分招标规定时,对此种规则-例外的限制也是非常有必要和可行的。
第三,德国在进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促进的过程中,有一个对策在一开始时并未得到执行,但现在已经允许该对策进行拆分招标了。因此,基于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在进行拆分招标时,也可以充分运用其他对策,充分允许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前提,继续探索能够为中小企业发展有效促进的其他对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德国政府采购法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优越的作用,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有效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只有充分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才能为企业本身的发展到来有效地提高。所以,我国应当深入研究德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如何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从中获得一定的启示,并充分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为我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进行有效的提高,进而使得我国政府采购得到更加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中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2015(11).
[2]史世伟,向渝.高科技战略下的德国中小企业创新促进政策研究[J].德国研究.2015(12).
[3]张银银.利用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基于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J].当代经济管理.2014(11):89-93.
[4]张翔.德国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武汉科技大学.2014(05).
关键词:研究 德国政府采购法 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规则
一、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的研究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对策:拆分招标。拆分招标主要是指,将需要进行采购的项目展开相应的细分,以若干个小的项目的方式进行体现。将项目通过数量、空间的标准进行拆分是属于分批招标的形式,即在进行任意一项地下隧道工程时,其招标方式需要通过多个路段的方式进行。公共项目的招标,其实是以《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为前提,在对政府采购展开相应的规定时,主要是以《反限制竞争法》第九十七条作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在二零零九年经过改革后,该第三条规定经过修订后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新规定是在旧规定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所以,为了能够对现行规则进行更加有效的理解、掌握,了解第三条规定修订前的具体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切实可行的。第三条规定经过修订后是:“在进行公共小木的招标时,应当优先照顾中小企业的利益。在展开拆分招标时通通过数量或专业的方式进行招标。”但是,在展开新规定后,其措辞引起出现疑问的机率很大,如果进行拆分招标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唯一的“优先照顾”对策,那么,第三条中: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将会很有可能因此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所以,“优先照顾”的解释应避免出现即授予合也给予优先。第三条规定的目标不变,仍然是:防止中小企业再次产生受到规模限制的现象,错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所授予的合同依然符合最经济标原则。
2.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通过规定能够看出,拆分招标是一种常规的形式,而不拆分招标是极少出现的,采购人必须要对拆分与不拆分进行相应的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间存在规则-例外的关系。对于可以放弃拆分的理由来说,原本就存在的相关规定尚未得到进一步的一致以及明确。而采购人不应该只是进行一般性的表示,项目的目标只有通过不拆分的形式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但是必须要对其理由作出相应的说明;在展开拆分招标时,采购人不应只是对因进行拆分招标而产生的困难、负担进行相应的说明,因为立法者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有效的促进,只有能够促中小企业的发展就算是为此需要承担所造成的负担也无悔。而德国法院在进行判决时认为,在展开分批采购的情况下,造成费用增加或者会导致项目出现严重拖延的现象,可以进行适当的放弃。现阶段,这一规则-例外通过修订之后,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确立。此外,从VOL的解释性中我们能够知道,放弃拆分招标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对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作出举例说明;第二,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必须要进行相应的记录。由此可见,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二、启示与借鉴
1.德国政府采购法对我国的启示。现阶段,各个国家的政府采购法都有国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存在部分对策与GPA具有一定的相似程度,例如,为了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制定采购合时,应给予最低的份额,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评标时也给予相应的优惠等。存在部分对策虽然并未准确说明能够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但是也会容易产生事实上的歧视。通过相应的分析能够看出,德国政府采購法的拆分招标规定不仅没有违背欧盟法的规定,同时还充分取得了GPA的认可,拆分招标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不仅要与 GPA 中非歧视符合,同时也要与合同授予标准规则符合。所以,我国政府采购也应适当的采用拆分招标措施。
2.德国政府采购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法除了具备能够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原则性条款为基础外,同时还能够以拆分招标的方式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然而,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以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为前提,而具体的实施方式仍在探索阶段,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对策尚未得到有效的改进。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应适当的参考、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进而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得到有效的促进。
第二,通过对德国政府采购法进行相应的研究我们能够知晓,在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指出:“进行拆分招标是属于常规的,而展开不拆分是极少出现的”,并且要求政府采购人如果选择放弃招标,则必须要对此做出发布过去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记录。相关规定对采购人具有一定的限制,能够帮助采购人避免出现规避拆分招标要求的现象;倘若所说明的理由没有说服力,则很容易在事后审查的时候出现败诉的现象,并且还要为此做出相应的赔偿。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在进行拆分招标时,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应当充分以符合GPA会泽为基础,否则将会很容易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政府采购法在增加拆分招标规定时,对此种规则-例外的限制也是非常有必要和可行的。
第三,德国在进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促进的过程中,有一个对策在一开始时并未得到执行,但现在已经允许该对策进行拆分招标了。因此,基于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在进行拆分招标时,也可以充分运用其他对策,充分允许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前提,继续探索能够为中小企业发展有效促进的其他对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德国政府采购法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优越的作用,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有效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只有充分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才能为企业本身的发展到来有效地提高。所以,我国应当深入研究德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如何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从中获得一定的启示,并充分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为我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进行有效的提高,进而使得我国政府采购得到更加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中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2015(11).
[2]史世伟,向渝.高科技战略下的德国中小企业创新促进政策研究[J].德国研究.2015(12).
[3]张银银.利用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基于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J].当代经济管理.2014(11):89-93.
[4]张翔.德国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武汉科技大学.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