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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懋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餐,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和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具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工作—般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要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各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应当请假,由常委会办公序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
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未经同意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由办公厅编入常委会《浙江人大》(公报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表决会议议案,并跟从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监督工作,并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基层工作,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各种形式,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并负责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理论,法制学习及其他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反对和抵制备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租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守则的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守则的,应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懋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餐,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和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具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工作—般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要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各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应当请假,由常委会办公序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
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未经同意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由办公厅编入常委会《浙江人大》(公报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表决会议议案,并跟从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监督工作,并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基层工作,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各种形式,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并负责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理论,法制学习及其他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反对和抵制备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租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守则的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守则的,应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