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三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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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模式,目前它正在从构想一步步布局落子,尤其是广东先行一步。
  今年6月1日,广东颁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区分事权与财权,建立了购买程序。按照是否吃财政饭划定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在NGO竞争项目的流程上,也借用了招投标等财政运作机制。
  《办法》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如果要投入运行,还有赖于另外的政策文件,比如由编制办制定的部门购买服务目录,这个目录约等于政府权力的转移支付目录,省级目录已有公布。
  对一个NGO来说,可能最关心参与购买的资质问题。《办法》对此规定比较明确,也可以作为社会组织自我完善的指引,比如财务制度、专业设备与技术、纳税与信誉等。
  无论是《办法》还是购买目录,都被主导者认为是建设购买服务的基础工程。自然而然地,就是要培育能够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这方面,广东省市都有一些行动,接踵而至。
  省社工委五月底再次征集两批社会创新观察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再次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通俗地说,就是顾及社会组织的“内外兼修”。
  在广州、深圳等地,不同级别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也有落成。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交流平台,并且为它们注册及与需求方联系建立对接的渠道,有一些规模不大的NGO已经进入。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框架结构已经搭起来了,当然需要实操来历练,查漏补缺。社会组织和购买流程都有了准备,也许接下来要看购买主体是否准备妥当。购买就是在“战争中学习战争”。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向自然是无错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给NGO,帮助其完成社会力的营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但在现有的建设方向下,有三个疑问需要正视。
  其一就是购买服务与影响NGO的分寸问题。政府为购买服务规定了一系列资质,比如三年无不良记录,年检合格。换言之,NGO进入供应方清单,是要接收审查和监督的。
  从技术上监督社会组织固然有必要,不过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政府会不会完全根据自身喜好挑选NGO?资金是发挥辅助作用还是控制社会组织?政府会否利用购买的权力塑造NGO?
  其二,社会组织的发展与自主性问题。社会组织要借助财政资源寻求发展,要按照要求竞标。NGO如何在借力政府的同时确保自主性,平衡社会力(民间组织)与政治力(政府)。
  最差的情况是社会组织成了政府的附庸,独立性消失,变成“二政府”。如果这样的话,政府转移部门职能的必要性如何体现?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正当性又在哪里?
  其三,政府与其他购买主体的竞争关系。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不只是政府,还有企业、大型基金会甚至境外的合法组织。政府资金投入后,NGO获取资源渠道变宽,也得注意各个主体之间关系变迁。
  这里就可以顺势提出一个问题:假设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是因为缺钱吗?在政府给予很少资金的时候,NGO多方措手,基金会成为孵化器,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是不尽如人意。
  NGO拿到项目,行政费用都有严格控制,比如不超过10%,甚至更低。政府购买服务后,资金来源不同,社会组织原先遵守的规则如何处理?政府作为资助者应持何态度?
  这三个疑问归纳为一点,就是政府介入NGO的资源供应时,社会组织形态将发生如何变化?现有的公益组织生态早已是复杂多样,它们应对起来,能否有助于改善现有环境?
  社会组织向基金会等申请项目,当然也有审查要求,不过彼此之间的关系多属于统一的社会力范围。当政府和官僚系统成为甲方时,NGO面临着非常大的调整,好坏难料。
  政府自主社会组织自然不是丑事,香港社会组织年需七成以上的资金是特区政府资助的,那里的社会组织仍然能保持健康状态。也许,政府和NGO都可以向香港学习取经。
  有区别的例子在台湾,社会组织严守独立性,对于任何试图收服NGO的政府行为保持警惕。NGO人士对行政吸纳社会组织人士保持戒心,始终将社会组织的操守放在第一位。
  由此可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式会有多种具体体现,紧要的是尊重NGO的社会特性,收与放的分寸实在考验行政智慧。但不过这道关,恐怕也难有真正的社会管理。
  从放宽社团登记开始,政府大范围地调整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购买社会服务是将关系引向深化的重大手段。无论是政府还是NGO,都要从原本疏远的关系重新打量对方。
  对于公益界和社会组织而言,也许该意识到生存模式正在经历变化,原先的生存策略面临着范式上的转移。对政府连环动作的任何应对,其实都是NGO对自身的重新思考。(文/寇竹卿 漫画/邝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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