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在民族法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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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变,法律的滞后性日益显现。在法学研究过程中仅仅依靠固有的理论和经验已经远远不足,因此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实证研究受到研究者的青睐。实证研究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在解决法学问题时都产生积极的作用,并解决其他研究方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民族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其包含内容广泛,各民族之间差异巨大,在民族法学研究中运用实证研究分析方法不仅能克服各民族之间的特殊性,还能在充分研究各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制定适合各民族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促进民族之间和谐发展。
  【关键词】:实证研究,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民族法
  实证研究是基于摆脱价值判断的阻碍,只考虑客观事件中的规律,并通过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分析和预测人类的行为和后果。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了解法律在现实中的应用,其主旨在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融入价值判断的“法律应该是什么”。
  一、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内容
  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了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法学方法本身并没有高低之分,不同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方法也不同,甚至就同一问题,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视角都能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分化与整合,法学研究也异常活跃。研究者在已成熟的研究方法之上,都在各自的研究领域进行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更新。
  源于欧洲近代实证主义思潮的法学实证研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受到研究者们的青睐,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常规范式。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定性研究主要以观察和访谈的形式进行,最好的方式是研究者深入到研究对象所在的地区,与研究对象进行互动,而且需要足够的时间了解研究对象,研究者所观察或访谈的内容越全面越深入,对研究者的研究就越有利。比如在研究民族村寨纠纷解决方式这一问题时,就只能采取访谈或实地观察的方式,通过对案件参与人的访谈收集研究资料。定量研究是指收集样本,并通过数学的计量工具进行研究。定量研究关键在于样本的选择,科学的样本选择方法直接影响研究呈现的结果。虽然定量研究可操作性强,结果直观易懂。
  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表现为个案研究和样本研究。个案研究是传统法学教育和研究方法,其功能主要是从判例中提炼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判例进行批判性分析,为以后法律的修订做准备。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者们越来越重视案例研究,但主要集中于个案研究。统计研究注重的整体规律性,而个案研究是具体的推理过程,对于法律推理过于简单的案件则采用统计研究更为有益。
  二、实证研究与民族法
  实证研究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在民族法中的运用尤为明显,民族法的研究离不开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但相对于其他法学学科,民族法学具有综合性,民族法作为调整民族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民族法的主要任务就在于调整各类民族关系中所体现人权利义务关系。”[1]民族法学是我国法学发展过程中新近出现的研究领域,他的定义、基本理论、研究范围以及研究方法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民族法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族法学以民族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民族法学研究的内容涉及“民族法基本理论、民族法制史、少数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以及国外民族法问题。”[2]从1979年到1984年,我国的民族法研究基本上围绕着学习新宪法并以宣传、普及、解释民族法以及其他民族法律法规,共同组成我国的民族法律体系。1991年民族法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法学学科行列。1990年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成立,民族法学研究者们更加深入研究民族法的问题。民族法在研究的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还很欠缺。社会的不断变迁要求民族法的研究不能仅仅立足于已有的理论基础,需要不断的了解各民族实际情况。因此采用实证研究在民族法研究过程中尤为重要。
  三、实证研究在民族法中的具体运用
  民族法学的研究依赖于对民族特殊性的了解,在处理民族事务过程中必须了解民族特性,才能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是通过实际调查的方式了解被研究对象,在民族法中運用实证研究,以求在处理民族纠纷时达到公平、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
  (一)定性研究的运用
  定性研究以个案入手,通过具体的案件访谈或者实地调研的方式了解被研究对象。民族法的研究不仅要立足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各民族的特殊性也是民族法研究的对象,在研究与民族相关的案件时需要研究者实地调研和访谈。对个案进行研究以后再将各个案件整理归纳,总结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为制定和实施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撑。
  民族法研究的范围广泛,且中国作为第一个将民族法列为独立法的国家,在民族法的研究过程中能够借鉴的理论和经验缺乏,更多的是需要通过实践总结。在民族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当依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式,而不是盲目的采取通用的解决方式。定性研究的方法能够充分了解各民族的实际情况,能够提高民族法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二)定量研究的运用
  定量研究重点在样本的选择,样本的质量和数量对研究结果存在直接的影响。影响抽样的因素一方面是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影响样本的选取,另一方面是选取样本技术的采用、样本选取的数量和覆盖面都会影响到研究结果。在民族法研究过程中采用定量研究的方式十分普遍,定量研究的结果直观易懂。在《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查》一文中,作者为了证明我国少数民族散居现象普遍,通过对少数民族分布情况的统计研究了解到,“1964年分布于2000个先(市)以上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到1982年和1990年已经分别增加到2个和5个,他们分别是1982年的回族和满族与1990年的蒙古族、回族、苗族、壮族、满族;分布1000—1999个县(市),有1964年的四个民族(蒙古、苗、壮和满等民族),1982年和1990年分别增加到7个(蒙古、藏、苗、彝、壮、朝鲜、满等民族)和8个民族(藏、彝、布依、朝鲜、侗、瑶、白、土家等民族)”[3]对少数民族散居情况的研究是基于年份为基础,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年份对不同分布情况的民族做出统计研究。对每年民族分布情况的辩护可以直观的看出民族分布越来越广,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占全国总人口8.41%的少数民族来说,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是处理好国家和谐发展的基石。
  民族法作为调整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民族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族法学的研究也依赖于民族关系,充分了解民族关系是进行民族法研究的基础。因此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理统计与分析的方法,增强法学实证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与说服力。法学实证研究在民族法学中的运用,大大提升了研究者对各民族之间关系的认知,也将极大的丰富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增强民族法学研究的论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注释:
  [1] 郑毅,《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广西民族研究》,2010(3).
  [2] 张文香,《论民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3] 陆平辉,康占北,《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查》,《贵州民族研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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