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摘要】
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外先进信用评级机构经过百年经验的积累,已较为成熟。我国与国外信用机构无论是发展阶段还是国情都存在不同,因此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过程必然存在一定差异。从评级市场的集中度、评级技术方法、评级机构监管制度这三个方面进行对比,显而易见国内外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差距。为更好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通过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对比的分析,我国应着力于扶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创新意识与技术人员扩张的成本投入,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协调体系。
【关键词】
信用;信用评级;监管;国际比较
0 引言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最初出现在十九世纪末的美国,穆迪公司的创始人约翰·穆迪开始对当时发行的铁路债券进行评级。后延伸到各种金融产品及各种评估对象。作为金融服务业成员之一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信用评级业在我国才逐渐建立发展起来。
所谓信用评级机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来自于企业、债券、项目等方面的资讯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运用专业的方法对它们进行评级,从而缓解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本文利用产业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评级市场集中度、评级技术方法、评级监管制度这几个方面,对国内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特点进行比较,从而分析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 国内外评级机构市场集中度比较
现国内外的信用评级业机构数量都极为有限,并具有寡头垄断的特征。形成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原因可能在是个产业具有一些自然垄断的本质属性,例如信用评级业存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标准化。早先进入该行业的信用评级机构无论是分析人员的素质、信用资源的拥有量、客户的信赖程度、评级体系的完备程度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另外,官方认可也是该产业的一个主要进入壁垒。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市场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一国信用评级产业的稳定发展。经济学通常使用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tindahl Himchman Index,HHI,以下简称赫氏指数)①来衡量市场集中度。赫氏指數以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UP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来计量,赫氏指数值越大,表示市场集中程度越高,垄断程度越高。
1.1 国外评级机构的市场集中度
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ne U.S.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认可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公司为美国国家认定的评级组织(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NRSRO),主要是因为这三家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垄断了全世界主权评级中超过90%的业务量和客户源,这三家评级机构在国际评级市场上占据了半壁江山。2007到2009年,NRSRO各项评级业务的赫氏指数值均超过了理论意义上的垄断与竞争的分界线——1800(如表1所示)。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官方公布的数据,NRSRO认证的十家评级机构2010年共进行了318056次资产支持证券评级,其中仅17604次未由这三大机构进行。可见,当政府、市政主权评级和资产支持证券评级赫氏指数值在评级业务中均超过3000时,表明该业务寡占性非常的强。
1.2 国内评级机构的市场集中度
从国内信用评级市场看,我国真正具有规模的评级机构数量同样非常有限,据人民银行统计,在人民银行备案的80家信用评级机构中,营业收入前10名的机构收入总额占全部机构总收入的近70%,利润前10名的机构利润总额占全部机构总利润的84%,可见我国与国外信用评级业类似,少数评级机构垄断了较大的市场份额。4近年来,我国评级机构不断的加快国际化进度,初步确立了国际化的联系网络,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和行业规范的构建与制定,在技术交流、合资合作、国际评级资格认证申请及加入区域性行业协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09年和2012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全球发布了主权信用评级报告。然后,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大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抢占我国市场,而我国本土还没有一家信用评级公司能成为NRSRO认可的机构。
2 评级技术方法的比较
经过信用风险的变化与信用市场的长期发展,风险度量研究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量化分析方法以及度量模型。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受评级技术的高低直接影响。各大评级机构针对不同种类的业务制定了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国家若评级机构发展阶段不同,所采取的评级技术势必会也会存在很大差异。
2.1 国外评级机构的技术方法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流行的模型和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要素分析法和模型分析法:1)要素分析法。金融机构对客户作信用风险分析时所采用的专家分析法之一。这类方法的主要代表有“5C”要素分析法、和骆驼评估体系等。以骆驼评估体系为例,骆驼评估体系包括的五个部份为: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分析、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分析、管理水平(Mallagement)分析、收益状况(Eamings)分析、流动性(Liquidity)分析。以首字母组合为“CAMEL”而得名。要素分析法就内容上实际大同小异,都是根据信用的形成要素进行定性分析,并包含企业的一些信用影响因素等,通常从他们与客户的经常性接触所积累的经验来判断客户的信用水平。美国几家信用评级公司都认为信用分析基本上属于定性分析。2)模型分析法。信用风险分析的高级阶段,人们采用信用风险模型来度量相关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方法,有针对评估主体的模型和针对组合风险的模型两类。前者主要有Logit、Probit模型和多元判别分析模型等。后者主要有包括J.P.摩根的信用度量制模型(Credit Metrics Model)和瑞士信贷银行的Credit Risk+模型等。2 以穆迪公司评级为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评级机构之一,其主要采用银行财务实力评级(Bank Financial Strength Rating,BFSR)方法。穆迪公司对评级技术的提升有高度的重视,数据表明,穆迪公司的金融信息咨询业务(MA)在研究、数据和分析(Research,Dataand Analytics,RD&A)支出以及风险管理软件(RMS)方面的支出近年来逐步增加,其中2010年的研究、数据和分析支出为4.25亿元,占总支出的67.78%。
2.2 国内评级机构的技术方法
我国目前采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因素法。评级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是贷款企业评级和短期融资券,其他方面的数量和规模都非常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业务品种匮乏,评级技术处于较低水平。存在差距的原因有:1)发展时间较短。我国评级机构起步远落后于海外发达国家,因此评级技术相较国外发达国家有着很大差异。2)评级市场重心不一。发达国家评级机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以防范交易风险及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我国资信评级业务的重心还停留在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发展规模仍不足以支撑评级机构发展,3)评级功能发挥不同。海外发达市场的评级业务分工明确,公信力高,评级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从而能真正发挥揭示信用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功能,而我国的评级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评级技术的开发仅流于形式,评级产品无法得到认可,因此业务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评级机构在评级技术开发商的积极性。4)数据库资源不足。若要建立一个准确适用的评级模型,势必需要海量数据资源的支持,海外发达的评级市场经过长年实践累积,不仅拥有专门的机构和开发人才,还有丰富的数据库及先进的评级技术条件,我国在这方面就极其缺乏。
3 国内外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比较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受重视程度已不断提高。但因信用评级市场具有寡头垄断特征,考虑到对市场结构所可能造成的影响,要进行更严格有效的监管。
3.1 国外评级机构监管制度
国际信用评级业从产生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有着较成熟的市场格局,并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上积累丰富的经验。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完善、统一的信用评级行业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监管,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资质认可、评级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信息披露与保密监管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v.c)对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了三大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并过滤了许多信用等级较差、实力较弱的评级公司,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质量和公信力; IOSCO要求评级机构及其职员不得参与任何对评估活动有内在冲突的证券或衍生交易活动,并规定了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及其代理人履行非公开信息保密义务。
欧盟致力建立世界最高的监管标准来对各方面进行革新以达到监管评级机构、净化评级市场的目的。欧盟认为信用评级机构仅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应当被纳入欧盟监管网络,作为监管对象而存在。为达到稳定金融体系与建立单一欧洲金融市场的目的,欧盟监管指令给予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ES—MA)必要的监管权限,包括制定和发布规则、命令,要求成员国有关监管机构提供相关特定信息,警告除名等权利,让其登记并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然而在英国的强烈反对之下,欧盟领导人对欧盟三大监管局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规定它们的决定不得与成员国政府的财政权相冲突。欧盟为打造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模式可以牺牲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權力,从实施手段看,这种监管模式确实起到了威慑作用,对于规范评级市场竞争、限制评级业巨头权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2 国内评级机构监管制度
我国在评级机构监管的各方面尚处于摸索起步阶段,尽管在主要内容上与国际监管实践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我国信用评级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相关条例散见于各规章与法案中;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被人为地划分为了若干业务领域,并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难以有效约束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在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市场准入制度的缺失导致信用评级机构数量的极度膨胀和市场容量严重饱和,加剧了市场的过度竞争;缺乏行业自律机制,法律对信用评级机构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规定不足,无法稳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难以达到规范的行业自律监管。
正因我国信用评级业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我国失去了很多重要资源的控制力,使外国资本在几乎没受到任何限制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了我国评级业。特别是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对信用评级的需求日益增加,外资机构抓住这个时机短期内迅速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了多数可为债券市场提供评级服务的中资评级公司。
4 对于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建议
综上所述,相比于国外信用评级业,我国信用评级业无论在市场集中度、技术方法、监管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做法,采取措施建立有效、规范地监管信用评级机构:
4.1 开拓创新信用评级业务
近年来,我国已意识到了评级技术开发以及建立和维护评级数据库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不应该只是借用国外评级技术和方法,应根据我国国情,自主研发完善评级模型和评级体系,改进适合我国本土的评级方法。,在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基础上,一方面在技术开发上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建设和维护数据库以及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则通过合资等方式引进国外较为成熟的评级方法,提高信用评级质量,为企业提供高品质、高质量的服务。相关部门也应更广泛应用评级产品来加强金融监管。信用评级的创新开拓不仅能对其所处的行业和产品进行研究,还能根据其特点,恰当地设计特定的评级方法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靠性,为其提供有价值的行业分析报告和管理与财务建议等。鉴于信用评级方法、评级假设与模型等对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可考虑在信用评级机构增设专门的信用评级审查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审查方法、评级假设、模型的变化以及改变后在评估新型金融工具上的适用性,从而尽可能的降低评级对市场的影响。 4.2 扶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的
在世界各国在信用评级业均进行了严格控制,并且大力发展本土民族信用评级机构以保护本国自身最大利益。由于信用评级业在金融市场及资本市场中地位日益增长,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力扶植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政府可经过筛选和比较,选择几家优质的本土评级机构,对于这些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在政策傾向、市场准入、业务引导等各个领域予以支持,扩大信用评级需求,推动市场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积极性,并将其评级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扩大信用评级的使用范围,使评级结果真正成为客观揭示风险与风险收益定价的重要因素,使评级较高的企业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政府还可阶段性的对信用评级机构调查摸底,通过税收抵免、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和措施,重点扶持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机构,积极培育信用评级的上市企业,扩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将评级结果与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各种政策结合起来,并使本土评级机构有能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在国际上争取应有的金融事务话语权。
4.3 建立有效统一的监管组织体系
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况出发,作为以间接融资居主导地位的国家,在我国银行承担了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和企业经营风险,《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从而解决了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权力交叉、规定模糊等问题。但在此初期阶段,针对目前可设立多家征信机构的社会形势下,由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的评级机构和业务,由央行协调全局至关重要。如何对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个内部监管问题是我们所需要进行关注的。由央行实现全国评级机构的统一监管,可防止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所造成的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效率低下等现象的发生,由平行权利监管部门互相进行监管可防止自身监管缺漏问题。另外,管理条例的设立虽规范了部分监管组织的体系,但真正要结合实际,融入市场,实施到位,还需要监管开展力度的控制。
注释:
①赫尔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是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
【参考文献】
[1]郑又源.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48,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与监管问题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掌版),第38卷第6期/2010年11月:41-44
[2]冯琦.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市100044,国内外信用评级业发展对比分析。中国流通经。市场分析,2013年第6期:97-102
[3]袁象余思勤卞积杰. 国内外资信评级技术比较分析。经济师,2007年第12期:103
[4]张利民,郑红霞,郭志卫【课题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华北金融2009年第2期:41-43
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外先进信用评级机构经过百年经验的积累,已较为成熟。我国与国外信用机构无论是发展阶段还是国情都存在不同,因此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过程必然存在一定差异。从评级市场的集中度、评级技术方法、评级机构监管制度这三个方面进行对比,显而易见国内外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差距。为更好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通过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对比的分析,我国应着力于扶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创新意识与技术人员扩张的成本投入,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协调体系。
【关键词】
信用;信用评级;监管;国际比较
0 引言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最初出现在十九世纪末的美国,穆迪公司的创始人约翰·穆迪开始对当时发行的铁路债券进行评级。后延伸到各种金融产品及各种评估对象。作为金融服务业成员之一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信用评级业在我国才逐渐建立发展起来。
所谓信用评级机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来自于企业、债券、项目等方面的资讯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运用专业的方法对它们进行评级,从而缓解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本文利用产业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评级市场集中度、评级技术方法、评级监管制度这几个方面,对国内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特点进行比较,从而分析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 国内外评级机构市场集中度比较
现国内外的信用评级业机构数量都极为有限,并具有寡头垄断的特征。形成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原因可能在是个产业具有一些自然垄断的本质属性,例如信用评级业存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标准化。早先进入该行业的信用评级机构无论是分析人员的素质、信用资源的拥有量、客户的信赖程度、评级体系的完备程度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另外,官方认可也是该产业的一个主要进入壁垒。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市场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一国信用评级产业的稳定发展。经济学通常使用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tindahl Himchman Index,HHI,以下简称赫氏指数)①来衡量市场集中度。赫氏指數以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UP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来计量,赫氏指数值越大,表示市场集中程度越高,垄断程度越高。
1.1 国外评级机构的市场集中度
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ne U.S.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认可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公司为美国国家认定的评级组织(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NRSRO),主要是因为这三家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垄断了全世界主权评级中超过90%的业务量和客户源,这三家评级机构在国际评级市场上占据了半壁江山。2007到2009年,NRSRO各项评级业务的赫氏指数值均超过了理论意义上的垄断与竞争的分界线——1800(如表1所示)。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官方公布的数据,NRSRO认证的十家评级机构2010年共进行了318056次资产支持证券评级,其中仅17604次未由这三大机构进行。可见,当政府、市政主权评级和资产支持证券评级赫氏指数值在评级业务中均超过3000时,表明该业务寡占性非常的强。
1.2 国内评级机构的市场集中度
从国内信用评级市场看,我国真正具有规模的评级机构数量同样非常有限,据人民银行统计,在人民银行备案的80家信用评级机构中,营业收入前10名的机构收入总额占全部机构总收入的近70%,利润前10名的机构利润总额占全部机构总利润的84%,可见我国与国外信用评级业类似,少数评级机构垄断了较大的市场份额。4近年来,我国评级机构不断的加快国际化进度,初步确立了国际化的联系网络,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和行业规范的构建与制定,在技术交流、合资合作、国际评级资格认证申请及加入区域性行业协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09年和2012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全球发布了主权信用评级报告。然后,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大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抢占我国市场,而我国本土还没有一家信用评级公司能成为NRSRO认可的机构。
2 评级技术方法的比较
经过信用风险的变化与信用市场的长期发展,风险度量研究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量化分析方法以及度量模型。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受评级技术的高低直接影响。各大评级机构针对不同种类的业务制定了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国家若评级机构发展阶段不同,所采取的评级技术势必会也会存在很大差异。
2.1 国外评级机构的技术方法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流行的模型和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要素分析法和模型分析法:1)要素分析法。金融机构对客户作信用风险分析时所采用的专家分析法之一。这类方法的主要代表有“5C”要素分析法、和骆驼评估体系等。以骆驼评估体系为例,骆驼评估体系包括的五个部份为: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分析、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分析、管理水平(Mallagement)分析、收益状况(Eamings)分析、流动性(Liquidity)分析。以首字母组合为“CAMEL”而得名。要素分析法就内容上实际大同小异,都是根据信用的形成要素进行定性分析,并包含企业的一些信用影响因素等,通常从他们与客户的经常性接触所积累的经验来判断客户的信用水平。美国几家信用评级公司都认为信用分析基本上属于定性分析。2)模型分析法。信用风险分析的高级阶段,人们采用信用风险模型来度量相关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方法,有针对评估主体的模型和针对组合风险的模型两类。前者主要有Logit、Probit模型和多元判别分析模型等。后者主要有包括J.P.摩根的信用度量制模型(Credit Metrics Model)和瑞士信贷银行的Credit Risk+模型等。2 以穆迪公司评级为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评级机构之一,其主要采用银行财务实力评级(Bank Financial Strength Rating,BFSR)方法。穆迪公司对评级技术的提升有高度的重视,数据表明,穆迪公司的金融信息咨询业务(MA)在研究、数据和分析(Research,Dataand Analytics,RD&A)支出以及风险管理软件(RMS)方面的支出近年来逐步增加,其中2010年的研究、数据和分析支出为4.25亿元,占总支出的67.78%。
2.2 国内评级机构的技术方法
我国目前采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因素法。评级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是贷款企业评级和短期融资券,其他方面的数量和规模都非常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业务品种匮乏,评级技术处于较低水平。存在差距的原因有:1)发展时间较短。我国评级机构起步远落后于海外发达国家,因此评级技术相较国外发达国家有着很大差异。2)评级市场重心不一。发达国家评级机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以防范交易风险及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我国资信评级业务的重心还停留在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发展规模仍不足以支撑评级机构发展,3)评级功能发挥不同。海外发达市场的评级业务分工明确,公信力高,评级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从而能真正发挥揭示信用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功能,而我国的评级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评级技术的开发仅流于形式,评级产品无法得到认可,因此业务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评级机构在评级技术开发商的积极性。4)数据库资源不足。若要建立一个准确适用的评级模型,势必需要海量数据资源的支持,海外发达的评级市场经过长年实践累积,不仅拥有专门的机构和开发人才,还有丰富的数据库及先进的评级技术条件,我国在这方面就极其缺乏。
3 国内外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比较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受重视程度已不断提高。但因信用评级市场具有寡头垄断特征,考虑到对市场结构所可能造成的影响,要进行更严格有效的监管。
3.1 国外评级机构监管制度
国际信用评级业从产生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有着较成熟的市场格局,并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上积累丰富的经验。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完善、统一的信用评级行业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监管,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资质认可、评级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信息披露与保密监管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v.c)对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了三大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并过滤了许多信用等级较差、实力较弱的评级公司,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质量和公信力; IOSCO要求评级机构及其职员不得参与任何对评估活动有内在冲突的证券或衍生交易活动,并规定了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及其代理人履行非公开信息保密义务。
欧盟致力建立世界最高的监管标准来对各方面进行革新以达到监管评级机构、净化评级市场的目的。欧盟认为信用评级机构仅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应当被纳入欧盟监管网络,作为监管对象而存在。为达到稳定金融体系与建立单一欧洲金融市场的目的,欧盟监管指令给予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ES—MA)必要的监管权限,包括制定和发布规则、命令,要求成员国有关监管机构提供相关特定信息,警告除名等权利,让其登记并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然而在英国的强烈反对之下,欧盟领导人对欧盟三大监管局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规定它们的决定不得与成员国政府的财政权相冲突。欧盟为打造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模式可以牺牲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權力,从实施手段看,这种监管模式确实起到了威慑作用,对于规范评级市场竞争、限制评级业巨头权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2 国内评级机构监管制度
我国在评级机构监管的各方面尚处于摸索起步阶段,尽管在主要内容上与国际监管实践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我国信用评级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相关条例散见于各规章与法案中;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被人为地划分为了若干业务领域,并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难以有效约束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在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市场准入制度的缺失导致信用评级机构数量的极度膨胀和市场容量严重饱和,加剧了市场的过度竞争;缺乏行业自律机制,法律对信用评级机构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规定不足,无法稳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难以达到规范的行业自律监管。
正因我国信用评级业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我国失去了很多重要资源的控制力,使外国资本在几乎没受到任何限制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了我国评级业。特别是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对信用评级的需求日益增加,外资机构抓住这个时机短期内迅速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了多数可为债券市场提供评级服务的中资评级公司。
4 对于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建议
综上所述,相比于国外信用评级业,我国信用评级业无论在市场集中度、技术方法、监管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做法,采取措施建立有效、规范地监管信用评级机构:
4.1 开拓创新信用评级业务
近年来,我国已意识到了评级技术开发以及建立和维护评级数据库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不应该只是借用国外评级技术和方法,应根据我国国情,自主研发完善评级模型和评级体系,改进适合我国本土的评级方法。,在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基础上,一方面在技术开发上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建设和维护数据库以及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则通过合资等方式引进国外较为成熟的评级方法,提高信用评级质量,为企业提供高品质、高质量的服务。相关部门也应更广泛应用评级产品来加强金融监管。信用评级的创新开拓不仅能对其所处的行业和产品进行研究,还能根据其特点,恰当地设计特定的评级方法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靠性,为其提供有价值的行业分析报告和管理与财务建议等。鉴于信用评级方法、评级假设与模型等对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可考虑在信用评级机构增设专门的信用评级审查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审查方法、评级假设、模型的变化以及改变后在评估新型金融工具上的适用性,从而尽可能的降低评级对市场的影响。 4.2 扶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的
在世界各国在信用评级业均进行了严格控制,并且大力发展本土民族信用评级机构以保护本国自身最大利益。由于信用评级业在金融市场及资本市场中地位日益增长,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力扶植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政府可经过筛选和比较,选择几家优质的本土评级机构,对于这些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在政策傾向、市场准入、业务引导等各个领域予以支持,扩大信用评级需求,推动市场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积极性,并将其评级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扩大信用评级的使用范围,使评级结果真正成为客观揭示风险与风险收益定价的重要因素,使评级较高的企业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政府还可阶段性的对信用评级机构调查摸底,通过税收抵免、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和措施,重点扶持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机构,积极培育信用评级的上市企业,扩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将评级结果与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各种政策结合起来,并使本土评级机构有能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在国际上争取应有的金融事务话语权。
4.3 建立有效统一的监管组织体系
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况出发,作为以间接融资居主导地位的国家,在我国银行承担了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和企业经营风险,《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从而解决了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权力交叉、规定模糊等问题。但在此初期阶段,针对目前可设立多家征信机构的社会形势下,由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的评级机构和业务,由央行协调全局至关重要。如何对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个内部监管问题是我们所需要进行关注的。由央行实现全国评级机构的统一监管,可防止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所造成的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效率低下等现象的发生,由平行权利监管部门互相进行监管可防止自身监管缺漏问题。另外,管理条例的设立虽规范了部分监管组织的体系,但真正要结合实际,融入市场,实施到位,还需要监管开展力度的控制。
注释:
①赫尔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是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
【参考文献】
[1]郑又源.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48,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与监管问题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掌版),第38卷第6期/2010年11月:41-44
[2]冯琦.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市100044,国内外信用评级业发展对比分析。中国流通经。市场分析,2013年第6期:97-102
[3]袁象余思勤卞积杰. 国内外资信评级技术比较分析。经济师,2007年第12期:103
[4]张利民,郑红霞,郭志卫【课题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华北金融2009年第2期: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