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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闫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2004年4月,他在国美购买了一台LG LS-L3210HK壁挂空调,7月份开始使用时却发现空调吹出来的是热风,和外面的自然风一样。联系其维修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缺氟,经修理后恢复了正常。但此后三年,每年这台空调都因夏天吹出来的是热风维修一次,到了2008年情况依然如此。闫先生再打电话要求维修,工作人员回答说,过了保修期要收上门修理费。
闫先生认为:每年的7、8月份都会因同样的问题向LG公司报修,可维修后的空调却依然不制冷。一直在修,都没有修好,怎么能收维修费?他希望LG公司给出合理解释并赔偿。
记者调查:LG产品屡遭消费者投诉
记者通过网上调查发现,LG产品屡遭消费者投诉:
1.2008年7月25日,大江网(来源:合肥晚报)报道:7月11日上午9点,有20年经验的空调维修工赵兴旭来到一台LG空调前,这是一台五匹中央空调,赵兴旭让同事去打开空调,自己在灌氟利昂的那个口接了一个压力表,“刚接好压力表,就发生了爆炸。”赵兴旭被炸得浑身是血,生殖器官受伤,右胳膊上有大面积冻伤,“胳膊是氟利昂冻的。”一位看过现场的人士介绍,“空调外机已经被炸变形,外壳都炸开了。”赵兴旭认为,“LG空调肯定有质量问题。”他分析,这种情况发生爆炸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没有高压和低压保护,二是没有过电流保护。“不管是哪种原因,都属于质量问题。”
另据了解,7月8日晚上,阜阳某酒店一空调外机也发生了爆炸,“那台空调也是LG牌子的,甚至连型号都是一样。”……
2.2008月7月23日,大江网(来源:都市消费报)报道:2004年8月1日,胡先生购买了型号为GR308NAQ的LG冰箱,商家承诺:整机保修期为三年,主要部件保修期为五年。2005年6月初,冰箱出现冷藏室不制冷,胡先生报修,但一直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在胡先生一再要求下,2005年8月6日,商家帮他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冰箱。2006年夏天,该冰箱也出现了冷藏室不制冷的毛病。到了今年夏天,该冰箱不制冷的毛病越来越严重,就像“打摆子”一样,时有时无。维修人员经检测发现,冷藏室内胆及发泡层出现破裂,无法修复成正常状态。
3.2008年6月5日,中国家电网(来源:南昌新闻网)报道:“消费者邢女士在2005年9月17日结婚时花5600元买的LG冰箱,2006年5月中旬冰箱漏水且不制冷,LG售后告诉邢女士,冰箱的蒸发器坏了,必须在冰箱后面外挂一个蒸发器才能修好;如果不同意修理,可以折价为邢女士更换一台。
4.2008年3月10日,消费者张女士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投诉:她于2006年12月14日在广州番禺苏宁电器购买了一台LG空调。2007年6月,该空调开机使用时发现噪音很大,维修站上门维修后,噪音还是很大。6月6日维修站把主机拖回修理。空调送回后,发现它又不制冷,6月12日又修了一次,但有时还有噪音。2008年1月,该空调的噪音有时候像拖拉机发出的声音。2月初,空调不制热了,也不送风。报修后,几次来人看,最后又要把主机拆下来拖回修理。这一次维修站提出要收500元高空作业费。张女士觉得空调还在保修期内,况且故障连连,如果每半年便要拖回修制冷或制热,每次都要收高空作业费,那不是成了冤大头。
5.2007年9月3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搜房网投诉称:我于6月25日在广州苏宁电器购买了3部LG空调。其中两部一匹挂式空调(卧室用),一部三匹空调(客厅用)。这三部空调在7月1日安装好,并且开始使用。在8月26日晚,当我打开主卧室空调不到5分钟,就发现空调主机稀里哗啦的开始漏水,弄得地板和家具上都是水。连续尝试两次,发现故障依旧。第二天LG维修人员下午来家里检查,确认的确是水槽破裂,需要更换配件。
据了解:LG目前是韩国第三大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大型电子和通信业的全球性企业,以数码显示器与媒体、信息通信、数码家电等三大事业为中心。在全球著名的美国财经期刊《商业周刊》评选的“2004年度IT业界百强企业”中,韩国LG电子荣登榜首,以最大增长幅度、最快增长速度和本年度最佳的收益率等综合优势,在评选中超过IBM、戴尔、三星电子,一跃成为世界最佳IT(情报通讯)企业。那么,作为一家在世界享有盛誉的知名企业,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本刊将继续关注。
律师: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闫先生认为:每年的7、8月份都会因同样的问题向LG公司报修,可维修后的空调却依然不制冷。一直在修,都没有修好,怎么能收维修费?他希望LG公司给出合理解释并赔偿。
记者调查:LG产品屡遭消费者投诉
记者通过网上调查发现,LG产品屡遭消费者投诉:
1.2008年7月25日,大江网(来源:合肥晚报)报道:7月11日上午9点,有20年经验的空调维修工赵兴旭来到一台LG空调前,这是一台五匹中央空调,赵兴旭让同事去打开空调,自己在灌氟利昂的那个口接了一个压力表,“刚接好压力表,就发生了爆炸。”赵兴旭被炸得浑身是血,生殖器官受伤,右胳膊上有大面积冻伤,“胳膊是氟利昂冻的。”一位看过现场的人士介绍,“空调外机已经被炸变形,外壳都炸开了。”赵兴旭认为,“LG空调肯定有质量问题。”他分析,这种情况发生爆炸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没有高压和低压保护,二是没有过电流保护。“不管是哪种原因,都属于质量问题。”
另据了解,7月8日晚上,阜阳某酒店一空调外机也发生了爆炸,“那台空调也是LG牌子的,甚至连型号都是一样。”……
2.2008月7月23日,大江网(来源:都市消费报)报道:2004年8月1日,胡先生购买了型号为GR308NAQ的LG冰箱,商家承诺:整机保修期为三年,主要部件保修期为五年。2005年6月初,冰箱出现冷藏室不制冷,胡先生报修,但一直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在胡先生一再要求下,2005年8月6日,商家帮他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冰箱。2006年夏天,该冰箱也出现了冷藏室不制冷的毛病。到了今年夏天,该冰箱不制冷的毛病越来越严重,就像“打摆子”一样,时有时无。维修人员经检测发现,冷藏室内胆及发泡层出现破裂,无法修复成正常状态。
3.2008年6月5日,中国家电网(来源:南昌新闻网)报道:“消费者邢女士在2005年9月17日结婚时花5600元买的LG冰箱,2006年5月中旬冰箱漏水且不制冷,LG售后告诉邢女士,冰箱的蒸发器坏了,必须在冰箱后面外挂一个蒸发器才能修好;如果不同意修理,可以折价为邢女士更换一台。
4.2008年3月10日,消费者张女士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投诉:她于2006年12月14日在广州番禺苏宁电器购买了一台LG空调。2007年6月,该空调开机使用时发现噪音很大,维修站上门维修后,噪音还是很大。6月6日维修站把主机拖回修理。空调送回后,发现它又不制冷,6月12日又修了一次,但有时还有噪音。2008年1月,该空调的噪音有时候像拖拉机发出的声音。2月初,空调不制热了,也不送风。报修后,几次来人看,最后又要把主机拆下来拖回修理。这一次维修站提出要收500元高空作业费。张女士觉得空调还在保修期内,况且故障连连,如果每半年便要拖回修制冷或制热,每次都要收高空作业费,那不是成了冤大头。
5.2007年9月3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搜房网投诉称:我于6月25日在广州苏宁电器购买了3部LG空调。其中两部一匹挂式空调(卧室用),一部三匹空调(客厅用)。这三部空调在7月1日安装好,并且开始使用。在8月26日晚,当我打开主卧室空调不到5分钟,就发现空调主机稀里哗啦的开始漏水,弄得地板和家具上都是水。连续尝试两次,发现故障依旧。第二天LG维修人员下午来家里检查,确认的确是水槽破裂,需要更换配件。
据了解:LG目前是韩国第三大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大型电子和通信业的全球性企业,以数码显示器与媒体、信息通信、数码家电等三大事业为中心。在全球著名的美国财经期刊《商业周刊》评选的“2004年度IT业界百强企业”中,韩国LG电子荣登榜首,以最大增长幅度、最快增长速度和本年度最佳的收益率等综合优势,在评选中超过IBM、戴尔、三星电子,一跃成为世界最佳IT(情报通讯)企业。那么,作为一家在世界享有盛誉的知名企业,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本刊将继续关注。
律师: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