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8月,山西消费者丁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他购买的三星i6相机,一年后屏幕出现横纹,经维修站检查发现是镜筒坏了,需更换。王先生在网上查到该情况应属于相机的质量问题,因此认为,三星应免费为其维修。
相关链接:三星相机被投诉屡见不鲜
1.2008年6月11日,今视新闻网报道了南昌消费者小唐先生的投诉(来源:经济晚报):据小唐介绍,5月29日,他在南昌市八一大道的某电脑城三星相机专卖购买了一台型号为NV8的相机,花了1560元。6月4日,小唐使用相机时,突然发现快门按下去后,不能恢复到原状。“当时我以为是新机子,肯定会有一段时间的磨合期,就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小唐说,6月8日,小唐再次使用相机时,发现相机的快门按键已经脱落。为此,小唐找到商家要求更换一台新机,对方称需要经过售后部门的检测才能进行更换。随后,小唐找到三星数码相机南昌售后服务部南佳商贸有限公司,该服务部的人称相机的故障是人为的,所以不能进行更换。
2.2008年4月18日,网易数码论坛刊登一篇题为《三星相机的外观质量问题和三星处理投诉的方法》文章,文中称:本人于2007年9月16日在中山一数码广场购买S1O50相机,到10月中旬竟发现相机右侧出现了较细小的裂纹,由于当时裂纹并不太明显,我也没太在意。在11月中旬因使用相机,被朋友看到相机右侧的裂纹已经裂开,再仔细观察,左边也出现了不太明显的裂纹……
3.2008年3月18日,爱好者网报道了一位消费者的投诉:本人于2006年1月22日在广州国美购买了一款三星数码相机I50,2006年11月份出现相片发白的现象,开始以为是参数设置的问题,谁知情况越来越严重,至2007年1月已无法使用,颜色上也出现了红色缺失。
律师: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张律师。张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据了解:三星电子公司是韩国最大的电子产品制造企业,专门生产家用电器、半导体产品、通讯系统、电脑等产品。那么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如何面对消费者投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三星相机被投诉屡见不鲜
1.2008年6月11日,今视新闻网报道了南昌消费者小唐先生的投诉(来源:经济晚报):据小唐介绍,5月29日,他在南昌市八一大道的某电脑城三星相机专卖购买了一台型号为NV8的相机,花了1560元。6月4日,小唐使用相机时,突然发现快门按下去后,不能恢复到原状。“当时我以为是新机子,肯定会有一段时间的磨合期,就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小唐说,6月8日,小唐再次使用相机时,发现相机的快门按键已经脱落。为此,小唐找到商家要求更换一台新机,对方称需要经过售后部门的检测才能进行更换。随后,小唐找到三星数码相机南昌售后服务部南佳商贸有限公司,该服务部的人称相机的故障是人为的,所以不能进行更换。
2.2008年4月18日,网易数码论坛刊登一篇题为《三星相机的外观质量问题和三星处理投诉的方法》文章,文中称:本人于2007年9月16日在中山一数码广场购买S1O50相机,到10月中旬竟发现相机右侧出现了较细小的裂纹,由于当时裂纹并不太明显,我也没太在意。在11月中旬因使用相机,被朋友看到相机右侧的裂纹已经裂开,再仔细观察,左边也出现了不太明显的裂纹……
3.2008年3月18日,爱好者网报道了一位消费者的投诉:本人于2006年1月22日在广州国美购买了一款三星数码相机I50,2006年11月份出现相片发白的现象,开始以为是参数设置的问题,谁知情况越来越严重,至2007年1月已无法使用,颜色上也出现了红色缺失。
律师: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张律师。张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据了解:三星电子公司是韩国最大的电子产品制造企业,专门生产家用电器、半导体产品、通讯系统、电脑等产品。那么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如何面对消费者投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