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爸是李刚”案中的司法独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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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也日渐引起重视。另外,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本文着重分析了如何解决行政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网络媒体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以实现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 行政权力 网络媒体
  2010年10月16日,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了一起车祸,两名女生被撞,一名死亡。撞人后肇事者口出狂言"我爸是李刚,有本事你们去告!"自此,一句"我爸是李刚"红遍网络。事后,河北省省长陈全国表示,对该案要"依法严肃处理"。
  一、司法独立与行政干预
  司法独立源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即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狭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公正地作出裁判。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谬尔·亨廷顿曾说过,"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
  上述案件中,省长表示对该案要"依法严肃处理",而且该省长是在一个正式会议上,以行政长官的身份而非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对此案进行表态,显然,该省长已经以行政权力干预了司法独立。
  行政领导为何经常对司法案件表态?
  第一,维护地方利益。此案中省长还表示"撞了人还逃逸,对死者不闻不问,该事件已经对河北省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由此看出,省长的着眼点并非全在案件的依法审理,更多的是维护地方的形象。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涉及地方重大经济利益时,地方行政官员便打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旗号,借助"法律的外衣"来达到维护地方利益的目的。这就使得法律成了行政权力的工具,法院成了行政的附属物。另外,地方利益关系到行政领导的政绩问题,而政绩往往关系到行政领导的仕途,这也就不难理解此案中省长为何要强调地方形象问题。
  第二,行政级别上的优势以及财政上的依附性促使行政领导产生一种心理优势,导致权大于法的观念。现实中行政长官的级别高于法院院长,这种政治级别压力可以决定一名法官的命运。因此,行政长官借用这种行政地位上的优势发布命令干预司法,承办案件的司法部门或者有关的司法官员不能不经常考虑"权大还是法大"这个似乎不是问题的现实问题。另外,由于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只能靠地方财政开支,使得司法机关在使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而自觉地维护地方的利益。
  行政长官的批示会给审判机关带来巨大的政治压力,从而影响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审理裁判案件。避免行政权力干预司法,首先要使法院脱离行政机关的财政支持,建立司法预算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共同编制全国法院的司法预算,然后将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执行。①其次,改革法院体制的行政化,取消法院的行政级别,使法院摆脱行政运作的"游戏规则",从而消除行政长官"权大于法"的意识。最后,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越权,不滥用权力干涉司法活动,对干预司法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以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
  二、司法独立与网络媒体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将人类带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信息传播能力和信息储存能力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正如上述案件中,在事故发生后的极短时间内,"我爸是李刚"一语便出现在网络各大论坛,被网民称作"官二代的最强音",引起了民众极大的愤慨。通过网络更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正是这种舆论压力,即所谓的"民意",在发挥积极监督作用的同时,也给司法独立带来了很大挑战。
  网络的主导舆论一定代表"民意"么?答案是否定的。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其最大的缺陷即是无法核实信息的准确性。网络的开放性同时也带来了虚假信息泛滥的负面结果。尤其是近年来网络推手的出现,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利用互联网开放性、互动性等各种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特点,影响着网民对事件的评判和认知。而我国对网络推手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灰色"地带,促使网络推手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主导网络舆论导向。
  事后,网上盛传:"李一帆因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该传言引起了极大的民愤,导致广大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独立。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并非总是准确的,尤其是在网络推手存在的情况下,网络民主被操纵而受到歪曲。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定案件实施和适用法律的基础。在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和影响。网络审判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网民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倾向性评论,会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难以保持中立立场,使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难以做到依法审判。如"我爸是李刚"案中,网络上不仅仅针对这个案子进行报道,而是把肇事者的相关家庭背景,父亲身份等问题都进行报道,甚至河北大学校长也牵涉其中,虽然这些信息对定罪是不起任何作用,然而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会受到些许影响。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在某些情况易受煽动和操纵,从而可能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这种媒体--公众--法官的判案模式与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相去甚远,严重威胁司法独立,破坏法治。另外,巨大的网络舆论势力能够引起行政领导的关注,进而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独立。
  如何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其负面影响呢?
  首先,立法方面,网络言论侵权归责的立法的可行性。关于网络侵权最新的规范当属《侵权责任法》,该法的第36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网络舆论若是造成相关人的名誉受损,妨害了相关人的权利主张,也可依网络侵权归责。另外,针对网络推手这一新兴现象,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障网络环境的良性发展。
  其次,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网络媒体的自律性。大众传媒是一种有效的舆论监督力量,但是它本身也需要监督和制约。笔者认为,网络媒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自律:第一,网络媒体的监督行为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范畴之内。网络媒体的监督应是事后监督,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审判之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媒体应保持中立立场,对案件审理情况作如实报道,而不发表任何评论,以免误导公众,从而对法官产生压力。第三,任何时候,媒体不得发布或传播对法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以维护法官的人格尊严和权威。第四,媒体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外界对司法独立的干扰,避免炒作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再次,提高司法人员和网民的素质。作为法官,理应具备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增强对外界干扰的"免疫力"。此外,鼓励网民理性对待网络热点事件,避免感情用事,对网络事件要有自己的认识,不受网络媒体的左右。
  当然,法院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对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有什么意见,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和法官提出。法院和法官应当本着"只服从法律"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这些意见进行审查和决定取舍。考夫曼说:"司法独立原则只有在法官们通过他们的模范行为和业务工作上的自我克制,继续不断的争得它,而且无愧于它的时候,这一原则才会坚持下去。"②
  注释:
  ①万鄂湘:中国司法评论2003年春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01。
  ②欧文R考夫曼:维护司法独立,法学译丛,1981(3)。
  作者简介:王云(1987-),女,山东青岛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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