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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治理制度设计中,或许根本不必追求行政效率。村庄治理制度设计的关键是控制村委会滥用执行权力的倾向,尤其在中国语境中。把权力交给多人组成的委员会,比起交给一个人,显然更为安全一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该法于1988年颁布试行以后,曾于1998年修订过一次。最初,人们对此法一片欢呼,认为村民民主自治开启了一条自下而上推进民主制度建设的通途。但运行二十年之后,很多人对这一大规模基层民主试验的效果大为失望。
这场试验也确实存在一些先天缺陷。从外部看,法律始终没有有效地处理村庄党支部与村民民主选举的村委会的关系,也没有有效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庄的关系。在此多重外部制度性压力下,村民的一些权利被悬空,导致一些村民对村庄自治的冷漠。
现有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同样存在改进之处。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一法律虽然旨在推动村民自治,却规定所有村庄实行一致的民主选举村委会的治理制度。这本身就有悖于自治的基本原则,忽略了村庄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由熟人构成的小型共同体的内在文化与政治逻辑。
这且不论,该法关于村庄民主治理、民主制度的设计,也需要改进。按照法律规定,村民自治制度同时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内容。在现实中,只有民主选举似乎是按照法律进行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很多时候根本无法进行,比如村委会主任几乎很难罢免。假如村民民主自治的运行确实呈现为这种局面,那现在的村民民主制度所形成的格局,就不是民主治理,而是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专制治理。
问题的症结仍然在当初的制度设计。不得不说,最初的相关设计似乎存在一种不明智的倾向:把陌生人组成的大规模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挪用于村庄这样的由熟人构成的小型文化与政治共同体。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共同体,理应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即便是同样采用民主治理模式,其制度设计也应当大不相同。
但目前的村委会民主自治制度却显然忽视了村庄的社会政治天性。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任期三年。这就是在模仿大规模共同体的治理模式。它虽然要求村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但它又要求,一个村庄必有一个主席式的人物,必须有一个村长。其结果就是,民主决策机制被荒废,主任之外的委员形同虚设。这个村长的任期可以长达三年,当然有充裕的时间结党营私,滥用权力。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治理变成了村委会主任的专制。
这种制度必须改革,改革的办法说来并不复杂。笔者提出一个最简单的技术性修订意见: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而不选举主任、副主任。根本不设副主任这一鸡肋式职位,主任则由村委会委员抽签轮流担任,每人半年。所有事务由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主任只是会议的召集者、主持者,并承担一些最简单的执行功能。
这一改革方案的目的在于面向村庄的现实,实行一种简易民主制。现有法律把村委会主任当成村庄治理的枢纽,这一方面是专制理念的遗存,这种理念总希望在村庄设立一个村长式人物。另一方面又受复杂代议民主制中行政长官机制的误导,以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行政效率。
但是,村庄是一个很小的共同体,而且,它是由熟人组成的,它的很多事务是靠习俗维系的,它也没有多少公共事务需要处理,即便要处理,也不像军国大事那样紧迫。因此,在村庄治理制度设计中,或许根本不必追求行政效率。相反,村庄治理应当在最广泛的共识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者应当给尽可能多的人以参与的机会。应当让决策尽可能按一致同意原则进行。
简易民主制度可能最合适于村庄自治。不选举村委会主任,主任失去权力的民主来源,村庄就可以实行真正的委员会治理。村民委员会既是村庄日常性公共事务的决策机构,也可以是执行机构。甚至可以由它指定若干村民从事执行。至于比较重要的公共事务,则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决策。反正在村庄,召集这样的会议并不困难。
因此,村庄治理制度设计的关键是控制村委会滥用执行权力的倾向,尤其在中国语境中。把权力交给多人组成的委员会,比起交给一个人,显然更为安全一些。
事实上,城市社区治理的制度设计同样需要反思。优良治理是复杂的,理应以复杂的头脑设计制度。在村庄治理中,重要的是自治而不是民主。即便采取民主自治机制,也应当针对村庄的文化、社会、政治现实,设计最恰当的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该法于1988年颁布试行以后,曾于1998年修订过一次。最初,人们对此法一片欢呼,认为村民民主自治开启了一条自下而上推进民主制度建设的通途。但运行二十年之后,很多人对这一大规模基层民主试验的效果大为失望。
这场试验也确实存在一些先天缺陷。从外部看,法律始终没有有效地处理村庄党支部与村民民主选举的村委会的关系,也没有有效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庄的关系。在此多重外部制度性压力下,村民的一些权利被悬空,导致一些村民对村庄自治的冷漠。
现有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同样存在改进之处。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一法律虽然旨在推动村民自治,却规定所有村庄实行一致的民主选举村委会的治理制度。这本身就有悖于自治的基本原则,忽略了村庄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由熟人构成的小型共同体的内在文化与政治逻辑。
这且不论,该法关于村庄民主治理、民主制度的设计,也需要改进。按照法律规定,村民自治制度同时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内容。在现实中,只有民主选举似乎是按照法律进行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很多时候根本无法进行,比如村委会主任几乎很难罢免。假如村民民主自治的运行确实呈现为这种局面,那现在的村民民主制度所形成的格局,就不是民主治理,而是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专制治理。
问题的症结仍然在当初的制度设计。不得不说,最初的相关设计似乎存在一种不明智的倾向:把陌生人组成的大规模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挪用于村庄这样的由熟人构成的小型文化与政治共同体。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共同体,理应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即便是同样采用民主治理模式,其制度设计也应当大不相同。
但目前的村委会民主自治制度却显然忽视了村庄的社会政治天性。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任期三年。这就是在模仿大规模共同体的治理模式。它虽然要求村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但它又要求,一个村庄必有一个主席式的人物,必须有一个村长。其结果就是,民主决策机制被荒废,主任之外的委员形同虚设。这个村长的任期可以长达三年,当然有充裕的时间结党营私,滥用权力。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治理变成了村委会主任的专制。
这种制度必须改革,改革的办法说来并不复杂。笔者提出一个最简单的技术性修订意见: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而不选举主任、副主任。根本不设副主任这一鸡肋式职位,主任则由村委会委员抽签轮流担任,每人半年。所有事务由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主任只是会议的召集者、主持者,并承担一些最简单的执行功能。
这一改革方案的目的在于面向村庄的现实,实行一种简易民主制。现有法律把村委会主任当成村庄治理的枢纽,这一方面是专制理念的遗存,这种理念总希望在村庄设立一个村长式人物。另一方面又受复杂代议民主制中行政长官机制的误导,以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行政效率。
但是,村庄是一个很小的共同体,而且,它是由熟人组成的,它的很多事务是靠习俗维系的,它也没有多少公共事务需要处理,即便要处理,也不像军国大事那样紧迫。因此,在村庄治理制度设计中,或许根本不必追求行政效率。相反,村庄治理应当在最广泛的共识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者应当给尽可能多的人以参与的机会。应当让决策尽可能按一致同意原则进行。
简易民主制度可能最合适于村庄自治。不选举村委会主任,主任失去权力的民主来源,村庄就可以实行真正的委员会治理。村民委员会既是村庄日常性公共事务的决策机构,也可以是执行机构。甚至可以由它指定若干村民从事执行。至于比较重要的公共事务,则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决策。反正在村庄,召集这样的会议并不困难。
因此,村庄治理制度设计的关键是控制村委会滥用执行权力的倾向,尤其在中国语境中。把权力交给多人组成的委员会,比起交给一个人,显然更为安全一些。
事实上,城市社区治理的制度设计同样需要反思。优良治理是复杂的,理应以复杂的头脑设计制度。在村庄治理中,重要的是自治而不是民主。即便采取民主自治机制,也应当针对村庄的文化、社会、政治现实,设计最恰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