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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实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则时间较晚,于2005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部分修改,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做些个人研究说明。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94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尊重我国国情、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原有三个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科学归并。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非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日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各项应纳税所科的适用税率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既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调控功能,又便于纳税人掌握和税务机关征收,税法在税率设计上对各个应税项目进行了科学划分,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租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45%。这一税率与发达国家以及周边国家的税率相比是比较适中的;
(2)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为了体现国家对知识分子的税收照顾,税法同时规定,对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给予减征30%的优惠;
(3劳务报酬所得租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国成征收。具体加成办法为: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越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租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对不同应税项目分别采取了定额和定率减除费用两种方法。以各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上各应税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便可计算除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下列5类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我国财政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
2、个人所得税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有资料,前几年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居民中,仅有12%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3、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
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4、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5、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2、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在税法宣传上不仅要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还要宣扬纳税人的权利,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
鼓励纳税最好的办法是为百姓服务好,并经常提醒双方(百姓与政府)纳税和服务的关系。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在纳税过程中应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逐步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提供免费直接的纳税咨询,解决纳税人纳税的疑难。与银行合作,实现个人纳税“税银”一体化,方便个人税款的缴纳。我们相信,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结合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喜人局面。
3、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具体措施为:首先,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其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
4、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有学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除了增加国家收入外,个人所得税有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而其家庭本身的差异却是不能避免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按家庭征收,也可以算是一个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
而且在我国遗产税还没有征收,遗产作为一块很大的个人所得,却没有对其进行征税。遗产,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作为不劳而获的个人所得,可不可以对其进行与意外所得一样20%的税务征收?这些同样是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现实中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我国的一大重要税种,06年的改革也使起作用更加突出。虽然06年改革使原有的所得税制的不足之处得以解决,但其本身仍存在这一些问题。现在社会上有众多的学者在对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着研究,并且在借鉴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税制基础上,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着更好的完善。相信不久,将会有更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作者通讯地址:滨洲市公路管理局 251910)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94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尊重我国国情、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原有三个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科学归并。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非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日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各项应纳税所科的适用税率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既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调控功能,又便于纳税人掌握和税务机关征收,税法在税率设计上对各个应税项目进行了科学划分,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租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45%。这一税率与发达国家以及周边国家的税率相比是比较适中的;
(2)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为了体现国家对知识分子的税收照顾,税法同时规定,对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给予减征30%的优惠;
(3劳务报酬所得租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国成征收。具体加成办法为: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越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租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对不同应税项目分别采取了定额和定率减除费用两种方法。以各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上各应税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便可计算除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下列5类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我国财政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
2、个人所得税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有资料,前几年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居民中,仅有12%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3、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
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4、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5、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2、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在税法宣传上不仅要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还要宣扬纳税人的权利,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
鼓励纳税最好的办法是为百姓服务好,并经常提醒双方(百姓与政府)纳税和服务的关系。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在纳税过程中应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逐步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提供免费直接的纳税咨询,解决纳税人纳税的疑难。与银行合作,实现个人纳税“税银”一体化,方便个人税款的缴纳。我们相信,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结合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喜人局面。
3、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具体措施为:首先,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其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
4、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有学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除了增加国家收入外,个人所得税有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而其家庭本身的差异却是不能避免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按家庭征收,也可以算是一个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
而且在我国遗产税还没有征收,遗产作为一块很大的个人所得,却没有对其进行征税。遗产,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作为不劳而获的个人所得,可不可以对其进行与意外所得一样20%的税务征收?这些同样是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现实中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我国的一大重要税种,06年的改革也使起作用更加突出。虽然06年改革使原有的所得税制的不足之处得以解决,但其本身仍存在这一些问题。现在社会上有众多的学者在对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着研究,并且在借鉴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税制基础上,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着更好的完善。相信不久,将会有更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作者通讯地址:滨洲市公路管理局 25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