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预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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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声音商标可注册之前,一些人们熟悉的品牌声音,如1992年恒源祥的五秒标板广告中三声“羊羊羊”虽被众所周知,但一直未能获得注册。而在国际上,Intel的“IntelInside”、Motorola的“Hello Moto”、Yahoo只有三秒的广告jingle、美国米高梅制片在电影片头中狮子的吼叫声、MSN上线或传讯的特别声响,是较为被公众所熟悉的 “声音商标”的代表。
  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集佳知识产权事务所律师卜小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觉得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注意的问题有几个:第一,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的约束,尤其是对显著性的要求在立法之初应当适当提高,甚至可以考虑必须经过一定时间范围作为商标区分功能使用后才能申请,对申请形式也要求应当明确具体。第二,对于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如何判断属于近似,是根据音调还是音谱、音符,这个主观性比文字商标更大,应当对法官的自由裁定权相对文字商标进行一定限制。第三,声音商标的司法审查近似判断标准应当明确,以往的商标整体观察要部比对显然不适用于声音商标,侵权立案的形式应当明确。
  港台地区情况
  与大陆相比,香港和台湾地区引入声音商标要较早些。香港是在2003年4月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
  2007年7月27日,香港商标注册处在其商标审查的内部工作手册中专设了一个章节,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针对声音商标提出异议,可以依据的理由包括:缺乏显著性,具有描述性,或者所申请的音乐商标构成了对某种语言或者商业习惯的描述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单纯地组合商标中的音乐部分缺乏显著性,就断定整个商标缺乏显著性,还应该考虑到组合商标的其他部分,从整体上判断声音组合商标的显著性。
  台湾地区的《商标法》从2003年11月28日开始开放声音商标申请,今年已纳入台湾新版商标法的非传统商标还有全像图商标与动态商标。
  据了解,目前台湾因为申请时在识别性上的审查不易通过,因此声音商标的申请数量并不高。从开放声音商标申请后,到2010年1月18日的统计数据显示,申请件数约有77件左右,实际已通过的数量仅有33件。
  台湾中华创新育成协会成果转化与产学合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煌玄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台湾声音商标注册的情况,并表示:“依据台湾声音商标的审查基准:所谓的声音商标,系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在实际应用上,是以听觉取代传统只靠视觉功能,强化消费者对于品牌的印象,让广告呈现方式能更为多元化。其实这些应用早在我们身边发生,只是新的商标法将之付予明确的资产上法律的保护。尽管在WTO架构下的TRIPS并未要求会员国必须针对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但在全球其它国家,最早是美国同意将声音列为可申请商标,其它如:法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印度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声音商标也均已纳入可注册为商标范围。”
  实际案例
  台湾国泰金融早已用“Enrich your life”声音商标应用在第9类银行商品的广告上,应众所皆知,具后天识别性而准予注册。但其针对同样的内容想申请第35类——“广告宣传及宣传品递送、计算机网络在线广告、广告之企划设计制作代理宣传之宣传品递送、企业买收之中介及有关之咨询顾问”等服务时,却遭台湾智慧财产局以不具商标识别性而予以驳回,理由是不像第9类国泰金融有实际使用的证据来支持其声音商标具有后天识别性。诉愿审议委员会仍以相同理由驳回,台北高等法院也以消费者认为该声音为广告,无法与其主张的第35类服务作联结,而予以驳回。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声音商标固为新型态之商标,但其识别性与其他态样之文字图形商标等之识别性判断标准并无二致,因此无所谓“新型态之商标要被视为具先天识别性较传统商标为难”的理由,发交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智慧财产法院仍然认定:该争议声音商标的旋律因过于简单而显得普通,其声音之表现,亦因辨识度不够,而显得平凡,其所结合的语言声音,亦系通常性用语,均无法使消费者意识到该旋律声音系为用以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故该争议声音商标欠缺先天识别性。而原告就该争议商标的使用,亦未着重在其所欲指定第35类的服务上,故亦难认其已因使用而取得后天识别性。
  实务上想要取得声音商标注册,大部分的声音都是知名品牌的广告声音,因为以后天的识别性取得识别性要件比较容易,例如:Intel(注册号01158019)、Mr. Brown 咖啡(注册号01152021 )、新一点灵B12(注册号01150436 )、绿油精(注册号01135554)等,常上广告的歌曲旋律。还有很多例子,如:核驳第0289036号,是用普通话与台语方式,高喊“抢劫”申请声音商标,指定用在非车用防盗警系统上,被以不具识别性加以驳回。也有人用整首歌申请声音商标的例子,台湾智慧局同样以不具识别性理由驳回(如:核驳第0289602号)。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马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把声音纳入商标范围是一种创新,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可视图片、文字等组合而成的商标。从视觉形象发展到听觉范围是有其必要性的,因为视觉图像不是惟一的商品区分手段,部分声音也具有商品区分的功能。”
  
  “把声音纳入商标范围是一种创新,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可视图片、文字等组合而成的商标。从视觉形象发展到听觉范围是有其必要性的,因为视觉图像不是惟一的商品区分手段,部分声音也具有商品区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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