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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是国家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在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反腐倡廉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健全社会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是实现我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在现今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如何加强我国行政监督,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关系,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的重要命题。而强化行政监督就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在这样一个强烈的社会与政治的大背景下,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主要是由下列几部分组成:政党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政府自身的行政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从总体而言,各部分相互协调,想成了较为全面、系统、行之有效的局面,因而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应我国当前国情的。不过并不能忽视仍然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的事实表明,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缺陷与不足。
(一)“党政合一”的行政结构是监督力不从心,监督的主体权责不明,缺乏独立性和监督力度。
当行政监督与党内监督合并后出现了双重领导体制,也就是说监督机构不仅受同级政党党委或政委领导,又要受到上级监督机关的领导,从而导致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受到多方力量掣肘,难以以独立的姿态对权力进行监督。此外,往往起决定作用的是同级党委或政府的行政权,从而形成了监督机关的权力出自于他所监督的对象,同实监督机关的人员调配,升迁任免,经济来源也大多取决于被监督的一方,这就使得监督机关或监督权力难以独立有效发挥。当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自然也无法与行政权相抗衡,从而导致监督机关的权威性降低。专职的监督机构地位不够独立,而行政监督要体现的正是权力对权利的有效监督,不受制于监督客体,是一种独立性的表现,现实与预期的不一致,难以对同级机关进行监督,这在我国的行政系统中并非个案,理想与现实差距甚远,从而也就造成了贪污反腐事件豁其他恶性事件层出不穷,降低了监督的效力。
因而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前提,从我国当前的行政监督体制为出发点加强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的独立性,为其权威性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证,从而使行政监督不受行政权的干扰,影响监督效果或造成事实上的监督缺席,兼顾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保证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的依法行政。
(二)监督机制整体功能不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合力,实际功效无法发挥。
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不断建设,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前全面,系统的多元化的行政监督体系。虽然有渠道多样,方式多种的优势,但是由于监督主体之间没有完全理清各自的权责,加之各监督主体之间加之各监督主体之间彼此缺乏相应的沟通,对各自的权力管辖范围,程序以及权限等不够明确,从而导致了两种极端情况的产生。职责,职能的不清晰使某些领域被交叉重复管理,或者出现监督缺位的情况,于是权力的乱用,权力的推诿,互相争夺管理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必然无利于巩固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效率,从而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理功能,导致实际功效无法发挥。正是因为有权力范围的重叠或空白领域的出现暴露了监督力量固然多远化的优势,但也造成整个监督主体缺乏有力度的整合,使监督合力较弱,当行政监督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当一个监督力量太过分散,必然影响监督的实效。
行政监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行政监督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而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有效行政监督的前提。我国为健全法律體系,加强行政监督职能的发展,弥补行政监督相关领域的空缺,一直致力于法律法规的建设,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社会监督方面缺乏法律保障,没有具体的程序规范,从而使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难以落实。此外,已经制定的法律当中较多的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际操作性,难以见到成效。监督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随意性,盲目性,妥协性的问题。使监督呈现形式化,客套化,表面化的弊端,也在一定上阻碍了监督工作取得实践性的进步。
面对我国行政监督当前存在的问题,于是健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以及行政监督协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处于变革和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反腐倡廉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长期任务,也需要建立严密有序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加强立法以明确行政监督各主体的权责,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对行政权金力的监督,建立迅速高效,反应灵敏的监督协调机制。对已经过时或存在弊端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优化,使行政监督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支持,从而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使监督权,在最大程度上整合合力,促进行政监督实际功效的发挥。
(三)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固化的行政监督模式导致整个体系难以发挥实际效力。
行政监督人员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形象代表,是行政监督工作的落实者,行动者。在我国行政监督队伍中,存在某些思想素质不高,一种对责任的怠慢。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了不敢监督,不敢提意见的现状,加之我国作为一个综合国力强盛的发展中国家,与国际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于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同时对于我国行政监督工作来说又是一项重任,而行政监督人员则首当其冲的成为这份责任的践行者,这是对行政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的一种挑战。
我国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种。最为行之有效的是将重点放在事前,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降低犯错误的情况。但在我国却把行政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后监督,更多的是在错误生成之后进行“马后炮”式的惩罚,忽视了监督的预见性和过程性,治标不治本,这样一种单一固化的监督模式使整个行政监督体统变得不顺畅。当行政监督人员的执行力低,再加之没有认识到行政监督的正确模式,很快就会暴露出我国行政监督的漏洞,从而使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实施起来难度就大。
为解决我国目前行政监督所面临的窘境,对症下药,要提高行政监督效力就必须提高行政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着手。也就是要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相关思想的学习来提升党性,加强责任意识。从思想上进行责任意识的教育,与时俱进。除此之外,为加强其业务能力,进行定期的素质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处理业务的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从而提高行政监督的水平。打破单一固化的行政监督模式,增强惩处力度,严肃党纪国法,建立多元机制,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中国有着五千年的制度文明,不断挖掘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以来优良的监督传统与作风也同样有借鉴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地球村”这样的大时代背景下,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借鉴外国在政治建设上的硕果,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以及监督技术,确立高效多元机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转变监督方式,完善群众监督机制,重视舆论监督,重视实施预警性的事前监督和跟踪性的事中监督。
行政权力受到监督与制约是当代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当权力缺乏制约监督将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限制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的最好途径就是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加强有利于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同时可以预防和纠正被监督主体的违法行为,也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有利于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推行行政法制化建设,保证行政机关正确的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监督对推动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廉洁行政,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及推动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设均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主要是由下列几部分组成:政党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政府自身的行政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从总体而言,各部分相互协调,想成了较为全面、系统、行之有效的局面,因而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应我国当前国情的。不过并不能忽视仍然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的事实表明,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缺陷与不足。
(一)“党政合一”的行政结构是监督力不从心,监督的主体权责不明,缺乏独立性和监督力度。
当行政监督与党内监督合并后出现了双重领导体制,也就是说监督机构不仅受同级政党党委或政委领导,又要受到上级监督机关的领导,从而导致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受到多方力量掣肘,难以以独立的姿态对权力进行监督。此外,往往起决定作用的是同级党委或政府的行政权,从而形成了监督机关的权力出自于他所监督的对象,同实监督机关的人员调配,升迁任免,经济来源也大多取决于被监督的一方,这就使得监督机关或监督权力难以独立有效发挥。当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自然也无法与行政权相抗衡,从而导致监督机关的权威性降低。专职的监督机构地位不够独立,而行政监督要体现的正是权力对权利的有效监督,不受制于监督客体,是一种独立性的表现,现实与预期的不一致,难以对同级机关进行监督,这在我国的行政系统中并非个案,理想与现实差距甚远,从而也就造成了贪污反腐事件豁其他恶性事件层出不穷,降低了监督的效力。
因而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前提,从我国当前的行政监督体制为出发点加强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的独立性,为其权威性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证,从而使行政监督不受行政权的干扰,影响监督效果或造成事实上的监督缺席,兼顾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保证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的依法行政。
(二)监督机制整体功能不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合力,实际功效无法发挥。
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不断建设,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前全面,系统的多元化的行政监督体系。虽然有渠道多样,方式多种的优势,但是由于监督主体之间没有完全理清各自的权责,加之各监督主体之间加之各监督主体之间彼此缺乏相应的沟通,对各自的权力管辖范围,程序以及权限等不够明确,从而导致了两种极端情况的产生。职责,职能的不清晰使某些领域被交叉重复管理,或者出现监督缺位的情况,于是权力的乱用,权力的推诿,互相争夺管理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必然无利于巩固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效率,从而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理功能,导致实际功效无法发挥。正是因为有权力范围的重叠或空白领域的出现暴露了监督力量固然多远化的优势,但也造成整个监督主体缺乏有力度的整合,使监督合力较弱,当行政监督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当一个监督力量太过分散,必然影响监督的实效。
行政监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行政监督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而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有效行政监督的前提。我国为健全法律體系,加强行政监督职能的发展,弥补行政监督相关领域的空缺,一直致力于法律法规的建设,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社会监督方面缺乏法律保障,没有具体的程序规范,从而使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难以落实。此外,已经制定的法律当中较多的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际操作性,难以见到成效。监督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随意性,盲目性,妥协性的问题。使监督呈现形式化,客套化,表面化的弊端,也在一定上阻碍了监督工作取得实践性的进步。
面对我国行政监督当前存在的问题,于是健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以及行政监督协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处于变革和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反腐倡廉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长期任务,也需要建立严密有序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加强立法以明确行政监督各主体的权责,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对行政权金力的监督,建立迅速高效,反应灵敏的监督协调机制。对已经过时或存在弊端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优化,使行政监督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支持,从而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使监督权,在最大程度上整合合力,促进行政监督实际功效的发挥。
(三)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固化的行政监督模式导致整个体系难以发挥实际效力。
行政监督人员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形象代表,是行政监督工作的落实者,行动者。在我国行政监督队伍中,存在某些思想素质不高,一种对责任的怠慢。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了不敢监督,不敢提意见的现状,加之我国作为一个综合国力强盛的发展中国家,与国际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于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同时对于我国行政监督工作来说又是一项重任,而行政监督人员则首当其冲的成为这份责任的践行者,这是对行政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的一种挑战。
我国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种。最为行之有效的是将重点放在事前,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降低犯错误的情况。但在我国却把行政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后监督,更多的是在错误生成之后进行“马后炮”式的惩罚,忽视了监督的预见性和过程性,治标不治本,这样一种单一固化的监督模式使整个行政监督体统变得不顺畅。当行政监督人员的执行力低,再加之没有认识到行政监督的正确模式,很快就会暴露出我国行政监督的漏洞,从而使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实施起来难度就大。
为解决我国目前行政监督所面临的窘境,对症下药,要提高行政监督效力就必须提高行政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着手。也就是要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相关思想的学习来提升党性,加强责任意识。从思想上进行责任意识的教育,与时俱进。除此之外,为加强其业务能力,进行定期的素质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处理业务的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从而提高行政监督的水平。打破单一固化的行政监督模式,增强惩处力度,严肃党纪国法,建立多元机制,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中国有着五千年的制度文明,不断挖掘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以来优良的监督传统与作风也同样有借鉴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地球村”这样的大时代背景下,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借鉴外国在政治建设上的硕果,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以及监督技术,确立高效多元机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转变监督方式,完善群众监督机制,重视舆论监督,重视实施预警性的事前监督和跟踪性的事中监督。
行政权力受到监督与制约是当代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当权力缺乏制约监督将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限制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的最好途径就是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加强有利于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同时可以预防和纠正被监督主体的违法行为,也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有利于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推行行政法制化建设,保证行政机关正确的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监督对推动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廉洁行政,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及推动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设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