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测谎与反测谎在技术侦查中的运用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lugu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中的地位,测谎技术作为技侦措施的一种,在实践中易受到反测谎手段的影响和干涉;对测谎与反测谎技术进行同步研究,进而通过技术比较实现对测谎技术的进一步改进,将为技侦手段更好的服务案件侦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测谎;反测谎
  新刑诉法出台后,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做出重要修改。其中,针对检察技术领域,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司法界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犯罪侦查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在众多技术侦查措施之中,测谎技术作为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侦破刑事案件的有效机制与手段之一。但在测谎技术不断成熟的今天,随着现代犯罪技术的日益先进以及犯罪分子文化素质的相对提高,反测谎手段逐渐出现并有被受测试者普遍使用之势,测谎技术因此面临严峻挑战。在司法实践中,为确认反测谎手段的可能性,笔者就曾与同事一起,在配合一定技巧的情况下,尝试使用了反测谎手段中的一种来干扰测谎进程,不可否认的是,在短时间内的确成功骗过了测谎仪。
  由此,对测谎与反测谎技术的同步跟进与深入研究,成为当前刑事技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研究二者,可以在相互比较中,实现对测谎技术的进一步改进,使测谎手段更加行之有效地服务于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一、测谎技术概述
  测谎技术的主要载体是测谎仪,测谎仪全称为“多通道生理记录仪”,是综合心理学、生理学和现代电子学及其它应用科学技术,经过近百年实践研制而成的。测谎仪所测的其实不是谎言,而是情绪信号。人在说谎时的生理变化或人记忆中某些事件再现时所产生的心理活动必然引起一系列生理变化(如呼吸和吞咽的频率加快、脑电波异常、排汗量增加、心跳加快、瞳孔缩放、皮肤电异常反应等),这些变化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控制。通过仪器测试这些生理参量变化,可以分析其心理变化,从而判断是“真实”还是“谎言”。
  自1921年世界上第一台专用测谎仪被研制成功以来,测谎以其科学性和效率性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民事审判、保险调查、刑事侦查、国安反恐等诸多领域,其中,在刑事侦查和诉讼中的作用最为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测谎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国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因该类案件的言词证据地位突出,为鉴别其真伪,测谎技术在其侦查阶段应用极为频繁,并已取得一定成效。
  但与此同时,随着测谎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对测谎的准确性、可信性开始出现质疑。大家会提出疑问:不同受测试者或同一受测试者在不同生理心理状态下,是否会产生一致的生理反应?受测试者的生理反应是否必然与欺骗行为有关?此外,更为严重的潜在问题是——受测试者如果能够运用某些行为进行反测谎,有意产生“非欺骗”的测谎结果,测谎人员是否能够发现。由此,通过研究反测谎,有助于找出当前测谎技术的缺陷并加以改进,从而在技术器械层面上进一步提高测谎技术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二、反测谎方法综述
  所谓“反测谎”,是指受测试者采用一定方法,故意控制或制造一些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以欺骗或扰乱测谎人员判断的行为,从而获得能表明自己是无辜、诚实的测试结果,是一种受测试者针对测谎技术采取的抗制手段。如果在测谎过程中存在“反测慌”,则会一定程度上干扰测试人员对图谱的分析,由此,反测谎的出现已成为影响测谎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反测慌,国内外还没有一致被大家认可的分类方法,Donald J.Krapohl等将反测慌分为:生理反测试、精神反测试、药理学(化学)反测试和动作反测试。我国陈云林[1]等认为常见的反测试手段有体能性反测试、精神性反测试、催眠与生物性反测试和药物性反测试。在实际办案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反测谎手段大体可归类为三种情况——心理反测谎、躯体反测谎、药物反测谎。
  (一)心理反测谎手段:
  心理反测谎是受测试者企图通过自己注意力、记忆力、情绪、认知及语义学等方法来干扰测试的一种对抗测谎的措施。心理反测谎的方法包括控制思维,控制不想案情,转移注意力,假装愤怒,内心默默倒数数或默默背诗、在不相关问题上故作紧张等自我心理暗示的方法。
  1、注意力:改变注意力是最容易、最常见的反测谎方法。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在进行刑事测谎侦查时,要求环境保持清净,受测试者只需简单回答“是”或“不是”,也可保持沉默。这时,如果受测试者试图反测谎,则其注意力可以不集中在测试人员的问话上,而是集中在自己想集中的地方,尤其是在讲究传统气功的中国,有许多人熟知气功的锻炼方法,而气功讲究的是意念集中于一点(如丹田)、一事(如呼吸),或无念无为,甚至部分气功练习在任何状态下均可进行。因此,这类受测试者从外表上看依然很清醒、很配合,但实际已对外在刺激不再敏感,很难唤起其应有的生理反应。此外,如果受测试者任由自己的思维天马行空,或沉溺于各种幻想、联想之中,而对外界事物不予注意,则同样会导致测谎失败。
  2、记忆力:记忆力涉及识记、保存、再认、再现等数个过程。在这一方面,常见的反测谎手段是刻意去记住测试者的讲话内容,如反复默念、背诵等,由于其占用了信息加工渠道,没有其他资源可以利用来对测试人员的问话进行反应,从而有可能导致测谎出现假阴性结果,即被认定为没有说谎。
  3、联想:一般情况下,联想存在一定规律,这些规律包括接近联想、相似联想、对比联想等。当开始测谎时,受测试者为实现反测谎的目的,可以任意对每一个问题都进行联想。可以按照规律联想,也可不按规律而直接联想令人恐慌、紧张、焦虑不安、担心等情景或事件,从而产生情绪波动,进而引起血压、脉搏、呼吸、皮肤电等关键数据的改变。这些改变后的数据,与测试时受测试者感到有罪而引起的图谱改变是完全一致的,由此测试人员面对众多“说谎”反应,就会无从下手,不知哪个是有效目标。   4、情绪:当受测试者对测谎有很强的敌对情绪,或对实施测谎的办案人员有很强的轻视态度和优势感时,就不会特别在意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只是随意回答“是”、“否”或不做回答。一些善于说谎、善于表演者就可以控制自身情绪、行为和某些生理反应甚至达到随意自如的地步,从而对测谎仪不发生反应。此外,有的受测试者利用焦虑、紧张情绪对抗测谎,有的则采取放松心情的方式对抗测谎。这些反测谎手段在有经验的测试人员面前是可以识破的,因为反测谎所产生的焦虑和紧张,与对目标题目产生的紧张或不安,两者所记录的图谱在诸如振幅、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升支斜率等诸多重要参数上均存在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个体差异、编题技术、测前分析、仪器性能等因素的影响,个别测谎出现假阳性、假阴性结果是依然存在、无法避免的。
  5、语义学:常见的语义学方面反测谎手段有:装作听不懂、听不清,做出努力听的样子;歪曲词义(例如认为自己的动作是“扎”而不是测谎提问中所说的“刺”);多说话,对所提问题进行解释,通过说话来干扰生理曲线的波动并扰乱测试人员注意力。
  (二)躯体反测谎手段:
  躯体反测谎手段的身体动作一般非常细微,无论是测谎人员还是旁观者都很难察觉,如美剧《lie to me(别对我说谎)》中提到的微表情即属于这一范畴。常见的躯体反测谎手段有:咬舌头、咬嘴唇、吞咽、动手指,在鞋内放置硬物制造疼痛,绷紧肌肉,控制呼吸(包括搞乱呼吸、加大或加快呼吸、放慢呼吸、憋气)等。现阶段,为了反制这些手段,在测谎过程中一般均安排有独立摄像机专门拍摄受测试者躯体尤其是面部特写,以便最大限度发现躯体反测谎。
  (三)药物反测谎手段:
  药物反测谎手段最为不易发现,药物使用的主要目的是改变被测人的整体生理反应水平,使测试人员不能通过有效的生理数据来形成判断。常见的药物有:催眠镇静剂(例如佳乐安定、舒乐安定、硝基安定等)、兴奋剂(如咖啡因)、致幻剂、吗啡、海洛因、冰毒等。这种手段虽然隐蔽,但已有证据表明这些药物在测谎实践中,最大程度上只可能导致“不结论”而不是“通过”。
  三、反测谎的效果与对策
  国内外研究表明,只有告知心理测试的方法和原理以及反测谎的方法,并且在专家指导下用测谎仪进行至少两周训练,才能有效降低测谎准确率,任何自发的生理或心理反测谎方法都是无效的。
  在侦查实践中,受测试者最常使用的反测谎手段是躯体反测谎和心理反测谎两种,针对这一点,办案人员可以在测前谈话以及测谎过程中有的放矢的采取相应策略:
  (一)测前谈话阶段:紧紧抓住测前谈话是整个测谎成败的关键,测谎人员要努力营造自由、宽松的测谎环境,树立自身威信,赢得受测试者信任。着重强调只要“说谎”就一定能测出来,并表明自己的“第三方立场”,让被测者打消紧张、侥幸的心理,自觉配合测谎员进行测试,确保测试的准确度;要善于利用与被测人建立起来的信任,适时劝其主动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尤其在针对有罪的受测试者时,由于其经常使用转移注意力、努力回避案情的方式进行反测谎,此时一方面在测谎技术上可以采取一些专业反制方法,另一方面要向受测试者强调主动交代对其有利,测出其“不通过”反而对其不利,以此增加其对不通过测试带来后果的恐惧。通过使其对案件的回忆、唤醒其作案时的情绪,加上对不通过测试带来后果的恐惧,即可增加有罪者的认知负荷,增加其回避案情的困难性。
  (二)测谎阶段:在测谎过程中,测谎人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反测谎行为:增加测试的硬件设施(例如加接动作传感器、提升测试椅高度使被测人双脚悬空等);及时指出受测试者的不当行为;采取一些专业反测谎提问技巧;增加问题的提问遍数;在测试题目中适时加入一些回答“是”的问题,如受测试者的真实姓名、年龄、籍贯等, 避免产生机械问答的局面。
  刑诉法的修订,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为合理合法地应用测谎技术铺平了道路。自测谎技术问世以来,各国学者就测谎结论的准确率进行了诸多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谎专业人员进行测谎,其结论的准确率在85%-98%之间。任何一种证据都不是百分百可靠的,诚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法医鉴定等科学证据,都存在着一定误差。但随着科技进步,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测谎的准确率必然会进一步提升。客观地认识测谎技术,并深化其服务于法制化、人性化办案的程度,能为打击犯罪提供更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陈云林,刘歆超.心理测试技术-从“测谎”到“拆谎”[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61-163。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300042)
其他文献
摘 要: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侵害了相关客体,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公司的股份中,国有资金不是全资,所以造成了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按照贪污贿赂罪来定罪量刑。因此,先行的法律是否符合国家对于惩治腐败力度的要求以及检察机关如何更有效的打击腐败都成了本人想要探究的问题。本人在法律条纹产生的背景以及社会现状出发,研究如何增强检察机关打击腐败的效果给出了一些中肯
期刊
当前,中、小企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据估计中小企业已创造了近75%的城镇就业机会,并为GDP贡献了50%以上的份额,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决劳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方面中、小企业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金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再的提高,中、小企业直接从国家金融机构融资的难度不断加大,加之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一直存在着多种限制
期刊
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增加了大量犯罪形态为行政犯罪的新罪名,客观上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存在交叉现象。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脱节的问题逐步显现和突出。行政机关能否向司法部门及时移送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对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执
期刊
摘 要:从民主的角度看,环境问题解决办法在于更广泛的民主。在特定情形下,民主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环境治理客观上会推动民主进程。本文将从通过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罗夫水道事件和环保主体互动法制保障论所体现环境民主,来论述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民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著名环境保护主义者巴里·康门勒发表了一篇关于环境质量问题的长
期刊
摘 要:作为法律监督之一的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机关的整个业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对逮捕条件、批捕审查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都作了修改完善,这些都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带来的影响进行有益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侦查监督;机遇;挑
期刊
近年来,醴陵市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自觉把改善和服务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宽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载体和途径,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以提升能力为目标,不断完善群众工作能力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机制。  一是完善群众工作能力教育培训机制。坚持以“一包双联”、“四走进”、“为民、务实、清廉”等主
期刊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措施的修改,涉及适用条件、执行场所、执行方式、被监视居住人权利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使监视居住措施的定位更加明确,操作更加规范,更加充分保障被监视居住人权利。  一、保留监视居住措施的合理性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
期刊
一、积极发挥审捕职能,不断提高办案质效  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依法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走私、制假售假、合同诈骗、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更有作为。  
期刊
一般来说,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在客观上都包含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在客体上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主观上都有索要一定钱财的目的。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讨还债务为目的,后者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前者的场合,被拘禁的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后者的场合,被绑架的人与行为人之间不存
期刊
一、主要案情  李某(李某案发时已满17周岁)伙同他人窜至村民西瓜地里偷摘西瓜,因西瓜尚未成熟,李某等人便在西瓜地旁砸西瓜取乐(后经物价部门鉴定,瓜农损失市值近200元),随后被看守西瓜地的工人发现,李某等人便与西瓜地工人发生打闹,并打电话邀约人前来闹事,直到派出所民警赶到,李某等人才逃离现场。后被打伤的西瓜地工人经法医伤情鉴定尚未构成轻微伤。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