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所涉法律风险,既有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又有财务人员未能把握建筑企业特点、财务管理不到位给企业造成的风险。
一、建筑财务人员所涉法律风险的来源
财务人员所涉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两种:
1.非管理型风险。
财务人员自身违反法律法规,给其个人造成的风险,我们称之为非管理型法律风险。该风险主要影响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
其一、财务人员自身的故意犯罪行为所带来法律风险。财务人员故意犯罪表现包括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等。涉嫌犯罪罪名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
其二、单位领导犯罪牵连到财务人员,如企业负责人指示财务人造假,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罪、偷税罪等。
2.管理型风险。
财务人员未能把握建筑企业法律要点,财务管理不到位,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我们称之为管理型法律风险。管理型法律风险来源是财务人员的无意行为,即没有人强迫,也非故意要这样做,从根源上是财务人员法律知识不足引发。本文重点分析管理型法律风险的应对。
二、管理型法律风险的应对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好“安全网”。
1.建立垂直管理体制。所谓财务垂直管理体制是指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任免等权力统一归上级行使,上级公司直接对财务负责人的业务领导权、薪酬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考核权负责。从制度和组织上保证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工作的最终决定权和独立性,才能在关键时刻、坚持原则、勇于说不。
2.建立岗位制约制度。企业通过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的制度设计,使各项工作均有所控制,减少了出错和舞弊的可能。
⑴财务分工制度。最典型的分工就是会计与出纳分离。银行印鉴与开户资料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不能集中到一人身上。每月月初到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
⑵强制轮岗制度。财务人员在某具体岗位一定时间后必须离开原该岗位,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财务人员如有违法行为,一旦调离原岗位后,就会使其违法问题暴露无遺。
3.资金集中管理。
⑴资金管理要统一。将下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资金收归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对财务人员更是一种保护。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都会涉及到资金,资金统一管理,就会减少了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
⑵账户运行要统一。所有资金包括进度款、预付款、结算款、保修金、保证金等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进行循环。
⑶现金总量要控制。工程款到位后,建筑公司先行预留工程管理费用、税金,其余价款由项目部提供有效购销合同、发票、付款通知单等,由财务按流程审批后统一支付。项目部可以支配现金额度控制在5%-10%以内。
4.提高任职门槛。公司应建立入职审查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财务负责人本身条件较好,既可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管理要求,更有底气抵制不法行为。
5.建立内审机构。内审部门设立可以大大降低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违法违纪的风险。财务人员不敢轻举妄动,减少了犯错可能;另外,内审部门可以将有关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学习法务知识,掌握必要技能。
财务人员要时刻不忘学习,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有全面掌握必要法律知识,才能有的放矢,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中保护好自己。
1.妥善应对内外调查取证。
对于调查取证,应当分成两者情况:内部调查取证、外部调查取证。
内部调查取证是企业财务部根据法务部要求向其提供债权债务清册、付款单据、银行存根等。配合要点在于不能提供“权责发生制下”的数据,而应当提供“现金收付制”下的数据。如某企业财务向法务部提供了某项目经理实际领款清单,该清单包括了众多分摊到项目部的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科研经费等,而法务部实际只需要企业向该项目经理汇款的账目清单,导致数据无法直接使用。
外部调查取证是外来人员包括司法机关、相关当事人向其要求提供相应数据和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调查时,有关单位与个人不得拒绝。财务人员对于法院调查要求依法予以配合,但是法院调查结果往往不利于企业的。如此两难,不如将其困境告知法务部,由法务部灵活处理。
另外,财务人员还可能碰到对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当某个当事人在现场或电话等场景,翻来覆去问一些敏感问题,如公司到底欠不欠、欠款多少等。财务人员要警觉,可能对方正在录音。
2.不可不知的诉讼时效
⑴现实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如李某拖欠张某10万元货款,李某出欠条时间2015年9月1日并在欠条中注明该款于2015年10月1日归还。那么,张某应当在三年时效期内向其催讨。否则,过期应收帐款就会变成坏帐。
常有这样现象:债权人派人多次上门催讨,债务人既递烟请茶,又笑面相迎,嘴巴上客客气气,给债权人种种承诺。就是不愿给债权人书面凭证,更别提重新出欠条。于是就有必要研究,如何催讨及让已过期时效予以恢复。
⑵实务操作
A催告证据
建筑企业财务部门发送催讨函、中断时效的方法很多:
方法一、让债务人付款,哪怕付1000元也通过转帐方式进行。
方法二、让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结算单、对账单等。
方法三、以特快传递方式邮寄催告函。债权人将催告函名称与金额可详尽写到特快传递封面上。然后让邮局了出具发票,形成证据链。 方法四、微信、短消息、电子邮件等。
B恢复策略
错过时效以后,财务人员要采取相应策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录音催讨法、银行转帐法、协商对帐法、故意主张法、兵不厌诈法等固定证据恢复时效。其中兵不厌诈法效果明显。如:A公司8年前从银行拿到一笔金额为上百万元国家课题的无抵押项目贷款。该贷款在5年前已到期,利息支付也在5年前停止了,但一直未归还。由于该公司经营红火,银行从未向其催讨,该债权已过时效。
一年前,L资产管理公司派人找到A公司,说银行已把A公司所拖欠的贷款债权已转卖给他们。L公司提出,希望通过“债转股”成为A公司股东并承诺不介入内部经营。A公司认为“债转股”方案合理,就在L公司准备的“债转股”申请书上签章。
随后,A公司收到法院开庭传票,通知对该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进行应诉。这时A公司傻眼了:原本这笔上百万元贷款已过时效,完全无需不还的。所谓的“债转股”申请书正是资产公司兵不厌诈想出的套。A公司在“债转股”申请书签章,法律上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
3.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当好内当家。
⑴项目经理借款模式要筹划
出借人要与建筑公司相分离,出借目的与工程项目向分离。项目经理如到建筑公司借了大笔的钱用于该公司项目,如果项目经理不能及时归还,则不具有可诉性。当建筑公司起诉项目经理时,项目经理就会抗辩称所借款已全部用到工地,借款是职务行为。这样法院很可能判决原告败诉。
项目经理借款,需要提供企业信用评定为“AAA”良好信用的项目经理给予担保;相关手续由夫妻共同签字。企业可以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对每一借款进行审查,实行一票否决制。
⑵不为项目经理个人借款提供转帐便利。
如项目经理胡某从义乌A公司借得人民币800万元,该款直接打入B建筑公司账户。后因胡某未及时归还借款,义乌A公司就把B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这时,公司就要举证,该汇款是胡某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如果举证不能,公司可能败诉。如有类似资金流入,财务人员可让项目经理及时提供转帐申请以及汇款人的转帐说明。
⑶打出保证金要有手续。
項目经理向发包人所支付的保证金应当由项目经理个人筹集。如果以建筑公司名义或公司账户打出资金时,必须要求项目经理在汇款凭证上签字,并出具相关承诺书。否则,万一发包人不履行施工合同又无法退还保证金的,项目经理就会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归还。
4.根据“营改增”要求管好发票
曾发生这样案例,A装修公司(分包人)委托B建筑公司(总承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在该总包人未实际付款并提供已付工资清单前,A公司会计就仅凭B公司的一个电话就开具一张收据且载明现金收讫。后来,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现B建筑公司(总承包人)一口咬定该收据是其A公司收到现金后出具的。这时,装修公司必须拿出相反证据,否则其可能败诉。
财务人员应根据“营改增”要求管好发票:
⑴企业财务对外支付款项,及时取得有效增值税发票,做到合法性、合规性。禁止建筑公司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向非供应商取得发票或开具假发票。否则,违法成本无法想象。
⑵企业财务对外开具发票的,应当让对方签收。特别是当前交易习惯中先开票,后收款的情况依然存在。
⑶对于同一笔款,不宜重复出条子或收据。如A项目部拖欠B供应商货款30万元。A公司审计部在例行审计发现,A项目经理向B出具了欠条30万元,A项目部的会计出具收据30万元,A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出具了同内容同金额的欠条。所有条子一加,金额竟达90多万元,要是B供应商分成三个案件起诉A公司,A公司可能败诉。
⑷理顺发票与付款的关系。当供应商不提供发票,建筑公司是否有权拒付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次予以分析。第一层次,按照财务制度,该观点是成立的。第二层次,从法律角度看,并不一定成立。如A建筑公司应付项目经理丁某100万元,已经由B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丁某即申请执行。A公司向执行局提出抗辩,且将当地财税部门要求扣税款的证明交给执行局。A公司据此要求从执行款中扣下丁某个人所得税10万元。但执行局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明确拒绝。
5.妥善应对诉讼保全
经济新常态下,建筑公司应诉案件较多,经常碰到外地法院保全查封银行账户,给其财务管理带来不便。
⑴预防比补救更重要。对于银行帐号查封事宜,被查封人总是事后才得知的,因此事先预防意义重大。如A公司做法是大额资金打入基本结算户后,马上转到该公司非基本结算户;或将本应进入基本结算户的票据背书转让到自己下属子公司。
⑵及时应对账户查封。
第一,及时和解。经企业核实发现欠款属实的,财务应督促公司项目经理及时与原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让其撤诉并解冻。
第二,提供反担保。如果法院查封承包人公司巨额存款,承包人应拿出闲置土地资产,作为反担保,让法院解冻或部份解冻。当然也有不成功例子。如金某诉A公司合同纠纷中,金某实际查封A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A公司多次上门做金某工作,希望其解封,同时预付40万元工程款,但原告不答应。最后结果是两败俱伤。A公司有上百万元钱被冻结无法使用。而金某虽然胜诉,但半年查封期里,并没有拿到一分钱。
6.不应配合走账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走账目的大多违规的。要么是为了虚增开发成本、降低开发利润;要么为了取得贷款而进行“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应配合走账,否则后患无穷。当发包人要求配合走账时,承包人财务人员不应配合;需要特事特办时,财务人员应让其出具书面承诺,明确相关法律风险承担问题。
(作者单位:1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一、建筑财务人员所涉法律风险的来源
财务人员所涉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两种:
1.非管理型风险。
财务人员自身违反法律法规,给其个人造成的风险,我们称之为非管理型法律风险。该风险主要影响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
其一、财务人员自身的故意犯罪行为所带来法律风险。财务人员故意犯罪表现包括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等。涉嫌犯罪罪名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
其二、单位领导犯罪牵连到财务人员,如企业负责人指示财务人造假,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罪、偷税罪等。
2.管理型风险。
财务人员未能把握建筑企业法律要点,财务管理不到位,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我们称之为管理型法律风险。管理型法律风险来源是财务人员的无意行为,即没有人强迫,也非故意要这样做,从根源上是财务人员法律知识不足引发。本文重点分析管理型法律风险的应对。
二、管理型法律风险的应对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好“安全网”。
1.建立垂直管理体制。所谓财务垂直管理体制是指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任免等权力统一归上级行使,上级公司直接对财务负责人的业务领导权、薪酬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考核权负责。从制度和组织上保证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工作的最终决定权和独立性,才能在关键时刻、坚持原则、勇于说不。
2.建立岗位制约制度。企业通过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的制度设计,使各项工作均有所控制,减少了出错和舞弊的可能。
⑴财务分工制度。最典型的分工就是会计与出纳分离。银行印鉴与开户资料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不能集中到一人身上。每月月初到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
⑵强制轮岗制度。财务人员在某具体岗位一定时间后必须离开原该岗位,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财务人员如有违法行为,一旦调离原岗位后,就会使其违法问题暴露无遺。
3.资金集中管理。
⑴资金管理要统一。将下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资金收归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对财务人员更是一种保护。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都会涉及到资金,资金统一管理,就会减少了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
⑵账户运行要统一。所有资金包括进度款、预付款、结算款、保修金、保证金等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进行循环。
⑶现金总量要控制。工程款到位后,建筑公司先行预留工程管理费用、税金,其余价款由项目部提供有效购销合同、发票、付款通知单等,由财务按流程审批后统一支付。项目部可以支配现金额度控制在5%-10%以内。
4.提高任职门槛。公司应建立入职审查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财务负责人本身条件较好,既可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管理要求,更有底气抵制不法行为。
5.建立内审机构。内审部门设立可以大大降低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违法违纪的风险。财务人员不敢轻举妄动,减少了犯错可能;另外,内审部门可以将有关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学习法务知识,掌握必要技能。
财务人员要时刻不忘学习,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有全面掌握必要法律知识,才能有的放矢,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中保护好自己。
1.妥善应对内外调查取证。
对于调查取证,应当分成两者情况:内部调查取证、外部调查取证。
内部调查取证是企业财务部根据法务部要求向其提供债权债务清册、付款单据、银行存根等。配合要点在于不能提供“权责发生制下”的数据,而应当提供“现金收付制”下的数据。如某企业财务向法务部提供了某项目经理实际领款清单,该清单包括了众多分摊到项目部的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科研经费等,而法务部实际只需要企业向该项目经理汇款的账目清单,导致数据无法直接使用。
外部调查取证是外来人员包括司法机关、相关当事人向其要求提供相应数据和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调查时,有关单位与个人不得拒绝。财务人员对于法院调查要求依法予以配合,但是法院调查结果往往不利于企业的。如此两难,不如将其困境告知法务部,由法务部灵活处理。
另外,财务人员还可能碰到对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当某个当事人在现场或电话等场景,翻来覆去问一些敏感问题,如公司到底欠不欠、欠款多少等。财务人员要警觉,可能对方正在录音。
2.不可不知的诉讼时效
⑴现实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如李某拖欠张某10万元货款,李某出欠条时间2015年9月1日并在欠条中注明该款于2015年10月1日归还。那么,张某应当在三年时效期内向其催讨。否则,过期应收帐款就会变成坏帐。
常有这样现象:债权人派人多次上门催讨,债务人既递烟请茶,又笑面相迎,嘴巴上客客气气,给债权人种种承诺。就是不愿给债权人书面凭证,更别提重新出欠条。于是就有必要研究,如何催讨及让已过期时效予以恢复。
⑵实务操作
A催告证据
建筑企业财务部门发送催讨函、中断时效的方法很多:
方法一、让债务人付款,哪怕付1000元也通过转帐方式进行。
方法二、让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结算单、对账单等。
方法三、以特快传递方式邮寄催告函。债权人将催告函名称与金额可详尽写到特快传递封面上。然后让邮局了出具发票,形成证据链。 方法四、微信、短消息、电子邮件等。
B恢复策略
错过时效以后,财务人员要采取相应策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录音催讨法、银行转帐法、协商对帐法、故意主张法、兵不厌诈法等固定证据恢复时效。其中兵不厌诈法效果明显。如:A公司8年前从银行拿到一笔金额为上百万元国家课题的无抵押项目贷款。该贷款在5年前已到期,利息支付也在5年前停止了,但一直未归还。由于该公司经营红火,银行从未向其催讨,该债权已过时效。
一年前,L资产管理公司派人找到A公司,说银行已把A公司所拖欠的贷款债权已转卖给他们。L公司提出,希望通过“债转股”成为A公司股东并承诺不介入内部经营。A公司认为“债转股”方案合理,就在L公司准备的“债转股”申请书上签章。
随后,A公司收到法院开庭传票,通知对该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进行应诉。这时A公司傻眼了:原本这笔上百万元贷款已过时效,完全无需不还的。所谓的“债转股”申请书正是资产公司兵不厌诈想出的套。A公司在“债转股”申请书签章,法律上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
3.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当好内当家。
⑴项目经理借款模式要筹划
出借人要与建筑公司相分离,出借目的与工程项目向分离。项目经理如到建筑公司借了大笔的钱用于该公司项目,如果项目经理不能及时归还,则不具有可诉性。当建筑公司起诉项目经理时,项目经理就会抗辩称所借款已全部用到工地,借款是职务行为。这样法院很可能判决原告败诉。
项目经理借款,需要提供企业信用评定为“AAA”良好信用的项目经理给予担保;相关手续由夫妻共同签字。企业可以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对每一借款进行审查,实行一票否决制。
⑵不为项目经理个人借款提供转帐便利。
如项目经理胡某从义乌A公司借得人民币800万元,该款直接打入B建筑公司账户。后因胡某未及时归还借款,义乌A公司就把B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这时,公司就要举证,该汇款是胡某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如果举证不能,公司可能败诉。如有类似资金流入,财务人员可让项目经理及时提供转帐申请以及汇款人的转帐说明。
⑶打出保证金要有手续。
項目经理向发包人所支付的保证金应当由项目经理个人筹集。如果以建筑公司名义或公司账户打出资金时,必须要求项目经理在汇款凭证上签字,并出具相关承诺书。否则,万一发包人不履行施工合同又无法退还保证金的,项目经理就会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归还。
4.根据“营改增”要求管好发票
曾发生这样案例,A装修公司(分包人)委托B建筑公司(总承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在该总包人未实际付款并提供已付工资清单前,A公司会计就仅凭B公司的一个电话就开具一张收据且载明现金收讫。后来,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现B建筑公司(总承包人)一口咬定该收据是其A公司收到现金后出具的。这时,装修公司必须拿出相反证据,否则其可能败诉。
财务人员应根据“营改增”要求管好发票:
⑴企业财务对外支付款项,及时取得有效增值税发票,做到合法性、合规性。禁止建筑公司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向非供应商取得发票或开具假发票。否则,违法成本无法想象。
⑵企业财务对外开具发票的,应当让对方签收。特别是当前交易习惯中先开票,后收款的情况依然存在。
⑶对于同一笔款,不宜重复出条子或收据。如A项目部拖欠B供应商货款30万元。A公司审计部在例行审计发现,A项目经理向B出具了欠条30万元,A项目部的会计出具收据30万元,A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出具了同内容同金额的欠条。所有条子一加,金额竟达90多万元,要是B供应商分成三个案件起诉A公司,A公司可能败诉。
⑷理顺发票与付款的关系。当供应商不提供发票,建筑公司是否有权拒付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次予以分析。第一层次,按照财务制度,该观点是成立的。第二层次,从法律角度看,并不一定成立。如A建筑公司应付项目经理丁某100万元,已经由B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丁某即申请执行。A公司向执行局提出抗辩,且将当地财税部门要求扣税款的证明交给执行局。A公司据此要求从执行款中扣下丁某个人所得税10万元。但执行局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明确拒绝。
5.妥善应对诉讼保全
经济新常态下,建筑公司应诉案件较多,经常碰到外地法院保全查封银行账户,给其财务管理带来不便。
⑴预防比补救更重要。对于银行帐号查封事宜,被查封人总是事后才得知的,因此事先预防意义重大。如A公司做法是大额资金打入基本结算户后,马上转到该公司非基本结算户;或将本应进入基本结算户的票据背书转让到自己下属子公司。
⑵及时应对账户查封。
第一,及时和解。经企业核实发现欠款属实的,财务应督促公司项目经理及时与原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让其撤诉并解冻。
第二,提供反担保。如果法院查封承包人公司巨额存款,承包人应拿出闲置土地资产,作为反担保,让法院解冻或部份解冻。当然也有不成功例子。如金某诉A公司合同纠纷中,金某实际查封A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A公司多次上门做金某工作,希望其解封,同时预付40万元工程款,但原告不答应。最后结果是两败俱伤。A公司有上百万元钱被冻结无法使用。而金某虽然胜诉,但半年查封期里,并没有拿到一分钱。
6.不应配合走账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走账目的大多违规的。要么是为了虚增开发成本、降低开发利润;要么为了取得贷款而进行“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应配合走账,否则后患无穷。当发包人要求配合走账时,承包人财务人员不应配合;需要特事特办时,财务人员应让其出具书面承诺,明确相关法律风险承担问题。
(作者单位:1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