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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和最重要的城市品牌。文明城市创建的意义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文明城市创建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其对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其测评的科学性,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是否符合科学原则、体现民意的重要依据。根据文明城市创建测评的六个具体环境要求,政府在创建活动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各个环境的具体建设任务,促进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因此整个创建过程恰好就是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公众更高层次需求的过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在创建过程中,政府为完成创建目标而进行的各种有实效性和目的性的具体行为值得研究和探讨。 本文运用公共管理相关理论,以乌海市为例,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了政府在文明城区创建背景下,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职能、提供公众服务、完成创建目标过程中的行为。 本文的研究工作对各地区文明城市创建有一定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政府行为研究的现实内容,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