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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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部分案件存在某些法官将刑事一审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旨在于证明案件某些情况的情形。相反,也有部分法官在二审中并不会将刑事一审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同出自于书记员之手的刑事一审庭审笔录而言,却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并且我国也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其是否应该作为证据使用。面对这样的情形,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正因如此,作为文章研究主题的刑事一审庭审笔录的证据价值便具有研究意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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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部分案件存在某些法官将刑事一审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旨在于证明案件某些情况的情形。相反,也有部分法官在二审中并不会将刑事一审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同出自于书记员之手的刑事一审庭审笔录而言,却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并且我国也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其是否应该作为证据使用。面对这样的情形,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正因如此,作为文章研究主题的刑事一审庭审笔录的证据价值便具有研究意义。根据现在的一些司法实践,发现这些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刑事一审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文章从证据定义入手引出两类证据学说:一是以“事实说”等学说为代表的广义证据说,二是以“材料说”为代表的具体证据说。细数两类证据学说难以明晰界定刑事一审庭审笔录的证据类型的原因,探索新的证据学说“综合说”可以精准界定其证据类型的合理之处。“综合说”为刑事一审庭审笔录能纳入证据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如果能作为证据使用,将其作为什么证据比较合适?关于刑事一审庭审笔录的证据种类,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书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作为笔录类证据。对庭审笔录的证据种类重新界定亦是以这两种观点为基础进行研究的。对刑事一审庭审笔录分类审查可以对其证明力大小科学、精准的把握。但是对刑事一审庭审笔录分类审查会对证据审查判断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一面又有消极的地方。最后,刑事一审庭审笔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大小又将如何认定?通过对各种关于其证明力大小的理论和我国台湾地区及域外司法实践的概括总结,对整个刑事一审庭审笔录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论述。以期科学、合理、准确把握刑事一审庭审笔录的证明力。对刑事一审庭审笔录的证据价值进行研究,一方面,希望可以在理论上明晰其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希望能对其法律适用提供些许拙见,实现对刑事一审庭审笔录的统一适用,避免同为刑事一审庭审笔录却受到不同对待的情况发生。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其相关理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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